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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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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胡小青 《经济与法》2002,(10):42-43
代理指行为人为了他人的利益而实施的法律效果归属于他人的法律行为。代理是意思自治的合理扩张或补充,其目的是要使本人能够通过他人的行为与第三人发生权利义务关系,或者变更、消灭与第三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大陆法系国家,代理属于法律行为的范畴,《德国民法典》就是把代理制度归于法律行为一章之中。而在英美法系国家,由于不存在民法这一基本概念,更不用说抽象的法律行为理论,因此代理是一种独立的法律制度。本文拟就两大法系代理制度的区别作一点粗浅的论述。  相似文献   

2.
“本人身份不公开的代理制度”是英美代理法中特有的制度,集中体现了两大法系在代理制度上最为精髓的不同法律文化传统。对这一制度的深入研究对促进我国未来民法典的相关制度设计以及现实民商事交往的发展不无意义。本文详细阐述了“本人身份不公开的代理制度”的内容,并集中从理论上比较分析了这一法律制度本质所在和法统所系,进而勘查优劣,结合我国情况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3.
物权行为理论肇始于德国法儒萨维尼对法律行为理论的再发展,是一项存在较多争议的法律制度。在我国,随着制定民法典进程的加快,对此问题的研究也更加的深入,并对是否应采用物权行为理论产生了两种对立的观点。  相似文献   

4.
代理授权行为法律地位辨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邓海峰 《法律科学》2002,36(5):83-89
代理授权行为是代理法律关系的核心要素之一,对其法律地位的不同认识将直接影响到代理行为的效力。在与此相关的各种学说当中,主张代理授权行为具有独立地位的无因性理论更具有可采性。在制定民法典时,建议以其作为完善我国代理立法的理论基础。  相似文献   

5.
民法典的编纂不仅仅是私法领域的一场革命,公私法的关系以及公法的发展和完善都必须纳入民法典编纂的视野,否则我们将步入理想主义的误区,民法典的制定及其实施也必将陷入困境。一部民法典能否达到我们期望的效果不仅要考究法典本身的制度安排,更要将法典放在整个法律体系和法治环境之中。只有协调私法与公法的关系才能制定一部完善的民法典并从根本上扫清民法发展的障碍。  相似文献   

6.
民法典: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础——专家学者谈中国民法典的制定编者按]党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目标,制定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法典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础。在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有...  相似文献   

7.
《现代法学》2015,(6):41-58
民法典不是一种简单的文本设计,而是一种理念、一种精神、一种文化,是抽象提炼的一些适用于所有社会主体的带有基础性的普适性规则。民法典的编纂与其说是一种重大立法活动,毋宁说是一种重大的国家政治行为。民法典制定的目的不应是单纯地为了填补法律体系上的缺失,更重要的应是利用民法典自身的丰厚文化意蕴和强大辐射功能,提振中国的法治文化和法治精神。民法典的制定必须有明确的法律精神、法律理念和法律价值作支撑。民法典应是公民权利的圣经,是公民基本行为的路引与航标,是一国民族精神和民族文化的体现和升华,是国家现代法治的主要载体。民法典的内容应以基本性、人本性、普遍性、典型性、重大性、稳定性和代表性作为设定条件。民法与商法的基本分工是:民法是调整商品经济的基本法,是市场经济的前置性法律;商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在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在民法典编纂的技术路径选择上,基于节约立法成本和考虑社会的可接受程度,与其草率冒进地制定一部全新的民法典,不如在充分总结《民法通则》适用经验的基础上,对既有的较为成熟的《民法通则》进行扩充、改造和升级,将民法典打造成《民法通则》的升级版或2.0版。  相似文献   

8.
现代意义上的代理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产物,早在1900年德意志帝国民法典第一次在他的条款中确立了法人制度和代理制度。过去,我们的教科书把法律行为和代理并列分述,是沿用了苏联的先例,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民法典,如1964年的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民法典、1975年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民法典,也都是把法律行为和代理分别成章的。我国的《民法通则》第四章是“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即把法律行为和代理安排在一章。我们认为,这样编排是很科学的。一种制度,一种关系,不论其地位轻重,内容多少,只要独具一格,就要分立成章,显示其相对的独立性。然而,代理不过是法律行为的一种特殊形式,首先,被代理人授权代理人的目的,就是要其代替自己去实施法律行为,而代理本身就是一种法律行为;其次,代理行为的合法性及其限制等等,都要以法律行为各条规定作为自己的准则,也就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准则,是代理的前提。《民法通则》这样安  相似文献   

9.
物权行为理论肇始于德国法儒萨维尼对法律行为理论的再发展,是一项存在较多争议的法律制度。在我国,随着制定民法典进程的加快,对此问题的研究也更加的深入,并对是否应采用物权行为理论产生了两种对立的观点。  相似文献   

10.
论代理制度的适用范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隐名代理,指享有代理权的代理人,以代理人身份或仅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发生表意行为,而该行为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制度。一般而言,隐名代理是与显名代理相对应,其属于英美法系代理制度的主要分类。在大陆法系的代理制度中,如德国、日本等民法典均强调代理必...  相似文献   

11.
民法典的编纂不仅仅是私法领域的一场革命,公私法的关系以及公法的发展和完善都必须纳入民法典编纂的视野,否则我们将步入理想主义的误区,民法典的制定及其实施也必将陷入困境。一部民法典能否达到我们期望的效果不仅要考究法典本身的制度安排,更要将法典放在整个法律体系和法治环境之中。只有协调私法与公法的关系才能制定一部完善的民法典并从根本上扫清民法发展的障碍。  相似文献   

12.
已有法治标准理论,缺乏对法律内在性规制能力及其在法治中基础地位的应有认知.借鉴哈特提出的法律规则内在性理论,可以提出一种更能契合和支持当代法治中国建设实际的法治标准理论.这种理论将法律内在性规制能力作为法治标准的基础和核心指标,同时还包括法律强制性威慑能力、柔性用法回复良性社会关系的能力、依法追究严重违法犯罪行为法律责任的能力以及有效防止和救济用法造冤行为的能力等指标.这种理论,可以有助于我们将法治理念和制度建设一体推进,更有针对性地凸显法治的重点和难点,更明确地认知法治的主体力量,有的放矢地构建良法的文本和制度,落实法律内在性及其规制能力的制度,实现实质法治和形式法治有效统一的良法之治.  相似文献   

13.
伴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以及我国法律体系的构建、制度的完善,我们不难发现,间接代理制度在我国的缺失,是我国的代理体系理论及实践中存在的重大不足,间接代理自身的理论价值、实践价值亟需我们在民商法体系中从新构建代理制度.本文作者通过对两大法系间接代理制度的比较,以及对间接代理制度的价值考察,提出在我国构建间接代理制度并完善的目标.  相似文献   

14.
职务代理是一项传统的商事代理制度。职务代理权源于被代理人的意定授权,但其范围和类型受到法律规定的限制,被代理人承受职务代理行为的效果是法律规定的结果。我国《民法总则》第170条系以民商合一理念为指导,首次在民法典总则编中明确规定了职务代理规范。在制度功能上,该规范有助于统一司法裁判。但基于职务代理制度的商事属性,该条第1款的适用范围需被限缩,与职务代理有关的商事登记制度还需完善,职务代理权类型还需细化。同时,该条第2款是职务代理制度的特殊规范,适用时应注意它与表见代理和普通无权代理的区分。未来可在《商法通则》中通过建构统一的商事登记规范和对职务代理权的类型化处理,完善职务代理制度。  相似文献   

15.
持续性代理权制度是英美法系的一项成年人监护制度。本文将美国持续性代理制度与我国委托监护、委托代理制度相比较,可以看出该制度的优越性在于它能保护残障者和高龄者的权利,同时也充分尊重了他们的意志,而我国却缺乏相应制度设计。因此在制定民法典前夕,建议能设计该项制度以弥补缺陷。  相似文献   

16.
1995年11月9日,《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民法典》①颁布。越南是我国的亚洲近邻,其历史传统。杜会制度、人情风俗、道德习惯、经济社会发展程度与我国颇为接近。目前,我国民法典制定工作已得到立法最高决策者的首肯,民法学界对未来民法典中应设置的法律制度的论证工作正在进行。《民法通则》中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是学者质疑较多的制度之一。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本文着重对《越南民法典》未成年人监护制度进行分析研究,以期能为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立法完善提供一些经验。一、《越南民法典》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内容《越南民法典》在总则…  相似文献   

17.
习近平法治思想中蕴含丰富的法典化理论,适时把可以并能够编纂成法典的法律尽可能编纂成法典并加以实施是其重要内容.习近平总书记以民法典的颁行为契机,以我国法律的法典化为目标,对法律的法典化问题作了充分、科学的表达.习近平总书记的这一理论内涵丰富、意蕴深刻、逻辑严密,富有中国特色,其中的核心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中国共产党长期重视民事法制的制定与实施、民法典的颁布与实施具有重大意义、民法典为以后法律法典化提供了良好的范例等.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法典化理论必将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与全面依法治国中产生重大影响.  相似文献   

18.
现今中国民法典编纂借鉴德国民法典的几点思考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当代中国,包括大陆、台湾和澳门的法制实际都是在借鉴和继受大陆法系法制,特别是德国法制的基础上建立的。无论从法律传统还是从现实情况看,我国目前正在进行的民事立法及将来的法典编纂没有特别的理由偏离这一既定取向。当然,这并不排除在具体规则和制度上借鉴吸收英美法系法制内容,以补充和完善整体法制。在此过程中,有两个基本而重要的制度及其理论直接涉及德国法制,即:民商分立和物权抽象原则。根据历史和现实的考察以及对民商法特征的分析,我国未来的民法典编纂仍应采取民商分立的模式,而且这实际已是一种现实。至于在德国国内始终存在很大争议的物权行为理论或抽象原则,我们则不应完全照搬,而要从中寻取启发,在此基础上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和我们自己的思路,建立一种较容易理解、较接近实际生活和便于操作的物权理论及其相应制度。  相似文献   

19.
本文结合法治理念来论证法律监督权的结构、特徵及其合理性,并将数学中的“华达哥拉斯定理”或分解因式原理移植到分权理论中来。通过中美两国法律监督权制度的比较,结合美国立法经验和中国实际,提出完善中国法律监督制度的方略,建议制定统一的《法律监督法》。  相似文献   

20.
关鹿凝 《行政与法》2002,4(12):50-51
一、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起源有关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最早始发于德国,1861年,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在其主编的《耶林法学1861年报》第卷中发表了题为“缔约过失、契约无效及未4臻完全时之损害赔偿”一文。他的这一“法学上的发现”,有利的冲击了传统的合同法理论,也影响了《德国民法典》的制定。自此以后,包括《瑞士民法典》、《希腊民法典》、《意大利民法典》、《以色列统一合同法》及我国台湾民法典等在内的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肯定了这一制度,后《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也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在我国,对于缔约过失责任制度,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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