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在抽象的层面上,法律关系的客体承载着一定的法益。竞争法保护的客体是竞争。竞争在社会属性上是一种公共利益。而在竞争法中,这种公共利益是通过保护竞争和一般消费者的利益表现出来的。  相似文献   

2.
竞争法以实现市场主体利益均衡为理念,本质上是“市场利益分配法”。均衡理念包含市场内部均衡与外部均衡双重含义,可作为竞争法中“利益衡量”的准则,也要求竞争排除制度适度扩张。  相似文献   

3.
竞争法的价值追求不应该止于传统的自由和竞争理念,还应当审视自由和竞争之后的深层价值追求:经济民主和社会正义。经济民主是指经济领域内的民主。经济民主理念促使竞争法突破竞争者中心主义,关注多元主体的参与机制,突破禁令模式走向限制强势与扶助弱势相结合的机制。社会正义在经济领域具有特殊的涵义。由于自由竞争无法满足社会正义的要求,需要由政府等公共权力作为社会公意的代言人。政府应从社会正义原则的要求出发在遵循辅助性原则和民主性原则的前提下,为市场竞争制定有效的规范,维护弱势经济主体的基本利益。  相似文献   

4.
德国通过附属刑法和核心刑法所建立的二元数据刑法保护模式,在体系架构、法益定位、构成要件设置等方面具有启发意义.个人数据犯罪虽具有现象层面的公共性和社会性,但保护法益仍然是作为个体法益的个人信息权.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行为类型不宜局限在数据流转过程中的非法获取和提供,而应有条件地将犯罪产业链下游的非法使用、处理行为纳入.一般数据犯罪的应然保护法益是数据主体对一般数据的形式支配权限,以及对一般数据的私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利益.我国一般数据犯罪的罪名无法实现对上述法益的独立性、完整性、体系性保护,其存在结构错位、保护不周等问题,应从国际视角出发对相应构成要件进行完善与调整.  相似文献   

5.
司法实践中,很多知识产品上的利益尚未定型为权利,需要法律对之加以保护。这种合法利益,称为知识产品法益。知识产品法益虽然与知识产权相近,但两者存在诸多不同之处。作为民事权益的一种,知识产品法益理应受到侵权责任法的保护。然而,应当如何保护这种具有正当性的利益是一个需要深入研究的问题。知识产品法益的保护模式主要有两种,一是设权模式,二是竞争法模式。这两种模式相互影响,相互促进,催生了很多知识产权类型。知识产权权利法定主义模式下,知识产品法益和知识产权的冲突要在保护正当利益、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做到法益和权利的利益合理分配,以实现知识资源的最大化利用,实现动态的利益平衡。  相似文献   

6.
困境与拯救——竞争权制度论纲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作为因应利益严重失衡的社会经济情势而生的竞争权制度,它是作为最低限度之普遍道德权利的人权在立法中的体现,是“从契约到身份”运动的产物。对竞争权的理解,当首先从语源层面把握其内涵及与相关概念的关系;进而,在此基点之上依功能论之维度考量作为制度设置的竞争权对人类所具有的价值;最后,再于制度层面对其权利归属、立法体现、制度意义及其缺陷等进行具体的阐释,从而完成对竞争权理论研究的基本体系构建。  相似文献   

7.
"权利一元保护"与"利益一元保护"是学界对反不正当竞争法(反法)保护客体的一般概括,且建基于反法"利益一元保护"通说之上的知识产权法往往具有适用上的优先性。但是,从反法的历史血统、利益与权利的转化程式以及现行反法的规范实践来看,利益与权利双重保护更符合反法的客观实际:在历史演化层面,反法虽从民法中分离,但本质上却承继了传统民法中权利与利益双重保护的血统;在转化程式上,反法伴随着"利益—法益—应然权利—法定权利"的转化路径而形成一种"随动关系",既为这一"过程利益"提供保护,又将作为"转化节点"的具体"法益"和"权利"以实定法的方式确立下来;在规范实践方面,作为法益保护的经营者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作为应然权利的商誉权、作为从应然权利向法定权利成功转型的商业秘密权,以及作为法定权利的消费者知情权等客体均得到了反法的实际承认。在双重客体保护论的基础上,反法中的诸多疑难问题均可获得进一步释明。  相似文献   

8.
药品专利权与生命健康权的冲突与协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国际贸易中,由于专利权人在一定期限内对其发明享有排他性的专有权,专利权与生命健康权之间常常出现冲突。要实现专利权与健康权之间的协调,就必须贯彻法益优先保护和利益衡平原则,对违背竞争法精神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施以严格的规制。  相似文献   

9.
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对象——兼评“公平竞争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对象包括保护主体和保护客体.其保护主体为竞争者、消费者、其他市场参与者和公众;其保护客体为法益,即通过禁止性条款或一般条款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直接或间接保护多种主体的法益,并不创设完全独占权.退而言之,即便创设"公平竞争权利",该权利也只是一种"不完全独占权"或"框架权",不能积极行使,只能消极防卫."公平竞争权"的设立使受保护主体单一化,会窒息公平竞争并导致知识产权的扩张.  相似文献   

10.
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制涉及多部法律的适用,但不同法设定的违法标准和法律责任存在差异。只有协调好不同法间的适用关系,才能实现法律规制的体系化。可以根据法益损害的性质和类别,来确定法律适用的选择标准,做到法益保护既不遗漏也不重复。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损害私益与公益,具有侵权与不正当竞争的二元属性,这两种属性是并存关系,需要侵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同时救济。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保护同一性质、同一类别的法益,两法适用是“互斥”关系:某种行为构成垄断的,就不宜再认定为不正当竞争。反不正当竞争法可以看作是反垄断法的“兜底法”,凡损害竞争秩序但又达不到垄断程度的,可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电子商务法》第35条也间接涉及竞争问题,但其本质上不是竞争法规范,而是用于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平台内经营者利益,所以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或《反垄断法》的特别法,与后者可以同时适用。  相似文献   

11.
李希梁 《北方法学》2024,(3):144-160
反垄断法遵循着为自由而干预自由的法哲学基础,不单向保护竞争者的消极自由或者限制垄断者的积极自由,这从根本上划定了反垄断法的基本限度。“过度反垄断”是我国当前经济治理中出现的阶段性问题,是反垄断立法和执法活动不遵守反垄断法与其他法律或社会规范的外部界限,超出反垄断法的内部制度预设,最终导致政府过度干预市场经济的结果。其反映为立法层面的价值目标象征化、法益保护前置化、兜底条款扩张化、并购审查扩大化、平台条款广泛化、罚则配置严厉化,以及执法层面竞争效果评估的形式化。“过度反垄断”将改变政府权力与市场自由的结构,阻碍创新和经济增长,导致反垄断法与其他规范体系的龃龉。防止经济治理“过度反垄断”,必须确立反垄断法参与经济治理最小化的整体理念,通过比例原则对反垄断法益予以实质性限缩,实现外部法律体系对反垄断法的约束,同时从内部实体制度层面强化市场力量标准与竞争效果分析。  相似文献   

12.
反不正当竞争法既保护特定商业成果,又保护一般性竞争法益,呈现出两位一体的二元法益保护格局,且两者在竞争行为正当性判断范式上略有差异.反不正当竞争法既进行补充性法益保护,又进行“孵化性”法益保护.“孵化性”法益保护使反不正当竞争法成为权利保护的“孵化器”、探索者和试验田,可在新业态新模式新商业成果的法益保护中发挥独特功能...  相似文献   

13.
现代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竞争关系”之界定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和公众的利益为目标。而以直接竞争关系为前提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 ,会使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其他市场参与者的合法利益得不到相应的保护。因而 ,反不正当竞争法不仅应当将违反禁止性竞争法条款的直接竞争关系纳入其规制范围 ,而且还应当将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而以主动进入争夺交易机会、促进他人竞争和直接侵害消费者或公众利益等方式构成的间接竞争关系也纳入其规制范围。  相似文献   

1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竞争法》)的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在市场竞争活动中,经营者违背公正、诚实原则,采取虚假、欺骗、损人利己等手段牟取利益,损害国家、其他竞争者和消费者利益,扰乱正常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从某种意义上说,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仅是伤风败俗、谋  相似文献   

15.
论竞争法的利益保护结构张革竞争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动力机制,是价值规律的内在要求。但竞争在自身发展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弊端。为此,必须借助法律手段加以克服。现代竞争法正是肩负着这一使命而诞生的。一、竞争法的利益保护结构的沿革所谓竞争法的利益保护结构,是指受...  相似文献   

16.
论知识产权法与竞争法在促进有效竞争方面的平衡与协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冯晓青 《河北法学》2008,26(7):40-49
知识产权法不仅需要维护权利所有人的利益,而且需要服务于维护公平竞争的目标。在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竞争法之间,存在一种利益平衡问题,需要实现知识产权的行使与反垄断控制、反竞争控制间的平衡。这种平衡机制总的来说是平衡各种应当保护的利益,主要涉及知识产权的私人利益和促进公平竞争的社会利益。  相似文献   

17.
生命利益的立法定位需要承认生命的安全机制.生命利益的法律化,应走出“好人好命”“坏人坏命”的文化误区,将其结构化区分为:一级形态“生活或生存”以“生存权”规定,二级形态属于生命“安全或安宁”利益作为“生命维持1”层面,三级形态“健康或无病”的健康利益作为“生命维持2”层面,与四级形态“生命权侵害”救济利益作为“生命维持3”层面,构成各类生命安全层面“生命安全权”范畴,并与五级形态“生命权处断”选择利益构成完整的生命权立法思路.以生存权、生命受保护权、生命安全权、生命安宁利益权、生命健康权、禁止侵害他人生命利益、生命损害求偿权、生命处断权和生命利益交易权等体系化思维,完善生命权立法.  相似文献   

18.
张蕾 《法制与社会》2010,(13):102-103
企业名称是一企业区别其与它企业的重要象征符号,其作为企业信誉的载体是企业的无形财产。本文着重从竞争法的角度,对企业名称专用权进行研究,区分认定侵犯企业名称权的侵权行为和利用企业名称进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明确对企业名称权予以竞争法保护的特殊意义,以更好地保护权利人的企业名称权。  相似文献   

19.
学界通过“四说”与其说是对知识产权法定主义原则合理性的论证,不如说是对知识产权私权合理性的论证.表演者权入法的历史、表演者权私权的本质、表演产品的特性决定了其法定主义原则的选择的合理性.严格法定主义原则可能会导致司法僵化是伪问题.及时修法、谨慎设置兜底条款,竞争法保护模式,为表演者法益的保护开辟了创造性司法之路,从而有效缓解知识产权体系化过程的所谓的法定主义和僵化性的矛盾.  相似文献   

20.
竞争法具有双重价值,一是通过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使经营者之间的竞争关系维持在合法范围内,二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使之享受竞争产生的福利。有学者认为竞争法规范经营者竞争行为的终极目的是为维护消费者利益,这从某种程度上说明经营者的竞争对消费者权益会产生极大影响,而竞争法的主要作用就是对经营者竞争行为加以矫正。本文以中国移动与中国联通的竞争关系为例,分析经营者竞争对消费者的影响,以及社会规范如何对其进行矫正。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