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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6 毫秒
1.
委托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实践中出现的一项机制。为了应对案件数量给法院带来的巨大压力,各地法院对委托调解进行了积极试验。然而,在理论上委托调解的性质一直悬而未决。在实践中广泛适用的诉前委托调解的正当性也值得质疑。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在委托调解中居于重要地位,必须予以保障。委托调解的盛行可能使审判权旁落,也造成调解与司法的进一步混淆,因此应当谨慎对待委托调解。  相似文献   

2.
美国法院附设调解是当事人之间运用协商方式在中立第三人(调解人)的帮助下达成和解的纠纷解决方式,它可分为"强制性"和"自愿性"两种类型.我国法院调解制度与美、日法院附设调解制度存在本质上的区别.我们应当从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建立前置性调解程序;遵循自愿、合法与效率的原则;赋予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等多方面来完善我国法院调解制度.  相似文献   

3.
强制性因素在法院调解中的适度运用具有正当性。强制性因素通常以调解话语的方式向当事人施加影响,而这些话语可以类型化为判断话语、权力话语以及社会话语三种。在法院调解强制性因素话语规范方面,可以从行为规范的角度保证法院调解人员妥当使用调解话语,从模式规范的角度通过确立根据申请的调审分离原则确保审判权不对调解当事人造成威慑,从程序保障方面要求法院固定调解过程督促法官妥当使用带有强制性因素的法院调解用语,从后续救济方面确定调解撤销之诉对法院调解合法性的独立认定。  相似文献   

4.
无论法院主持调解促成当事人之间达成的解决纠纷的协议最终表现为单独的民事调解书,还是以笔录形式呈现的调解协议,其制作必须加以规范。如若不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乃至民事诉讼程序的正当化必将受其影响。为使法院调解更趋于规范,在修改现行民事诉讼法之际宜在借鉴其他国家或地区经验的基础上,对法院制作的有调解协议的内容予以规制。  相似文献   

5.
从法院调解到诉讼和解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一现行法院调解的性质界定法院调解系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民事权益的争议,进行自愿平等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终结司法程序的活动产法院调解包含两层意思。首先,法院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所进行的诉讼活动。调解是相对判决而言的,它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一种方式。在调解过程中,不论当事人是否达成协议,这种活动本身就是诉讼中的调解。其次,法院调解也是终结案件的一种方式。法院审判人员通过对当事人讲解政策法律和进行思想疏导,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终结…  相似文献   

6.
在近年的司法改革过程中,调解制度再度受到高度重视,得到迅速发展。法院调解对于及时解决纠纷、建设和谐社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新形势下,有必要总结这一制度的实践经验,克服其弊端,完善其程序,在保障当事人意思自治和程序选择权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相似文献   

7.
洪芳  李蕊 《工会论坛》2005,11(6):102-103
人民法院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的一大特色,调解作为一项基本原则也一直为司法界和学术界所称道,然而目前在审判实践中调解原则的适用存在着一些问题。因此必须对法院调解进行改革与完善,使其既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能维护当事人之间的团结,减化诉讼程序,节省时间和费用,以发挥其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8.
法院调解制度在现代社会有其存在的必然性,法院调解制度的改革完善必须要以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为基点,必须要正确处理好当事人处分权与人民法院审判权的关系,并应以此作为基本理念,来指导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改革。  相似文献   

9.
目前全国政法系统正在建立大调解机制,法院调解在民事审判中发挥着定纷止争的功用。但是,我国民事审判中的法院调解还存在权力性质的争议,并出现了一些强制调解、久调不判等损害当事人权益的现象,因此需要对调解工作中的审判权予以明确界定和具体规范。  相似文献   

10.
在实践中,法院调解曾经在消弭纷争、维护社会安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我国目前的调审合一、以调为主的运作方式逐渐暴露出强迫调解、久调不决等诸多弊端.解决这些弊端关键是完成诉讼模式的根本性转变,以诉讼和解代替法院调解,建立非诉化民事调解,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从法律上保护当事人对程序和实体上权益的处分.  相似文献   

11.
在独联体国家中,政治体制不同的国家宪法文本中规定的内容则有很大的区别。对独联体国家中的政治体制不同的几个国家的法院系统在宪法文本规定层面上作一比较研究,通过对各国法院系统的结构、职权,法官的职责、权利、地位以及司法权和其他与司法相关的权利方面等方面进行的比较可发现这些比较研究对我国当今的司法制度有多方面的启示。  相似文献   

12.
赋予法官对发生在法庭上的藐视法庭案件直接判决的权力,是维护法庭尊严和权威的需要.法庭上法官直判案件实际上是审判权对公诉权的分割,过多适用必然会侵害公诉权,违背现代诉讼制度的基本原则.为保证法官直判应用适当,防止或最大限度降低不良效应,对直判案件的范围必须设置适当的界限.同时,在法官直判案件中,应遵循一系列原则,使其受到法律的合理规制.在我国,由于历史上没有法官至上的传统,法庭尊严和权威未得到维护,导致司法实践中扰乱法庭秩序、证人拒绝出庭、判决拒绝执行等现象屡见不鲜,严重影响庭审的顺利进行和对判决的认同感与尊重.因此,我国应确立藐视法庭罪,同时赋予法官时发生在法庭上的部分藐视法庭案件直接判决的权力,以树立法庭应有的尊严和权威.  相似文献   

13.
诉讼和解制度作为一种重要的定纷止争的诉讼手段,是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它最能体现市场经济主体的意思自治,即当事人合意,能及时、彻底解决纠纷,减少讼累。我国民事诉讼法和解制度的规定,但过于简陋,难以涵盖其应有的全部内容,因而在理论上认识比较混乱,在司法实践中也很难操作。本文从其与法院调解的比较出发,提出了几点意见。  相似文献   

14.
两大法系的审判模式决定了其各自庭审证据调查制度的特色,而传统中国刑事诉讼一直以大陆法系职权主义为模板,因此在保留大陆法系职权主义庭审证据调查制度的基础上适当借鉴英美法系庭审证据调查制度的合理因素,是中国刑事诉讼庭审证据调查制度改革路径的必然选择。具体的改革思路是(:一)贯彻“以听证为主、调查为辅”的原则(;二)在启动机制方面:规定以当事人申请为原则、以职权为例外(;三)对职权调查的限制措施包括:调查的范围、调查的程度以及调查的方式和结果的认证。  相似文献   

15.
警察出庭作证是推进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完善的重要环节。警察出庭作证不仅有利于案件真实的发现和实体法律的正确适用,而且也是确立司法权威,实现程序正义的需要,因此,应尽快建立警察出庭作证制度。但由于警察身份的特殊性,在警察出庭作证的范围上应有一定的限制。  相似文献   

16.
国内法院在国际法律秩序中扮演了一种独特的角色。随着国际法从国家间的自助体制走向国际社会的规则体制的演变,国内法院成为了国内与国际法律秩序之间的“守门员”。国内法院阐明和适用国际法律规范,并通过司法审查职权监督其他国家机关遵守国际法;国家法律秩序的最新演变进一步使国内法院在一定意义上成了“国际的法院”,特别是,随着普遍管辖原则、国际人权法与国际司法体制的新发展,国内法院在某种程度上成了国际法律秩序的“代理机构”甚至“基层法院”。国内法院毕竟是国内机构,但它在国际法律秩序发展中的潜能值得关注。  相似文献   

17.
我国应尽快建立警察出庭作证制度。警察应以证人身份出庭作证,称之为警察证人。警察出庭作证并不违反证人的不可替代性特征。警察以证人身份出庭作证,其程序应包括:申请警察证人出庭作证程序;通知(强制)警察出庭作证程序;查明到庭警察证人身份程序;法庭向警察证人交代权利义务程序;警察证人宣誓程序;警察证人作证程序;控辩双方交叉询问质证程序;法庭补充询问程序;警察退庭程序。  相似文献   

18.
我国现阶段的两审终审制度,虽然具有减少当事人诉累,节约审判资源的特点.但是,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和案件类型与数量的剧增,两审终审制度的适时性、合理性已经逐渐地丧失,它在实际运作中已显得弊端丛生,我国民事诉讼的审级由两审终审走向多元化审级制度已成为时代的需要.  相似文献   

19.
行政法院制度起源于西方大陆法系国家并在这些国家得到了发展完善,其中以法国行政法院和德国行政法院为代表。我国引进行政法院制度,有利于建设法治国家体系、保证行政审判独立和高效解决行政纠纷。为此目的,基于国情,我国行政法院制度的建构既将有别于法国模式和德国模式,也将有别于我国普通法院制度。  相似文献   

20.
近年来,律师被法庭剥夺辩护人资格在我国刑事审判中时有发生。律师不被允许继续参与庭审,通常发生在律师被驱逐出庭、主动退庭、未按时出庭或被法院认为不具备辩护条件等情形中。为了维持法庭秩序、维护司法权威,应当承认法庭在特定情形下剥夺律师的辩护人资格具有一定的正当性。但为了避免法庭权力被滥用,减少负面影响的“外溢”,也应当对法庭实施这一行为加以限制,包括高度重视当事人的意愿、从严限定法庭剥夺辩护人资格的事由、严格界定作出决定的主体并规范相应的程序机制。与此同时,还应系统性地加强对辩护律师的权利救济、重视对被告人的辩护权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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