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03 毫秒
1.
<刑法修正案(七)>第7条增设的犯罪,其罪名应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从犯罪构成上看,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犯罪对象是有关单位管理中的公民个人信息;其客观行为是侵犯,具体行为方式表现为出售、非法提供、窃取或者其他方式.在具体认定时,应注意正确处理本罪与其他犯罪的竞合关系.此外,本罪在立法技术、罚金刑设置等方面有待完善.  相似文献   

2.
我国刑法对于走私犯罪的立罪模式采“截短型”结构,以形式的法律属性作为行为立罪的原则,由此使得走私犯罪在大多数情况下成为“必然的”数罪类型。囿于司法适用中对这一立罪原则的认识不足,导致走私行为与后续销售行为在罪数处置判断上混乱。我国刑法未采用大陆法系国家对部分罪数类型与处断原则法定化的方式,而仅在分则中对同种罪数类型设定出不同的处断原则,现实地造成了理论与立法关系的错位。“先私后售”行为的罪数判断,必须建构明确的理论解决方案,区分确定性目的走私与非确定性目的走私,将罪数理论基本原理引入走私行为的分析之中,确定行为本质的差异,明确罪数判定一般原则,通过立法完善之路径,将走私犯罪罪数认定原则法定化。  相似文献   

3.
打击有组织犯罪法律适用中的难点及其消解途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有组织犯罪是指3人或3人以上故意实施的一切有组织的共同犯罪活动;有组织犯罪的社会影响大、组织中大人物的作用难于就具体行为构造得到适当处理以及严密的组织难于认定等特点增加了法律适用上的困难;有组织犯罪具有犯罪组织本身的危险性、成罪条件的特殊性和具体情况的复杂性特点;应当改变二元一级抽象式的法律解释模式,还裁判者以法律解释的权力是消解有组织犯罪法律适用困境的路径。  相似文献   

4.
试论传授犯罪方法罪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传授犯罪方法罪这一罪名规定在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条。本罪的犯罪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语言、文字、动作或其他方式,向他人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犯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本罪是一个具体罪名,而教唆犯是共同犯罪人中的一种。本罪也不存在犯罪未遂问题。行为人向同一对象分别实施教唆行为和传授犯罪方法行为的,按传授犯罪方法罪论处。  相似文献   

5.
当司法实践中出现某种法无明文规定而又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时,立法者应考虑将其规定为犯罪。建议在刑法中增设“侵夺罪”。其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犯罪客体为复杂客体;主观方面为故意;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民事、行政诉讼中歪曲事实、伪造证据,凭借法律权威公然强行夺取数额巨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该罪与诈骗罪、伪证罪、妨害作证罪在犯罪构成要件上均有明显的区别。  相似文献   

6.
北京地区高发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在行为模式和犯罪成因上都具有独特性,使我们有必要重新审视本罪的司法认定。从认识层面看,非法吸存入罪是防范金融风险的必要措施,以放贷为目的吸存、以吸存为业、不顾风险吸存用于实业的行为均应列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打击范围。从实践层面看,打击非法吸存犯罪存在取证、定性和追赃上的难题,需要社会与司法形成合力,加强综合治理。放松对非法吸存行为的打击不仅无助于解决民间融资的困境,反而可能进一步恶化民间融资的秩序。  相似文献   

7.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在司法认定中存在规制行为类型理解有局限、"违法犯罪"认定过于宽泛、部分罪量事实轻描淡写、此罪彼罪的区分标准不统一的误区,使该罪面临被轻易且过度适用而成为新的"口袋罪"以及定罪量刑上失准失衡的风险。应在认知上明确:一是该罪规制的行为包括相应预备行为的正犯化、相应帮助行为的正犯化以及一类新增犯罪共三类行为;二是对该罪"违法犯罪"罪状的理解应坚持限缩解释立场,切实按照罪刑法定原则将其限定在已经构成犯罪或者"可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的范围内;三是但凡出现犯罪竞合时,均应以更严重犯罪定罪处罚。在制度上,最高司法机关应当对既有相关司法解释予以整合清理并发布指导性案例。  相似文献   

8.
本文奠定于不作为犯理论和连累犯研究基础上,评析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该罪是情节严重的知情不举行为,因而有必要对知情不举这一刑法意义上行为作概念界定,内涵外延探析,循求其立法价值;追溯其立法沿革;并进行横向立法比较;企求理想的知情不举刑事立法模式。以此为指导,对新刑法典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详加评判,重新界定罪名,探讨构成要件争议问题,澄清学界争议;深入探究罪质并指陈立法偏差,最后提出知情不举刑事立法完善之途径。  相似文献   

9.
运输毒品罪的法律辨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运输毒品的行为往往是其他毒品犯罪的辅助行为,运输毒品罪往往与其他毒品犯罪交叉和竞合。为了更准确地定罪,必须认识到运输行为的本质是:在国(边)境内,转移明知的毒品的地理位置。对于该罪的既未遂形态,应当根据运输方式的不同分别认定;与转移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区别必须依赖于行为人的主观方面;运输毒品罪与走私毒品罪的根本区别在于移动毒品的地理位置的不同。  相似文献   

10.
传授犯罪方法罪的司法认定及其立法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传授犯罪方法罪是举动犯,凡是有了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哪怕是刚刚着手,只要综合全部案情不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况,就可以认为齐备了该罪的全部要件而按照犯罪既遂追究,不存在未遂问题。传授犯罪方法罪与教唆罪在犯罪构成上有明显区别。传授犯罪方法罪死刑的设置违背了罪刑均衡原则,与和谐社会的刑事政策不符,因此我国应废除传授犯罪方法罪的死刑设置。  相似文献   

11.
随着社会的发展,虽然未成年人无论在体格上还是在智力上以及对问题的分析,对是非的判断都似乎达到“成人水平”,但受刑事责任年龄的限制,未成年人所受刑罚与其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不符,削弱了法律的合理性和法律的正义性。但是受世界刑法的发展趋势的影响:一个文明的国度不应丧失对未成年人犯罪教育抢救的信心,不应扩大对未成年人危害社会行为的刑事惩罚。主张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者实质上是迷信刑罚万能,与刑罚目的相悖,是在推卸国家、社会、家庭所应承担的对未成年人教育的责任。  相似文献   

12.
规范刑法的干预边界有进一步强化刑法对社会治理的作用,然而当刑法干预的边界超过一定的范围则有可能变成恶法。因此,确定刑法的干预边界时要充分运用法益保护原则或伤害原则,在此基础上尊重自我决定权,衡量刑法的现实操作及刑罚的不替代性。而对于刑、民的边界问题,主要衡量行为的危害程度。至于行政法中与刑法竞合的部分,除了考虑行为的危害大小,更要考验法律适用者的能力。  相似文献   

13.
处刑命令程序是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普遍采用的一种无起诉书、无开庭决定、无法庭审理的书面性刑事简易程序。本文在介绍了处刑命令程序的一般运作模式基础上,分析了该程序的诉讼效率价值和程序正义价值,并论述了我国对该程序借鉴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相似文献   

14.
网络犯罪作为与高科技相伴生的新型犯罪,对我国刑事法律中关于网络犯罪的罪名问题、刑罚问题、犯罪构成问题、刑事诉讼制度等产生了诸多冲击。针对我国网络犯罪刑事立法的不足之处,应当确定网络犯罪含义,选择恰当立法模式,增加刑罚种类,推进量刑适当,完善网络犯罪构成,从而完善我国网络犯罪刑事立法。  相似文献   

15.
从法律经济和实用分析,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变通刑法是一条必然之道。以往的论者往往聚焦于群体的风习而对个人的权益关怀不够,变通刑法应当为受害的个体提供可选择的多渠道救济并加强普及宣传。从西部地区的民族分布看,变通刑法对保障西部大开发具有独特的意义。  相似文献   

16.
相继出土的甘肃居延汉简、湖北江陵张家山汉简等竹简填补了对西汉初期法律制度研究的空白.近十年来,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刑罚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对刑罚体系研究和具体刑名考证为内容的刑罚法律制度的研究,对刑罚适用一般原则和具体刑罚的适用原则为内容的刑罚适用方面的研究,以及汉初刑罚法律思想的研究.不足之处在于对刑罚的执行和刑罚的消灭制度研究不够;与同时期的其他简牍文献的比较研究尚且不够,并且对一些问题必须重新审视并考证研究.  相似文献   

17.
医疗事故罪的法定刑配置突出地存在以下两个问题 :1、对医疗事故罪适用的刑罚种类只有有期徒刑和拘役两种 ,显得过于单薄。 2、法定刑幅度太低 ,不符合业务过失犯罪从重处罚的原则。要解决医疗事故罪法定刑配置中存在的问题 ,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增加“罚金刑” ,2、增加“资格刑” ;3、提高法定刑幅度。并以此为中心修改完善刑法第 335条。  相似文献   

18.
对应否通过刑罚的手段来遏制见危不救现象,可以从刑法学和法经济学两个角度进行分析。刑法学角度的论述,着重对目前世界上与不真正不作为犯作为义务来源的相关刑事制度以及刑法学说史予以评述,从而得出对将见危不救行为作为一种不真正不作为犯罪予以刑事处罚的否定态度;法经济学角度的论述,通过运用图表阐明犯罪收益与犯罪成本对犯罩概率的影响,从而得出设置"见危不救罪"将使该"罪"的犯罪收益与犯罪成本的比值处于非正常状态,最终将引起"见危不救罪"急剧飙升的结论。  相似文献   

19.
一夫一妻制是我国法律对于婚姻关系规定的基本原则,重婚行为侵犯的正是我国一夫一妻的婚姻关系制度,破坏了我国社会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必须予以刑事处罚。在司法实践中,重婚行为又表现为不同的类型,而不同的类型其构成犯罪的条件亦有所差别,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区别对待。  相似文献   

20.
侵犯商业秘密犯罪主观要件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已经纳入刑事保护范围。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本身的技术性和复杂性,要求必须对刑法定罪范围和量刑尺度做出适当规定。而我国刑法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犯罪主观要件的规定容易产生歧义,就其中“应知”主观要件的规定本身而言,应当属于过失犯罪。但是,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和整个知识产权犯罪体系来说,在第三人侵犯商业秘密犯罪中规定过失犯罪则有失公允。建议将过失犯罪排除在侵犯商业秘密犯罪之外,以维护知识产权刑法保护体系的完整性。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