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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理性的纯粹化催生了生态风险的社会化,内生于此的风险预防原则因具有突破传统意义上“生态环境无损害则无救济”思维范式的价值功用而在环境司法中获得充分的适用空间,其内在价值主要体现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视域下对救济性环境司法的“补充功能”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视角下对行政权在环境风险规制中主导地位的“督促功能”。目前,风险预防原则在环境司法裁判中适用虽已初具共识,但仍面临作为适用依据的体系性法律规则缺失、作为核心要素的“重大风险”的认定存在困境以及作为适用场域的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呈现“单轨制”运行特征等三重困境。为进一步发挥风险预防原则在环境司法中的作用,需要以环境保护法规定的预防原则为接口,塑造风险预防原则在环境法典中的文本表达方式;以风险预防原则在环境司法中适用的核心要素——“重大风险”为概念起点,完善“重大风险”认定的司法裁判规则;以确保司法权的谦抑性为前提,拓展风险预防原则在环境司法中的适用场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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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食品安全法之预防性原贝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风险预防的概念从环境保护法领域发展演绎到食品安全法领域,并成为了食品安全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这一原则针对食品安全问题的特点,明确了在科学不确定条件下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要理念。这不仅导致了食品安全制度空间的大大扩展,而且给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理念及手段提出了新的课题,从而也对传统的法律观念提出了挑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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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可划分为风险评估阶段、风险常态管理阶段、风险应急管理阶段。立足现有情况,建议前者以专家委员会为中心,采取分组讨论、综合决议的网状交流;中者围绕多中心,展开缩小交流、主动多次的网状交流;后者以应急工作组为中心,采取扩大交流、及时控制的树状交流。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应坚持普遍性原则与特殊性原则相结合,分阶段分别由专家委员会、市场监管部门以及二者共同实施监管。在食品安全风险交流过程中,应确保主体参与,明确主体作用;创新交流方式,完善双向交流;遵守相应原则,严格交流监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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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天水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9,34(1)
食品安全犯罪刑事政策应当是指由国家权力和社会力量双重介入,旨在运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食品安全犯罪行为和食品安全越轨行为分别予以惩治和预防的理念和策略。食品安全犯罪刑事政策的价值在于其是人权保障的需要,是基本刑事政策的具体化和以预防犯罪为指导原则。食品安全犯罪刑事政策内容应当包含前置法与刑法在食品安全犯罪治理中的地位以及刑法内部诸要素的关系两方面内容。食品安全犯罪刑事政策的选择根基在于风险社会的治理需求和知识分工的发展需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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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仍未建立起完善的婴幼儿食品安全风险防范机制,表现为立法不完善、风险评估机制不健全、分段监管的弊端未彻底纠正等。在大部制改革背景下,文章指出食品安全风险防范机制应兼顾科学性和民主性,以此为原则,逐步建立健全现行立法、建立多元化的评估机制、划拨风险防范专项资金、构建以常态化项目为主的监测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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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审视国际环境立法的风险预防原则,有利于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维护国际生态环境稳定性。为提高国际环境保护成效,应在风险预防原则基础上,创新风险预防措施、风险预防方法,以构建和谐、美好、健康、稳定的国际生态环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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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管制作为具有自身特点的政府管制的一种,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为:公共利益原则、法治原则、风险分析原则、全过程管制原则、预防原则、溯源性原则、透明原则、比例原则、共同治理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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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防范原则是20世纪70年代中期兴起的一项新原则,依据此原则,当某一行动有可能损害环境或人们的身体健康,即使二者之间不存在科学上的确定的因果关系也不得以此为理由不采取或延迟采取保护环境的措施。这一原则在国际上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适用,许多国家都为实施该原则专门制定了一些规范性法律文件。在我国进行循环经济立法的过程中,应当适用风险防范原则,建立风险防范保证金制度、环境风险信息收集和检测制度、环境风险证明责任转移制度等多项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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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论坛》2021,(11)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是我国生物安全领域第一部基础性、综合性、系统性、统领性的法律,以风险预防为基础性和统领性原则,具备强有力的风险防范功能,在制度、体制和机制意义上集中体现并全面贯彻了风险预防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规定的各项制度都围绕风险防控而展开,确立的生物安全风险回应措施覆盖生物安全风险活动与事件的全过程。除了全程控制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还确立了风险共治的防控体制,呈现中央统一部署、统筹协调,部委分工负责、协调工作,专家委员会建言献策,央地协同推进,社群广泛参与的整体格局,为风险预防工作取得实质成效提供了体制机制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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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存在一定的风险。现代社会中的风险具有不确定性以及多样性、广泛性和人为性的特点。与风险相对应的是安全,尤其是备受关注的公共安全。其中,与民生有着密切联系的食品安全由于发生的频次高、危害范围广、原因复杂、后果严重,更是考察政府职能的一个参照。在如此的背景下,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并完善风险预警机制、食品安全信息公布与通报机制、食品安全检验和检疫机制以及重大事故处置机制,以应对风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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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较小的犯罪未成年人适用非监禁刑是挽救并帮助失足未成年人的最好途径,它不仅可以矫正他们的心理和行为,也可以预防他们再次犯罪。但由于对非监禁刑价值认识不足、制度存在缺陷、司法环境困扰和部门衔接不畅等原因,我国对犯罪未成年人适用非监禁刑还存在适用比例、适用刑种、适用区域、适用属地等方面的差异。这些差异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相悖,增加了社会风险;与平等适用法律原则相悖,影响了社会稳定;与罪刑相适应原则相悖,侵蚀了司法正义;与预防犯罪的刑罚目的相悖,减损了刑罚功能。减少、纠正这些偏差,应树立少年司法理念、完善少年司法立法、建立部门衔接机制、探索多种矫正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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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5,(7):55-60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已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局长张勇2014年12月3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的抽样检验工作,适用本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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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风险社会为背景研究我国的食品安全犯罪,基本上成为我国刑法学界的一种通行做法。但是,由于我国的食品安全事故所体现的风险并非贝克所指称的风险社会中的“风险”,所以运用风险社会理论并不能解释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与此同时,对于我国食品安全犯罪频发的现状,风险刑法理论也不能提出有效的解决策略。因此,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研究应从风险刑法回归到传统刑法的道路上。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