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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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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姜霞 《河北法学》2007,25(6):154-157
作为法律程序的一种,仲裁司法审查程序同样是以救济权利为己任,但与一般司法程序不同的是,仲裁司法审查程序所救济的权利不是实体性权利,而是程序性权利,是仲裁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所应享有的程序性权利,这就是仲裁司法审查程序的本质所在.  相似文献   

2.
仲裁中调解作为一种复合式的纠纷解决方式已为我国《仲裁法》所确立,但相关立法条文过于简陋,有的问题甚至从未涉及,例如没有设置对错误的仲裁中调解的救济程序,从而导致仲裁中调解在司法实践中遭遇尴尬和窘迫。本文正是针对此立法缺位,从一个案例出发,思考构建错误的仲裁中调解的救济机制。对于仲裁中调解在实践中可能出现的不同错误,可以通过司法监督的方式、仲裁庭的自我监督方式以及仲裁庭的自我补正方式予以相应的救济。  相似文献   

3.
谈判、仲裁和司法裁决是和平解决海洋争端的常用方法。实践表明,谈判有很大难度,而仲裁和司法解决有比较大的不可预测性和不可控性。调解居于仲裁(含司法解决)与谈判中间,程序上有像仲裁之处,实质上是谈判的辅助措施,且有可控性,其成果除了双方届时接受以外,不具有约束力。《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鼓励争端各方采用自愿调解,规定排除于有约束力程序管辖外的一些争端可以诉诸强制调解,并且对自愿与强制调解的程序作了一定的规定。  相似文献   

4.
仲裁调解中,案外人有必要获得法律救济。其中,程序法上的救济极为有限且依赖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有必要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的形式增加案外人直接申请司法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途径;完善执行异议制度甚至考虑将其改造为执行异议之诉,通过将对各种执行依据的审查都纳入诉讼构造的方式,加强事后审查法官纠错的职权。同时,主张作为调解基础的实体合同无效进而仲裁调解无效或者仲裁欺诈侵权损害赔偿,也是实体法上的可行选择。  相似文献   

5.
本文指出对仲裁裁决进行司法审查符合司法的公正性原则,也体现了对当事人私权的法律救济和尊重,司法审查仲裁裁决应注重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完善仲裁裁决司法审查应在保持仲裁法与民诉法有关规定相一致的基础上,修改和完善民诉法和仲裁法中关于仲裁审查的有关法律规定。在民诉法中增设仲裁司法审查的特别程序或者由最高法院就仲裁的司法审查问题作出专门的司法解释。  相似文献   

6.
两岸知识产权争端包括两岸政府间因知识产权保护政策或者法律差异所发生的公法意义上的争端以及两岸私人之间就知识产权权益发生的私法意义上的争端。就公法性争端而言,《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约定以协商方式解决,但未来ECFA项下争端解决协议亦可通过“自适用范围”条款将两岸构建的争端解决机制应用于知识产权合作保护协议中,通过递进或综合采用协商、调解、仲裁方式,运用政治及法律方法解决。WTO 争端解决机制亦适用于两岸之间就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产生的公法性争端。就私法性争端而言,两岸于协议中建立的执法协处机制与两岸现有的司法及仲裁方式共同构成两岸知识产权人权利之行政和司法保护方法。两岸间应进一步就两岸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式进行管辖权、法律适用等问题的协调,同时重视运用仲裁方式解决知识产权私法性争端。  相似文献   

7.
汪蓓 《法学》2022,(5):132-145
通过分析我国各级法院作出的重复仲裁司法审查裁定可以发现,在对重复仲裁应否进行司法审查、采取何种方式进行审查和适用何种事由否定裁决效力等方面,不同法院甚至同一法院内部均存在严重分歧,亟待形成理论共识与一体规则。首先,对重复仲裁进行司法审查存在法本质、法价值、法监督、法救济层面的必要性。若排除对重复仲裁的司法审查而一味追求与国际接轨,势必会导致我国重复仲裁乱象丛生、难以遏制。为此,应当结合事项、主体、例外三大标准对重复仲裁进行实体性司法审查。其次,为避免审查事由的适用产生歧义,可以在“违反程序”法定事由中明确纳入重复仲裁,或单独规定重复仲裁司法审查事由,由此否定重复仲裁裁决的效力。而由于缺乏关联,应排除适用缺少仲裁协议、仲裁机构无权仲裁和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等其他事由。  相似文献   

8.
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具体的争端解决方式有协商、斡旋、调解、调停、诉讼和仲裁等,其中仲裁是常选的方式。加入WTO对我国仲裁事业产生了深刻的影响,特别是WTO争端解决机制中有关仲裁的规定给我国仲裁法律制度的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与挑战。而现阶段我国仲裁法律制度中还存在着一些缺陷,从客观上影响了与WTO规则的一致性。该文从WTO仲裁规则的历史发展和主要内容出发,分析WTO规则对我国仲裁法律制度的要求,提出了我国仲裁法律制度具体变革的措施。  相似文献   

9.
我国专利法在解决专利侵权纠纷时,只规定了可以采用和解、调解等私力救济,以及行政处理、司法诉讼等公力救济,对于在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中占重要地位的社会救济手段(仲裁)没有涉及,而目前对专利侵权的行政处理和司法处理都存在一些不足,这一领域社会救济手段的缺位与民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方向的时代背景不符合,也无法满足专利侵权领域的实际社会需求。本文提出应该在专利侵权领域构建仲裁制度,并对专利侵权制裁的定位、仲裁协议的达成、仲裁机构的性质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10.
仲裁作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争端解决机制中唯一司法手段必须具有高效准据法.国际仲裁准据法选择与普通合同的法律适用有相同之处,也有自己的不统一性.我国在进行涉外仲裁时应当探索可行的准据法,从准据法选择、使用顺序、效力等方面进一步加以明确.  相似文献   

11.
于航 《中国律师》2006,(10):68-69
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解决劳动争议的途径,即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其中,协商、调解的适用需要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意愿或依赖客观情况,具有可选择性和不确定性,不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而诉讼则是在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情况下才启动,所以,劳动仲裁才是劳动争议案件的必经程序,在所有解决劳动争议途径中最为直接,适用最普遍。  相似文献   

12.
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进行司法监督是必要的、但其监督范围不应过于宽泛.只能是程序问题,而不应当包括实体问题和法律适用问题。本文就内国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司法监督的问题和不足,提出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13.
我国的双边投资协定中的仲裁机制解决两类争端:一是缔约一方与缔约另一方之间有关双边投资条约的解释和适用方面的争端;二是缔约一方(东道国政府)与缔约另一方投资者(外国投资者)之间的争端。对于第一类争端主要采用特设仲裁的方式,对于第二类争端,则可以选择采用特设仲裁、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ICSID)仲裁。对于法律适用问题,程序规则可以由临时仲裁庭参照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仲裁规则和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仲裁规则自行制定,实体问题则可以并行适用国内法、国际法,但是对优先顺序没有规定,友好仲裁应该是一个折中的好办法。  相似文献   

14.
李婉  李天生 《河北法学》2015,33(4):151-158
我国船舶保全的有关规定设立之初是为了满足海事诉讼的需要,并不能完全适用于仲裁程序.且仲裁程序下的船舶保全,因可能涉及国家间的司法协助及各个国家对仲裁与法院权力的不同分配而较之诉讼下的船舶保全更为复杂.我国《民事诉讼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仲裁法》关于仲裁程序下船舶保全的规定并不完善且缺乏一定的合理性,可能会造成司法实践中的困难.在对有关困境进行深入探讨的基础上对相关法律修改提出合理化建议.  相似文献   

15.
闵征 《中国监狱学刊》2006,21(2):116-116
张伟杰等人在2006年1月2日的《工人日报》上撰文介绍,法律规定,我国解决劳动争议有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四个途径。其中协商、调解达成的协议不具有法律强制力,也不是到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途径。而劳动仲裁则是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即不经过劳动仲裁.法院就不受理起诉。同时,仲裁裁决和法院裁决都具有法律强制执行力。  相似文献   

16.
我国司法对于仲裁裁决的监督,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主要有两种方式:撤销仲裁裁决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其中法律对于撤销仲裁裁决的规定很简单,仅仅要求人民法院审理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时要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但是对于应该适用什么程序进行审理则没有详细的规定,这无疑与体现了司法对仲裁的监督的主要方式的撤销仲裁裁决的重要地位和性质不符,没有具体的进行司法审查的程序的设置就无法保证司法对仲裁监督的合法性。本文试图通过对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院审理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程序的介绍以及探讨,得出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性质为诉讼法上的形成之诉的结论,并以此为依托,对我国人民法院审理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程序进行重新的设计。  相似文献   

17.
正确适用仲裁调解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仲裁调解是指仲裁程序启动后 ,根据当事人的请求 ,或者仲裁员征得当事人的同意 ,在仲裁庭主持下 ,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它是仲裁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仲裁法第51条、第52条对仲裁中的调解作了规定 ,确立了仲裁调解制度 ,成为我国仲裁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仲裁调解是把调解溶进仲裁程序中而形成的。这种调解 ,既体现了仲裁的优点 ,又体现了调解的优点 ,强化了解决纠纷的功能。这种调解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 ,双方当事人同意 ,可以随时开始 ,只要一方当事人反对调解 ,又可随时终止。仲裁和调解可以交叉使用。这种调解…  相似文献   

18.
也论医疗纠纷的法律调整方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笔者在多篇文章中看到一些作者在论述医疗纠纷法律调整方法时,谈到"可由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对医疗纠纷进行调解仲裁,如任何一方对仲裁不服,可向法院提起诉讼。"上述这段话实际涉及法律中三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和程序,即调解、仲裁、诉讼。仲裁与调解不同,仲裁须有专门人员组成或机构,按一定程序和法律进行仲裁,仲裁裁决具有法律约束力和强制执行力,而调解没有,并且仲裁与诉讼并行,即选择了仲裁就不能提起诉讼(一般情况下)。随着卫生部门法规的逐步完善和公众法制意识的不断增强,卫生部门应该借助和运用法律手段来解决医疗纠纷,因此,对一些基本的法律概念和程序首先应该搞清楚,以便医疗纠纷的处理能尽快纳入法治轨道。一般民商事纠纷的解决可通过斡旋、调解、仲裁、诉讼四种途径来解决,解决医疗纠纷这四种方法同样适用,但要根据卫生  相似文献   

19.
《北方法学》2020,(4):98-110
仲裁是当今国际社会解决跨境商事争端的最普遍方式。与机构仲裁相比,临时仲裁由于其突出的灵活性和效率性,在许多情况下均得到当事人的青睐,并为世界各国的法律制度所承认。然而我国法律却对临时仲裁持否定态度,其深层次原因在于我国建立仲裁制度之初所面临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拒绝临时仲裁体现出我国法律制度对于商事仲裁性质的根本误解。商事仲裁是建立在当事人私权利基础上的争端解决机制,而并非体现公权力的"准司法"制度,这种误解导致了我国仲裁立法的结构性错误。我国应当以《仲裁法》修订为契机,纠正对于仲裁性质的误解,接受临时仲裁,并对相关法律进行全面梳理和调整,以此打造国际化、现代化的商事仲裁制度。  相似文献   

20.
内国法院的司法审查对于保障国际商事仲裁的公平公正具有重要而积极的作用。但是,作为当事人权利救济的主要甚或唯一途径,司法审查制度却存在救济范围有限、救济效力不确定、与国际商事仲裁本质不相容等缺陷,限制了仲裁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独特优势及潜力的发挥,阻碍了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克服这些缺陷的有效方法是仿效国际商品仲裁和国际海事仲裁等实践,设立仲裁内部上诉机制供当事人选择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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