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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制度的力量组合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本文以在社会建设领域深受认可的辅助原则作为理论基点,分析了公益诉讼制度力量组合中的位序安排。本文认为,基于新民事诉讼法将公共利益定位于社会公共利益的界定,公共利益的维护应形成一个社会驱动、政府保障的动力机制。目前,应处在第一位序的公益诉讼启动者公民与社会组织,事实上是整体"缺位"的;从理论上分析,行政机关应为第二位序的公益诉讼启动者。单行法在规定行政机关公益诉讼时,需要特别关注行政机关基本职责、在政府权力架构中的地位与民事诉讼机理之间的协调;检察机关是启动公益诉讼的第三位序主体。其合理性依据在于国家机关之间职权运作的次序性。检察机关能否真正成为公益诉讼的第三位序启动主体,需要进一步论证检察机关的功能与职责,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与既有民事诉讼制度的协调等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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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益诉讼若干热点问题探讨 总被引:21,自引:0,他引:21
就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来讲,目前尚有大量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地探讨和规范。我国现行行政诉讼制度是否具有行政公益诉讼机制、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有哪些、检察机关何以发挥其行政公益诉讼的功能、行政公益诉讼的范围具体包括哪些事项、如何防止因行政公益诉讼而产生滥诉、如何对待行政公益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如何界定行政公益诉讼中的公益等,是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几个主要热点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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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不作为案件要进入诉讼程序,首先应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基于行政不作为行为的特殊性,法院在对其进行司法审查时,不应受行政作为行为合法性审查模式的禁锢,既要审查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也要审查行政相对人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新民诉法中确立了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行政法规定中可以尝试建立行政不作为公益诉讼制度,以解决行政主体怠于行使诉权而侵害公众利益的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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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益诉讼在我国举步维艰。为了保护公共利益,我国亟需建立这一制度。在我国建立行政公益诉讼是必要的,但是构建行政公益诉讼过程中会有很多难题,其中最需要解决的是原告主体资格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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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邓思清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8,10(2):108-113
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在我国建立公益诉讼制度是十分必要的。但是,要在我国建立公益诉讼制度,需要解决许多问题。其中,如何确立公益诉讼起诉主体的范围是最为重要的问题,它对确立公益诉讼制度的其他内容具有决定性影响。各国确立公益诉讼起诉主体的理论基础有信托理论、"私人总检察长"理论和监督制约理论。虽然目前我国法学界对公益诉讼起诉主体的范围存在不同的观点,但是,为了确实有效地保护公共利益,我们可以借鉴上述理论基础,将检察机关、行政机关、公益性团体、行业协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公民个人确立为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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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如国有资产流失、环境污染等)的现象日益突出。为了有效制止这种现象,切实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我国有必要在现有私人诉讼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公益诉讼制度,以完善我国民事和行政诉讼制度。关于如何建立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笔者认为,最为关键的是要解决公益诉讼提起主体、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和公益诉讼程序三方面问题。一、公益诉讼提起主体关于公益诉讼提起主体,我国学者提出了两种观点:一是狭义说,即认为只有检察机关才能提起公益诉讼①。二是广义说,即认为除检察机关外,社会团体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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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是指为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而提起的诉讼.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公益诉讼是议论较多、众所瞩目的问题之一.在这众多的问题中,原告资格问题无疑是重中之重。本文立足于实践,在坚实的法理基础上力图建构以检察机关为原告主体的公益诉讼制度,妥善解决公益诉讼中的原告资格问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