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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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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问题概说法学通说认为,刑事责任年龄是指行为人对其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达到的年龄。犯罪是人的意识和意志的行为,各国刑法必须首先解决犯罪主体问题,进而才能确定主体可能承担的刑事责任。未成年人犯罪与成年人犯罪在刑事责任的认定和刑罚的适用上有重大区别,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研究已成为刑事法律领域的一个极具现实意义的研究课题。  相似文献   

2.
我国现行刑法只规定了刑事责任的最低年龄。从自然规律、刑罚目的等各方面进行考察,刑法都应规定刑事责任的最高年龄。在完善我国刑事责任年龄制度时,应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对无刑事责任年老者的危害行为的处置可参照对未成年人危害行为的处置办法。  相似文献   

3.
我国刑法关于犯罪的定义中规定:犯罪是“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同时又规定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应当受刑罚处罚与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涵义不同,以致在司法实践中和学理上都令人产生疑惑。犯罪最基本的特征是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犯罪的法律特征中的“应受刑罚惩罚性”以“应负刑事责任性”取代更为确切。另外,在刑法中应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由已满十四周岁降为已满十三周岁。  相似文献   

4.
刑事责任 ,一般是指国家对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所给以的否定的政治评价和行为人应承担的一种法律后果。它具有强制性、严厉性、专属性的基本特征 ,是区别于其他法律责任的重要标志。刑事责任在刑法中占有重要地位 ,是联结和架设犯罪与刑罚之间的纽带与桥梁。没有犯罪 ,也就没有刑事责任和刑罚 ,这是刑法这一事物产生与发展的逻辑规律。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同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则有所不同 ,由于未成年人的年龄关系 ,其产生刑事责任的年龄的下限与上限应如何界定、对其哪些行为应负刑事责任、如何适用刑罚以及如何应用刑事诉讼程序及教育改造措施 ,…  相似文献   

5.
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从轻、减轻、免除刑罚或不认为是犯罪是各国国内法早已形成的共识。随着社会的发展、个人意识的觉醒以及国家对个人发展的重视,对未成年人不法行为进行法律规制逐渐为国家、社会及刑法学界所重视。那么,将原本不认为是犯罪、不应负刑事责任的行为纳入刑罚体系,是否符合刑罚的基本原则和具有合法化基础,是值得讨论的问题。从不处罚"虞犯"行为是否能消灭其违法性以及实现刑法的目的出发,结合近年来世界各国刑事政策的发展趋势,从刑罚处置"虞犯"行为的必要性、国家亲权、控制理论和未成年人人格发展等方面出发寻找国家干预虞犯行为有其合法化基础。  相似文献   

6.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刑法第十四条规定年满十四周岁的人是具有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因此,我国刑事立法所规定的未成年人是指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处在这个年龄阶段上的人实施了危害社会,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称为未成年人犯罪。未成年人因为实施犯罪行为依法受到追究刑事责任的,就成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由于未成年人在生理上和心理上都与成年人有诸多不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较之成年人犯罪案件也具有不同特点。与此相适应,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仅在诉讼的基  相似文献   

7.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激增,并且呈现出新的趋势:低龄化、集团化、恶性化,而在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归责和刑罚处罚措施等方面,我国立法明显滞后,使得"罪责不一"、"罚其不当",无法充分实现预防犯罪、教育他人的目的。因此,我国应调整现行法律规定,适当降低刑事责任最低年龄,扩大相对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刑事责任范围,建立丰富、层次化的刑罚处罚体系,以体现对未成年犯的惩罚、教育,有效抑制目前未成年人犯罪日益严重的态势。  相似文献   

8.
随着我国现代化进程的快速发展,未成年人犯罪已经逐渐成为我国面临的严重的社会问题。对于未成年人的教育、改造和刑罚处罚也成为备受关注的热点课题。国际社会普遍认为对未成年人应以教育、引导、改造为主,尽量少执行刑罚处罚。我国法律对未成人犯罪坚持"打防并举,标本兼治,以防为主,法制教育"的原则,在未成年人犯罪适用刑罚方面坚持"从轻减轻处罚"和"不适用死刑"的原则。本文对未成年人跨年龄段犯罪的刑事责任及对未成年人不宜适用的刑罚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9.
此次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最低刑事责任年龄进行下调,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一部分已满12周岁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倚仗法律保护肆意实施危害行为的"钻法律之空子"的情况发生,能够有效提升法律的威慑力,使公众免受"12岁恶魔"的伤害。在作为调整对象的低龄未成年人一侧,最低刑责年龄的下调意味着他们必须为自己的不法行为承担责任、付出代价。戴上这只法律"金箍"的未成年人将不得不在法律的框架内保持自身行为的检点合法。当然,虽然法律对最低刑事责任年龄进行了下调,但犯罪未成年人仍然需要在"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矫治环境中得到救赎,既不能"一放了之",也不能"一关了之"[1]。在"疏"与"堵"并行的同时加强相关法律制度的衔接,使低龄未成年人可以在一个相对完善的制度设计中树立起对法律以及他人权益的敬畏之心。  相似文献   

10.
未成年人犯罪成人化是未成年人犯罪中较为突出的现象。基于对未成年人犯罪生理上成人化和心理上幼稚化矛盾的认识,建议宜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轻刑化、非刑罚化和刑罚严厉化并用的政策,并采取建立独立的少年审判机构、建立多种非刑罚性的处罚方式和适当降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等三项具体措施,以有效治理未成年人犯罪成人化问题。  相似文献   

11.
由于青少年犯罪率的逐年上升和恶性案件的频发,法律界出现了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呼声。但刑罚功能不仅仅是法律问题,也涉及到社会对刑罚价值的期望和刑罚功能的认同。对犯罪尤其是未成年犯罪的控制是一项综合社会工程,刑罚并不是唯一手段。  相似文献   

12.
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实体法有许多量刑从宽的规定,程序法中有专门针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特别程序规定,其都体现了从宽处理的倾向。但目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出现低龄化、暴力化、团伙化等趋势,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实施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比例也在增加,如果一味从宽从轻,不利于对犯罪的预防和社会治安的维护。本文从刑事政策的角度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理和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行为及心理矫正的措施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13.
《刑法修正案(八)》对老年人犯罪采取了从宽处罚措施,使我国在老年人犯罪刑事责任上得到进一步完善,其修改内容与现代刑法理念相契合,有利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落实。应以此为契机,在今后立法中增加排除老年人累犯、降低死刑适用限制的年龄起点、废除老年人犯罪不适用死刑的例外以及分段设定老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使老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立法更加完善。  相似文献   

14.
对犯罪未成年人进行矫正的核心价值理念是"以保护代替管训、以教养代替处罚",这在国际、国内社会已达成共识。即对犯罪未成年人尽可能不适用刑罚,但对一些实施了性质恶劣、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的未成年犯罪人,给予一定的刑罚处罚,仍然是对其进行矫正的前提。但未成年罪犯毕竟不同于成年罪犯,即便判处了刑罚,对其刑罚的执行活动也要体现出未成年罪犯教育和改造的特殊需要,也就是说,未成年罪犯刑罚的执行必须在未成年罪犯矫正政策所内含的基本价值原则下进行。  相似文献   

15.
由于立法上缺乏刑事责任年龄认定标准;司法实践中户籍资料、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陈述和骨龄鉴定认定依据均存在问题;刑事证据采纳标准和司法成本影响刑事责任年龄的认定,从而导致犯罪嫌疑人尤其是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认定处于不确定状态。对此,立法上应明确规定认定刑事责任年龄的法律依据;司法实践中,严格户籍管理,适当运用骨龄鉴定,严格遵守证据的采信规则,合理规划司法成本。  相似文献   

16.
未成年人犯罪刑事立法完善之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顺应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针对司法实践中对未成年人适用刑罚社会效果不尽理想的现实,有必要对现行刑法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中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立法进行完善.具体而言:应当明确禁止对未成年犯罪人适用无期徒刑与罚金刑;严格限制未成年人的累犯构成条件;对未成年人建立"前科消灭制度";完善未成年人犯罪的非刑罚处置措施结构.  相似文献   

17.
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研究(一)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决定了对其犯罪应采用不同于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追究制度.从有助于我国少年刑事司法制度的发展和完善考虑,本文对未成年人犯罪负刑事责任的根据、立法、追究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及其适用以及我国现行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制度的不足和完善问题进行了比较深入的探讨.  相似文献   

18.
刑法解释的对象不宜是刑法规范、刑法规定、事实与规范等,而应是罪责刑关系。刑法解释的目标不宜是主客观立场之争等,而应是罪责刑均衡及其实现。刑法解释的对象与目标应一脉相承,罪责刑关系及罪责刑均衡的有效沟通从刑法学体系上更好地实现了解释结论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高度有机合一。  相似文献   

19.
由于行政处罚权与刑罚权在作用范围上存在一定的重合现象,因而两种权力在具体运作中存在一定的交叉而导致冲突。协调行政处罚权与刑罚权的关系,既要考虑从立法上理顺两者关系,又在实务活动中使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形成有效的合作机制;在理论上,对于两种公权力的关系也应加以澄清,并对行政违法责任与刑事责任的功能与关系作出明确的界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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