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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错误公证书法律救济的概念界定、主要途径及意义一、错误公证书法律救济的概念界定救济的概念在经济领域.就是指帮助,使脱离困难或危险的意思。在法学领域.就是指某种权利受到或可能受到某种行为侵害时.如何纠正、矫正或者补救的问题。错误公证书的法律救济.笔者认为是指公证机构在办理公证过程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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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争议,指的是与公证文书有关的争议.公证争议救济制度包括争议人解决争议的途径、争议救济的方式和内容.现代法治要求有权力就要有救济,没有救济也就没有法治可言,公证争议救济是关系到当事人在公证法律关系中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程序制度,会证救济制度的完善程度不仅影响着当事人的公证救济权,而且对公证行为的信誉也有很大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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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公证争议救济机制的现状及其评价
公证争议是指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而与公证机构就错误是否存在、过错责任和公证赔偿数额所发生的争论。公证救济是指当事人或者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在其合法权益受到或可能受到公证活动的侵害时,可依法请求纠正公证行为、赔偿损失的法定渠道。从公证争议的性质来看,应属于民事纠纷范畴。因我国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有诉讼救济和非诉讼救济之分.故对于公证争议救济机制。可以将其分为诉讼和非诉讼救济两部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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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身损害赔偿概述 人身损害赔偿,是指民事主体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不法侵害,造成伤、残、死亡及其他损害,要求侵权人以财产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侵权法律制度.人身损害赔偿协议公证,是指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双方对人身损害事实无争议,对损害赔偿达成一致协议,并申请公证机构予以公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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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在公证行业,特别是在各市、地所在地的公证处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有愈演愈烈之趋势.这一现象的存在,已严重破坏了公证社会形象、降低了公证社会信誉、丧失了办证主权、影响了公证质量、损害了公证处的自身经济利益、造成了公证处内部管理混乱、制约了公证事业的健康发展.问题极为严重.下面结合我省实际,就公证行业不正当竞争问题进行系统的分析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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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赔偿问题一直有多种说法。观点的众多,加上法律规定的缺失,导致实践中当事人对于错误或不当的公证行为无法通过向公证机构索赔而得到救济。然而,公证赔偿责任是公证行业规范发展过程中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没有人可以只享受权利而不承担义务,公证制度要在市场经济中求得发展,公证赔偿问题始终要得到妥善的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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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必须公证",是指法律规定某些法律行为必须经公证机构公证,才能成立或生效.在此,有几点须加辩明:首先,必须公证并非指一切法律行为或有法律意义的事实,都须公证.我们知道,公证是代表国家对法律行为或有法律意义的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加以证明和确认,赋以该行为或事实以法律认可的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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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监督公证是公证机构的一项传统的公证业务,也是人民群众了解公证和公证机构宣传公证工作的重要窗口.早在20世纪80年代初,公证机构就办理了大量的实物有奖销售、有奖储蓄等开奖公证,特别是公证机构通过为许多电视大奖赛办理现场监督公证,使广大人民群众初步了解和认识了公证.现场监督公证在提高公证机构的社会地位,扩大公证机构的社会影响,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前段时期发生的"武汉彩票案"和"西安宝马彩票案",使得公证处的社会信誉遭受严重损害,公证的公信力受到社会各界的指责和怀疑.因此能否办好现场监督公证,对公证机构的社会形象和公证事业的健康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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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公证由来已久,无论过去还是现代,其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对预防纠纷、债权人快速实现债权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可强制执行公证的客体范围越大,则依靠这种法律制度实现债权的事务越广,诉讼、仲裁等争议解决途径中导出的纠纷越多。然而强制执行公证的客体并不可任意扩大,必须根据可行性设置条件,防止欲速则不达。强制执行公证诉权问题、既判力问题值得研究,事关其司法救济。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拓展了强制执行公证执行救济渠道,但是公证法与民事诉讼法的这种衔接还不为人们注意,学界研究不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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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是当前公证管理的重中之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当前公证发展的困惑与矛盾 (一)公证立法不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是1982年4月13日由国务院发布的.在我国现行法律中,随着改革开放步伐的加快、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历经20多年仍然有效的"暂行条例"几乎已经不存在,而与此同时,社会对公证法律服务的需求越来越广泛、普遍,公证服务领域进一步扩大,使该条例已明显不适应当前的形势需要,另外,公证法草案已酝酿多年,历经数十稿仍迟迟未出台,使公证工作因缺少法律支撑而在方方面面都受到很大制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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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公证制度沿革中的当事人的权利救济机制
有句话说“有权利必然要有救济”,也可以说“没有救济途径的权利不能称做真正的权利”。因为仅有观念上的权利而没有转化为权利主体实在行使的状态,这种权利并没有达到人们设计该权利的真正目的,因而不能称之为真正的权利。同理,在公证法律制度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仅满足于法律规范规定的状态,而不为相关权利主体制定切实可行的救济途径,那么该法律规范制定的良好初衷必然无法得以实现。我国对公证当事人的权利救济机制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公证程序规则》中,笔者以该规章的变迁为主线,分为三段时期加以论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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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公信力的品格特征和法律思考 从与不动产登记公信力的比较说起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公信力是公证制度的灵魂,它代表着社会对公证的信任和认可.在法律上,公信力的作用是什么,它的效力有多大,它在实践中是怎样保护当事人利益的,不仅公证员对此应该有一个理性的认识,还应当通过各种途径使社会民众对此也有一个正确的认识.由于公信力在实然意义上的效力与它在人们主观想像中的"应然"意义上的效力许多情况下存在一定差异,且我国公证制度恢复重建的时间不长,公证公信力尚处于成长过程中.因此一些地方出现的公证违法违纪个案很容易给公证行业带来震动和冲击,使整个行业的形象和声誉受到损害,引发人们对公证公信力的质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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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公证业务领域不断受到来自各个方面的困扰.因此,不断探索公证业务新领域,就成为公证行业生存发展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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