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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生活(青海)》2000,(3):19-19
要进一步落实和深化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省(部)、地(厅)级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凡有不符合此项规定的领导干部,必须如实地向党组织报告并予以纠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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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部生活》2000,(3)
近日召开的中纪委第四次全会,对反腐倡廉作出新的部署:第一,进一步落实和深化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继续执行《廉政准则》和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有关规定,重点抓好几项工作:(一)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不准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谋取非法利益的规定。省(部)、地(厅)级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凡有不符合此项规定的领导干部,必须如实地向党组织报告并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该领导干部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给予其组织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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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产党员(沈阳)》2016,(18)
正四川省委办公厅日前印发通知,对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作出规范。省级领导干部的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本省经商办企业。省管正职领导干部的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或者业务范围内经商办企业,不得在本省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其他领导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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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近日出台规定,严禁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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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影 《四川党的建设(农村版)》2016,(9):9-9
正日前,四川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巩固发展良好政治生态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提出进一步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巩固发展良好政治生态的十条具体措施,包括省级及省管正职干部配偶一律不得经商办企业等。《措施》对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作出规范。有违反相关规定的,由领导干部督促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退出所从事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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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产党员(沈阳)》2015,(11)
<正>日前,上海市委公布新规,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规定包括:市级领导干部配偶不得经商办企;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领导干部管辖地区或业务范围内经商办企,不得在本市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等。官员家属违规经商,近两年已成为中央巡视组反映突出的问题之一,其实,这个问题由来已久。1985年以来,中央就曾多次发文,陆续出台类似规定。不过,上海如今的新规胜在更为细致、扎实。从条文来看,不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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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谋取非法利益的现象不断增多,已成为一些领导干部违纪违法的一个突出问题。一、表现形式一是当后台。领导干部的特殊身份和地位往往成为其配偶、子女所办企业的无形资本,领导干部则有意无意、自觉不自觉地充当了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的“保护伞”和“铁后台”。有的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之所以能够心想事成、大发横财,主要是靠领导干部撑腰打气,当后台,依仗种种特权,从经营中谋取超额利润。甚至还为配偶、子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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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人就是要动真格的原嘉峪关本人大副主任马万江同志和省冶金厅副厅长刘筱生同志违反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规定,受到党纪处分,完全是咎由自取。党中央、国务院不准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或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亲友经商办企业牟取利益提供任何优惠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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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纪检监察、检察等执纪执法机关查处的一些大案要案表明,严重违反党纪国法,为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提供方便牟取非法利益,已经成为少数领导干部以权谋私的手段之一,也是导致干部本人“中箭落马”的一块沉重的坠脚石。据前不久浙江省党风廉政建设问卷调查,有22%的被调查者认为领导干部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谋利是当前消极腐败三个突出问题之一,足以证明这个问题已经发展到了必须引起我们高度重视的地步。 掩耳盗铃的伎俩 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之便,为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牟取利益提供方便的行为,在表现形式上层管导真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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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6日,在省纪委第三次全会上,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李虎林同志提出,2000年的全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要继续坚持反腐败斗争三项工作格局,切实贯彻从严治党的方针,以改革创新的精神,坚持标本兼治,加大监督力度,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取得新成效。李虎林说,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要抓落实。要继续贯彻《廉政准则》和中央“八项规定”,突出抓好以下“六个不准”的落实:1不准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以及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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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产党员(沈阳)》2003,(4):12-12
(一)抓好廉洁自律规定的落实,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从政行为 针对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重点抓好以下工作:(1)领导干部不准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2)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不准收受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规定。(3)继续落实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从业的有关规定。对放任、纵容他们违纪违法的,要追究领导干部的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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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来,党和政府一直在努力避免和着力打击期权腐败行为。
在党纪层面,早在2000年,中纪委就有“三年两不准”的规定,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准接受和代理与原任职务相关的企业活动。2004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将“三年两不准”的主体扩大到地方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及政协。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