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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政府采购合同的性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政府采购合同包括货物采购合同、服务采购合同和工程采购合同。就其性质而言 ,公共工程采购合同及由行政机关决定执行特定经济社会政策目标的货物采购合同、服务采购合同和其他工程采购合同为行政合同 ,其余为民事合同。从发展趋势看 ,作为民事合同的政府采购合同占较大比重 ,这并不意味着政府采购合同中行政合同种类可有可无 ,而是特定政府采购合同中公共利益优先的必然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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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合同的性质一直是颇有争议的问题,分歧主要集中在政府采购合同是普通的民事合同,还是特殊的行政合同。本文从支配政府采购的依法行政原则、政府采购合同的公益目的和政府在采购合同中的特殊地位进行分析,得出政府采购合同本质上是行政合同,而立法中的保守也是导致合同性质不明的重要原因之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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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合同是政府采购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本质是通过合同实现政府意志和社会公共利益。我国《政府采购法》将政府采购合同定位为民事合同,然而微观分析这一定位,其本质属性明显有别于民事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应属行政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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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政府采购活动的原则看政府采购合同的性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政府采购法颁布后,对政府采购合同的性质法学理论界存在着不同的认识,有人认为它是民事合同,有人主张它是行政合同。若要弄清政府采购合同的性质,应该从政府采购法确定的主要原则着手,因为政府采购法的原则直接影响并决定着政府采购合同的性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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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说对于政府采购行为的法律性质存在分歧。《政府采购法》虽然认定政府采购合同为民事合同,但也认识到民事行为理论无法涵盖全部采购活动,因而采取了分段处理的方式。但是,其对采购人选择供应商这一阶段的行为定性不明,导致设计的争端解决机制链条过长,效率低下。针对这一问题,其他学说如行政合同说、行政私法行为说和混合合同说均难以提供完善的解决方案。借鉴域外"二阶段理论"来定位政府采购行为是可取的改革方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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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采购资金来源公共性标准、非竞争性标准和企业经营项目的公共利益性标准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均属于政府采购的主体。政府采购合同与行政合同既有相似的地方 ,但也有十分明显的区别 ,不能认为政府采购合同就是行政合同。政府在政府采购合同中如违约 ,我们应当要求政府承担违约责任 ,但也要适当限制政府的责任范围。通过规定政府采购机关的注意义务、合理说明义务和对政府的忠实义务等 ,使政府采购机构的单方变更、解除合同时做出合理的说明 ,并对合同的对方当事人给予相应的赔偿 ,以此保护政府采购合同中对方当事人的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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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采购人的主体性质、采购资金的来源、采购目的、采购人的权利义务、采购程序等方面来看 ,政府采购合同属于行政合同 ,不同于一般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合同 ,因此不能一概适用合同法。此外 ,若适用合同法 ,在某些情形下不利于监督采购主体依法行政、有效保障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也难以解决采购者的赔偿或补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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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政府采购合同的法律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从根本上说,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公法还是私法抑或公私法造一问题取决于政府采购合同性质的认定,而学界关于政府采购合同的民事合同说、行政合同说、行政私法合同说等诸多学说.造成这类合同法律适用的不一,亟需厘清.在我国,根据行政私法合同说,政府采购合同应当总体适用《合同法》等私法,但又受《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等公法规则的拘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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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政府采购合同的法律性质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政府采购法》将政府采购合同定位为民商事合同,似乎是对政府采购合同在宏观上具有民商事合同的某些性质作了准确定位。然而,微观分析这一定位,可以发现它既未反映合同类型化的法制演进逻辑,更与政府采购合同国际发展趋势不一致。政府采购合同的本质属性明显有别于民商事合同,属行政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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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西方主要国家对政府采购合同性质的认定入手,分析了我国学界关于政府采购合同性质的各种观点,认为政府采购合同符合行政合同的特征,其行政性远甚于民事性,是一种行政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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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于2003年正式出台我国《政府采购法》,今年正值实施的第10个年头,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建设用10多年的时间走过了国外发达市场经济国家200年的发展历程,从完全分散到以集中为主、分散为辅的采购模式;从单纯追求省钱到发挥宏观调控作用、体现环保节能等政策功能,政府采购合同也越来越受到各方的重视。就政府采购合同的性质问题,学者也纷纷给出自己的观点。本文认为,要用发展的眼光看待问题,在政府采购合同性质方面,也同样如此。在政府采购刚刚兴起的阶段,政府采购合同根据我我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进行了制定,应该属于民法范畴内。但是随着主体方面意志力加强,民法合同不能单纯的表达政府采购合同性质,转而向政府契约,即行政合同的方向发展,而就在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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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西方主要国家对政府采购合同性质的认定入手,分析了我国学界关于政府采购合同性质的各种观点,认为政府采购合同符合行政合同的特征,其行政性远甚于民事性,是一种行政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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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政府采购法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物有所值”作为立法宗旨是政府采购法制度设计的根据。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应当服从提高政府采购效益的目标。实现立法宗旨的根本途径是充分利用以招标为中心的市场竞争机制,但是这种竞争应当受到采购过程效率原则的限制,使采购竞争成本与采购实际收益保持适当的比例。政府采购合同性质是影响法律适用和法律救济的重要因素。政府采购合同具有公法与私法的兼容性,无论使用何种救济途径都应当注意这种混合性合同的特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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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政府采购合同的几点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本文从制定《政府采购法》的目的和意义出发,对我国新近出台的《政府采购法》中采购合同的性质、原则、履行以及与WTO《政府采购协定》的协调问题作了简要分析,并对本法的不足之处提出了一些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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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政府采购合同的成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对招投标行为的性质、政府采购合同成立的时间以及拒签政府采购合同的责任等问题进行了分析,认为招标行为是要约邀请,投标行为是要约;政府采购合同自双方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时成立;采购人拒发中标通知书或已发中标通知书但拒绝与中标的供应商签订合同,采购人承担的是缔约过失责任,但不应承担行政责任。中标的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和行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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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基本法律问题研究(上)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政府采购是现代政府的一种重要的行为方式。本文从政府采购制度的历史沿革入手,分析了政府采购行为的涵义、性质及基本特征。本文认为:政府采购具有民事行为和行政行为的双重属性,但侧重于行政行为的属性,或者说本质上是一种行政合同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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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传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2,(5):26-32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政府采购机关与供应商之间容易在合同的授予和合同的履行阶段发生性质不同的争议。考查WTO《政府采购协定》及美国、欧共体的政府采购立法,可以发现,对于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争议,各立法均有相应的救济机制。我国在政府采购立法中,可以借鉴境外的经验,规定行政救济和民事救济两种不同的机制,以适应政府采购活动顺利进行的需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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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制度是一种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管理手段,政府采购活动必须以合同的形式进行。政府采购合同与一般的经济合同有很大不同,本文就政府采购合同的监督与管理做了初步探讨,并提出了改进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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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颁布实施,(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是我国政府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成果。但对政府采购合同的法律定性问题却引起理论界与实务界的众多纷争。其中争议最大的是对《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三条的理解:“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并且,在“政府采购合同”一章中没有其它特殊规定或说明,据此有学者认为我国政府采购法将采购合同定性为民事合同,笔者认为,对此观点大有商榷的余地。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