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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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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章基于中国《行政强制法》的出台这一立法背景所掀起的“行政强制法学”再一次理论研究的热潮,注意到《行政强制法》将以“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两大类强制行为为规制对象,而准确划清这两大行为之间的界线直接关系到具体法律的适用,通过对中外行政强制的法律制度及理论学说的比较研究,有保留地肯定了以“基础行为与执行行为分合说”为基础的“期待当事人的自我履行”的划分标准.  相似文献   

2.
郝志红 《法制与社会》2013,(17):148-149
作为正当法律程序原则重要内容的"催告"制度,现行《行政强制法》将其明确规定为行政强制执行程序的必经步骤,这一做法符合现代法治国家关于行政行为民主化和合理化的要求,体现了立法者对程序法价值的重视。鉴于目前我国理论界对催告制度的研究尚为欠缺,本文对催告制度概念、特征、基本内涵、催告瑕疵及其法律救济等问题逐一分析,以期对该制度在实践中的正确运用发挥作用。  相似文献   

3.
行政强制与行政处罚关系的若干问题探讨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是同一范畴的问题,二者行为起因的同一性、当事人承受最终法律效果的同一性、行为模式的同一性、行为性质的同一性等决定了将它们划归为两种行为必然会造成行政立法和执法的混乱;二者是一种从属性的关系形态,以行政强制对行政处罚在实施手段上的补充、制裁量度上的补充、制裁阶段上的补充、社会效果上的补充等为证。据此作者提出了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合并立法,行政强制由行政主体自行实施、行政处罚多次适用等新的立法和执法思路  相似文献   

4.
关于行政强制若干理论观点的批判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行政强制是行政法上的一种基本制度 ,作为一种手段它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被广泛使用。然而 ,理论上对此问题的研究较为混乱 ,制度实践也表现出诸多困挠与冲突。基于这种现实 ,有必要对现有行政强制的若干理论观点进行评析与反省 ,从而为行政强制统一立法的定位与思路提供参考建议。一、行政强制界定与分类的欠缺及其重新认识对行政强制作出合理的理论界定 ,有利于我们对行政强制若干理论观点及其实践做法作出正确的评判。对行政强制 ,我们可以依两个标准 ,作出两种不同的界定 :一是以不同的主体(或行为性质)作为划分标准 ,将它与司法强制相区…  相似文献   

5.
论行政强制检查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行政强制检查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具有直接执行力 ,应受到法律的严格规制。我国行政强制立法应明确以下内容 :只能以宪法和法律设定行政强制检查 ;以比例原则对强制检查的行使予以实体限制 ;加强对行政强制检查的程序性监控 ;给受害人提供完善的救济途径和方式。  相似文献   

6.
在现代行政管理活动中,行政强制行为的灾施为势所必然。本文拟对我国现时的各类行政强制行为进行分析研究,以供参考于正进行巾的行政强制立法。一、行政强制行为的概念与种类比较一般的行政行为,作为行政权力的行使方式,均具有强制性质。但若细析,其强制性的反映又有不同。大抵可分两种情形:一是某些行政行为并非直接表现为强制,强制力仅作为促进保障该行政行为得以实施,或其结果得以实现的一种后盾。诸如,作出的行政决定、进  相似文献   

7.
非强制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依职权主动作出的,不以强制相对人服从、接受为特征的行政行为,包括行政指导、行政契约、行政奖励、行政调解和行政信息服务等类型.依法行政原则要求任何行政活动都必须在法律的框架之下运行,非强制行政行为也不例外.如何建立和完善非强制行政行为的法律调控机制,依然是当前行政法学的重要课题之一.为确保非强制行...  相似文献   

8.
禁止强制作为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我国《行政强制法》第43条规定了两种适用情形,但没有充分考虑实践中涉及弱势群体、公序良俗等情形.禁止强制原则体现出公民权与行政权、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博弈与平衡.不过,禁止强制原则的现有规定存在立法疏漏应予完善,增补规定也应有明确的制度设计.  相似文献   

9.
行政重复处理行为是指行政相对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在行政救济时效届满之后向法定机关再次提起处理的请求,行政主体重申原行政决定的行为。通过对程序重开制度和行政信访制度的分析,行政重复处理行为有多种表现形式,《司法解释》中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只是其中的一部分。并且行政重复处理行为的救济应当视具体情形来决定,行政主体依照法定申诉作出的行政重复处理行为应当具有可诉性。  相似文献   

10.
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是法律规定可供行政相对人选择的两种救济途径,二者应实现程序对接。不同当事人对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分别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应按照"受理在先"原则确定救济途径。行政相对人对复议机关作出的履行法定职责类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服的,应诉请原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而不能以复议机关为被告,要求撤销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性未经确认的,行政相对人不能提起单独行政赔偿请求。  相似文献   

11.
责令重做判决是撤销判决的一种附带形式,立法上存在适用条件过于宽泛;缺乏对重作内容、期限的明确规定;对违法重作行为、拖延重作行为的约束和制裁措施缺乏力度等弊端。建议把一般性规定改为例外性规定,并对其适用加以严格限制。包括明确规定适用重作判决的标准和情形、限定重作的内容和期限、加大对逾期重作和违法重作行为的规制力度。  相似文献   

12.
行政立法不作为既是行政不作为的新形态,也是行政立法违法的主要类型,其不作为违法之构成除应当具备立法义务之外,还必须客观存在着怠于履行立法义务之不作为状态,且已经逾越法定或合理期限。以法律文本为素材,深入解析行政立法不作为之违法构成要件,对于推进行政不作为的类型化研究以及限制行政立法权的滥用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相似文献   

13.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扩大之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姬亚平 《河北法学》2004,22(7):150-153
首先,分析了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存在的价值基础和确立原则,然后,分析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现状与确立模式上的缺陷,指出受案范围过窄已成为行政诉讼法的最突出的问题,应当使用概括式加上否定列举式重构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再次,主张将部分抽象行政行为和内部行政行为纳入受案范围,取消行政终局行为。最后,还应当从法律所保护的行政相对人利益角度、当事人角度和司法审查的内容等角度扩大人民法院的司法审查范围。  相似文献   

14.
行政复议机关能否以及在什么情况下应当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虽然我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此已有了明确的规定,但理论界还有不同的看法.完全肯定说与完全否定说均有明显不妥,而折中说相对而言较为合理但也还有弊端,可以考虑修改相关法条.  相似文献   

15.
王煜 《行政与法》2004,4(5):98-100
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行政管理理念的转变,行政契约发挥着越来越巨大的作用。但行政契约的救济制度一直都不甚完善。这导致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契约的参与性、民主性的信心下降,进而影响行政契约制度的进一步发展。这一方面是由于我国学者对行政契约理论的认识还不统一,它徘徊于民事契约和行政契约之间。另一方面,行政契约的双方性使我国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限制了其进入诉讼途径的可能。理论上为行政契约找一个合理的且与现行体制不相冲突的诉讼途径是十分必要的。  相似文献   

16.
程龙 《行政与法》2006,(3):86-87
行政机关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均属于行政立法行为以外的抽象行政行为,这类行为称为普遍性行政措施。作为法律实践策略,可以将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定义为行政立法行为,从而将其排除出抽象行政行为范畴。  相似文献   

17.
顾冶青 《河北法学》2005,23(4):116-119
行政不作为是程序上不为的行政行为,不包括单纯的实质不为。行政不作为可以分为合法行政不作为和违法行政不作为。合法行政不作为包括有法定免责事由的行政不作为和有法定不作为权利的行政不作为。违法行政不作为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要件、法定作为义务要件、不作为状态要件和主观要件,其法定的救济方法主要有确认违法或无效和责令履行法定义务。  相似文献   

18.
陈洪  邹雄 《行政与法》2005,(6):101-103
在我国环境侵权纠纷处理过程中,因果关系的鉴定始终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难题。为此,笔者设想建立一套环境侵权因果关系的行政鉴定制度,作为对现有法律制度的补充和完善。以充分发挥环境行政机关的技术和资源优势,更好地解决环境侵权纠纷。  相似文献   

19.
王新红 《河北法学》2006,24(11):83-87
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过于狭窄,不能满足经济法司法实施的需要,必须扩展.扩展的内容包括三个方面:诉讼标的应扩展到内部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非政府的公共管理行为;原告应扩展到授益行政中的利益相关者、潜在的利益受损者乃至公益代表;被告应扩展到非政府的公共管理者.  相似文献   

20.
Abstract

Two experiments examined the efficacy of an optional deadline lineup procedure for distinguishing correct from incorrect eyewitness identification decisions. The procedure involved briefly presenting the lineup, removing the lineup from view, then giving participants the option of either making an identification decision or viewing the lineup again. When compared with participants operating under a forced deadline (i.e. forced to respond after the brief presentation) or standard lineup instructions, the optional deadline procedure identified participants with an impressive probability of having made a correct identification when used with target-present lineups and biased instructions. With unbiased instructions, the optional deadline produced clear discrimination between correct and incorrect identification decisions for choosers and, importantly, also for non-choosers. Possible strategies for improving the efficacy of the procedure are suggested.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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