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物权行为抽象原则是典型的德国式物权法律制度。民国初期中国实行法律改制 ,笼统地接受了这一制度 ,直到今天 ,台湾地区的“民法典”仍然间接地确认。并在理论上明确坚持这一制度。中国大陆是否接受这一原则 ,是一个时期以来民法学界热烈讨论的话题。但是 ,关于德国物权行为抽象原则的理论源流、真正功能及其与其他物权变动原则的差异与得失 ,我国法学界始终没有深入清楚地探讨 ,因而造成理论上的困境甚至混乱。本文为关注这一讨论的同行提供了一些可资参考的相关资料 ,并且表明了一种客观、中肯的治学立场。望能对我们的学者有所启发。  相似文献   

2.
现今中国民法典编纂借鉴德国民法典的几点思考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当代中国,包括大陆、台湾和澳门的法制实际都是在借鉴和继受大陆法系法制,特别是德国法制的基础上建立的。无论从法律传统还是从现实情况看,我国目前正在进行的民事立法及将来的法典编纂没有特别的理由偏离这一既定取向。当然,这并不排除在具体规则和制度上借鉴吸收英美法系法制内容,以补充和完善整体法制。在此过程中,有两个基本而重要的制度及其理论直接涉及德国法制,即:民商分立和物权抽象原则。根据历史和现实的考察以及对民商法特征的分析,我国未来的民法典编纂仍应采取民商分立的模式,而且这实际已是一种现实。至于在德国国内始终存在很大争议的物权行为理论或抽象原则,我们则不应完全照搬,而要从中寻取启发,在此基础上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和我们自己的思路,建立一种较容易理解、较接近实际生活和便于操作的物权理论及其相应制度。  相似文献   

3.
再论我国物权行为理论体系的科学构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物权行为理论是物权法律制度,乃至整个民法制度当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基础性理论.科学地构建我国物权行为理论体系是解决我国物权法理论中诸多疑虑与困惑的关键所在,应当构建起以分离原则、抽象原则(无因性)、形式主义原则为体系内容构成和体系逻辑层次的科学的中国物权行为理论体系.  相似文献   

4.
物权行为是物权法上的一个重要理论问题。这一行为有无必要在立法中加以确定,以区别于债权行为,却是各国立法争议之焦点。德国民法首肯这一理论,将“物权合意”与不动产登记或动产交付相结合作为所有权移转之条件;而法国民法和日本民法则以债权契约为所有权转移之依据,不承认物权契约之必要条件。我国民事立法究竟要否确立物权行为的地位?笔者以为,应将三个法律问题解决了以后方可再下结论,这就是: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划分有无必要?独立性与无因性是否为物权行为所特有?公示形式能否作为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区分之要件?  相似文献   

5.
郝红 《政法论丛》2004,(1):34-37
学者起草的物权法草案建议稿明确不采纳德国民法关于物权行为独立性与无因性的理论 ,但是 ,深入分析物权行为理论的源起和内涵 ,这一理论所具有的合理性和独特的法律调整功能 ,是其他法律制度无法取代的 ,应当为我国物权立法所吸收和采纳。  相似文献   

6.
法律形式化是法制现代化理论研究中的一个重要范畴。它不仅是法制现代化的实证标准,而且往往是其历史先导。法律的形式化之实质乃是法律权威的确证与法治原则的实现。法律的形式化以法律规范的严谨性、法律体系的完整和谐性、司法的程序合理性和法律调整结果的有序性为外在表征。同时,作为现代法制区别于传统法制的直接外部标志,法律的形式化在法制现代化进程中又预设着诸多功能。因而,建构法律的形式化目标对当代中国法制现代化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相似文献   

7.
关于物权行为理论的争论由来已久,在紧锣密鼓起草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今天,对物权行为理论的若干问题进行研究、探讨更有其现实意义。物权行为的特征物权行为,是指以物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为目的,与登记交付相结合的法律行为。它最早是由德国学者萨维尼在其1840年出版的《现代罗马法体系》一书中提出来的,其基本观点是:交付是一个独立的契约,是一种物权合意,故即使“一个源于错误的交付也是完全有效的”;交付是一种转移标的物的法律行为,它独立于债权关系的原因行为;基于债的原因行为被撤销,交付的法律行为不能当然失效。①…  相似文献   

8.
段守亮 《中国司法》2009,(4):104-106
一、德国不动产登记的理论及法律依据 德国物权制度的理论基础是物权行为理论。根据该理论,物权变动行为和引起物权变动的债权行为是两个独立的法律行为;无论民事主体因何种原因进行物权变动,他们关于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均为独立法律行为,其效力和结果与原因行为没有关联,即使原因行为无效或被撤销不能导致物的履行行为的当然无效和撤销。因此,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不仅需要有效的债权合同,还须具备物权变动的合意,而物权变动的合意是对物的交付行为中存在的意思表示的抽象,所以必须有一个公示性的行为来表达或记载这一物的合意,该公示行为可以对抗第三人并且能够起到表明物的合意成立的效力。对于不动产物权,这种公示行为就通过登记来实现。  相似文献   

9.
德国民法对中国制定物权法的借鉴作用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下载免费PDF全文
<正> 随着民事立法速度的加快,我国制定物权法已经不是很遥远的事情。在制定中国物权法时,借鉴外国法尤其是德国民法这样举世闻名的法律是非常必要的。在此,对我国制定物权法可以借鉴德国民法的几个方面谈一点看法。 一、采纳物权行为理论作为物权法立法的理论基础 所谓物权行为,指的是以物权的设立、移转、变更和废止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如所有权的移转、用益物权或担保物权的设立等行为就是物权行为,——更精确地说,其中包括着物权行为。所谓物权行为理论,就是将关于物权的设立、变更、移转和废止的行为和结果只当作物权行为的结果,使其不受其原因行为(一般为引起该行为的债的原因)的效力和结果影响的理论。该  相似文献   

10.
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是历史上的法律和各类法律制度,涉及法律思想和法学的各个领域,同时又与史学相贯通。要科学地认识和阐述中国法制史,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认识论。实事求是是治学的基本原则,也是研究中国法制史的基本方法。把实事求是原则运用于法制史研究,就是要以历史事实为根据,客观地再现中国法制史的本来面目,探讨它发展的内在规律性。而要做到这一点,必须克服两种错误倾向:一种是苛求古人,忽视古代法制在推进中华文明进程中的作用,认为中国传统法制漆黑一团,都是落后的、反科学和反民主的东西,不值得研究。另一种是抬高古人,无视古…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