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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单位在做一积极分子入党前的政审工作时,到其配偶单位外调。其配偶刚刚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对方以人已不归企业所管为由,不为其出具任何证明材料,致使这位同志的发展工作不能正常进行。请问,这种情况怎么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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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产党员(河北)》2020,(16)
正隐瞒不报多项个人有关事项被处分某单位董某某在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中,一直未填报其配偶与他人共同拥有的房产,未填报其配偶购买的投资型保险和登记注册的个体企业信息,隐瞒不报其本人因私出国等事项,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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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产党员(沈阳)》2016,(18)
正四川省委办公厅日前印发通知,对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作出规范。省级领导干部的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本省经商办企业。省管正职领导干部的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或者业务范围内经商办企业,不得在本省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其他领导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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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影 《四川党的建设(农村版)》2016,(9):9-9
正日前,四川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巩固发展良好政治生态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提出进一步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巩固发展良好政治生态的十条具体措施,包括省级及省管正职干部配偶一律不得经商办企业等。《措施》对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作出规范。有违反相关规定的,由领导干部督促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退出所从事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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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谋取非法利益的现象不断增多,已成为一些领导干部违纪违法的一个突出问题。一、表现形式一是当后台。领导干部的特殊身份和地位往往成为其配偶、子女所办企业的无形资本,领导干部则有意无意、自觉不自觉地充当了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的“保护伞”和“铁后台”。有的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之所以能够心想事成、大发横财,主要是靠领导干部撑腰打气,当后台,依仗种种特权,从经营中谋取超额利润。甚至还为配偶、子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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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不能变相从事第二职业钟祖彦目前少数领导干部变相从事第二职业,利用手中的权力,以配偶、子女及其亲属的名义,暗地里经商、办企业,有的人甚至上班时间打电话联系业务,或假借单位的名义,以工作之便跑业务、搞推销。某地有一系统7个局级单位的30名班子成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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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产党员(沈阳)》2015,(11)
<正>日前,上海市委公布新规,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规定包括:市级领导干部配偶不得经商办企;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领导干部管辖地区或业务范围内经商办企,不得在本市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等。官员家属违规经商,近两年已成为中央巡视组反映突出的问题之一,其实,这个问题由来已久。1985年以来,中央就曾多次发文,陆续出台类似规定。不过,上海如今的新规胜在更为细致、扎实。从条文来看,不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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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纪委日前召开新闻发布会颁布《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按照《解释》,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规定在煤矿等企业投资入股或者在安全生产领域经商办企业的,情节严重者可开除国家机关和国企工作人员党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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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党的建设(城市版)》2014,(8):12-13
全国10余省份摸底清查裸官 中组部目前下发的《配偶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任职岗位管理办法》明确,今后,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等领导成员岗位在内的5类岗位,将不得由裸官担任。现任岗位上的裸官,要么由其配偶(没有配偶的由其子女)主动回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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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纪检监察、检察等执纪执法机关查处的一些大案要案表明,严重违反党纪国法,为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提供方便牟取非法利益,已经成为少数领导干部以权谋私的手段之一,也是导致干部本人“中箭落马”的一块沉重的坠脚石。据前不久浙江省党风廉政建设问卷调查,有22%的被调查者认为领导干部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谋利是当前消极腐败三个突出问题之一,足以证明这个问题已经发展到了必须引起我们高度重视的地步。 掩耳盗铃的伎俩 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之便,为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牟取利益提供方便的行为,在表现形式上层管导真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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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产党员(沈阳)》2000,(4):43-43
1.享受探亲假的条件 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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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桥 《中共四川省委党校学报》2005,(4):59-62
我国现行立法及司法实践未确认配偶权制度,学术理论对配偶权问题的争议颇大。分析配偶权概念的内涵和处延是探讨配偶权问题的关键。配偶权内涵的界定与配偶权意识的萌发有很大关系,且需要确立一定的定义标准。配偶权应能体现这项权利形成的原初价值和夫妻关系的本质内容。我国未来民法典中的配偶权应当包括同居权、贞操权及生育权三项具体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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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少敏 《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2014,(5):85-86
配偶权在调整婚姻家庭关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目前我国婚姻法尚未确立配偶权制度,配偶权的立法过于概括,结构缺乏系统性,内容存在缺漏,保护机制不完善。实践中,应建立系统的配偶权体系,补充配偶权的立法内容,完善保护配偶权的法律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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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产党员(沈阳)》2017,(10)
<正>2016年4月18日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在上海先行试点的基础上,继续在北京、广东、重庆、新疆试点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迄今已运行一年时间,取得了重大进展,推动全面从严治党迈上了新台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