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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调解中,案外人有必要获得法律救济。其中,程序法上的救济极为有限且依赖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有必要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的形式增加案外人直接申请司法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途径;完善执行异议制度甚至考虑将其改造为执行异议之诉,通过将对各种执行依据的审查都纳入诉讼构造的方式,加强事后审查法官纠错的职权。同时,主张作为调解基础的实体合同无效进而仲裁调解无效或者仲裁欺诈侵权损害赔偿,也是实体法上的可行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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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制度是民法总则的重要内容.各种时效制度在性质和功能上有同一性,应于总则中统一规定.这也是有立法例的.时效制度的设计,应考虑相互间的协调、衔接.民法总则草案规定了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还应当规定取得时效和权利失效期间.时效制度的构建应注意内部规则的协调.诉讼时效期间是权利人请求法律保护的法定期间,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经受理进入诉讼程序或仲裁程序的,不发生诉讼时效期间的重新开始,而发生诉讼时效期间的终结.权利人保护权利的请求并非全受诉讼时效限制.人身权的保护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权利人请求保护的权利有关基本生存利益以及涉及他人利益的,权利人的请求也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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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并无宪法诉讼制度,宪法确认和保障的平等权和言论、出版、结社、宗教信仰自由等公民基本权利仍没有具体法律予以落实,公民宪法基本权利的司法救济还存在诸多障碍。在我国法制环境还很不成熟的情况下,公民宪法权利的司法救济途径可通过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救济途径保障公民宪法权利。但建立宪法诉讼制度,宪法诉讼救济保障将是最后的一道救济防线,这也是我国实现宪政的必由之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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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并无宪法诉讼制度,宪法确认和保障的平等权和言论、出版、结社、宗教信仰自由等公民基本权利仍没有具体法律予以落实,公民宪法基本权利的司法救济还存在诸多障碍。在我国法制环境还很不成熟的情况下,公民宪法权利的司法救济途径可通过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救济途径保障公民宪法权利。但建立宪法诉讼制度,宪法诉讼救济保障将是最后的一道救济防线.这也是我国实现宪政的必由之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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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对外商事、经济活动的不断发展,难免要发生由于合同而引起的形形色色的争端.解决争端的途径,按照目前国际上的习惯,不外采用司法救济、仲裁(包括依法仲裁和友谊仲裁)和调解等三种方式.除友谊仲裁和调解毋须以任何法律的规定为依据外,提起诉讼也好,提交仲裁也好,无不牵涉到法律适用问题.当前的实践趋势表明,争议双方往往不愿求助于司法救济而宁愿采用程序上较为灵活的仲裁手段.在涉外商事、经济合同中大都订有仲裁条款或另行订立单独的仲裁协议,对仲裁庭的组成,仲裁的程序或按照哪一常设仲裁机构或国际上制定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以及应适用的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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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法律程序的一种,仲裁司法审查程序同样是以救济权利为己任,但与一般司法程序不同的是,仲裁司法审查程序所救济的权利不是实体性权利,而是程序性权利,是仲裁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所应享有的程序性权利,这就是仲裁司法审查程序的本质所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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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反垄断法的实施一般由公共执行所垄断,但是,公共执行事实上却存在机构设置、公法责任等方面的局限性,因而反垄断法的实施不应由公共执行所垄断,还应引入私人执行,因为私人执行不仅是一种权利救济的途径,也是反垄断法的实施方式之一,有助于弥补和矫正公共执行的不足.在现行法律框架下,中国反垄断法私人执行可采取民事诉讼、仲裁、行政诉讼等三种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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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仲裁临时救济措施的决定与执行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仲裁临时救济措施的概念与种类在民事诉讼或仲裁中,于诉讼或仲裁程序开始前或者终局判决或裁决作出之前,往往存在证据被毁灭、财产被转移、诉讼标的物价值丧失等危险,从而对程序的进行以及终局判决或裁决的执行造成障碍,损害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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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目前执行拍卖程序中权利救济程序薄弱和救济途径缺失的现状,以司法合同概念为导引,解析了执行拍卖的概念、基本内容及法律特征。并以此为基础,明确了执行拍卖救济程序中的权利主体和权利内容,提出了补正拍卖瑕疵、撤销拍卖委托、撤销拍卖结果等几种救济权利的基本途径。力图通过理论研究和实践分析的结合,促进我国建立完善的执行拍卖程序中的权利救济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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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强制执行系当事人借助国家公权力实现其经法律所确认的特定的私法上的权利义务而形成的制度。执行救济在执行法律制度中有重要意义 ,没有执行救济就无法实现民事执行的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 ,一种无法诉诸法律保护的权利 ,实际上就根本不是什么法律权利。“人类的权利自始就是与救济相联系的 ,当事人脱离了盲动或依附而获得了一定权利时 ,也必有与之相适应的救济制度相随。没有救济可依的权利是虚假的 ,犹如花朵戴在人的发端是虚饰。”〔1〕“救济就是纠正、矫正或改正已发生的或业已造成伤害、危害、损失或损害的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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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制度指向两类执行依据,分别是公证债权文书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制度既是对两类执行依据的司法审查,也发挥了执行救济功能。但不予执行制度理性应受质疑。一方面,不予执行制度对公证债权文书是否成立、仲裁裁决是否有效的审查,与执行立案程序的审查内容一致,造成了二者的功能重叠。另一方面,不予执行事由指向的公证债权文书不成立、仲裁裁决无效情形,都属于执行依据不合法。由于执行依据无法表征基础权利存在,对其执行应当属于不当执行,而不予执行制度内置的却是对违法执行的救济逻辑。因此,不予执行制度应予废弃。取而代之的应是,在立案审查阶段廓清执行机关的审查范围,对执行依据应当前置审查、实质审查、一段审查,并充实执行立案程序的调查方法;在执行救济阶段则应回归对不当执行的救济逻辑,将执行裁决救济重置为诉讼救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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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作为非诉讼权利救济方式越来越受到人们地重视,但批判性地考察现行仲裁制度的发展情况可以看出,制约其发展的瓶颈性问题仍然存在,即仲裁的公信力问题。克服制约因素的根本在于强化仲裁制度民间性的本质属性,防止仲裁的司法化、行政化,以及泛仲裁化等倾向,增强仲裁的公信力和竞争力,从根本上解决制约仲裁发展的瓶颈性问题,提升仲裁在整个权利救济体系中的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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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不仅是纯粹的经济、技术意义上的要约、承诺与履行,还是个别理想与社会理想实现的手段。商务诚信不仅具有道德说服意义,而且具有法律保障。电子商务合同的违约归责原则和违约救济是维护电子商务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当电子商务合同得不到实际履行或完全履行,权利方的权利受到侵害或得不到保障时,权利方有权寻求法律保护,依法请求仲裁或司法等有关机关予以救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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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希腊谚语说:"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实际上,部分法律权利的行使是有期限的,超过法定期限就无法再通过诉讼等方式主张权利。在劳动争议纠纷中,就存在着"仲裁时效""起诉期限"以及"申请时限"等相关期限规定,劳动者一定要在法定期限内及时主张权利,防止出现"过期作废"的情况。离职2年后要奖金超过仲裁时效难获支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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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政府采购合同权利救济途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政府采购合同的权利救济途径在世界各国和国际组织主要有询问、磋商、质疑、公证人怂监管和调解、行政复议、诉讼等程序;我国的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合同的权利救济规定了询问、质疑、投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程序,但还有不足;我国的政府采购法在政府采购合同的权利救济方面应当完善,以便于在法律上使之更加完善,在实践中能够得到落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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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处理环境纠纷的实践中,虽然各种诉讼外解决环境纠纷的方式纷纷涌现,协商、调解、行政处理、仲裁及其混合机制在现代社会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大,但是由于环境纠纷的特殊性,诉讼作为最后的、最权威的救济途径,在环境纠纷解决中仍占据着不可动摇的优势.然而,由于相关法律制度的缺失,诉讼在环境纠纷解决机制中所发挥的作用可谓微不足道.与我国环境纠纷呈逐年递增趋势相比,环境诉讼并未呈现出相应的增长.为此,有必要通过扩张原告资格、构建公益诉讼、确立团体诉讼等途径,完善环境纠纷诉讼制度,以有效保护民众的环境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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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类型化模式比较与选择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诉讼法学领域,类型化是最基本的研究方法之一,其目的在于按照一定的标准对社会纠纷进行归类总结,从而为相应诉讼救济途径的设计或诉讼体系漏洞的弥补奠定社会实证基础。尽管两大法系国家的法律传统、社会背景、诉讼体制迥然不同,甚至连公法救济的法律称谓都相去甚远,但是,如果站在功能主义的立场,人们就不难发现,按照一定的标准对行政诉讼进行精细分类进而为权利遭到侵犯的民众提供完整而有效的法律保护,业已成为各国行政诉讼制度共同的发展规律。〔1〕鉴于我国当下行政诉讼非类型化和行政诉权保护不利的严酷现实,近年来,学界开始关注类型…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