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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程树德先生在法史学的定鼎之作--<九朝律考>中反复表达了这样一个观点:在南北朝分裂之际,中原律学,衰于南而盛于北.此观点影响久远,目前通行的法史教材中基本上都在复述这一观点.在阅读<九朝律考>的基础上,献上三点心得:北魏律之优未能一以贯之;南朝诸律并非无所建树;北周律并非无善可陈.  相似文献   

2.
2002年6月甘肃玉门花海出土的《晋律注》是本世纪中国法制史资料上的重大发现,有利于了解晋律的真实面貌。本文结合传世文献和其他出土资料,探讨了《晋律注》的抄写年代、作者与篇目、捕律和诸侯律若干问题,据此探讨了诸侯律与八王之乱的关系、后魏律渊源以及河西律学是否包含有晋律的成分等问题,提出汉律、晋律与唐律之间有着明显的继承关系等一系列新看法。  相似文献   

3.
明代在"常经"之法与"权宜"措置并用的情况下,法律出现多种形式,确实有"聿新一代之制作,大洗百年之陋习"的特点,不但较之前代法律多有创新和发展,而且使古来律式为之一变,既强化了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制度,也适应了当时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有关《大明律》编纂,以前多以《明史.刑法志》所讲吴元年、洪武六年、洪武二十二年,洪武三十年为编纂经过,而实际上还有洪武九年、洪武十八、九年律存在。考证律的编纂经过,探寻其发展变化,对《大明律》的形成就会有比较明确的认识,而探讨《明律》制定与当时适用的情况,更是了解洪武一代法制情况的必由之路。  相似文献   

4.
清代律学是中国古代传统律学发展的最后阶段,也是官私并举及一时之盛的发展阶段。它兴起于顺康朝,发展于雍乾嘉道朝,直至晚清引进西法大规模修律始为西方法学所取代。在专制主义高度发展的清朝,清律学何以兴起、发展且绵延二百余载而不衰,传承明律、重视司法、执法者注律以及律注法律化,是重要原因。  相似文献   

5.
赵进华 《河北法学》2011,29(2):45-49
探讨"律"字的起源和应用对法史学的研究意义重大。百年来人们从法律史和法文化的角度对"律"字进行的研究并不多见,既有的研究多为零星的、初步的探讨,而且基本是袭用古人训诂考据之旧说,真正系统深入的研究在最近十多年内才得以出现,其中尤以祝总斌先生和武树臣教授的研究成果最称丰硕。对学界关于"律"字的古义及最初运用的研究做一简要的述评,并附带回顾学界围绕商鞅"改法为律"问题的争论。  相似文献   

6.
吕志兴 《政法论坛》2012,(1):135-143
南朝律学在魏晋律学的基础上继续发展,其主要成果有:修订《晋律》律注,去除了张斐、杜预对《晋律》"同注一章,而生杀永殊"的弊端;在对疑难案件法律适用的探讨中,形成一些新的法律解释;推动了律令法典体例的改进,形成一些新的法律制度。南朝律学具有研究领域宽泛、儒家伦理色彩浓厚、注重法律解释统一等特点,并不比魏晋及北朝律学衰微,学界关于南朝律学的评价与历史不符。  相似文献   

7.
闫晓君 《法学研究》2007,29(6):152-159
张家山汉简中首次发现汉代的《告律》,可以改变人们对汉代法律的认识。唐代有关著述都认为汉律中有关告劾之事包括在《囚律》之中,但根据张家山汉简有关资料来看,汉初《告律》是单纯的有关告诉之事的法律,而《囚律》则是单纯的断狱之法。汉《囚律》演变为唐之《断狱律》,而《告律》则为唐《斗讼律》中“讼事”之源。秦汉律关于告诉的法律可分三个部分,一是设立各种罪名及相应的刑事责任来规范告诉,二是规定对某些告诉司法官员可以依法勿听,三是鼓励人们告奸及自告但又严格区别诬告与告不审。  相似文献   

8.
孙建军 《行政与法》2004,(11):49-50
“二八律”是管理学中的一个重要原理,它在社会生活的许多领域都得到了运用。“二八律”对公务员科学、高效行政也同样有重要的借鉴作用。  相似文献   

9.
明清时期是我国古代律学著作最多、律学研究最活跃的时期 ,而《读律佩》则是明清众多律学著作中流传最广、最有创新精神的作品。文章从五个方面 ,依次对《读律佩》的版本、作者王明德的生平及学术思想、《读律佩》的体系、内容和特点 ,以及《读律佩》在我国古代学术史上的地位作了评述  相似文献   

10.
经济中心城市的集聚与扩散规律研究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经济中心城市具有集聚和扩散这两种基本运动形式。它们遵循着三条基本规律,即经济中心城市的集聚和扩散力随着其综合实力的提高而增强(增强律),随着运输费用的提高而衰减(衰减律),并趋向生产力布局的优区位(指向律),根据这三条基本规律,城市的引力公式应修改为:两城市之间的引力与城市的质量成正比,与运输费用的平方成反比。  相似文献   

11.
明清律结构及私法在其中的地位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范忠信 《现代法学》2000,22(4):133-136
中国传统社会的基本法典以明律和清律为代表。明清律的基本结构反映了中国传统文化的典型的法典编纂观念 ,稀少的民事规范在律典中杂附于刑法条文的存在方式反映了中国法律传统中民事问题刑事化的典型观念。  相似文献   

12.
以具有代表性的清代注释律学文本为视域,可以呈现出中国传统法律解释的技术方法和精神意蕴。在法律解释的技术方法上,从字词考据、文义疏解再到文理阐释,中国传统的法律解释与传统汉语中的文义解释路径高度契合。历史考证技术以沿革考证和引用经典素材为典型体现,亦能生动地反映传统中国注释律家之学术素养;以概念语辞互证、律例比较互释、律学著作引证为代表的比较解释技术也臻于完善。"治"与"仁"彰显了中国传统法律解释者的观念主旨,展现出法律实用主义与儒家伦理观念的共融。延至清代,法律解释者们虽然仍坚守尊崇法典的观念,但也孕育出理性而谨慎的批判精神。中国传统的法律解释在技术方法与观念价值上的契合与共融,能够为弥合当前法律发展所面临的技术与观念之间的分裂冲突提供历史借鉴。  相似文献   

13.
唐代永徽时当朝的一批律学精英奉命為《律》编写《义疏》,编写的目的主要是為解决司法实践问题,疏文对律及注的解释,基本都非常详尽规范,体现了唐律在制订及解释上高度法典化的特色。现选择其中数处,即妻殴"大功尊属"、奴娶良人入籍為奴、受寄者成为主犯、问事打死人、"自理诉得脱"、奴贱流刑不言等级、"不合偿死"、伤、"姦父祖妾"、"于"义之法例,作为引子,以共同探索法典化的唐律其律条之间内在的严密的律学联系。  相似文献   

14.
混合法的制度设计:"法律"与"法官"的折中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以今人的分析方式对中国古代法律进行研究,可以看出中国古代法律兼有大陆法系的"制定法"与英美法系的"判例法"特征,在中国古代社会的法律体系中,律的稳定性与权威性不容置疑,但律文的简明扼要又为法官在司法实践中的"造法"留有充分的空间.这种"制定"与"判例"并重的混合特征,使中国古代法律样式呈多元化的发展趋势,而法官在法律体系中的作用也举足轻重.法律与法官的折中正是独具特色的中国古代社会混合法体系所具有的特色.  相似文献   

15.
陈锐 《政法论坛》2015,(2):167-183
我国古代律学家称"例分八字"为"律母",视之为重要的"读律方法"。其实,这八个字是古代律学家总结出的重要立法方法,是集体智慧的结晶。它最早由北宋范镇明确提出,北宋中后期的律学家傅霖进行了初步注解。元代律学家结合唐律、宋律、元代法律进行了全面注释,促进了"例分八字"的成熟。明初,"例分八字"全面进入法律之中,成为法律的凡例,这引起了律学家们对"例分八字"进行大量的研究。王明德是其中的集大成者,他纠正了前代研究者诸多不正确的认识。但囿于时代局限性,王明德的认识仍嫌不够。从现代立法方法的角度看,"例分八字"的主要作用是建构法律类型,从而使得法律体系化。  相似文献   

16.
美国著名比较法学家威格摩尔在《世界法系概览》一书中曾说,一个法系的兴衰存亡,就看是否有一个职业的法学家阶层。中华法系虽然没有形成如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的纯粹职业法学家阶层,但形成了一个律家群体,这一群体包括了政治家、行政与司法官吏以及士大夫阶层。由于他们围绕着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律解释所付出的辛勤劳动,才使中华法系不断成长、壮大,并生存、延续了1300多年。从律家的主要学说与理论以及律家的贡献上能够看到,在中华法系的运行框架内,律家在推动律(也包括令、格、式等其他法律形式)和律学的发展方面已经做到了极致。  相似文献   

17.
18.
马小红 《法学研究》2014,36(1):171-189
"中华法系"是在近代比较法研究中出现的概念,这个法系的核心价值观与根本制度是礼。但长期以来,学界在研究中将律作为中华法系的主干,而将礼束之高阁。有关礼的论述笼统而缺乏细致与具体,对礼在中华法系中的地位和作用认识严重不足。正是这种几乎将礼摒弃在法研究领域之外的做法,使我们对中华法系产生了一系列误解。比如将"重刑轻民"、"以刑为主"归纳为中华法系的特点等等。在中华法系的制度构成中,律只是各种法律中的"一端",其地位与作用都远远不能与礼相提并论。但律在中华法系中确实又有其特殊性,这就是在礼的指导下,"律义"经历了一个由法而儒的演变过程。但这个过程恰恰证明了,在中华法系中占据主导与主流地位的是礼,而不是律。  相似文献   

19.
中国自夏王朝制定成文法典《禹刑》以来,尽管历朝历代的封建统治者都十分重视法典的编纂,制订了诸如《法经》《唐律疏议》等重要法典,但这些法典大都以刑法为主,民法却并未形成系统、完整和严密的体系,现代意义上的独立民法也并未出现。这在一定程度上成为近代法学界研究的动因。  相似文献   

20.
张先昌 《法学研究》2009,(3):178-191
皇权与法律的关系在常态下,表现为皇权支配法律,法律又限制皇权;法律维护皇权,皇权又尊重法律,二者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中国传统社会有着较为完善的限制皇权的制度,也有着严格的立法和司法程序。隋代前期的历史典型地反映了这个特征。那种认为在中央集权君主专制条件下君主言出法随,任意赏罚,其权力不受法律约束的观点是不正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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