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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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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阳 《法制与社会》2011,(5):254-256
在改造大自然与社会分工中人的地位和作用是最关键的,人的生命资格及其尊严也是权利最根本、最核心的幸福起点。生命的朴实无华更是恰好体现出了生命作为人类社会存在的基础性和实在性。因而,现代法治国家建设的目标是保障公民个人的权利,生命权的宪法保护则是其它权利保护的基础,只有通过完善对生命权宪法保护,才可能最终促进公民生命权真正有尊严地实现。  相似文献   

2.
评说速览     
统一死刑裁判标准保障社会个体权利死刑是剥夺人的最基本的权利即人格权、生命权的法律制度。生命权是人的一切权利之本,人的所有其他权利都是依附于生命而存在。我们不能脱离历史和现实的原因,否认当前死刑在中国得到保留的必要性,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在死刑的问题上无所作为。遵循人道原则,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以实现死刑在立法上的实质性削减、技术性削减和实际执行上的削减,将是可以作为的空间。  相似文献   

3.
人有无生命自主处分的权利是现代民主国家歧义很深但又无法回避的沉甸法治话题。在生命神圣标语逐渐消退宗教神学色彩的历史进程中,民众日益关注、重视生命的品质,无论是基于人的尊严的核心价值发掘生命权的实质内涵,还是通过找寻自我决定权的权属位置肯认生命自主权的法律存在,在一个人自由、自愿、真挚的主观状态下,自主处分、结束自己的生命,是个人主义价值倍受尊崇的国家社会中理性而务实的时代回应。  相似文献   

4.
生命权是一项神圣的、最重要的人权,是个人享有其他权利的基础,法律是生命权的重要保障。本文试对法律保护生命权的基础、我国法律应进一步加强公民生命权保护的原因以及我国生命权法律保护的急迫任务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5.
张莉 《中国司法》2007,(9):95-97
一、隐私权的主体隐私权的主体是人,是作为独立个体的自然人,自然人有情感和理性,需要法律保障其情感的安定、人格的尊严。在现代法治社会中,人与人之间彼此是独立而平等的,法律制度赋予其相同的权利。由于人的独立性,各自享有一定的活动空间,其生活样态和内容才不致与他人完全  相似文献   

6.
生命权被认为是一项不证自明的基于人之本性的天赋权利,此固有助于提升生命权的神圣性,但对尘世纠纷的解决往往并无助益。事实毋宁是生命权的内容与范围并非先验的、本质的存在,而是在制度性的论证管道中被逐渐塑造的。生命权的主体藉论证而扩张、生命权的内容藉论证而变化、生命权的保护藉论证由以纯生物生命为核心的绝对化模式走向"以生物生命为主、精神生命为辅"的双轨模式等足以表明此论不虚。总之,生命权通过论证而被型塑。  相似文献   

7.
“人的尊严”的法理疏释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人的尊严"是一种在法学上广为引用的哲学、伦理观念,它表明每一生活中的个人均为法律上自治、自由、自主的行为主体,法律的根本目的即在于保障人的尊严的实现。"人的尊严"有一个在历史上长期演变的理论发展过程,并最终率先在国际法律文件中得以确认。人的尊严有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个人主义与人格主义、正面的定义与反面的定义等多种理解方式,而在法律的具体意义上,人的尊严意味着人的神圣性、自主性,人是权利主体、义务主体、责任主体的统一。相对而言,国家在保障人的尊严方面,更多地是以"义务主体"的形式出现的。  相似文献   

8.
卢梭说:人生而自由。在我们看来,人同时也为自由而生。选择自杀大概也是追求死的自由的典型表现。可作为一种社会现象的自杀行为一直是社会纷争的话题,其焦点问题是:生命权属于谁?法律对于个人自杀行为较为苍白。那么,是不是由此推断出法律的沉默是一种无奈?或者是法律赋予了个体自杀的权利和自由? 目前社会自杀率的攀升,不得不使我们为之而忐忑不安,我们在审视“自杀”之外,能否对社会提点什么要求,或者在法律,或者在道德范围内给“自由”设置一个限数,那就好了。  相似文献   

9.
自分析实证法学派将生命权利化后,对于“生命权”性质的争论便从未停止。有学者支 持生命作为一种权利存在于民法,然而,“生命权”作为权利的属性值得怀疑:第一,“生命权”客体的 不确定性,导致其难以达到权利一般构成要件的要求,也就难以成为一种权利;第二,将生命权利化会 得出“自杀权”的合法根据,违反伦理及善良风俗;第三,侵害生命的损害赔偿范围不包括生命本身,而 是对于死者有密切关系的生者所受到的损失或者损害的赔偿,故生命权空有权利之名而无权利之实。 因此我国正在编纂的民法典不应将生命作为权利来对待,而应该将其作为一种受保护的特别利益。  相似文献   

10.
民法上的利益位阶及其考量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利明 《法学家》2014,(1):79-90
利益位阶是解决民事权益冲突的途径。确立利益位阶的规则,可以包括权利优于利益、公共利益优于个体财产利益、人格利益优于财产利益、生命健康权优于一般人格权等规则。在确定具体利益位阶时,如果法有规定,司法者应尊重立法者做出的价值选择。如果法无规定或存在漏洞,则需要裁判者以利益平衡为目的,综合考量系争利益与个人生命健康、个人尊严、社会其他成员,以及社会经济秩序等之间的关系,根据"实践调和"原则行使自由裁量权,对冲突利益的位阶进行排序,为解决利益冲突奠定基础。  相似文献   

11.
论一般人格权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尹田 《法律科学》2002,(4):11-18
以自然人的自由、安全和人的尊严为标的的一般人格权系从具体人格权抽象而来 ,表现了近代法制观念从注重财产保护发展到更为注重自然人人格利益的保护 ,表现了司法裁判为顺应时代潮流而对立法的超越和突破。一般人格权为自然人人格关系的法律表现 ,其保护对象为自然人人格利益之总和 ,具有解释、创造和补充立法上明定的特别人格权的功能。一般人格权的民法价值在于对人类自由与尊严的尊重和保护 ,而法人人格纯为法律满足经济生活需要而进行的法律技术构造 ,故民法就一般人格权所作的规定 ,仅适用于自然人而不适用于法人。  相似文献   

12.
汪志刚 《法学研究》2014,36(2):93-115
近现代民法体系所持的"人体为主体人格之一部"的立场系建立在传统人物两分理论基础之上,该理论虽有助于彰显人的主体价值和尊严,但在处理因人的活体、尸体、离体组织和基因的科技利用所生法律问题上,已显现出部分失灵和易加剧人体物性利用与人性尊严保障之间价值冲突的不足。人与物或人格与财产的区分并非绝对不容许因应时代变迁而作必要修正。通过逻辑的、价值的、实践的和法释义学的综合考量,理论上可以得出,有限地承认人体为物,并将"人体财产权"和人类作为物种享有的"类的人性尊严"纳入到人体法益构造体系之中,能较好地克服以上不足。在以公序良俗原则限制人体或其一部的利用和处分时,应建立和实践"人性尊严关联度原则"。  相似文献   

13.
魏东  蒋春林 《政法论丛》2007,2(4):48-53
法律的正当理性在于保护人的尊严、自由以及个人与社会生活中的实质性价值,引导社会生活和人类文明的健康发展。我国现行刑法关于奸淫幼女犯罪既遂的接触说标准,在根本立场上是非理性主义、重刑主义的表现,无论是从保护被害人的利益、被告人的人权、促进正常性行为方式和性文化的健康发展,还是从充分体现刑法立法的科学合理性、刑法的谦抑性等立场来说都存在诸多弊端。因此,应当在法理上、立法与司法实务上统一强奸犯罪(其中当然包括奸淫幼女犯罪)既遂的插入说标准,反对并废除奸淫幼女犯罪既遂的接触说标准。  相似文献   

14.
孔令驹 《河北法学》2004,22(6):90-92
"人性化"执法作为现代"法治"精神的文化抽象,蕴涵着十分丰富的价值内涵。其执法理念体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的法权要求,其执法运作是法制现代化的基本手段和目标归宿,其执法结果有助于社会人文警务力量的培植与提升。警务执法必须围绕"人性化"理念,开展相关可行性设计和制度安排。  相似文献   

15.
解正山 《现代法学》2020,(1):179-193
算法决策正成为经济与社会体系的一部分,一方面,它创造了显著的社会与经济价值,但另一方面,不公不义的预测或推断会损及个人自主与尊严从而使算法备受质疑。由于算法无法解决自身导致的妨害问题,且算法控制者与数据主体间存在明显的信息或权力不对称,因此,有必要赋予个人一项具体的数据权利——算法“解释权”,以强化其对于己不利的算法决策提出异议的权利,进而促进算法正义、保护个人自主与尊严。不过,利用“解释权”对抗算法妨害虽然必要但并不充分,其在技术上面临可解释性难题,且与商业秘密存在紧张关系。因此,算法决策需要统合规制,需要进一步增强算法决策的社会控制,优化算法应用监管。  相似文献   

16.
个人信息权和个人信息受保护权是两种相对立的模式,学界通常认为个人信息权赋予个人排他性的支配权,这与个人信息的公共性相矛盾。个人信息的公共性并不必然反对权利模式。一种广义的公共性包含着个人信息所负载的公共利益,个人信息的公开化也是网络时代个人和商业交往的必要前提,但这并不意味着要否定个人信息保护的权利模式。公共利益具有多样性,正是某些公共利益支持了权利。权利所蕴涵的主张权确保了人的尊严和自由,这也是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宗旨;个人信息受保护权做不到这一点,它不具有义务指向性。但在立法模式上,个人信息保护法要以义务性规范或禁止性规范为主,这是由网络空间个人信息的性质决定的。  相似文献   

17.
“以人为本”法律价值探究及其法治理念构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律上重要的不是原创性,而是是否合乎民族性。普遍的法观念的确认,是对法的概念的综合性认知。法观念的形成,是认知个体传统法律文化的综合体现,包括法的概念、法的生成及法律发展史。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对构筑现代意义之中国法治具有理论上的借鉴意义。故此,“以人为本”的价值观念,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之一种,在传承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同时,归因于自然法观念与人类进化及社会公益观念的和解。  相似文献   

18.
柯楠 《行政与法》2013,(1):94-100
社会权作为失地农民的一项基本权利,由于制度性根源、法律根源和公共政策根源造成了失地农民社会权的贫困,并且未得到宪法等法律的有效保护。从构建和谐社会角度看,加强失地农民社会权的宪法保障,以人为本是失地农民社会权宪法保障的哲学伦理学基础,阶层平等是失地农民社会权宪法保障的法理基础,人格尊严与个人自治是失地农民社会权宪法保障的人权法价值。失地农民社会权的宪法保障离不开宪法本身的完善和宪政制度构建的支持,实现失地农民社会权宪法保障是国家应尽的义务。  相似文献   

19.
《个人信息保护法》最终纳入“根据宪法”条款,表征着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在底层逻辑上的更动。民法学上权利与利益的区分保护原理,难以适用于整个合宪性法秩序。应将个人信息权确立为宪法位阶的基本权利,并以基本权利作为针对国家的主观防御权和辐射一切法领域的客观价值秩序的原理,协调个人信息保护的私法机制和公法机制。通过对人权条款笼罩下的通信权和人格尊严条款的解释,可以在学理上证立“基本权利束”性质的个人信息权。但其具体保护则应分别归入不同基本权利条款,作出区分化、差异化的多层次构造。个人信息保护的支配权思维有其局限,告知同意模式的式微是重要表现。应将个人信息权的规范目标调整为人格的自由发展,指向免于他人的人格干预。从支配权到人格发展权的思维转换,有助于规制对已收集信息的不当利用、破除“信息茧房”、缓和个人信息保护与利用之间的紧张,以及在“个人—平台—国家”的三方关系中有效保护个人的自决,同时为数据产业保留发展空间。  相似文献   

20.
单向“集体本位”是中国传统文化也是中国传统法的价值观。它经历了家族本位、国家本位、国家与家族本位、国家与社会本位、阶级本位等发展阶段。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特别是法律文化建设的深入进行,在社会意识形态领域逐渐形成了以爱国主义和以人为本为标志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社会主义法律价值观———“国家·个人本位”的酝酿和形成创造了前提。双向的“国家·个人本位”法律价值观标志着现代中国法律文化建设的价值方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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