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37 毫秒
1.
“上海方案”是一套组合拳,“司法去行政化”只是其中的一招.“司法去地方化”,是“上海方案”向着旧司法体制,挥出的另一记重拳. 根据我国宪法,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司法权力,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在我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中,这一重要法治原则也都得到了有力彰显.  相似文献   

2.
为了防止行政机关实施重复处罚,侵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处罚法第24条规定;“对当事人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子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这条规定确立了法理上所称的“一事不再罚”原则。这~原则确立后,人民法院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基础上增加了一项新的审查内容,即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有无重复处罚问题。一、一事不再罚司法审查的概念和特征这里提出的一事不再罚司法审查.是指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对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罚进行审查的国家司法活动。一事不再罚司法审查最根本的特征是,审查行政…  相似文献   

3.
行政诉讼中司法变更权的完善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4项规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这一规定在法学理论上称之为有限司法变更权,即只有对“行政处罚”并且是“显失公正”才可以判决变更,对“行政处理”显失公正的则不能判决变更。本文就司法变更适用范围问题,谈一谈浅见。 一、有限变更权的缺陷及其弊端 (一)有限变更权是司法监督不完善的体现 《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  相似文献   

4.
论司法改革的理论基础及方向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目前的司法改革理论是以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分立为背景展开的 ,其所提出的方案不能解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司法”公正问题。建立宪法审判制度 ,设立全国人大宪法委员会 ,把人大的个案监督变成宪法诉讼 ,是解决问题的基本方向。  相似文献   

5.
七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称行诉法)第54条第4款规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这就从立法上确立了我国行政诉讼中的司法变更权问题,从而使近几年来一直争论不休的问题得到了法律上的解决。正确理解司法变更权的内涵,对于审判实践至关重要。笔者认为,以下几个问题颇有探究价值: 一、对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的变更问题。司法变更权就其本意来说是改变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行政决定的仪力,其目的在于矫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  相似文献   

6.
论重视和加强宪法的程序性建设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宪法司法化"不应仅仅指宪法司法适用的整个状态和过程,它还应包括强调宪法应该像司法过程那样做到程式化,像司法活动那样重视其程序性问题这样一层重要涵义.重视和加强宪法的程序性建设以实现宪法的程式化,乃是深化我国宪政建设中的又一紧迫而严峻的重大课题,这就需要一系列的制度构建和创新.在这方面,行政行为司法化所促成的行政程序建设的成果及其不断深入推进,实际上已给我们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和范例.  相似文献   

7.
个案监督的法律依据我国宪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从中可以看出,监督权是人大及其常委会享有的一项重要的职权,根据宪法的规定精神,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司法机关的个案监督权理应包容于监督权之中。这是因为: 第一,上述宪法规定所确认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司法  相似文献   

8.
论宪法司法化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秦颖慧 《河北法学》2002,20(5):141-144
宪法司法化是宪政的产物,宪法司法化问题可以分解为两个命题即宪法的司法适用性和违宪审查权。宪法是依法治国的基础和前提,具有最高的效力。要使宪法成为真正的“法”,就必须发挥宪法的效力,将宪法引入诉讼,并建立完善的违宪审查制度。我国现有的制度框架完全可以容纳宪法的司法化。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法院可以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据此,可尝试将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法院有审查行政机关抽象行政行为的权力,可以直接宣布违宪或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无效。如涉及法律与宪法冲突时,则可提交人大常委会请求解释。这样既与我国的宪法规定不抵触,也实际上将除法律以外的规范性文件纳入了司法审查的范围。另外,法院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找不到其他法律作根据时,可选择地直接适用宪法规范作为裁判依据。  相似文献   

9.
一、问题 :制度理想与现实流变对于上下级法院关系 ,我国《宪法》第 12 7条第 2款明文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人民法院组织法》第 17条也有“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上级人民法院监督”的规定。很明显 ,我国现行司法体制的理想 ,是要将上下级法院关系界定在“监督与被监督”的框架中 ,从而有别于上下级行政机关的“领导与被领导”模式。然而 ,在“司法行政化”的宏观背景中 ,这一制度理想发生了诸多现实流变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 )司法…  相似文献   

10.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四项规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这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有限司法变更权。正确运用有限司法变更权,对充分体现行政诉讼法立法目的,贯彻立法宗旨,具有重要意义.行政处罚显失公正可以变更判决,是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后,规定的四种判决方式中最难认定、最难把握的一种判决。这个问题在理论  相似文献   

11.
郭殊 《现代法学》2006,28(4):38-43
行政紧急权力是国家紧急权力中的重要部分,是紧急状态法制的核心问题。为了更好地进行紧急状态立法,需要对行政紧急权力的宪政基础、宪法规范、宪法性质及宪政规制做深入研究。行政紧急权力在宪政上是必要的,但其性质不应具有“超宪性”,其宪法规范依据需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对行政紧急权力需要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宪政规制,特别是来自司法审查的制约。  相似文献   

12.
行政诉讼司法变更的理论基础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现代法治国家 ,行政自由裁量权已成为行政权的重要特征和发展趋势 ,而对行政自由裁量权最有力和最有效的监督是司法监督 ,在我国体现为人民法院通过行使司法变更权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监督。我国行政诉讼法第 5 4条的规定 ,为司法变更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司法变更行为是司法权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完全审查。本文拟从法治主义、权力分工与制约、司法自治原理的视角对司法变更行为的存在给予理论上的分析。  相似文献   

13.
论我国宪法司法适用的空间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宪法司法适用不等同于违宪审查或宪法诉讼 ,它所涉及的是普通法院在审理民事、行政以及刑事案件时能否附带进行违宪审查或直接援引宪法条款来裁决民事、行政、刑事案件的问题。人民代表大会制并不意味着我国宪法没有司法适用的空间。事实上 ,人民法院完全可以在以下三个方面适用宪法 :对行政机关和社会组织抽象行为的附带性违宪审查、宪法的民事适用和刑事适用。  相似文献   

14.
行政诉讼司法变更权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向忠诚 《行政与法》2005,(2):87-89,93
行政诉讼司法变更权,是法院行政审判权的重要组成部分。确立司法变更权,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要求。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司法变更权是有限的,只适用于行政处罚案件。为了有效地监督和制约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更好地实现行政诉讼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目的,应当适当扩展司法变更权的范围。  相似文献   

15.
曾莹 《法制与社会》2014,(15):166-167
依法治国是国家构建社会文明的重要措施。宪法在国家法律中是作为核心基础的,这就明确了依法治国的根源在于以宪治国。但在我国,虽然宪法的地位是在其他法律之上,可是对宪法的权威意识不够注重。因此,对于宪法的权威保护在于设定宪法监督,这是体现国家依法治国的重要依据,如果没有此种制度的设定或制度不完善,则国家无法顺利完成法治建设。但我国宪法监督的设立不具备司法和专业化,因此,在实际情况下存在大量的运作问题,不能有效并且合理保护宪法的实施。这就需要我国参照别国设立宪法监督制度的经验,重新构造具有合理化和司法性强的宪法监督体制。根据我国国情,宪法监督司法化应采用普通法院模式较为理想化。此模式具有两项优点:一是在我国使用此种方案不会使政治体制发生改变;二是此项方案依靠的是现代司法运作原理。当然,要推行宪法司法化不能操之过急,应逐步解决宪法司法化在实践操作中出现的问题,使宪法监督司法化的推行迈入发展的过程。  相似文献   

16.
司法变更权是法院审理因不服行政机关的处罚和其它处理决定而发生的行政案件的,依照行政法律、法规和有关行政诉讼程序,变更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和其它处理决定的权力。在行政审判中,法院应否具有司法变更权?法院是对部分行政案件应具有司法变更权,还是对各类行政案件均应具有司法变更权?上述问题在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中规定不一,法学理论界众说纷纭,司法、行政部门也反应强烈,尤其在我国《行政诉讼法》(草案)公布后,争论更趋白热化。本人不揣浅陋,也在此就司法变更权问题略陈管见。为拓宽研究的视野,我们不妨先考察一下世界各国对司法变更权的规定。综括而言,当今世界各国对司法变更权的规定可分为三种类型:(一)法院只有维持权、撤销权,无变更权。例如在建立行政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17.
党的十六大作出了进行“司法体制改革”的战略决策,这对推进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保障公民权利、实现社会稳定及社会主义法治文明,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但是,如何进行改革,有一个理论基础和价值趋向的选择问题。一、当前我国司法体制的现状 我国司法体制的概念与国际司法体制的概念有较大差别,它涵盖面较宽,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四家。按《宪法》第13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加上司法行政机关的部分刑罚执行即监狱管理,在刑事领域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  相似文献   

18.
王彪  顾深山 《法制与社会》2010,(36):160-162
现代宪政运动的发展和我国改革深化的国情实践已经尖锐地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宪法能否司法运用。即法院能否根据宪法的规定来处理案件,这就必然涉及到宪法的司法适用问题。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虽然确立了我国行政诉讼的一项特有原则——合法性审查原则,即人民法院原则上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但是人民法院能否对行政行为的合宪性进行审查,并没有明确规定。由于历史和认识的原因,法院对"合法性"均作狭义理解,司法领域中"虚置"宪法。本文以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依据作为切入点,建议应明确将"依据宪法"作为合法性审查原则的标准之一。  相似文献   

19.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四项规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从而赋予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以有限的行政审判变更权,充分体现了对行政管理实行司法监督的重要性和可行性,表明我国行政管理逐步走向法制化、民主化。 行政审判变更权的性质及特点 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变更权,包含了确认  相似文献   

20.
一、保障宪法实施,必须遵守“以宪法为根本”的准则 宪法《序言》明确指出: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所以,宪法在我国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它是我国一切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活动的根本。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