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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997年《刑法》第18条是关于精神病人刑事责任的规定,与1979年《刑法》第15条相比,修订补充的内容有三点:一是增加了精神病人不负刑事责任的条件,即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必须“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才不负刑事责任。二是规定了对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障碍者,“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三是承认了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这一等级,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  相似文献   

2.
根据刑事诉讼原理和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判决只有两种形式,即有罪判决和无罪判决。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六)项和第(七)项规定:被告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笔者认为,对因不满十六周岁或精神病人而不予刑事处罚的被告人,应当宣告无罪,不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首先,以判决形式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违背了刑法规定。我国刑法第五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相似文献   

3.
1998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第 (六 )项和第(七 )项分别规定 :“被告人因不满十六周岁 ,不予刑事处罚的 ,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 ;”“被告人是精神病人 ,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 ,不予刑事处罚的 ,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对此我们不难看出 ,该两项规定意味着人民法院在一定情况下对刑事被告人可以作出除有罪与无罪判决之外的不负刑事责任的第三种性质的判决。笔者认为 ,这两项规定…  相似文献   

4.
2013年开始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增设了"依法不负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初步构建起了强制医疗程序的基本框架,但还存在适用对象过窄、适用条件模糊、司法精神病鉴定启动垄断、检察监督不具体、审判程序不全面等问题。因此,应当借鉴国外相关领域有益的经验,秉持保卫社会与保障人权并重的精神,对我国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予以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5.
来稿摘登     
《法学》1995,(3)
羁押不负刑事责任 的人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17条第2款规定:“依照刑法第14条、第15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对不满十四岁的人,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犯杀人、重伤、抢劫、放火、惯窃或者其他严重破坏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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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我国刑法第15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首次对有关精神病人和醉酒人刑事责任能力的立法。司  相似文献   

7.
正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将强制医疗纳入了司法轨道,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免受精神病人的侵害、让精神病人得到妥善处置提供了司法依据。本文结合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太原市首例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案,总结办理该类案件的一些经验做法,同时提出精神病人强  相似文献   

8.
李长城  陈怡 《法制与社会》2012,(28):230+233
14岁以下少年不负刑事责任存在缺陷:不符合少年犯已具备一定刑事责任能力的现实,不能实现刑法的保护功能.以少年的心智成熟状况、理解判断能力为标准,少年犯应当承担适当的刑事责任.我国应当规定少年犯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为12岁,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建立相应的刑事责任体系,扩大收容教养等强制性矫正措施的适用.  相似文献   

9.
我国刑法第十五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不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明确规定了无责任能力和有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不承担和应承担刑事责任的法律标准。但对鉴定结论为有部分责任能力(或称限制责任能力)的精  相似文献   

10.
我国刑法第十五条规定了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精神病人在不能辩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不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几年来的司法实践证明,这一规定对于正确掌握对社会造成危害的精神病人有无责任能力,防止对精神病人的错判错杀起到了较好的作用。但是由于刑法条文规定的比较概括,而司法实践中有关精  相似文献   

11.
陈毅炜 《犯罪研究》2017,(6):102-105
根据我国《刑法》第18条的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后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在办理刑事案件中,认定当事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是否患有精神病,对决定是否追究其刑事责任以及承担刑事责任的大小起重要的作用.同时,因为批准逮捕的条件之一是有犯罪事实且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而精神病人作为刑法规定的限制行为能力或者无行为能力人,是要从轻减轻处罚甚至不负刑事责任的,对于不负刑事责任能力的对象适用逮捕强制措施也是违背人权保障要求和刑诉法相关规定的,因此,在羁押强制措施适用过程中,对可能患有精神病的在押犯罪嫌疑人及早进行精神病鉴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司法实践中,由于对犯罪嫌疑人在作案时的精神状态确定比较复杂,情况也多种多样,往往需要经过一段时间的鉴定工作才能得出结论,而这段时间的长短与鉴定委托单位提供的材料、鉴定人员的能力水平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表现以及病情等多种因素密切相关,而非办案机关所能控制,为满足精神病鉴定结论需要慎重作出的需要,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但在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办案机关滥用精神病鉴定,以合法的形式掩盖不当甚至非法目的的情形,需要我们予以重视.  相似文献   

12.
假想防卫行为具备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的特征,包括对事、对时和对人的防卫三种情况。假想防卫不构成故意犯罪。假想防卫有可能构成过失犯罪,有可能不负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3.
目前,如何理解我国刑法上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以及精神病人在何种情况下不负刑事责任等问题,无论在理论上或实践上都存在某些意见分歧。深入地研究这些问题以求得比较一致的认识,或者使对问题的认识进一步深化,无疑是非常重要的。本文仅就管见所及,谈一些粗浅的看法,请同志们批评指正。  相似文献   

14.
一、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根据刑法规定,一个人只有达到了一定的年龄,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才能对他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没有达到一定年龄的人,对他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刑法这样规定,是因为幼小的儿童或少年,还不能了解或不完全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和社会政治意义,还缺乏判断力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他们有时做出某些错事,往往是年幼无知或受坏人引诱教唆所致,对他们是教育问题,而不是惩罚的问题。  相似文献   

15.
精神发育迟滞是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中的精神疾病之一,亦称“精神发育不全证”、“先天性痴呆”,是智能的先天失常,即以脑发育不全造成智力低下为临床特点的一组精神病。在司法实践中,精神发育迟滞犯罪的案件已萎见不鲜。根据司法精神病学的司法鉴定,重度、极度患者为完全没有责任能力,因而法律上不负刑事责任;轻度患者一般具有责任能力,只要其具备了构成犯罪的要件,又无法律明文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情况,就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中度患者,他们的智力有明显障碍,不能适应较为复杂的环境,对事物的辨认能力和自控能力有不同程度的削…  相似文献   

16.
除年龄影响人的责任能力以外,精神障碍也会影响到人的责任能力之有无及程度,并进而影响到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之有无及轻重.对精神障碍人的刑事责任能力之有无及程度,当代少数国家立法例采取“有刑事责任能力”与“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两分法,多数国家的立法例或司法实务采取“完全刑事责任能力”、“限制(部分、减轻)刑事责任能力”、“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三分法.我国刑法第15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不负刑事责任”,此为“无刑事责任能力”;第15条第2款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  相似文献   

17.
精神发育迟滞是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中认定的精神疾病之一.亦称“精神发育不全症”、“先天性痴呆”,是智能的先天失常,即以脑发育不全造成智力低下为临床特点的一类精神病。在司法实践中,精神发育迟滞的人犯罪案件已屡见不鲜。根据司法精神病学的司法鉴定规则,重度、极度患者为完全没有责任能力,因而法律上不负刑事责任;轻度患者一般具有责任能力,只要具备了构成犯罪的其它要件,又无法律明文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其它情况.则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中度患者,他们的智力有明显障碍,不能适应较为复杂的环境,对事物的辨认能力和自控能…  相似文献   

18.
我国《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它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第3款规定,对正在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故此,我国刑法将正当防卫分为一般正当防卫与特别正当防卫两类,两类正当防卫的对象即侵害行为的范围是不同的,需要分别加以研究。  相似文献   

19.
期待可能性理论研究诸失误之匡正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李立众 《现代法学》2004,26(3):93-97
期待可能性理论有其一定的理论脉络。在我国,不注意中外刑法理论体系的差别,生搬硬套或者误用期待可能性理论的现象比较严重。如有论者主张无期待可能性是我国刑法中无刑事责任能力人与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的原因,有论者主张期待可能性在我国是刑事责任能力的一个要素,有论者认为期待可能性理论属于刑事责任论的内容,有论者认为应以期待可能性理论来完善我国的罪过理论等等。以上诸观点,在现行刑法理论体系之下,都值得匡正。  相似文献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人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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