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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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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单位的刑事责任能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单位刑法人格与单位刑事责任能力的关系,其实质是形式与内容的关系。单位的刑事责任能力是单位犯罪能力和刑罚适应能力的有机统一。单位具有独立的意思能力和行为能力,表明单位对自己的行为具有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单位应当具有一定的经费和财产,即为单位刑罚适应能力的保证。筹建中单位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终结后的单位,其刑事责任能力不复存在。对于变更后的单位,如果其在变更前实施了单位犯罪,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罚金刑的执行范围以变更后的单位所承受变更前单位财产为限。对于单位内设机构,如果具有相对独立性和一定的行为能力,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应当成为单位犯罪主体。单位分支机构具有相对独立性和一定的财产,可以成为单位犯罪主体。  相似文献   

2.
在刑法学中,存在三种不同意义的刑事责任:一是法律后果意义上的刑事责任,二是非难可能性意义上的刑事责任,三是需罚性意义上的刑事责任。争议的焦点是哪种意义上的刑事责任作为刑事责任理论研究的对象与内容是适当的。选择的依据是刑事责任理论的目的,而刑事责任理论的目的是要解决要不要对违法行为人施以刑罚以及施以什么程度刑罚的问题。由此察之,法律后果意义上的刑事责任缺少实质的内容;非难可能性意义上的刑事责任虽然有实质内容但不够全面;只有需罚性意义上的刑事责任符合刑事责任理论目的的需要,既有实质内容又比较全面。  相似文献   

3.
刑事责任的实现是解决刑事责任最基本和最重要的方式。这种方式的基本内容和特点,是人民法院在其有罪判决中根据犯罪人刑事责任的程度对其判处一定的刑罚。通俗地讲,实现刑事责任就是对犯罪人通过适用刑罚来解决其刑事责任。因而犯罪主体与刑事责任实现的关系,实际上就是犯罪主体与刑罚适用的关系。在我国刑法理论中,犯罪主体是犯罪构成的一个要件,因而关于犯罪主体的研究往往侧重甚至局限于犯罪主体与定罪的关系,而对犯罪主体与  相似文献   

4.
在过往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争论中,基于心理学理论进行分析的成果并不多见。在确定是否修改刑事责任年龄的过程中,责任主义不能让位于预防主义,行为人本身是否具有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是最重要的考量因素。而对该问题的探究,又必须依赖发展心理学的研究成果。应从认知能力的发展和社会化进程的发展两个角度来评判行为人是否具有辨认和控制能力。认知能力的发展包括对规范(行为构成)的认知和对法益的认知;在社会化进程的发展中,道德发展进程是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最主要因素。从这些方面进行辨析后可以发现,《刑法修正案(十一)》将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年龄有限度地调低,总体上是符合心理学发展规律和责任主义刑法观的。  相似文献   

5.
国际刑事责任是国际刑法的重要内容之一,许多学者认为国际刑事责任是国际责任的新发展,或者认为它在性质上与国内刑事责任相同.实际上,虽然国际刑事责任在调整内容方面与国际责任和国内刑事责任存在交叉的地方,但它是一种独立的责任形式。  相似文献   

6.
“成瘾”是行为人由于反复或者过度从事某种行为而导致的一种精神行为障碍,行为人在这种状态下实施的犯罪行为即为“成瘾”犯罪。成瘾犯罪的产生有多种原因,因此,对其预防也应从多方面入手。精神行为障碍是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重要因素,刑事责任能力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础,“成瘾”犯罪的刑事责任能力的有无和大小将决定其刑事责任的有无和轻重。  相似文献   

7.
在对刑事责任能力的主体资格和概念界定的问题上,应从犯罪心理学的视角加以具体化,着重探讨刑事责任能力的心理学基础,通过与司法精神病鉴定的比较分析,发现心理学模式下的刑事责任能力鉴定的优势,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具体化刑事责任能力考察的心理学维度和指标。  相似文献   

8.
刑事责任能力作为犯罪主体要件之质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文章认为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人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行为属于犯罪行为,只是行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由此论述得出结论刑事责任能力与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没有直接联系,它不应当成为犯罪构成的主体要件,只是行为人是否负刑事责任的要件。文章主张将刑事责任能力从传统犯罪构成的主体要件中剥离、抽取出来,作为刑事责任理论的内容。  相似文献   

9.
共同犯罪成立条件中的“二人以上”并非只能是均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实施了法益侵害行为的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同样可以与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一道,构成共同犯罪。但是,由于其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从而阻却有责性,因此法律不予追究。认定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构成犯罪的目的,实质上是为了利于对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共犯的责任的追究,以便合理的处理案件。  相似文献   

10.
我国法律未规定毒品所致精神障碍者的刑事责任问题,国内法学界和司法精神病学界对此问题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吸毒者陷于辨认或控制能力丧失状态下实施危害行为时该如何评定其刑事责任能力上。毒品所致精神障碍者的刑事责任能力评定应从法律的角度来探讨,而不能由司法鉴定人员以精神病学的角度来认定有无刑事责任能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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