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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34 毫秒
1.
对法院调解的弊端探讨由来已久,诉讼和解具有法院调解的优点,同时也具有自身优点:在以当事人为主导的同时适当发挥法官的能动性,充分体现当事人自愿与处分权原则,因此,应当用诉讼和解来取代法院调解,使诉讼和解成为法院调解改革的方向。  相似文献   

2.
诉讼调解复兴是和谐社会政治语境下司法政策的相应调整和过度反应,同时存在具体制度方面的趋动力。诉讼调解异化为一种方便审判权行使的手段,成为法官追求办案结果或效果的工具,因而导致当事人处分权的虚化。产生这种异化的根本原因是民事诉讼职权主义模式下的审判权本位。当事人处分权虚化侵犯了当事人的权利,破坏了诉讼调解的公正。强化当事人处分权,弱化法官的调解职权,使审判权为处分权提供保障,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合意,才能回归民事调解的基本原则,恢复诉讼调解的灵魂。  相似文献   

3.
调解主持人员的双重身份、法院的职权主义都不是我国法院调解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事实上,强制性是法院调解运作的基础。我国法院改革应以扩大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为导向,设立庭前调解制度,实现诉讼中当事人合意解决纠纷的二元机制,在诉讼外另设法院附设调解程序,建立法院内调解程序的二元机制。  相似文献   

4.
法院调解被认为是我国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重要方式,又是以当事人自愿原则为核心的纠纷解决形式,因而带有当事人处分权和法院审判权双重属性。但理论界对此双重属性的研究仍止步于表面,这是引发调解书再审启动制度上众多争议的根源。所以,需要系统地探究法院调解二重性的内涵,为其再审救济方式"正名",并在其属性建构的分析框架下、以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为背景,讨论调解书再审启动的事由、主体等实质条件和级别管辖、申请期限等形式规则。  相似文献   

5.
浅议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法院调解制度的完善和改革是近年来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热门话题之一,笔者分析了调解制度存在的审调不分、强制调解、当事人反悔三大突出问题,指出调解制度要走出困境必需建立审调分离的制度、界定调解的适用范围和建立诉讼和解制度。  相似文献   

6.
人民法院主持下的民事调解活动具有其特殊性,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同时也掺杂着法官的审判权,对其必须由人民检察院予以监督。目前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民事调解检查监督的障碍较多,监督范围不明确,立法不完善,监督的方式具有封闭性,程序规定可操作性不强等都制约着检察院监督权的有效履行。文章针对这些问题,具体分析了我国目前法院民事调解检查监督的现状,同时建议扩大监督范围,将法条中的"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进行合理定义,提出了完善法院民事检查监督的具体操作程序,从多方面完善法院民事调解检查监督。  相似文献   

7.
我国的法院调解制度是我国重要的诉讼制度,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重要方式,调解作为重要的诉讼机制,具有解决纠纷的独特优势,长期以来都是民事纠纷当事人解决纠纷和审判法官处理案件的首选方式,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日益提高的法制意识,法院调解制度一方面在法院结案中占有很高的比例,另一方面,显露出制度本身的不足,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因此,法院调解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显得十分必要。  相似文献   

8.
美国法院附设调解是当事人之间运用协商方式在中立第三人(调解人)的帮助下达成和解的纠纷解决方式,它可分为"强制性"和"自愿性"两种类型.我国法院调解制度与美、日法院附设调解制度存在本质上的区别.我们应当从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建立前置性调解程序;遵循自愿、合法与效率的原则;赋予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等多方面来完善我国法院调解制度.  相似文献   

9.
法院调解家事案件的理想状态是尽量将调解向诉前延伸,建立起家事案件法院诉前调解机制,以此来妥善解决亲族之间已经达致法律纷争之矛盾、采纳当事人合意以及恢复当事人感情。为此,域外的许多国家(地区)都已建立起了契合本国家事案件特性,利于家事案件处理的家事案件法院诉前强制调解制度。而就我国而言,目前正面临着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持续推进之机遇,在此机遇之下,深入考量我国家事案件法院诉前强制调解制度设立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并在资鉴域外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完成我国制度的构建是当下之重要任务。  相似文献   

10.
2015年立案登记制度改革促使大量案件涌入法院,从而加大了案多人少的矛盾。社会化的法院调解通过国家力量与社会力量的相互协作能够提高法院工作效率、缓解案多人少的矛盾、实现法律社会,其在效果上比法院调解更有优势。法院调解社会化是以调动多元社会控制方式为其价值取向,委托调解是法院调解社会化的制度载体。因此,基于我国多民族多元文化的国情,我们需要根据我国不同区域的不同情况,充分激活具有当地特色的乡土资源并培养各具特色、各有所长的解纷队伍来实现法院调解社会化的价值。这不仅能赋予当事人更多的程序选择权、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提高纠纷解决效率、化解当地案多人少的矛盾,还可以节省其司法资源、促进社会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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