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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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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律师》2002,(9):74-74
2002年8月17日-18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海商海事专业委员会在“中国律师2002海商研讨会”天津召开。来自我国香港、台湾地区及内地专司海商海事法律事务的律师,海事法院法官以及国际货运、航运公司、企业近120人,聚集  相似文献   

2.
合伙作为一种聚集资金、扩大生产、增强竞争、增加利润的有效经营方式,广泛存在于我国航海运输之中,有关海事、海商的纠纷频频发生,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皆为合伙组织的情况屡见不鲜,这样,大量的海事、海商诉讼都涉及到含伙组织,如何确立其法律地位就成为十分重要的问题。按照传统的民法理论和民法典,合伙仅仅是一种契约关系,因此,传统的民法理论和民法典都不承认合伙的法律地位,不授予其诉讼主体资格。受其影响,我国海事诉讼也不承认合伙的诉  相似文献   

3.
“全国律协海商海事业务委员会三届一次会议”子1996年5月8日至12日在海滨城市青岛举行。来自全国各地治熟海事业务的律师代表就修改(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草案》进行了认真而热烈地讨论,会议还讨论了全国律协“专门委员会暂行规则”(草案)和海商海事业务委员会活动计划和人员调整充实方案。为适应海事诉讼的特殊性,由全国人大,最高人民法院、海事法院、海事仲裁委员会等部门专家组成了(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起草小组。该法草案已经完成第六稿,准备年内向全国人大提交。为使该法草案更加科学完善,起草小组提出在草案向全国人大提交…  相似文献   

4.
我国现行的海事、海商案件是依照《民事诉讼法》为基础审理的,但《民事诉讼法》并不能完全保障具有特殊专业性和较强国际性的《海商法》的有效实施。而《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又不具有独立的程序法地位。进行程序法的体制改革,制定独立的海事诉讼法,是实现海事司法公正的重要条件。  相似文献   

5.
近年,海事、海商等涉海案件的数量逐年增长。海事诉讼案件中的待证事实多涉及专门性问题,需要通过科学实证予以鉴别和判断。上海在建设国际航运中心的同时根据国际法原则以及国际惯例,设立专门的海事司法鉴定机构已成为海事司法的必然要求。构建与完善海事司法鉴定机构对规范海事司法鉴定市场、维护当事人权益、保障社会法治建设、促进海事诉讼的审理与上海国际航运中心的建设都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6.
《中国海商法年刊》2010,(4):118-118
2010年10月9—10日,中国律师2010年海商法国际研讨会在广州召开。会议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海商海事专业委员会和广东省律师协会主办,广东省律师协会海事海商法律专业委员会协办,广东海建律师事务所承办,共吸引了158位来自中国内地、香港、台湾以及新加坡的海事律师、法官、仲裁员等专业人员参加。此次研讨会共收集32篇论文,  相似文献   

7.
为了依法正确审理海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以及海事审判的实践,对人民法院适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若干问题作出如下解释。一、关于管辖第一条在海上或者通海水域发生的与船舶或者运输、生产、作业相关的海事侵权纠纷、海商合同纠纷,以及法律或者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海事纠纷案件由海事法院及其上级人民法院专门管辖。第二条涉外海事侵权纠纷案件和海上运输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章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  相似文献   

8.
陈宪民 《河北法学》2006,24(9):72-76
国际海商海事争议国际性强,涉及环节多,当事人和诉讼标的可能位于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因此法院在确定准据法时应充分考虑海事冲突规范连接点多元化的特点,结合具体的法律事实选择具有决定性的连接点.  相似文献   

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各海事法院:为适应我国航运经济发展和海事审判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现对大连海事法院、武汉海事法院、北海海事法院管辖区域和案件范围作如下调整:一、大连海事法院的管辖区域范围:南自辽宁省与河北省的交界处、东至鸭绿江口的延伸海域和鸭绿江水域,其中包括黄海一部分、渤海一部分、海上岛屿,以及黑龙江省的黑龙江、松花江、乌苏里江等与海相通可航水域、港口发生的海事、海商案件。二、武汉海事法院的管辖区…  相似文献   

10.
广州海事法院是受理广东全省海域和通海的内河可航水域海事海商案件的专门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具体规定了海事法院的受理案件范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也曾于2002年3月作出《关于重申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专属管辖的通知》,明确指出地方法院不得违规受理海事海商案件。但广州海事法院在审理案件和调研走访过程中,发现地方法院受理海事海商案件的情况仍然比较严重。  相似文献   

11.
《中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下称《特别程序法》)正在立法过程之中,到1996年底已形成第八稿,即对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的送审稿。笔者就《特别程序法》的有关问题归纳如下,以期引起海商法界人士的关注,使《特别程序法》的立法趋于完善,制定出符合中国海事审判实际,又与国际海事处理惯例接轨的、科学先进的海事诉讼程序法律。一、一般原则问题1.《特别程序法》的立法宗旨《特别程序法》的立法宗旨,应当是从中国海事诉讼的特点出发,为保护海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保证海事法院查明事实,分清责任,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海…  相似文献   

12.
涉外海事审判中的法律适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自从一九八四年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决定设立海事法院以来,我国海事法院受理了一大批涉外(包括涉、港、澳、台、下同)海事海商案件,当事人涉及亚、欧、非、南北美洲的三十多个国家和地区,其中有些案件双方当事人都是外国人。海事法院在审理涉外案件中,严格坚持国际私法的原则,依法办案,在适用法律方面作出了许多有益的实践,维护了我国的海事司法管辖权,保护了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文拟就海事法院审理涉外海事海商案  相似文献   

1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各海事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业经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将于1993年7月1日起施行。海商法是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的基本准则,是人民法院审理海事海商案件的法律依据。它的制定和实施,是我国海商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对于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海商法律制度,维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海上运输事业和  相似文献   

14.
在中国海事法院成立三十周年之际,回顾海事审判体系的构建、海事海商法律制度的完善、海事审判队伍的成长、海事海商案件审判的进步,肯定中国海事司法取得的成就,提出提高海事审判公信力,将中国建设成为亚太地区海事司法中心的奋斗目标.  相似文献   

15.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海商海事业务委员会 2001年会暨海商业务研讨会”(简称“2001年海商研讨会”)将于 2001年 8月 25日- 27日在大连召开。会议由全国律协海商海事业务委员会和辽宁省律协、大连市律协联合主办,由大连恒信律师事务所承办。 会议将重点研讨:一、海上货物运输中未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即无单放货)有关的司法实务与法律理论问题;二、集装箱货物运输中新出现的各种法律与实务问题;同时,大会将邀请国内权威专家报告国际和国内海商海事立法的最新发展及对相关行业的影响。 全国律协海商海事业务委员会要求各委员积极参与本…  相似文献   

16.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授权宁波海事法院作为管辖试点院审理海事刑事案件,但对海事刑事案件的范围未作界定。为统一规范管辖,应将海事刑事案件界定为与海事法院管辖受理的海事侵权纠纷、海商合同纠纷、海洋行政、海洋执行等案件相关联的有关刑事案件。海事法院为跨行政区划管辖,海事刑事案件的公诉机关应为案发地地市级检察机关,而不仅仅是海事法院所在地地市级检察机关。海事刑事案件的侦查有其海域特殊性、复杂性,应加强海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检侦、检法衔接与配合协作,以促进海事刑事案件诉讼各环节顺利流转。  相似文献   

17.
赵微 《法治研究》2015,(1):29-38
上个世纪80年代我国海事法院缘起于改革开放之后发展迅猛的远洋经贸以及附随其后的海事海商纠纷,海事法院成立之初只审理海商案件和海事行政案件,刑事案件始终没有纳入其管辖范围,导致我国对海上犯罪疏于刑罚制裁,海洋生态环境与海上安全问题日益严重。当下,依法治国、海洋强国、建设“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等战略都对海上法治环境提出更高标准的要求。因而,提升国家公权力对海洋的管控能力,建立民事、行政、刑事“三审合一”的海事审判格局,巩固亚太地区海事司法中心①已是大势所趋。  相似文献   

18.
为了适应我国海上运输和对外经济贸易事业发展的需要,有效地行使我国司法管辖权,及时地审理海事、海商案件,以维护我国和外国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作如下规定: 一、根据需要在沿海一定的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 海事法院的设置或者变更、撤销,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相似文献   

19.
诉前保全     
诉讼保全作为一项重要的民事诉讼法律制度,可以按采取的阶段不同,分为诉中保全和诉前保全两种。我国民诉法明文规定的诉讼保全制度只有诉中保全一种。84年以后我国开始在海事、海商纠纷案中采用诉前保全制度。所谓诉前保全,是指在民事纠纷、经济纠纷发生后、诉讼程序开始前,为了避免可能因纠纷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另一方的权利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护或难以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而由人民法院根据纠纷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而依法采取保全措施的一种  相似文献   

20.
组织保障:海事审判体系的健全 改革开放初期,国门渐渐打开,国际贸易和海上航运业随之迅速发展,海事海商纠纷亦日益增加,许多港口城市的人民法院开始审理海事海商案件,亦有很大一部分海事海商纠纷,通过港监进行行政调解。当时的纠纷解决模式比较滞后:普通人民法院的法官对航运实务不太了解,对航运外语、航海技术更谈不上专业,这样的司法实践,势必带来审判工作的诸多困难;港监作为航运业主管部门虽然有航运专业优势,但往往使得案件的处理带有浓重的行政色彩,无法作为疏导海事海商纠纷的主要渠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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