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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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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政程序瑕疵之法律特征目前对"行政程序瑕疵"的理解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行政程序违法属于行政程序瑕疵的范畴,"瑕疵"分为轻微违法和重大明显的违法;另一种观点认为行政程序瑕疵属于行政程序违法的范畴,轻微的程序违法即程序瑕疵,重大明显的程序违法即通常所说的程序违法。本文采用后一种观点,即行政程序瑕疵仅限于轻微的行政程序违法。现将行政程序瑕疵的特征分析如下:  相似文献   

2.
行政程序违法的法律责任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行政程序法律义务构成行政违法而应当依法承担的法律后果。我国现有行政程序法律规定对法律责任的确认、后果及追究方面都有许多需要完善之处。本文建议加强行政程序违法法律责任制度法制化,进一步优化行政程序违法法律责任制度救济方式,合理规定行政程序违法法律责任赔偿制度的范围。  相似文献   

3.
明溪 《研究生法学》2004,19(2):39-55
一、行政程序违法:理论与实践的困惑;二、行政程序违法的界定及其表现;三、行政程序违法的法律后果。  相似文献   

4.
行政程序违法的监督机制是我国新型行政管理的手段之一,对促进行政主体严格依法行政起到积极作用.本文指出了解行政程序违法的现状,分析其成因,提出并完善行政程序违法监督机制,是我国行政法发展的重要方向.  相似文献   

5.
行政程序违法与实体违法存在不同之处,其危害不易为人们认识,且具有隐蔽性。行政违法背离了正当程序的价值取向,损害了程序正义精神,因此需要通过法律责任机制,促使行政主体依法行政、依程序行政,提高行政行为的透明度、公信力,建设法治政府。  相似文献   

6.
违反行政程序法行为法律责任比较研究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行政程序法不但要求行政主体遵守,而且要求行政相对人遵守,行政程序违法有多种表现形态。各国对行政程序违法的认识有先后,对行政程序违法承担的法律责任规定也有区别。我国尚处于实现行政法治的初级阶段,对行政主体违反法定程序行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应该是一种成文的严格的有限的责任  相似文献   

7.
行政程序违法的司法审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常健  饶常林 《河北法学》2001,19(2):111-113
行政程序合法是行政行为合法的必备要件 ,因此 ,应对违法的行政程序进行司法审查。行政程序违法的司法审查 ,仅限于法定的外部强制性行政行为并应遵循合法性审查、合理性审查、无司法变更权原则以及一定的步骤。此外 ,行政程序违法的司法审查应以公正和效率为标准 ,根据不同的情况作不同的处理。  相似文献   

8.
我国《行政复议法》的修改规定 ,肯定了程序违法应承担独立的法律责任 ,但关于程序违法的责任机制规定仍未免过于原则和简单。事实上 ,行政程序种类繁多 ,性质差异较大 ,目的也有所不同 ,对相对人权利影响的程度也有所不同 ,应该区别不同性质的程序确定不同的法律后果 ,从而建立多样的行政程序违法责任机制。( 1 )区分程序违法的情节轻重。根据程序违法对相对人权利影响的程度确定不同的法律后果。行政公开、回避、通知、听取当事人意见、行政决定说明理由、行政决定必须标明的内容等程序制度是相对人的基本程序权利 ,违反这些程序制度 ,将…  相似文献   

9.
违法行政并不是世界各国行政法和行政法学通用的概念,对其理解多有歧义。本文从违法行政行为的形式和构成要件的角度来定位和描述行政执法中的违法行政行为。先阐释实体违法和程序违法,行政违法和行政犯罪,作为违法和不为违法的区分标准,再对行政违法与行政犯罪的构成要件进行比较。以期有利于对行政违法与行政犯罪的认识、预防和惩戒。  相似文献   

10.
我国相关行政法律中,对违反行政程序的法律后果规定的较为简单,而这个问题并不简单,正如杨海坤学者所说,"‘程序违法也属违法’以及违反法定程序应承担法律责任,从理论上来讲似乎无须争辩……由于程序规定与实体规定相比,有它的抽象性等与实体规定之间存在的客观差异……使得实践中程序违法之后果,并不像实体违法责任那样简单。"本文以期从介绍两个国家对行政程序违法的有关规定来对我国的行政程序中法律责任规定的完善有所借鉴。  相似文献   

11.
马雪涛 《法制与社会》2011,(22):157-158
《行政诉讼法》的出台将行政程序违法纳入了法院司法审查的范围之内,对于我国这样一个有着"重实体、轻程序"传统的国家有着及其重要的法治意义。本文分析了我国行政程序违法的认定标准,归纳整理出当下我国司法实践中行政程序违法及其法律责任承担的类型和样式。  相似文献   

12.
行政行为的法定程序是科学性和法律性的统一。由于行政程序问题的复杂性和国家赔偿的其他条件,使得在确认因行政程序违法而给实施国家赔偿责任带来一定的困难。首先、行政行为的程序缺乏统一、完整而明确的法律依据。目前仅有的一些程序性规定,散见于由不同部门和层次制定的部门立法中,使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时没有统一的程序依据。同时在判断其程序是否合法时,也缺乏统一明确的标准。其次,违法不是行使国家赔偿的唯一条件,还要看该违法行为是否造成损害结果以及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而程序违法的损害结果往往不象实体违法那样较容易判  相似文献   

13.
行政程序违法的法律后果及其责任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当今,程序违法的法律后果及其责任追究的困境,在于人为地将程序始终与实体问题纠缠不清,其本质体现为程序独立性的缺乏。为促进正当程序理念在行政管理领域中尽快转化为现实,我国行政程序违法法律后果构建的重点不是多元处理方式的强调,而应是程序违法应予撤销规则的坚持和完善。  相似文献   

14.
彭情宝 《人民司法》2012,(9):98-100
1990年10月1日施行的行政诉讼法将行政程序纳入司法审查范围,明文规定对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行为,法院应作出撤销该被诉行政行为的撤销判决。但对于一些并非明显违反法定的行政程序或者说具有轻微瑕疵的行政程序的行政行为,法院则通常将其视为合法的行政程序予以裁判维持,这难免会使人心生法院偏袒行政主体的直观感觉,影响法院裁判的权威。现行立法关于行政程序违法法律责任形式的简单化处理,并无法满足法院对复杂多样(表现形式不一、产生原因不同等)行政程序违法  相似文献   

15.
行政主体程序违法的认定应遵循两个标准,即“法定程序”标准和“正当程序”标准。行政主体程序违法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无论是在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在大陆法系国家,都不是一概的认定为无效,而是视具体情况而定是否有效。我国在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时也应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针对行政主体程序违法的不同情形和程度,设定不同的责任形式。  相似文献   

16.
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判决制度虽然试图充分体现程序的重要性,努力凸显维护公民程序性权利的价值取向,但在理论上存在程序本位主义的嫌疑,在实践中立法效果并不理想。应当根据程序法律规范的特点,以及不同的程序规则在行政行为中的实际地位与作用,分别程序违法的不同类型,相应规定撤销、补正、确认违法、维持等判决方式,确定相应的违法责任后果。  相似文献   

17.
行政程序违法的法律责任主要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时的程序违法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我国现行法律规范对此责任的司法审查的规定仅限于撤销,责任形式过于原则和简单,无法应对实践的挑战;学界对于违反行政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一律撤销也一直存在争议。为更好地监督行政权力,保障相对人的权益,建议我国区分不同的情况建立多种形式相结合的责任体系。  相似文献   

18.
识别“程序轻微违法”的唯一要件是被诉行政行为“对重要程序性权利不产生实质损害”。“重要程序性权利”包括对不利处分的申辩权、要求行政机关中立地作出决定的权利等;“产生实质损害”指向违反正当程序原则的情形。考察裁判文书所勾勒的“程序轻微违法”情形并借此实现与一种更轻微的狭义程序瑕疵之界分,乃是我国学界研究“程序轻微违法”的现有范式。但通过梳理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会发现,其归纳的“程序轻微违法”情形因与狭义程序瑕疵、“违反法定程序”情形屡屡重合而存疑。试图提炼程序违法之“轻微”与“更轻微”的各自表现,并以此实现界分的横向界分思路并不成功,亟待向纵向界分思路转换。当满足被诉行政行为“对重要程序性权利不产生实质损害”时,可对程序违法之“轻微”与“更轻微”暂作模糊化处理。在此基础上,若行政主体自行实施了有意义的补正,则构成狭义程序瑕疵;反之,构成“程序轻微违法”。  相似文献   

19.
有权利就有救济,无救济的权利只能是停留在纸面上的权利。对权利的救济不仅应包括实体权利,还应包括程序权利。本文在界定行政程序违法的基础上,对我国法律关于行政程序违法的救济范围、救济方式等作简要的探讨。  相似文献   

20.
《行政诉讼法》自1989年实施以来,法院在司法实践中所采用的程序违法审查标准可以归纳为设立该程序规则目的标准等五类。这些标准之下,法院在维护客观法律秩序与保护相对人权益之间充满了困惑与纠结。程序违法审查标准不一的根源在于行政诉讼宏观构造的缺陷。新《行政诉讼法》将“轻微+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作为撤销程序违法行政行为的标准。该标准的确立,在主观诉讼与客观诉讼之间找到了恰当的平衡点,具有进步意义。但该标准并未考虑到授益性行政行为的面相,疏忽了原告请求法院履行行政职责和请求确认行政机关授予行政许可超期违法的情形,为新《行政诉讼法》对程序违法审查标准的确立留下了遗憾。对行政程序违法的审查,除了“轻微+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标准之外,还应考虑“程序违法行为是否有利于相对人”标准。如果违反法定程序的授益性行政行为产生了有利于原告的后果,且该法律后果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合法权益,那么法院不应作出不利于原告的判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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