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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被告的确认,是明确行政诉讼责任承担主体的前提。我国是以行政职权来界定行政主体的资格的,在这个前提下,无法满足对越来越多的受委托机构、中介机构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形成的纠纷的诉讼需要。本文旨在通过阐述行政诉讼被告的确认规则,在我国现有的行政框架下,解决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的认定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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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的确定标准是"行政主体"标准,这一标准曾经发挥过巨大的作用,但随着时代的发展,其弊端也日益明显。本文分析了我国现行标准的弊端,并对国外行政诉讼被告的确定标准作了介绍,在比较分析的基础上,得出我国应采用"公权力标准"来确定被告资格的结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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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行政诉讼法》原告规定,将利害关系明确规定为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对被告资格的修改完善,以行为者作被告和同级政府为"兜底"被告。经过行政复议的行政诉讼案件,应当以原行政机关为被告,直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原始纠纷,做到讼了事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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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的确定是以行政主体理论为标准的。这一确定标准的理论依据——行政主体理论是从国外引进的,但该理论在我国却只有其名而无其实,已凸显许多缺陷,在实践中,这一认定标准也给司法审判带来了许多困难,导致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得以及时、有效的保护。因此,我国应当根据国情、借鉴国外成功的经验,确立以便于诉讼为主要目的的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认定标准。本人从我国现有国情出发对原有的被告认定标准进行深刻检讨,并在此基础上探讨一种更为科学合理的被告认定标准,以期为我国相关制度和理论的发展提供参考和帮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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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行政主体理论认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必须是行政主体,如果不具备行政主体的资格就不能具备诉讼主体的资格。这种"被告即行政主体"的思维模式对行政诉讼的理论与实践产生了很大的消极作用,本文将以此为视角对"被告即行政主体"的理论与实践缺陷发表相关见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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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研究的学术梳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诉讼中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一直是学界有所争议的问题。赞成者有之,反对者有之。从理论与实践全面分析来看,行政诉讼中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其合法性与合理性,不可一概反对,但也不该简单用之。应当在正确界定其性质的基础上,明确被告可以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间,在强调对该行为进行审查之必要性的基础上,确立规范的审查标准,从而对此予以必要的法律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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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适格被告质疑与被告确定韦武斌行政诉讼的核心是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行使司法审查权。我国《行政诉讼法》是以客观行为作为标准来确定行政诉讼范围的,即只要属于法定范围内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法》限定为外部的关于人身权和财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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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法治进程中的一个里程碑。但是行政诉讼各种理论研究不够深入,特别是有关行政诉讼被告理论滞后,导致实体法上的规定不能适应法律实践的需要。对行政诉讼中被告资格确定,有效保护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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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被告,是指因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而被原告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或与之发生行政争议,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机关。由行政机关作被告,而且只能由行政机关作被告,这是行政诉讼区别于其他诉讼的突出特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因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和行政机关发生行政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那么,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就是行政诉讼的被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为执行公务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该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在我国,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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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在认定行政诉讼被告资格时采用的是行政主体、行为主体和责任主体合一的标准,其理论依据是“立法授权说”与“独立财产说”。然而,这两大学说都存在重大缺陷:前者混淆了程序与实体、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等的关系;后者反映的是民事法人制度的特点,没有反映行政诉讼的要求。笔者认为,应以行为主体为标准来认定我国行政诉讼被告的资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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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诉讼中被告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诉讼被告是行政诉讼的必要条件,只有对其正确地加以认定,才能更好地实现行政诉讼的目的。司法实践中,不但认定被告的标准不清,而且可能发生无被告的情形.这种情况严重影响了行政诉讼功能的发挥。为了解决行政诉讼中被告确定难的问题,应在理论和立法中实现行政主体与行政诉讼主体的分离,使行政主体成为行政责任的最终归属者。同时,为了充分发挥行政诉讼统一法治的功能,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地方权力机关立法行为及其它侵害原告合法权益的行为都应纳入行政诉讼的范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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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是行政诉讼的基本制度,理论界和实务界已对此问题进行过深入的探讨,在举证规则及法院审查证据规则方面已形成不少共识,有些研究成果已写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指导和监督被告举证,完成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在行政诉讼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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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立学校开除在校违纪学生学籍行为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问题,理论及实务界一直存在争议,但其分析多流于肤浅。本文想对之进行一下疏理,以期对行政审判实践有所裨益。 一 长期以来,被国立学校开除学籍的学生提起行政诉讼的请求之所以被一再驳回,首要的一个原因是国立学校本身的性质一直未搞清楚。行政诉讼制度的性质要求被告必须具备行政主体的资格。其资格内容包括由国家依据特殊的规范设立(组织法或者授权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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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在撤销具体行政行为时可以一并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本文试从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主体角度出发对重作判决提出质疑,认为重作判决对人民法院、原告、被告三方都不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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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首开了公安机关行使行政管理行为当被告的先例。 由于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刚刚起步,对于公安机关当被告,好些干警的认识经历了一个逐步提高的过程,如认为当被告不光彩,甚至怕当被告。但通过学习和抓好各项准备工作,广大干警一致认为,实施司法监督,对于公安机关行政管理行为的维护和监督是相辅相成的。在行政诉讼中,原告与被告的诉讼地位是平等的。人民法院在审理治安行政诉讼案件时,对合法的公安行政行为将予以确认,并最终依法排除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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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第三部门组织到行政诉讼被告——社会公务的司法监督路径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第三部门组织是具有组织性、非政府性、非营利性、公务性的社会公共服务组织,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由于行政主体资格对于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的确立具有相当的意义,第三部门组织在运用权力组织公务时也因此获得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而对于个案而言,被告的最终确立还有赖于形式与实质相结合的规则与推定规则,同时运用司法权衡来判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