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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之后的《立法法》对设区的市实施的限量放权是我国立法体制的重大变化,也是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来力求走出中央与地方关系怪圈的最新探索.限量放权的重大改革举措,虽然为地方治理经验的法治化吹来一股清新之风,但也使迅猛推进的"模仿式"立法转而陷入尴尬的窘境之中.切实共享立法体制改革的制度红利,实现地方事务治理的法治化与规范化,必须准确把握地方立法限量放权的初衷与要点,从注重问题导向与民意担当的高度,着眼于"为谁立法"立什么法"怎样立法"等关键问题,均衡各方利益博弈,做好配套制度变革,真正使地方立法平稳过渡与有效承接,及早摆脱"模仿式"地方立法的时代困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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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创新对社会的发展起着巨大的促进作用,地方科技立法要促进科技创新的发展必须遵循科技创新规律,符合科技进步的内在要求。但目前地方科技立法与科技创新规律不协调的状况依旧存在,地方科技进步立法须作进一步完善,须充分发挥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加大投入,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鼓励可持续创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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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现行科技立法体系与其在全国科技战略布局中的重要地位并不适应,存在协调性、统一性不足,引领性法规缺位,科技创新规则的制度化程度较低,操作性不强,立法理念落后,对科技伦理和生态问题鲜有关注,具体的制度设计欠缺科学性等诸多问题。由此,明确北京市科技立法的基本任务,更新北京市科技立法理念,出台统领性的科技创新法规,完善具体科技法律制度,使得地方科技立法更好地为地方科技发展服务,都将具有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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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绿色评估"是将可持续发展理论纳入立法程序,从经济、社会、环境三个层面设置具体可行的指标体系,对各个领域的立法是否符合可持续发展的需求进行审查、评估,最终得以保障地方立法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各项需求,使促进可持续发展在立法中充分予以体现。通过对地方立法"绿色评估"的产生根源、主要框架、内容及未来的发展方向的分析,在立法程序中注入可持续发展理念,最终实现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双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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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科技立法属于国家科技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具有区域性、地方性,对国家科技法律起着细化、补充和完善的作用。我国现行的地方科技立法存在着诸多问题与缺陷,主要表现为可操作性差、体系松散、冲突、重复、落后于科技发展等。这些问题对于完善江苏省的科技立法具有很深刻的启示。因此,建立完善、先进的科技法律体制是实现江苏省经济发展的必由之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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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uis Harris 《Journal of Arts Management, Law & Society》2013,43(4):727-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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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儿利益的民事立法保护问题,一直以来都是学界争论的焦点和司法实践的难题,我国《民法通则》明确否认了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使其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缺失。当胎儿遭受不法侵害时,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其对加害人不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这显然违背了民法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不利于胎儿利益的保护。如果赋予胎儿损害赔偿请求权,则与我国《民法通则》相抵触。在这种情况下,立法者应当充分借鉴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研究成果和立法经验,广泛吸收学者先进的立法建议,采取附解除条件的总括保护主义立法模式,赋予胎儿民事权利能力,以强化对胎儿利益的民事立法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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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一体化是使城乡在经济、社会、文化、生态等各方面协调发展的过程,系统庞杂、内涵丰富。检察机关服务城乡一体化既是法治的基本要求,也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体现和“三项重点工作”的落脚点。当前,在城乡一体化进程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因此,检察机关应在完善组织机构、履行检察职责、健全工作机制等方面不断探索,为城乡一体化的发展提供切实可靠的法律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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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vid M. Rabban 《Law & social inquiry》2003,28(4):116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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