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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作为一种聚集资金、扩大生产、增强竞争、增加利润的有效经营方式,广泛存在于我国航海运输之中,有关海事、海商的纠纷频频发生,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皆为合伙组织的情况屡见不鲜,这样,大量的海事、海商诉讼都涉及到含伙组织,如何确立其法律地位就成为十分重要的问题。按照传统的民法理论和民法典,合伙仅仅是一种契约关系,因此,传统的民法理论和民法典都不承认合伙的法律地位,不授予其诉讼主体资格。受其影响,我国海事诉讼也不承认合伙的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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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伯坤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2,4(3):97-101
我国现行的海事、海商案件是依照《民事诉讼法》为基础审理的,但《民事诉讼法》并不能完全保障具有特殊专业性和较强国际性的《海商法》的有效实施。而《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又不具有独立的程序法地位。进行程序法的体制改革,制定独立的海事诉讼法,是实现海事司法公正的重要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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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海事、海商等涉海案件的数量逐年增长。海事诉讼案件中的待证事实多涉及专门性问题,需要通过科学实证予以鉴别和判断。上海在建设国际航运中心的同时根据国际法原则以及国际惯例,设立专门的海事司法鉴定机构已成为海事司法的必然要求。构建与完善海事司法鉴定机构对规范海事司法鉴定市场、维护当事人权益、保障社会法治建设、促进海事诉讼的审理与上海国际航运中心的建设都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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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3,(1)
为了依法正确审理海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以及海事审判的实践,对人民法院适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若干问题作出如下解释。一、关于管辖第一条在海上或者通海水域发生的与船舶或者运输、生产、作业相关的海事侵权纠纷、海商合同纠纷,以及法律或者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海事纠纷案件由海事法院及其上级人民法院专门管辖。第二条涉外海事侵权纠纷案件和海上运输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章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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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3,(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各海事法院:为适应我国航运经济发展和海事审判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现对大连海事法院、武汉海事法院、北海海事法院管辖区域和案件范围作如下调整:一、大连海事法院的管辖区域范围:南自辽宁省与河北省的交界处、东至鸭绿江口的延伸海域和鸭绿江水域,其中包括黄海一部分、渤海一部分、海上岛屿,以及黑龙江省的黑龙江、松花江、乌苏里江等与海相通可航水域、港口发生的海事、海商案件。二、武汉海事法院的管辖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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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事法院是受理广东全省海域和通海的内河可航水域海事海商案件的专门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具体规定了海事法院的受理案件范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也曾于2002年3月作出《关于重申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专属管辖的通知》,明确指出地方法院不得违规受理海事海商案件。但广州海事法院在审理案件和调研走访过程中,发现地方法院受理海事海商案件的情况仍然比较严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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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下称《特别程序法》)正在立法过程之中,到1996年底已形成第八稿,即对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的送审稿。笔者就《特别程序法》的有关问题归纳如下,以期引起海商法界人士的关注,使《特别程序法》的立法趋于完善,制定出符合中国海事审判实际,又与国际海事处理惯例接轨的、科学先进的海事诉讼程序法律。一、一般原则问题1.《特别程序法》的立法宗旨《特别程序法》的立法宗旨,应当是从中国海事诉讼的特点出发,为保护海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保证海事法院查明事实,分清责任,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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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海事审判中的法律适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法学评论》1989,(6)
自从一九八四年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决定设立海事法院以来,我国海事法院受理了一大批涉外(包括涉、港、澳、台、下同)海事海商案件,当事人涉及亚、欧、非、南北美洲的三十多个国家和地区,其中有些案件双方当事人都是外国人。海事法院在审理涉外案件中,严格坚持国际私法的原则,依法办案,在适用法律方面作出了许多有益的实践,维护了我国的海事司法管辖权,保护了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文拟就海事法院审理涉外海事海商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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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3,(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各海事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业经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将于1993年7月1日起施行。海商法是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的基本准则,是人民法院审理海事海商案件的法律依据。它的制定和实施,是我国海商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对于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海商法律制度,维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海上运输事业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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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海事法院成立三十周年之际,回顾海事审判体系的构建、海事海商法律制度的完善、海事审判队伍的成长、海事海商案件审判的进步,肯定中国海事司法取得的成就,提出提高海事审判公信力,将中国建设成为亚太地区海事司法中心的奋斗目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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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授权宁波海事法院作为管辖试点院审理海事刑事案件,但对海事刑事案件的范围未作界定。为统一规范管辖,应将海事刑事案件界定为与海事法院管辖受理的海事侵权纠纷、海商合同纠纷、海洋行政、海洋执行等案件相关联的有关刑事案件。海事法院为跨行政区划管辖,海事刑事案件的公诉机关应为案发地地市级检察机关,而不仅仅是海事法院所在地地市级检察机关。海事刑事案件的侦查有其海域特殊性、复杂性,应加强海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检侦、检法衔接与配合协作,以促进海事刑事案件诉讼各环节顺利流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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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个世纪80年代我国海事法院缘起于改革开放之后发展迅猛的远洋经贸以及附随其后的海事海商纠纷,海事法院成立之初只审理海商案件和海事行政案件,刑事案件始终没有纳入其管辖范围,导致我国对海上犯罪疏于刑罚制裁,海洋生态环境与海上安全问题日益严重。当下,依法治国、海洋强国、建设“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等战略都对海上法治环境提出更高标准的要求。因而,提升国家公权力对海洋的管控能力,建立民事、行政、刑事“三审合一”的海事审判格局,巩固亚太地区海事司法中心①已是大势所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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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85,(1)
为了适应我国海上运输和对外经济贸易事业发展的需要,有效地行使我国司法管辖权,及时地审理海事、海商案件,以维护我国和外国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作如下规定: 一、根据需要在沿海一定的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 海事法院的设置或者变更、撤销,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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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保障:海事审判体系的健全
改革开放初期,国门渐渐打开,国际贸易和海上航运业随之迅速发展,海事海商纠纷亦日益增加,许多港口城市的人民法院开始审理海事海商案件,亦有很大一部分海事海商纠纷,通过港监进行行政调解。当时的纠纷解决模式比较滞后:普通人民法院的法官对航运实务不太了解,对航运外语、航海技术更谈不上专业,这样的司法实践,势必带来审判工作的诸多困难;港监作为航运业主管部门虽然有航运专业优势,但往往使得案件的处理带有浓重的行政色彩,无法作为疏导海事海商纠纷的主要渠道。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