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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98 毫秒
1.
王利明 《法学杂志》2004,25(4):7-10
共同危险行为是指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实施有侵害他人危险的行为,并且造成损害后果,却不能判明其中谁是真正加害人。其构成要件应包括数人实施了共同危险行为,数人的危险行为均有可能造成损害结果,损害结果已经发生,但不知何人造成损害,行为人没有法定的抗辩事由。其责任后果是共同参与危险行为的人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人不能仅仅只是证明自己没有实施加害行为,就可以被免责,还必须要证明谁是真正的行为人。  相似文献   

2.
共同危险行为,是指二人或二人以上均实施有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危险行为,但又无法确定造成损害后果的具体行为人。共同危险行为不同于共同加害行为,也不同于与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有自己特殊的构成要件。我国应在立法上确立共同危险行为制度。论文对我国当前立法和司法实践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相似文献   

3.
共同危险行为,是指二人或二人以上均实施有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危险行为,但又无法确定造成损害后果的具体行为人。共同危险行为不同于共同加害行为,也不同于与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有自己特殊的构成要件。我国应在立法上确立共同危险行为制度。论文对我国当前立法和司法实践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相似文献   

4.
论共同危险行为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传统民法理论认为,共同侵权行为可分为三种:一是共同加害行为,又称狭义的共同侵权行为或真正的共同侵权行为;二是共同危险行为,又称准共同侵权行为;三是教唆、帮助侵权行为(台湾民法称之为造意、帮助侵权行为)。我国《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共同加害行为和教唆、帮助行为都做了规定,但却未提及共同危险行为,造成了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上的混乱状态。因此,本文拟就共同危险行为的归责基础、构成要件及内外求偿权等问题作一些粗浅的探讨,以就教于学术同仁。一、共同危险行为的归责基础共同危险行为是指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实施…  相似文献   

5.
程啸 《法律科学》2010,28(2):125-133
《侵权责任法》第10条规定的是共同危险行为。该条的规范目的在于减轻受害人因果关系证明上的困难。在解释共同危险的构成要件与免责事由时不能偏离该规范目的。除基本的构成要件外,共同危险行为有两项重要的构成要件,一为共同危险人参与实施了对受害人权益有损害之危险的行为;二为因果关系不明,即无法确定具体的侵权人。此外,共同危险行为人之间不存在意思联络也是共同危险行为的消极构成要件,它能有效地将共同危险与其他共同侵权区分开来。  相似文献   

6.
共同危险行为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共同危险行为探讨叶知年传统民法将共同侵权行为分为三种形态:一是狭义的共同侵权行为,又称共同加害行为;二是共同危险行为,又称准共同侵权行为:三是有教唆人、帮助人参加的侵权行为。其中,共同危险行为在实际生活中屡见不鲜,由此发生损害赔偿纠纷者不乏其例。但我...  相似文献   

7.
共同危险行为的民事责任分为外部责任和内部责任。外部责任是各共同危险行为人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内部责任是各共同危险行为人如何分担责任以及已履行责任的行为人向未履行责任的行为人的求偿权。最后,文章论述了共同危险行为人的免责事由。  相似文献   

8.
准共同侵权行为之探索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一、准共同侵权行为的意义和特征准共同侵权行为又称共同危险行为,是指数人的危险行为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某种危害(或损害可能),但对于实际造成的损害又无法查明是危险行为中何人所为,法律上推定危险行为人为共同侵权人,以明确民事责任的推走共同侵权行为。它具有如下法律特征:(一)危险行为人为数人,致害行为人为危险行为人中的某个或某几个人。这里要明确两个概念:危险行为和致害行为。所谓危险行为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给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某种损害可能的行为;所谓致害行为是指给他人合法权益造成实际损害的行为。二者的重…  相似文献   

9.
共同危险行为的法律效果主要涉及因共同危险行为所导致的在共同危险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共同危险行为人相互之间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前者称为共同危险行为的外部效力,后者称为共同危险行为的内部效力.  相似文献   

10.
谭威 《法制与社会》2013,(8):248-249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十条规定了共同危险行为,它是指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或者财产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情况。本文将重点探讨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分析在司法实践中应该如何认定这种特殊的行为,同时分析它的免责事由,从而为相关行为人免除自己的责任提供帮助。  相似文献   

11.
共同危险行为论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正>共同危险行为是指数人共同从事有侵害他人权利之危险性的行为以致造成他人的损害,但是不知道数人中究竟谁是加害人,而令该数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情形。严格地说,由于在共同危险行为中,有些人的行为与损害之间并没有因果关系,因此本不应承担共同侵权行为的责任,但法律为了保护受害人,所以仍按照狭义的共同侵权行为处理,故而共同危险行为也被称为“准共同侵权行为”。  相似文献   

12.
论共同危险行为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原永红 《法学论坛》2000,15(4):26-30
在日趋复杂的现代社会关系中,因共同行为而致人损害的情况时有发生.在排除了共同故意侵害而又无法确定谁是真正的加害人的情况下,应按共同危险行为来对待.共同危险行为的归责原则仍然是过错责任原则,但应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办法,实行过错责任推定;如果共同行为人能够证明自己无过失也可免责.共同危险行为的责任是连带责任,如果其中的一人或数人超出了其应承担的份额,则可向其他共同危险行为人求偿.  相似文献   

13.
王艳玲  李静芹 《河北法学》2004,22(12):36-39
2004年5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了共同危险行为及其民事责任的承担,填补了我国共同危险行为的立法空白。阐述了共同危险行为理论的产生,分析了共同危险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合理性,对共同危险行为和共同侵权行为进行比较,并对最高人民法院该司法解释的有关条款进行了评析。  相似文献   

14.
共同危险行为争议问题探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刘保玉  王仕印 《法学》2007,(2):73-81
共同危险行为是广义共同侵权行为的重要类型。共同危险行为人主观方面为分别过错或者共同过错,但没有致人损害的意思联络。其客观要件不应强调数行为时空上的“同一性”,而应考虑其“时空关联性”,以其是否具有造成同一损害的危险性与可能性为认定标准。共同危险行为中的因果关系,在客观事实层面应为择一的因果关系,对于“加害部分不明”的数人侵权不宜定性为共同危险行为;从构成要件的层面而言应为推定的因果关系,应允许行为人通过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而免责。  相似文献   

15.
共同危险行为,又称准共同侵权行为,一直以来是学术界颇受关注的问题,尤其是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理论更是众说纷纭。本文结合国内外已有的研究成果,梳理关于共同危险行为要件的各学说,对共同危险行为的要件构成方面存在的若干争议问题进行了比较研究。  相似文献   

16.
民法共同行为是民事关系同一方复数主体之效力及于全部事实后果,但均不足以导致全部法律后果之同向行为。民法共同侵权行为是侵害内容法定权利的共同行为。民法共同危险行为是实际加害人不明之共同侵权行为。主张可能加害之复数行为非共同危险行为,必须确定实际加害人;而主张特定行为不构成共同危险行为之一部分,只须证明特定行为与损害无因果关系。  相似文献   

17.
尽管受害人无法确定共同危险侵权的具体加害人,但从对危险行为人进行惩罚和重点保护受害人理念出发,法律应规定由所有危险行为人对受害人的损害承担责任。在确定共同危险侵权人承担责任前提下,需要进一步研究哪种责任承担方式更为合理。共同危险侵权承担连带责任客观说将危险侵权人承担责任的基础当做危险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基础,混淆了二者的区别。共同危险侵权人主观上不存在共同故意,也不存在共同过失,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主观说理论依据不足。危险侵权人承担按份责任有利于受害人和行为人利益保护的平衡,应当成为法律之选择。共同危险侵权人责任份额确定的因素主要有行为人过错的强弱、致害几率的大小等,无法确定情况下应该承担均等份额的责任。  相似文献   

18.
郭辉 《法律科学》2014,(1):58-67
尽管受害人无法确定共同危险侵权的具体加害人,但从对危险行为人进行惩罚和重点保护受害人理念出发,法律应规定由所有危险行为人对受害人的损害承担责任。在确定共同危险侵权人承担责任前提下,需要进一步研究哪种责任承担方式更为合理。共同危险侵权承担连带责任客观说将危险侵权人承担责任的基础当做危险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基础,混淆了二者的区别。共同危险侵权入主观上不存在共同故意,也不存在共同过失,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主观说理论依据不足。危险侵权入承担按份责任有利于受害人和行为人利益保护的平衡,应当成为法律之选择。共同危险侵权人责任份额确定的因素主要有行为人过错的强弱、致害几率的大小等,无法确定情况下应该承担均等份额的责任。  相似文献   

19.
基于完整地论述共同危险行为的免责事由所必需,本文依次论述了共同危险行为的立法渊源、构成要件、区别于其他侵权形态的特征以及共同危险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基础等,最后认为,尽管在免责事由上采用肯定说更为合理,但并不完善,应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吸收否定说的合理性成分,做适当修正。  相似文献   

20.
基于完整地论述共同危险行为的免责事由所必需,本文依次论述了共同危险行为的立法渊源、构成要件、区别于其他侵权形态的特征以及共同危险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基础等,最后认为,尽管在免责事由上采用肯定说更为合理,但并不完善,应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吸收否定说的合理性成分,做适当修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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