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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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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尽管我国行政法学理论尚未触及"行政行为违法性继承"问题,成文法中也无相应的文字表述,但司法判决已经对此作出了表述。相关判决在解决先行行为与后续行为之间的关系问题上,通过对相关法律条款用语的解释,建构了判断是否承认"行政行为违法性继承"的基本标准。本文通过对相应判决事例中的逻辑思路的分析,整理出判决对行政法学理论提出的涉及"受案范围"和"起诉期间"方面的问题,并通过对相关国外学说的考察,梳理出探讨该问题时实定法上的如何例外性地不适用"受案范围"和"起诉期间"制约的基本要点和理论上"行为效果关系"和"救济目的"等基本进路,在此基础上就判决事例中"共同要件"的逻辑思路与相关成文法律的条款用语之间的关系,以及由此形成的规范的内在构成和效力涵盖范围进行了剖析。本文同时也对我国判例的运作方式及其在成文法上的立足基础作了个案性的考察。  相似文献   

2.
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必须具备一定的公定力与确定力,行政职能的目标才能有效达成,但同时公民私权需要尽可能得到保护与救济,因此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公定力与确定力应受到必要的监督与限制。关联行政行为的违法性继承是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公定力与确定力的突破,然而关联行政行为的违法性审查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价值冲突、同案不同判等问题。对此应在冲突背后寻求价值平衡,寻求关联行政行为的违法性继承的共识,并提出相应司法审查思路,藉此以推动对关联行政行为违法性继承的司法审查,对其违法性继承作出有效认定,从而为破除司法实践困境提供有益参考。  相似文献   

3.
尽管并未直接使用"违法性继承"这一概念,我国法院在关联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中必然触及先行行为的合法性这一难题。在相关个案中,不同法院依据不同论理展现了不尽相同的立场。这揭示了不同法院对法安定性与实质正义价值的不同权重和对于行政行为公定力、先行行为可争讼性等问题的差异性理解。也表明了行政行为违法性继承中国图景的独特性和复杂性。这一问题的有效解决,既有赖于立法对于复杂行政过程的明晰化和规范化,又有赖于法院对于先行行为是否存在救济空间、对后续行为予以实质审查的法益与限度、行政效率与阶段性利益保护等问题的审慎判断。制度变革的启示,则包括行政行为效力制度的完善、导向一体的行政程序变革和主客观均衡的现代诉讼制度等。  相似文献   

4.
行政法理论和行政诉讼制度以违法为行政行为撤销之前提。由于行政行为合法性乃以其作成为判断基准时,从该时点审视,"错误但合法的决定"是存在的。对此情形,现行诉讼制度下"合法——维持;违法——撤销"的判决方式非救济良方。本文认为,应打破目前对行政行为撤销的概念框定,由法院在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前提下,根据比例原则,以既存行政法律关系当否摈弃为标准,决定是否撤销。此做法与形成之诉原理相符,在合法性审查和行政判决两端拓展裁量空间,既利于行政相对人以简便方式保护权益,实现行政诉讼的实效性,又卸除行政机关不应承担之责任。  相似文献   

5.
实践中人们对行政行为违法性的确认存在较为模糊的认识.由于行政主体的多元性及行政行为的多样性,行政行为违法性的确认也存在多种模式.既可由有权机关采用违法确认书或在复议决定书、判决书中直接确认,也可由行政行为被撤销、改变或无效等问接方式确认.不同模式下,行政行为违法性的确认主体、性质、标准、程序等都存在差异.  相似文献   

6.
王贵松 《中国法学》2015,(3):98-119
若两个行政行为之间存在法定的先后关系,在先行行为无法争讼后,能否在后续行为的撤销诉讼中主张审查先行行为的合法性,这就是行政行为的违法性继承问题。固然可以通过立法明确禁止在后续行为中审查先行行为的合法性、或者灵活运用救济时效的例外事由允许直接针对先行行为提起撤销诉讼,但法院始终都可能直面违法性继承问题。公定力与不可争力因仅针对行政行为的效果而言,故而均不构成承认违法性继承的障碍。违法性继承论应作为行政救济法上的问题来理解,其实质在于私人权利救济的必要性与先行行为的法安定性需求之间的权衡问题。在先行行为的权利保障程序并不充分、安定性需求不甚强烈的情况下,法院可给违法性的继承论作出肯定的回答,拓宽私人权利救济的可能性。  相似文献   

7.
谢玛生 《法制与社会》2012,(35):108-109
在行政审判中,以法院判决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审查后的不同态度,可以将这些判决分为两类:肯定判决(肯定行政行为效力)和否定判决(否定行政行为效力)。一直以来学界对我国现有的行政判决种类存在诸多争议,尤其是其中的肯定判决.本文力图对三种肯定判决从立法目的、司法权性质、树立司法权威等方面进行分析,发现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的建议。  相似文献   

8.
本文在简要梳理了法院对受欺诈行政行为的审查后,以行政机关为视角,认为基于相对人欺诈而实施的行政行为具有违法性,但判断导致这种违法性的过错标准应当是法律上对义务的配置,因而行政行为的违法与行政机关的过错并不完全一致;受欺诈行政行为引发的法律责任的确定必须以主观过错和客观违法为要件而不能仅仅以客观违法为要件。本文以此为基础,主张在我国进行四个方面的法制改革,即确立无效行政行为制度,改革仅以违法为构成要件的行政赔偿制度和不以主观过错为要件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完善实施授益行政行为的事前和事后程序制度。  相似文献   

9.
对于程序违法但不可撤销或者重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如何处理 ,一直是司法机关难以解决的一个实际问题。结合新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针对该种违法具体行政行为的 ,可采用几种判决方式 :(1 )判决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2 )如果已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了损害 ,判决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赔偿 ;(3 )判决被诉行政机关向行政相对方公开赔礼道歉 ;(4 )向被告和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给予主要行政责任人员行政处分的司法建议 ;(5 )发现违法犯罪行为的 ,建议有权机关依法处理。  相似文献   

10.
因欺诈导致的登记错误,应采用何种行政判决方式?对此,行政诉讼实务有数种不同的立场:撤销判决;确认违法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判决。但是,这几种立场都有问题。撤销判决、确认违法判决的适用违反了行政行为违法性判断基准时的教义,对于合法但错误的行政行为作出了违法评价。驳回诉讼请求判决的适用则未能实现对错误行政登记行为的纠正。基于现行法律规范,因申请人欺诈导致登记错误的,法律已经课予了行政机关更正义务,法院可以向行政诉讼当事人释明,通过课予义务诉讼的途径主张权利救济,适用课予义务判决。  相似文献   

11.
一、追诉条件解析 犯罪是而且只能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所有犯罪不仅均具有双重违法性.即行政犯罪是行政违法性和刑事违法性的统一.民事犯罪是民事违法性和刑事违法性的统一.而且行为民事违法性或者行政违法性的具备是其刑事违法性得以产生的根本前提,行为刑事违法性的产生则是其行政违法性或者民事违法性达到严重程度的当然逻辑结论。  相似文献   

12.
张泽涛 《政法论坛》2022,(1):179-191
从实证数据来看,传统的"不知法不免责"仍潜移默化地影响法院处理行政犯违法性认识错误问题:判决书中大多数情况下予以回避,少数情况下采取不一而足的应对.应该将刑法责任主义作为指导实践中处理行政犯违法性认识错误的基本原理.当今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均在刑法典或者判例中确立了行政犯违法性认识错误的免责事由.刑法中应该规定行政犯违法性...  相似文献   

13.
在"法治国"理念下,行政犯罪和行政违法行为分别是司法权和行政权下的法律否定性评价行为,二者存在着密切的联系,而且随着现代福利国家理念的深入,行政权不断膨胀,大量行政法律规范的出台使得行政犯罪随着行政违法行为的大量出现有蔓延之势,形式上的行政违法性与刑事违法性已经不能满足司法实践中对二者的区分。本文依托司法权和行政权的权力属性,从纵向的联系和横向的区别对行政犯罪和行政违法行为进行了界定。  相似文献   

14.
作为行政法基本原则的行政合理性原则是实质法治主义规范行政行为的新形式。它对行政行为的规范范围直接决定失当行政行为可能发生的领域和形式。不同的合理或者不合理标准直接影响失当行政行为的构成。违背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失当行政行为因其不符合法律的要求,故并不属于合法行为。但因其又没有完全达到违法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不能定性为违法行为。从严格法治主义出发,可以视失当行政行为为违法行为,只是这种被视为"违法行为"的不合法行为,与真正的违法行为相比,在法律责任的承担方面,因其违法程度不同而应有不同。  相似文献   

15.
无效行政行为制度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王太高 《河北法学》2002,20(2):69-74
无效行政行为有广义和狭义之别。狭义无效行政行为的基本含义为 :不具有公定力 ;不具有约束力 ;申请、宣告或确认其无效不受时效限制。在国外立法上 ,狭义的无效行政行为分为两种 :一是绝对无效行政行为 ,即由立法明确加以列举 ,司法实践中只需对号入座 ;二是相对无效行政行为 ,即由立法确定一个一般标准 ,符合该标准的即为无效行政行为。我国虽没有建立无效行政行为制度 ,但在相关立法中已经开始涉及。从现代行政法监督行政权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价值取向看 ,必须尽快建立我国无效行政行为制度。  相似文献   

16.
梁君瑜 《北方法学》2019,13(6):80-93
尽管依法行政与人权保障的价值诉求共同赋予行政纠纷可诉性以正当理由,但后者并非没有限制,而是受宪法对监督行政权之权力的配置、司法权化解纠纷的能力等影响因素所制约。就行政纠纷可诉性的确定模式而言,我国实现了由列举式、形式混合式到实质混合式的跨越。在行政纠纷可诉性的判定上,我国呈现"两序列三标准":对客观诉讼适用法律拟制标准;对主观诉讼则适用"认为合法权益受侵犯"的主观判定标准与"权利义务受行政行为所实际影响"的客观判定标准,且客观判定标准在主观诉讼中发挥决定性作用。伴随撤销诉讼中心主义缓和、无漏洞权利保护理念落实与行政过程论兴起,行政诉讼法意义上的"行政行为"概念逐渐超出狭义行政行为(行政处分)的范畴。同时,伴随主观公权利扩张与反射利益收缩,"权利义务受实际影响"的范围也在延伸。由此,客观判定标准在我国呈现出扩大化的趋势。  相似文献   

17.
沸沸扬扬的遗失物风波案带来的几点启示是:出租车行业管理规范虽然不是法院裁判的根据,但却对主管部门及所有被许可人具有类似于“校规”一样的法律效力,必须得以执行;悬赏广告不适用于本案中负有特定义务的被许可人;悬赏广告行为可以因先行行为的违法性而导致无效;出租车主管部门责令出租车司机退还谢金的行为不是行政处罚行为,而是命令其消除自己不履行行政义务的行为所导致的法律后果;出租车司机不能因为自己违反行政义务的行为而获取利益;法院不能判决出租车主管部门返还出租车司机谢金。  相似文献   

18.
阎巍 《中国司法》2003,(12):42-43
非诉讼标的行政行为是指与诉讼标的相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种证据载体。它在诉讼中可以起到直接影响审判机关对诉讼标的作出认定和判决的依据作用。如民事判决中作为证据使用的房屋权属证书。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情况下,审判机关不会对这种非诉讼标的行政行为本身的合法性作出认定,但会作为对诉讼标的作出判决的一种理由和依据。那么,当事人如果发现审判机关将非诉讼标的行政行为作为判决的理由和依据有误,能否提起行政复议,由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呢?由于法律对此没有  相似文献   

19.
李升  李卫华 《法治研究》2013,74(2):87-94
我国行政许可撤销制度与德国授益行政行为撤销制度.尽管各自适用的基础法律之间具有体系性的差异,但在以行政行为违法性为前提、以信赖保护为原则、以利益权衡为内容等方面,两国制度是具有同质性的。有鉴于行政许可撤销制度在我国建立时间并不长.尚有诸多理论问题值得探索与研究,有必要从中德两国撤销制度的契合性出发.通过深入比较找出具体差距。在行政许可撤销后的赔偿等实践性问题上.我国目前尚没有统一的制度性规范与标准,有可能、也有必要借鉴德国行政与司法实践中长期总结出来的经验。  相似文献   

20.
行政诉讼中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研究的学术梳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黄学贤 《法治研究》2010,48(12):20-29
行政诉讼中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一直是学界有所争议的问题。赞成者有之,反对者有之。从理论与实践全面分析来看,行政诉讼中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其合法性与合理性,不可一概反对,但也不该简单用之。应当在正确界定其性质的基础上,明确被告可以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间,在强调对该行为进行审查之必要性的基础上,确立规范的审查标准,从而对此予以必要的法律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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