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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6 毫秒
1.
明代在"常经"之法与"权宜"措置并用的情况下,法律出现多种形式,确实有"聿新一代之制作,大洗百年之陋习"的特点,不但较之前代法律多有创新和发展,而且使古来律式为之一变,既强化了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制度,也适应了当时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有关《大明律》编纂,以前多以《明史.刑法志》所讲吴元年、洪武六年、洪武二十二年,洪武三十年为编纂经过,而实际上还有洪武九年、洪武十八、九年律存在。考证律的编纂经过,探寻其发展变化,对《大明律》的形成就会有比较明确的认识,而探讨《明律》制定与当时适用的情况,更是了解洪武一代法制情况的必由之路。  相似文献   

2.
明朝婚姻制度有较好的政治基础和经济基础。明朝的婚姻立法主要包括婚姻制度和继承制度两个方面。婚姻立法明确规定了婚姻缔结前的定婚、婚姻缔结的条件、婚姻缔结的限制和婚姻的解除等;继承制度表现为"兼祧继承"萌芽、奸生子继承权提高以及规定了赘婿继承权。明朝的婚姻制度,在保障人性最基本的需求、保护女性权利的保护和非婚生子女利益以及夫妻间忠诚义务等方面,对当代婚姻制度都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相似文献   

3.
朱元璋推行"重典治国"政策的历史背景是元朝统治末期,政治腐败,纲纪废弛.重刑主义在明初法律实践中的表现如果说上述命令对朱元璋的治国理念可见一斑,那么制定颁布<大明律>、<明大诰>,则是他推行严刑峻法重典治国的充分落实.<大明律>所规定的刑罚已经十分严苛,但是朱元璋仍然惟恐法外遗奸,于是又特令颁行<大诰>于天下.<大诰>实际上是以案例、峻令、训导三个方面内容组成而又具有法律效力的特种刑法.又如,同一种犯罪,<大诰>的处刑要比<大明律>大大加重.<大诰>的问世,标志着明王朝把重典政策推向了新的阶段.  相似文献   

4.
集解 ,顾名思义是各家注释的总汇。《大明律集解附例》“集解”则不尽然 ,情况较为复杂。本文有侧重的考证并明确了与“集解”有关的几个问题 :一、《大明律集解附例》“纂注”(即集解 )出于陈遇文的《大明律解》 ;二、明代以“集解”命名的本子有四种 ,用《大明律例》中所引“集解”与《大明律集解附例》“集解”相对照 ,证明“集解”的来源不一 ;三、考察《大明律集解附例》“集解”中的引证材料 ,作者概括出“集解”所具有的四大特点。  相似文献   

5.
以朱元璋为代表的明初统治集团在总结历代统治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提出最具深远影响的"重典治吏"主张.严厉惩治了贪赃枉法的官吏,是明朝立法的重点。  相似文献   

6.
翻开中国的法制史。首先跃人眼帘的就是刑罚的威严力、震慑力、保障力。我们不能否认历代统治者在发展政治、经济、文化、外交等方面殚精竭虑,但有一个主导思想就是对刑事法律的完善。从韩非子的法、术、势,到北齐刑名的调整以及唐、宋、元、明、清对刑律的完善,尤其是明朝朱元璋统治时期.不仅有严格的《大明律》,更有其颁布的四个大诰。刑的观念即是杀戮、罚罪。可以说.中国法制的发展是以刑为主。其他法律相辅发展的态势。  相似文献   

7.
《大明律》采纳六部体系编纂模式的直接动因是明初刑律的普及需求。其三级结构中的篇、门从统、分两个视角勾勒出“主体针对性”,实现了官民之分、官官之分,从而使不同篇、门能够有针对地指向不同潜在犯罪群体。三级结构中第二级的二十九门体现出分的特征,突出了第三级具体法条与主体特征的关联性,第一级六篇则体现出统的需求。《大明律》普法目的源于朱元璋“明刑弼教”的立法思想,使传播刑律成为法典编纂的需求,也使其所面向的传播群体由司法官转向守法群体。普法需求与刑律编纂的正当性诉求共同塑造了新的法典编纂模式。  相似文献   

8.
纵观有明一代,治吏的重点又在于重点惩治贪官污吏,其法制内涵丰富,特色鲜明。从立法方面看,惩贪法制在整个明代法制中的地位非常重要,其条文繁多,法网严密,刑罚酷烈,预防措施也非常得力。从执法方面看,一是大量法外用刑,刑罚手段残酷;二是做到了有贪必肃,不避亲贵;三是借助民众力量,建立了民拿害民官吏制度。但由于封建社会自身的局限性,惩贪法制不可能从根本上根除贪污。  相似文献   

9.
明律“私充牙行埠头”条的创立及其适用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下载免费PDF全文
童光政 《法学研究》2004,(2):116-125
明律新创“私充牙行埠头”条,将牙行制确定为全国通行的一种法定制度,在市场管理中扮演着重要角色。该条的创立是对中国古代尤其是宋元以来市场交易中介行为进行总结继承和明初社会经济秩序要求“因事制律”的结果。该条在调整市场秩序的实践中发生了一定作用。明代官府通过控制市场交易中介组织来调整市场秩序的经验对清代的市场管理法制产生了重大影响。  相似文献   

10.
明清时期是我国古代律学著作最多、律学研究最活跃的时期 ,而《读律佩》则是明清众多律学著作中流传最广、最有创新精神的作品。文章从五个方面 ,依次对《读律佩》的版本、作者王明德的生平及学术思想、《读律佩》的体系、内容和特点 ,以及《读律佩》在我国古代学术史上的地位作了评述  相似文献   

11.
为收回航权,完善商法体系,南京国民政府于成立之初即制定颁布了《中华民国海商法》.该法得以在短时间内完成起草并三读通过,与航业发展对法律规范调整的需求、清末及北洋政府的海商立法工作以及立法院高素质的立法人员的参与等时代条件有密切的关系.  相似文献   

12.
唐代永徽时当朝的一批律学精英奉命為《律》编写《义疏》,编写的目的主要是為解决司法实践问题,疏文对律及注的解释,基本都非常详尽规范,体现了唐律在制订及解释上高度法典化的特色。现选择其中数处,即妻殴"大功尊属"、奴娶良人入籍為奴、受寄者成为主犯、问事打死人、"自理诉得脱"、奴贱流刑不言等级、"不合偿死"、伤、"姦父祖妾"、"于"义之法例,作为引子,以共同探索法典化的唐律其律条之间内在的严密的律学联系。  相似文献   

13.
《大清律》清世祖敕纂三十卷,十册(二函),律文459条。法学所旧卡目录注明为"吴达海等纂,清顺治三年(1646)刻本",此即苏亦工《明清律典与条例》所称之为甲本。检阅该本,知其曾经人重新装订和修缮。卷首一册,《律附》一册,正文八册,每半页九行二十字。  相似文献   

14.
李祯 《中国版权》2022,(2):46-51
林乐知是清末有名的传教士,于1868年创办了《教会新报》(后更名为《万国公报》),该报纸涉及宗教、政治、经济、教育等诸多方面,迎合了文人,士大夫读者的需求,成为了清末发行最久、影响最大的一份报纸,后来更是通过广学会编译了大量针砭时弊的图书,在晚清士大夫中颇有影响.林乐知在编译图书的过程中,著作权屡受侵害.为此,林乐知一...  相似文献   

15.
派生诉讼作为一项以公司利益受损为诉因的法律制度,其出现以公司出现为前提,其存在以公司存在为必要。从清末颁布《公司律》,再到北洋政府颁布《公司条例》,最后到南京国民政府1929年颁布《公司法》,其间历时数十年。这数十年的时间里,中国经历了前所未有的大变局,中国人的传统观念、思维方式、行为模式等都发生了巨大变化。派生诉讼作为一项较为高级的公司法律制度,其出现所依赖的条件在这些变化中悄然成熟,最终在南京国民政府1929年《公司法》中得以正式确立。  相似文献   

16.
沈岚 《法学杂志》2012,33(2):15-18
租界里丰富的治安法规及良好的实施效果为清末治安模式的转型提供了鲜活的示范,而日本刑法中的"违警罪"专编则成为了清末治安立法的参考摹本。伴随着中央最高警政机构民政部的设立,《违警罪章程》仓促登场,却很快就因粗糙简陋被《大清违警律》取而代之。后者的面世则是中国近代治安处罚法规正式形成的标志。  相似文献   

17.
谢晶 《法学杂志》2015,36(2):79-86
盗律是《大清律例》最重要的部分之一。盗行为发生的时间与空间,常是决定定罪与量刑的重要因素,其影响着盗行为的恶劣程度——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以及盗行为对被害人、社会公众产生的身心损害程度等。此处古今"刑法"之异同,折射出中西文化之间的某些重要的扞格与暗合。  相似文献   

18.
马建忠的《法律探原·户律》是《法国民法典》第一编的编译稿。此书不是严谨的译本,而是采取中西文化夹杂叙述的方式,回避了《法国民法典》中一些重要的立法原则,甚至不乏偷换概念的情况,这样写作无疑是要迎合19世纪末中国人的家庭和社会观念。该书把《法国民法典》第一编改写为五个部分,即户籍、丁幼、立家、婚姻、嗣续等,实际是以家庭为核心重构民法体系,而《法国民法典》第一编的核心概念"自然人"与"民事权利",在译述过程中隐而不彰。《法律探原·户律》写作于近代中国发生社会革命之前,可以看成是当时的人对将来中国民法体系的设想。  相似文献   

19.
肖建华  廖浩 《北方法学》2015,(6):118-124
八国联军侵华后,统治阶层意识到以旧有方式延续其统治成为不可能,遂推动例律的修订。此外,西方国家在华享有的领事裁判权,一方面维护了本国国民的利益,另一方面也使华人了解到文明国家的先进诉讼法制。英美日三国与清政府约定以修律换取其领事裁判权的废除,成为修律的直接动机。沈家本等修律大臣先后奏进《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民事诉讼律草案》,两份草案各有特色,其中《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尤其特别,兼具英美国家的诉讼特点,而《民事诉讼律草案》则具有浓厚的日本民事诉讼法色彩。  相似文献   

20.
《唐律疏议》初步形成于唐永徽年间,基本定型于唐开元时期,今传《唐律疏议》大体就是开元二十五年律疏。《唐律疏议》包括书名、目录和正文三部分。书名在宋朝是否已经出现,颇为可疑,但到元朝,它的存在则已是有目共睹的事实;目录应是形成于唐朝,但也仍有疑问需要厘清;正文包括律文和疏文两部分,也都是仍唐朝之旧,有学者认为篇目疏议系唐朝以后所添加,这样的说法并不能成立。《唐律疏议》对后世产生深远影响,五代宋金都将之视为现行法,在元朝是司法活动的重要参考,明清两朝也是制定律典的重要依据。《唐律疏议》对日本法律也有巨大影响,日本古代法典《大宝律令》、《养老律令》都是以永徽律疏为蓝本编纂而成,极大地推动了日本古代法律体制的形成与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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