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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已经公布的诸多官员落马案例来看,官员违反纪律被查后用作"挡箭牌"的借口花样翻新,不胜枚举,有的甚至让人哭笑不得.犯了错误、出了问题不仅不感到羞愧,还要找借口百般推脱、抵赖,这一行为本身为大众所不齿,其背后的错误心态更值得警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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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心理是犯罪行为发生的内在根据。职务犯随着职位升迁,比较对象变化,特别是面对他人的阿谀奉承和糖衣炮弹,他们的欲望持续膨胀,自我发生扭曲,认知出现错误,心理产生失衡。一旦官员的自我调控弱化,而外在制度对权力控制又不力,官员就容易在各种侥幸心理支配下,实施以权谋私的职务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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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是指人的认识与事实不一致。根据德国刑法规定,构成要件错误排除故意,并依轻罪处罚。行为客体错误与打击错误的区别在于:前者是事实与行为人的想象发生了单纯偏离,后者是事实与行为人的想象发生了双重偏离。德国刑法中的禁止错误包括直接的禁止错误与间接的禁止错误。禁止错误一般不阻却故意,但减轻处罚。只有在违法性认识错误不可避免时,禁止错误才阻却故意。德国刑法有关错误规制对我国刑事司法与立法的启示:对客体错误一律以行为人意图侵犯的客体定性并不合理,应考虑错误能否避免;打击错误应以欲图犯罪的未遂犯与错误犯罪的过失犯并合处罚;法律错误不应一律成立故意犯,在错误不可避免时可以阻却故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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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实证数据来看,传统的"不知法不免责"仍潜移默化地影响法院处理行政犯违法性认识错误问题:判决书中大多数情况下予以回避,少数情况下采取不一而足的应对.应该将刑法责任主义作为指导实践中处理行政犯违法性认识错误的基本原理.当今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均在刑法典或者判例中确立了行政犯违法性认识错误的免责事由.刑法中应该规定行政犯违法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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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理论界对不真正不作为犯的量刑问题一直缺乏关注,这造成司法实务部门在不作为犯的量刑上的处理结果差异甚大。不真正不作为犯与作为犯在构成要件上具有等价值性,在量刑时原则上也应等量齐观。不过由于不真正不作为犯中的危险状态与作为犯的不同还可能导致其在责任程度上的差异,因此,对其可以做出一定的差别对待。但是在没有任何其他从宽情节的情况下,对不真正不作为犯作过轻的处罚甚至将不作为本身作为减轻构成要件的适用条件则都是错误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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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错误条件下犯罪既遂的认定问题研究——对一例故意杀人案的定性分析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在危害结果是犯罪对象的转化形式且发生了法定危害结果的对象错误案件中,行为构成犯罪既遂只要求法定的主客观要件在性质上具有一致性,而不要求犯罪的主客观"方面"的内容完全符合.行为人对错误的对象持何心态与对象错误案件的定性无关.行为人只实施一个故意杀人行为,不可能同时触犯故意杀人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两罪名,因而不可能构成想象竞合犯.本文还就犯罪客体、主观罪过等相关理论问题提出了若干个人见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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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犯在我国又称为不能犯未遂,一般认为是指行为人已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但由于对有关犯罪事实的认识错误,而致行为不具有达到既遂的可能性,因而未达既遂的犯罪形态。据此不能犯是与能犯未遂相对立,作为犯罪未遂的一种类型而存在,其行为均构成犯罪。然而,对不能犯均是犯罪这一传统观点,笔者有一些不同看法,在此讨论以求教于方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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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个人,错误总是难免的。对待错误有两种态度:一是认真分析原因,找出教训,迅速彻底地改正;二是不做具体分析研究,采取回避的办法,不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认为政法工作政治性强,一犯错误就是政治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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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流程偏离不是事实认识错误,不适用认识错误的处理规则,其本质是行为实施后具体因果流程相对于行为人的预见发生的偏离,属于故意犯结果归责的问题。错误理论对该问题的错误界定导致了分析方法的错误,引发了内在逻辑矛盾与标准的不明确性;客观归责理论主观视角的欠缺导致了归责评价的不完整性,造成内在逻辑矛盾和标准正当性危机。结果归责的本质是对故意既遂犯不法完整性的检验,内容是对主客观事实在规范范围内的同一性评价,方法是检验主客观事实的重合部分是否为禁止风险所包含。因果流程偏离的结果归责分析路径是,比较行为人认识的风险相关基础事实与客观实际发生的事实,对两者重合部分加以描述,以裁判者视角,立足行为时点,结合自然因果法则与规范保护目的,判断主客观事实的重合部分是否足以评价为创设并实现法所不容许的风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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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竞合犯的理论探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想像竞合犯,是指行为人实施一个事实行为,而同时触犯两个以上罪名的犯罪形态。其基本特征为:想像的犯罪竞合,实质的、裁判的一罪;基于单一或复合罪过的一个事实行为;同时触犯数个不同罪名的具体犯罪。想像竞合犯不同于规范竞合与结果加重犯。想像竞合犯一个事实行为的重复性,强调的是事实行为在数罪评价中的整体重复,包括准整体重复。打击错误原则上可以视为想像竞合犯的情形。对于想像竞合犯从一重处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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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数额犯中的虚拟共同犯罪问题——以盗窃罪为分析背景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数额犯是一种特殊的犯罪类型,对于数额犯而言,即使不成立连续犯,只要行为具有连续性,仍可累计计算数额。如果行为人连续多次与不同主体共同实施某种数额犯之行为,当每一次共同行为均未达到定罪的数额标准时,该行为人应按虚拟共同犯罪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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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危险犯的概念 ,危险犯的分类以及危险犯的特征等问题 ,目前还存在不少争论。譬如 ,有些学者对危险犯的表述如下 :“危险犯是以出现法定的危险状态作为成立犯罪既遂的标志。”“危险犯是指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① “危险犯是指其犯罪之完成 ,以使生侵害法益之危险为已足 ,即对于法益发生危险 ,其犯罪即已完成。”② “危险犯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足以造成某种实害结果发生 ,但实害结果尚未发生 ,即构成既遂的犯罪。或者简洁地说 ,危险犯是指以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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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天武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5,7(6):15-19
不能犯研究的重心是确立不能犯未遂的成立条件与不可罚的不能犯相区别。传统的刑法理论关于不能犯未遂的研究存在误区。对于不能犯未遂的成立条件应从以下几点来分析:客观上行为具有法益侵害的相称性;主观上具有犯罪故意及犯意指向的明确性;不完全具备《刑法分则》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行为人对事实存在认识错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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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构成特征探究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是新《刑法》增设的一类犯罪。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环境资源保护的管理制度。其客观方面不仅包括举动犯、结果犯, 而且还应当包括危险犯这一新的犯罪形态。就因果关系而言,笔者不赞成对本类犯罪的认定采取有罪推定的方法,而赞成采取国外的“流行病学”的证明方法,即“根据流行病学的方法去认识某种物质所造成的某种危害的必然性,再加上动物实验数据,并备有其他必然性的补充资料,就可以充分断定因果关系了”。关于本类犯罪的主体,笔者认为国家也可以成为国际环境犯罪的主体。在主观罪过方面,笔者不主张在我国对于此类犯罪引进无过失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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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违法和犯罪分开的二元立法背景下,必然使犯罪概念蕴含着罪量要素,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当中的数额犯、情节犯等概念亦成为绕不开的重要话题,故此数额犯便成为了我国刑法理论上所特有的犯罪形态.因此,有必要对数额犯中数额认识错误的问题进行系统讨论,并提出相应的评判标准,以期能更好的解决司法实践中所遇到的难题.从数额犯所涉及的数额的概念入手,明确数额在数额犯中乃至我国刑法中的定位问题是研究数额认识错误评判的前提,由于数额认定是司法实践中定罪量刑的重要因素,但由于数额在刑事案件中看似具体但又包含着抽象的成分,所以既需要对其进行量的判断,又需要相应的价值判断.有了对数额认识错误的法理评判,就能结合刑法条文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具体案件中行为人的数额认识错误问题作出正确的诠释.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