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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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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从审判长选任制的角度看合议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合议庭是人民法院最基本的审判组织,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逐步深入,合议庭的功能得到明显加强,特别是实行审判长选任制后,各级法院都建立起了以审判长为主导的合议庭运行机制。但是,审判长选任制还存在着不足之处,本文试图对审判长制度的不足及合议庭的改良予以剖析,以期促进我国审判机制的良性循环。  相似文献   

2.
黄少平 《特区法坛》2002,(71):49-50
《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指出,人民法院改革,耍强化合议庭和法官的职责,推行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选任制度,充分发挥审判长和审判员在庭审过程中的指挥、协调作用。《纲要》明确了今后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目标,就是加强审判的独立性,把审判权还给合议庭,逐步弱化院长、庭长具体审批审件的作法。去年起我省各级法院根据《纲要》的规定,先后建立起了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选任制,并制定规章制度,明确了审判长和合议庭的职责、权限。  相似文献   

3.
在全面深化司法体制与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背景下,保障合议庭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落实办案责任制已成共识.然而,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较为普遍的审与判相分离,合议庭独立审判权得不到保障的现象.造成此种现象的原因在于法院独立审判而非合议庭独立审判的理论误区、法院内部权力结构的等级化以及外部因素的不当干扰.改革的方向是坚持合议庭独立行使审判权与落实合议庭独立承担责任.应当从规范院庭长的审判管理与监督权,排除地方权力对法院系统的干扰,严格规范现有审级监督形式,健全法官履职保障机制,畅通监督制约渠道以及完善合议庭责任承担机制等方面加强对合议庭独立审判权的保障.  相似文献   

4.
一、全省法院落实合议制度的基本情况 近年来,全省各级法院围绕完善合议制度,积极探索,大胆尝试,逐步建立了以审判长为主导的合议庭运行机制,初步形成了公正、高效、廉洁、文明的审判运行机制。 (一)还权于合议庭,逐步强化合议庭职责。 近年来,全省各级法院按照《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的要求,通过限定和规范院长、庭长审批案件权限,严格审判委员会研究案件范围,限制向上级法院请示汇报案件的类型,减少庭务会、扩大合议庭、审判长会议研究案件的习惯做法等方式,逐步还权于合议庭,保证合议庭审理权和裁判权的完整统一,初步实现了院长、庭长从审批案件到担任审判长审案,审判委员会开始从主要研究案件到总结审判经验,对审判工作中带  相似文献   

5.
韩德强 《山东审判》2007,23(1):85-88
审判长选任制的推广与实施,实质上是审判权的还原与细化,是审判权寻求自身独立的征兆和缩影。经过6年的实践,审判长选任制既体现出社会转型时期重新配置司法资源的复杂性,又暴露了审判制度改革过程中存在的种种问题。我国社会转型进入攻坚阶段,为审判长选任制的变革创新提供了机遇和条件;创建和谐社会的思想,为其指明了道路和方向。变革的主要措施有:改选任制为任命制、合理配置审判资源、建立和谐的利益分配机制、强化合议庭及其成员的独立审判权。实行审判长任命制,是创建和谐司法审判环境的最佳切入点。  相似文献   

6.
一、审判长的法律地位我国现行程序法对审判长的法律地位作了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有关条款中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由审判长和人民陪审员或者若干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这些规定,清楚地表明合议庭是人民法院为审判案件而组成的审判机构;合议庭的活动由审判长主持。根据上述规定,我们对审判长的概念可以作这样的表述:审判长是在人民法院为审判案件而组成的合议庭中处于领导地位,负责组织、指挥合议庭进行审判活动的组织、指挥  相似文献   

7.
一、问题及表现  法院行政领导的权力不当扩张。实行审判长选任制的初衷,是将遴选出来的优秀法官推至审判第一线,强化合议庭的功能。但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却在不同程度上存在着侵夺审判长、合议庭审判权的现象。有的法院将合议庭审理的案件的审核签发权,不是赋予审判长,而是交给庭长、院长。有的法院授权庭长一旦发现问题,可以责令合议庭停止案件的审理活动,更换审判人员。还有的法院没有具体规定院长、庭长参加案件审理时合议庭的组成方式,院长、庭长可以随意进入合议庭,担任审判长,剥夺选任审判长的职权。  审判长的职权性…  相似文献   

8.
第一条 法庭是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审判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场所。为了维护法庭的秩序,保障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或者若干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审判长主持法庭的审判活动,并且负责指挥值庭人员、  相似文献   

9.
刑事诉讼中,诉讼活动基本都是围绕审判进行,因为被告人是否有罪及其刑事责任最终是通过审判才能得以确定,因而刑事审判是刑事诉讼制度中最为核心的内容,其地位不言而喻。 一、原有刑事审判制度存在的问题 1.关于审判组织存在的问题 主要是合议庭的法律地位不明确,其职责和权限不清。依法律规定,合议庭是进行审判的主要组织形式,然而大部分案件都要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必须执行。这就存在一个问题:负责审理案件的法官和合议庭没有审判权,而并不亲自审理案件的审判委员会却在实际上行使审判权,即所…  相似文献   

10.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0条规定:“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刑事诉讼法》第147条第六款、《民事诉讼法》第42条也作出与《人民法院组织法》相同的规定。这就说明审判长不是一个固定的职称,而是根据审判案件的需要在组成合议庭时由院长或庭长临时指定其中一名审判人员担任的职务。因此,审判长是相对于合议庭而存在,它是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时负责组织庭前、庭审和案件评议等活动的审判人员。根据我国三大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审判长的主要职责是。  相似文献   

11.
一、审判长的法律涵义审判长是相对于合议庭而存在的,通常是指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时负责组织庭审活动的审判人员。根据我国现行的人民法院组织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审判长不是一个固定的职称,而是根据审判案件的需要在组成合议庭时由院长或庭长临时指定其中一名审判人员担任的职务。其主要职责是在审理案件时负责组织本合议庭的审判活动及其与审判相关的事务,主要作用如下:一是在开庭时,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并核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宣布案由;宣布会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  相似文献   

12.
用行政办法管理法院的审判活动而形成的案件审批制度已成为目前我国法院审判方式改革的对象,案件审批制度没有法律依据;不能体现维护司法公正的审判原则,违背了司法行为以及司法决策的内在要求;不利于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案件审批制度应予废除,建立以审判长负责制的合议庭作为法院审判的基本组织,还审判权于合议庭。撤销法院审判机构的行政设置和法官的行政等级,实行院长下面便是法官的审判新机制。改革和完善审判委负会在“决定疑难的复杂的或者重大的案件方面的行为方式使之符合现代诉讼法的基本规则、创设审委会与合议庭案件转移管辖制度,保证法院审判的公正、合法、高效。  相似文献   

13.
人民法院审判权运行机制如何构建,是当前司法改革亟待解决的重大现实问题。对此,各方面在认识上存在着重大分歧,而分歧的背后则隐藏着对我国法院审判工作现实状态的不同判断以及对我国法院改革的不同主张和期待。当前,"去行政化"成为审判权运行机制构建乃至于法院改革的基本任务和主要取向。但是,影响和制约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主要问题并不是"行政化",而是审判权运行秩序的紊乱。长期以来法院内独任法官、合议庭、庭长、院长以  相似文献   

14.
随着我国法院改革的不断深入,强化合议庭和法官职责的问题被提上重要议事日程。《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明确指出:“在审判长选任制度全面推行的基础上,做到除合议庭依法提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疑难案件外,其他案件一律由会议庭审理并作出裁判,院、庭长不得个人改变会议庭的决定”。这一规定,一改过去层层审批、审判分离的陈规,几乎是毫无保留地赋予合议庭以最终审判决策权,使得原来相对集中的审判权具有了某种分散性和独立性的特征。毫无疑问,这是我国法院改革的一项重大突破,也是改革发展…  相似文献   

15.
审判长联席会议,是近年来我国部分法院在司法实践中自发形成的讨论重大、疑难案件和其他审判工作议题的组织形式,与独任制、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这些法定审判组织相比,审判长联席会议是非正式的组  相似文献   

16.
人民法院的改革是我国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提出的各项改革举措 ,符合国情和法院工作实际。而推行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选任制度 ,强化合议庭和法官职责 ,是法院自身的一项关键性改革。实行这项改革 ,就是要充分发挥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的指挥、组织、协调作用 ,由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依法独立自主地作出裁判 ,法官特别是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对裁判的作出承担相应的责任。这项改革 ,实质上是让法官处于审判活动的中心位置 ,符合审判工作规律 ,有利于解放和发展法院的生产力 ,提高审判工作效率 ,提高…  相似文献   

17.
审判长、独任审判员选任是人民法院审判方式、机构和人事制度改革相结合的举措,已成为推进法院改革的主要课题之一。审判长选任集法官精英行使审判权,原有法官庞大群体必然受到冲击,审判人员需要重新配置和组合,以充分发挥审判人员的主观能动性,保证繁重的审判任务得以完成。笔者对审判人员如何合理配置进行了一些探索和思考,在此略陈拙见。  相似文献   

18.
合议庭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基本组织,由审判员或审判员与人民陪审员总数为单数的若干人组成.合议庭组成人员在审判中享有同等权利;审判长组织和指挥合议庭的审判活动. 审判长由谁担任呢?我国《法院组织法》第10条第4款、《刑事诉讼法》第105条第5款、《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长或庭长指定审判员1人担任;院长或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庭长担任.担任审判长的人选必须是人民法院的专职审判人员,即普通审判员、院长、庭长.助理审判员临时代行审判员职务,有与审判员同等的权利;在没有审判员参加合议庭的情况下,经院长、庭长指定,助理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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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法官职业建设,既是时代发展的要求,也是我国当前司法改革的关键环节,是实现“公正和效率”的组织保障。本文结合我国当前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实践,以审判长选任制度的完善为切入点,谈谈自己的一些思考和建议。一、实行和完善审判长选任制是精简法官队伍,建设职业法官,实现法官独立审判的有效途径目前各地试行的审判长选任制是法院审判方式改革和人事制度改革的一个结合点,具体体现了我国三大诉讼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中规定的审判独立原则,确立了审判长在审判案件中的中心地位,对于充分发挥合议庭的作用,防止和限制院长、庭长内部干涉审判,实现法官队伍专业化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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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长的法律地位问题 根据我国现行法院组织法及三大诉讼法的规定,审判长是在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时,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的负责组织审判活动的审判员。其法律涵义有三: (一)从任职时间看,审判长是依合议庭的组成而存在,合议庭于案件受理后至开庭审理前组成,在案件审结时解散,审判长的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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