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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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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间接正犯作为正犯的一种形式已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具体地运用。但是,对于间接正犯因何被认定为正犯这一问题,即间接正犯的正犯性问题,法学界仍未形成统一的定论。基于此,本文浅要地介绍和分析了关于间接正犯之正犯性的多种理论学说,并在此基础上以间接正犯的特征为依据,论证了间接正犯的正犯性。  相似文献   

2.
间接正犯是大陆法系刑法中的概念。因其能够合理地解释行为主体利用他人作为中介实施犯罪行为,而其所利用的中介因具备某种特定的情节而与其不发生共犯关系的情形,因此在共同犯罪理论中占有独特的地位。在大陆法系的德国、意大利等国,间接正犯被法律予以明文规定;在日本,法律虽然没有明文规定间接正犯,但却得到学说和判例的认可;在我国台湾地区,间接正犯亦得到学者们广泛的研究。我国大陆刑法学界对间接正犯问题的研究起步较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理论上的分歧亦较大,导致司法实践中对相关案件的处理不统一。本文综合大陆法系各国以及我国刑法学者的各派学说观点,对间接正犯的概念、性质、成立范围及认定中的一些疑难问题进行了初步的研究。  相似文献   

3.
间接正犯的认定标准问题在理论界的争论一直都存在,因为间接正犯的实行行为与一般实行行为的着手表现有所不同。本文仅从一般实行行为的着手、间接正犯的着手两个方面分析二者的特点。  相似文献   

4.
宋亮 《法制与社会》2011,(35):296-296
在刑法和司法解释中虽然没有出现间接正犯一词,但这一概念在司法实践中指导着相关案件,具有重大意义。了解间接正犯有助于我国法治发展,也是我国作为法治国家必备的理论基础。  相似文献   

5.
正犯的基本问题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童德华 《中国法学》2004,(4):143-150
在罪刑法定原则的视野下,正犯既是以实行行为为中心的形式概念,也是实质的概念,它有纯正和修正两种形式,后者包括间接正犯、共谋共同正犯和继承的共同正犯,根据间接正犯的性质,不能包括利用他人故意的行为,组织犯最好根据共谋共同正犯加以认定,此外,还有其他形式的犯罪可根据共谋共同正犯理论承担责任,继承共犯在一定场合对先前的实行行为也要承担责任。  相似文献   

6.
间接正犯:以中国的立法与司法为视角   总被引:22,自引:0,他引:22  
间接正犯是大陆法系刑法中的概念 ,在目前中国刑法和司法解释中尚未使用这一术语。但由于间接正犯能够准确而恰当地说明行为主体把一定的人作为中介实施其犯罪行为 ,而其所利用的中介由于某种情况不发生共犯关系的情形 ,这一问题在事实上早已进入我国刑法理论的研讨视野 ,并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实际作用。那么 ,中国的刑事立法与司法应给予间接正犯以何种地位 ,怎样认识间接正犯的性质 ,如何把握间接正犯的形式 ,实践中如何对间接正犯加以认定 ,就成为需要研讨的课题。  相似文献   

7.
赵香如 《河北法学》2004,22(10):127-129
传统思路认为,研究间接正犯,应当先从弥补法律漏洞出发证明间接正犯概念之存在,然后证明其正犯性,从而将间接正犯置于“替补”之地位。这是一种颠倒的逻辑,不仅如此,“替补”理论存在之理论基础,共犯极端从属理论本身亦为非科学,因此,传统的研究思路在根本上存在问题,“替补”理论不能证明间接正犯之存在。尽管如此,它对于开辟研究间接正犯之正确的思维却颇具启发意义,从而可以逆推出,共犯概念与间接正犯概念应当具有共同的理论渊源——正犯理论。正是正犯的界限出了问题,才派生出间接正犯和共犯概念。因此,从正犯概念检讨, 才是探明间接正犯之正犯性存在的根本思路。  相似文献   

8.
共同犯罪的认定方法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张明楷 《法学研究》2014,36(3):3-25
我国认定共同犯罪的传统方法,存在不区分不法与责任、不区分正犯与狭义的共犯、不分别考察参与人行为与正犯结果之间的因果性等三个特点,这种认定方法导致难以解决诸多复杂案件。认定共同犯罪应当采取相反的方法:其一,共同犯罪的特殊性仅在于不法层面,应当以不法为重心认定共同犯罪;至于其中的责任判断,则与单个人犯罪的责任判断没有区别。其二,正犯是构成要件实现过程中的核心人物,应当以正犯为中心认定共犯;当正犯造成了法益侵害结果 (包括危险)时,只要参与人的行为对该结果做出了贡献,就属于不法层面的共犯。其三,只有当参与人的行为与正犯结果之间具有因果性时,才承担既遂犯的刑事责任,故共同犯罪的认定应当以因果性为核心。完全没有必要提出和回答"共同犯罪犯的是什么罪"之类的问题。在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中,可以淡化"共同犯罪"概念。  相似文献   

9.
袁建伟 《法制与社会》2011,(35):287-288
间接正犯是刑法学上争论激烈的一个概念,焦点就在于如何认识其实行行为,是否具有等同于直接正犯的地位。通过对间接正犯构成特征的分析,可以看出间接正犯是正犯的特殊实施方式,它是行为人在主观犯意支配之下,通过他人实施符合某一犯罪构成的客观行为来实现其犯罪意图,对刑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带来侵害或威胁。这恰恰就是正犯的本质所在。  相似文献   

10.
我国刑法中教唆犯的两种涵义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下载免费PDF全文
我国刑法中规定的教唆犯是广义教唆犯 ,它具有两种表现方式 ,即狭义教唆犯和以教唆的行为方式实施的间接正犯。狭义教唆犯是人们现在通常所说的教唆犯 ,它只具有从属性 ;以教唆的行为方式实施的间接正犯仅具有独立性。从解释论上看 ,我国现行刑法第2 9条第 2款的规定是处理以教唆的行为方式实施的间接正犯的正确法律根据 ;从立法论上看 ,应该采取分立条文规定狭义教唆犯和间接正犯的立法模式。  相似文献   

11.
对于原因自由行为中实行行为着手的认定,应当坚持"实行行为与责任能力同时存在"为内容的责任原则。"结果行为说"与"两分说"因与责任原则存在冲突而具有明显的不合理性。"利用行为说"基本上是妥当的,应将原因行为认定为原因自由行为中的实行行为。并可以将原因自由行为作与间接正犯相似的理解,原因自由行为类似于将自己的身体当作工具实施犯罪的间接正犯,对其实行行为的着手,需要能够看出实现犯罪的现实危险性。  相似文献   

12.
一“所谓间接正犯,指利用他人为工具而实现犯罪的情况”(大塚仁《注解刑法》第372页)。就利用他人实行犯罪之点来说,间接正犯与共犯相类似;但被利用的他人,在间接正犯的场合一般不构成犯罪,在共犯的场合则构成犯罪,因而两者义有根本的区别。既与共犯不同,又非直接正犯,因而就间接实行犯罪上命名,称之为间接正犯。间接正犯在立法例上,始于  相似文献   

13.
间接正犯理论是刑法学中极具争议的领域。对于这一重要概念,学者们进行了大量的研究,但尚未形成一致意见,很多疑问仍待解决。本文在借鉴、质疑、反思我国及德日刑法理论的基础上。通过具体分析认为.对于间接正犯可以把利用者的行为认定为利用行为与之后的不作为组成的复合性行为,利用者的犯罪行为是一种不作为犯罪,被利用者的行为是在与利用者有联络的主观内容支配下的危害行为。这一观点对间接正犯的本质进行了新的思考和探讨,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相似文献   

14.
真正身份犯的间接正犯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利用者具有身份而被利用者不具有身份;另一种是利用者不具有身份,被利用者具有身份而不具有责任。前一种情况,有身份者成立间接正犯,无身份者成立间接正犯的帮助犯;后一种情况,因利用者不具有特定身份,无法充实犯罪构成,不能成立真正身份犯的间接正犯,由于被害人的法益受到侵害,应单独对此种情况作出法律拟制的规定,以弥补间接正犯理论之不足,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亦有所体现。  相似文献   

15.
论我国刑法中的间接正犯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间接正犯是一个在我国刑法学界尚未引起重视的问题。从刑法理论上探讨间接正犯,对于司法实践有着一定的指导意义。本人不揣冒昧,结合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谈谈间接正犯的两个问题。一、间接正犯的概念及形式间接正犯,即把一定的人作为中介实施其犯罪行为,其所利用的中介由于具有某些情节而不负刑事责任或不发生共犯关系,间接正犯对于其通过中介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完全承担刑事责任。这种实施犯罪行为的间接性和承担刑事责任的直接性的统一就是间接正犯。  相似文献   

16.
刘亚娜  王青 《行政与法》2006,(6):116-118
关于事态犯罪的研究已经形成若干成果。但关于其共犯形态的专门性研究尚属少见,为了实现司法实践中对事态犯罪具体案件的正确认定,本文着力探讨了事态犯罪共犯的相关理论,重点论述了事态犯罪的间接正犯、身份犯问题,事态犯罪的共同故意和犯罪目的问题,以及共犯行为方式的不同结合等几个问题。  相似文献   

17.
随着司法文明的进步和物证技术的发展,司法人员在认定案件事实时对口供等直接证据的依赖程度逐渐降低.在刑事诉讼中,司法人员越来越多地运用间接证据,而完全依据间接证据认定事实的案件数量也不断增加,因此,研究间接证据的证明方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间接证据的证明方法包括单个间接证据的演绎推理证明法和间接证据组合的同一认定证明法....  相似文献   

18.
《政法学刊》2020,(1):57-65
仅参与共谋而并没有实际参与犯罪实行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的组织者、领导者究竟属于何种共犯类型,主要存在间接正犯说和共谋共同正犯说两种对立观点。由于犯罪实施者仍具有相对的意志自由,与间接正犯在支配程度上存在质的差异,故间接正犯说不尽合理。但鉴于组织的层级结构对成员有一定程度的强制性,应认为组织者、领导者属于支配型共谋共同正犯。组织者、领导者通常对犯罪的实施有直接故意,不要求共犯间当面进行谋议。如果事前双方并未谋议,组织成员为维护组织利益所实施的犯罪,则在主观方面属于间接故意,原则上也应承担刑事责任。客观上,可以修正地认为组织者、领导者通过对实行犯的支配,无须亲手实施实行行为亦可肯定正犯的成立。  相似文献   

19.
陈曦 《法制与社会》2011,(8):264-264
一般来讲,德、意、韩等国家的刑法中虽然有间接正犯的规定,但没有规定间接正犯的成立范围,它是由一系列间接正犯的事例群构成的,主要来源于判例和学说,因此各学说主张的间接正犯的范围不完全一致,相互间存在一些差异。本文通过借鉴大陆法系国家对间接正犯的立法和理论研究,对间接正犯的成立范围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20.
杜华 《法制与社会》2011,(30):73+79-73,79
本文从犯罪的基本概念出发,具体结合案例分析共同犯罪的认定问题,并进而从间接正犯和教唆犯的角度分析案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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