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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辩是指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提出使自己免责或减轻责任的事由。抗辩事由就是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而提出的证明原告的请求不成立或不完全成立的事实。在侵权法中,抗辩事由是针对承担民事责任的请求而提出的。一定的抗辩事由总是与一定的归责原则和责任构成要件联系在一起的,通常前者是由后者所决定的。这就是说,只有以既定的归责原则和责任构成要件为前提,某种抗辩事由才能导致当事人被免除和减轻责任的后果,特殊的归责原则和责任构成要件,总是要求特定的抗辩事由。由于归责原则的多样化,因此在侵权法中的抗辩事由总是根据不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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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理论对犯罪阻却事由缺乏研究,更没有一套完整的体系对其加以重视和完善。本文认为,应当将犯罪阻却事由纳入犯罪论体系中,应当明确"但书"规定的内容,在明确界定超法规正当行为和期待可能性的基础上明确规定它们为法定的犯罪阻却事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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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抗辩 ,是指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提出使自己免责或减轻责任的事由。抗辩事由就是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而提出的证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或不完全成立的事实。一个有效的抗辩事由可能导致责任的免除。在产品责任诉讼领域 ,被告可以提出某些抗辩 ,要求减轻或免除其责任。一、西方各国产品责任法的抗辩事由的规定纵观西方各国产品责任法关于抗辩事由的规定 ,被告可以通过证明以下事由而主张全部或部分责任的免除 :1.受害人的过错 (Fault of the injuredparty)在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存在主观上的过错的情况下 ,被告人可以根据受害人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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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中设立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正当行为的一种,是法律赋予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一种重要权利和手段,是法律赋予公民在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可采取的正当行为。其目的是鼓励公民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作斗争,从而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及公民的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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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5,(11):82-88
《侵权责任法》第78条以受害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作为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的事由,但第79条和第80条并未确认该抗辩事由。学界通说以法体系解释与法政策考量为进路,否认第79条、第80条可作为独立的请求权基础,认定其仅具有消灭抗辩事由的辅助裁判功能;而少数说以公平原则为支柱,提倡缓和动物饲养人责任的严格度。司法实践中,第78条之适用向过错责任倾斜,第79条之适用向纯粹过错责任"退化",第80条之适用则并未向"绝对责任"异化。动物致害责任不同于一般高度危险责任,不应对其抗辩事由作过多限制。受害人故意在因果关系成立中的作用不同于其他抗辩事由,即便遇危险动物致害之情形亦当为抗辩。第80条对危险动物与普通饲养动物的区分违反一体保护原则,给司法裁判带来法律适用难题,无太大实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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屈学武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5,20(4):105-107
基于刑事司法中种种利弊得失作总体考量,结合学者有关重塑中国犯罪论体系的主张,可考虑在刑法总则的排除犯罪事由之外,增设特定的、因为适法期待不能或适法期待可能性较小而启动的“阻却责任事由”或“减轻责任事由”,即将期待可能性设定为法定的、非超法规的阻却责任事由或减轻责任事由。 相似文献
7.
抗辩事由对于划定侵权行为人的责任界限具有重要意义,我国《侵权责任法》关于抗辩事由的规定,存在适用范围不明确、类型不齐全、具体规范不够精细化等问题,妨碍实践中准确划定行为人侵权责任的大小,针对相关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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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琪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4,19(5):39-44
理想与现实的冲突、实质违法与形式违法的矛盾是超法规违法阻却事由存在的内在根据。超法规违法阻却事由具有刑法廉抑和实质公正的价值诉求。我国刑法可以以社会危害性为基盘移植超法规违法阻却事由作为排除行为犯罪性的事由。不能盲目对社会危害性进行批判 ,要对它的社会功能进行重新界定。 相似文献
10.
英美法系刑事理论中的刑事责任是一个辩护事由,即免责事由。那么,如果对一个犯罪人判刑,使其接受惩罚,对于犯罪人的归责与可谴责性的判断就是一个关键的前提。在英美刑法中,关于刑事归责的理论较多,主要分为主观论和客观论,其中主观论分为选择理论和性格理论,而且在英美法系国家,这些理论的争论一直在进行。本文就对这些理论进行个绍,并且对其加以述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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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作为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正当防卫是“正义不必屈于非正义”这一古典自然法思想在现代刑法中的逻辑展开和重要体现,在人类历史上经历了从习惯到法律、从学说到制度的漫长发展过程,是法治社会形成的缩影。在现代社会,正当防卫是国家为保护公民权益而赋予公民的权利。《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 相似文献
12.
余倩妮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6,15(6)
期待可能性理论在刑法体系中属于犯罪阻却事由的范畴,大陆法系国家将其视为超法规的违法阻却事由规定在刑法条文中,在行为人自身的利益遭受损害时,不可能期待其做出损害自己利益的行为;从紧急避险理论上看,以生命权为代价的紧急避险从功利主义的角度上看,可以被接受,从道德上看,生命不可能被拿来当避险的工具,但是从法益权衡和刑法的目的上看,在特定的唯一的避险情形下,以生命权为代价的紧急避险可以阻却违法。 相似文献
13.
葛国志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3):42-44
现行刑法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规定仍不完善,主要体现在不能清晰地界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执法中引发诸多争议。尽管全国人大常委会和高检、高法颁布了很多立法、司法解释,仍不能解决立法上存在的问题。究其原因,现行刑法对“国家工作人员”立法标准上的不统一,导致了执法中产生分歧。笔者建议,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应以“职责论”重新界定。 相似文献
14.
2016年5月民进党再次执政后,打着“维持现状”的幌子,变本加厉推行“渐进台独”路线,姑息纵容岛内分裂势力,私主体从事“台独”分裂活动现象日趋猖獗,为此,应强化对“台独”活动的刑法惩治,以实现反分裂国家法律机制内部的协调。“台独”分裂活动所涉及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与岛内一般性的犯罪不同,国家刑法对其不仅具有刑事立法管辖权,也具有刑事司法管辖权。为了更好地运用刑法对“台独”顽固分子及其金主实施惩治,应从法理上合理界定“台独”顽固分子,破解背叛国家罪的逻辑矛盾,以及重构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的处罚原则。 相似文献
15.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22,(3):113-124
刑事合规制度是指国家与企业为了减少企业或其员工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业务行为存在的刑事风险,通过刑事实体性措施、程序性措施以及企业自身的内部治理,而构建的识别、评价和预防刑事风险的计划和措施的制度总和。当前学界对刑事合规的刑法教义学研究仍然不够,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研究也需要进行理清和有效对接。关于单位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应采取由单位到自然人的归责思路,肯定单位的独立主体地位和意志。在刑事合规司法案例的推动下,我们应以现有的制度为依托和范本,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进行刑事合规制度的本土化建构。在实体方面,单位与自然人宜采取同一定罪标准,可将有效的合规计划作为抗辩事由和量刑从宽的法定情节,增加单位犯罪的刑罚种类和罚金数额;在程序方面,应逐步推进合规义务的设置,将刑事合规制度建构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之上,吸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某些做法,并加强刑事合规制度运行的行刑衔接。 相似文献
16.
张坤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0,24(4):72-77
被迫行为是英美法系刑法中的一种合法辩护事由,我国刑法典在紧急避险和胁从犯中规定了被迫行为,但两者对被迫行为的规定是有冲突的。为有效处理这一矛盾,应取消胁从犯的规定,把被迫行为放在紧急避险中讨论,同时,应当把紧急避险放在犯罪论体系中进行讨论。在大陆法系犯罪论体系中,主流的观点认为被迫行为是违法阻却事由,而非责任阻却事由。事实上,被迫行为应当是责任阻却事由。 相似文献
17.
陈凌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1):35-36
在西方国家,被害人有过错具有积极的刑法学意义,它是减轻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法定事由之一。但我国刑法没有关于被害人过错影响量刑的具体规定,造成刑罚适用上的不均衡。通过研究被害人过错责任、影响被害人过错责任大小的因素以及认定被害人过错的方法,将对定罪量刑和完善刑法理论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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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谦抑性:新自由主义法学语境中的考察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韩德明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4,19(3):115-121
在新自由主义法学理论语境中 ,谦抑性刑法是法治社会的一种基本要求。作为正当行为规则的谦抑性刑法并非刻意设计的而是自生自发的。私法视域中的刑法应与其他私法性质的法律在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有一个合理的范围界限 ,更应与政府指令性质的行为规则有明确的分界。非犯罪化有其深刻的知识论基础 ,轻刑化的目的在于防止过度强制并应以刑事责任能力为基准把握刑罚尺度。 相似文献
19.
刑法有关淫秽物品犯罪罪名不适应信息社会的淫秽信息犯罪的现状。与之类似的犯罪,英语国家用“淫秽罪(Obscenity)”罪名可概括淫秽信息犯罪的各种情形。我国现行刑法的罪名中的“淫秽物品”应置换为“淫秽信息”,并简化有关“淫秽物品”犯罪的节罪名及其个罪名,实物量刑法将转化为“比特bit”量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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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传统的理解,掌握公权的在职官员才有“资格”接受贿赂、权力寻租,现行刑法也将受贿罪的主体界定为国家工作人员。不过,今年8月26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将受贿罪的适用范围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向两个方向作了扩展。一是扩大到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及与其关系密切的人。二是扩大到离职后的国家工作人员。这些变动标志着,在现实生活中愈演愈烈的“影响力交易”,将正式面临刑法的惩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