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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不加刑原则是世界各国通用的原则,我国的上诉不加刑原则在立法及司法实践中存在其固有的缺陷,从而使上诉不加刑原则流于形式。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完善我国的上诉不加刑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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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不加刑原则现在已经发展成为世界各国刑事诉讼中普遍采用的一项重要原则。我国虽然也是采用了上诉不加刑原则,但是我国在司法实践中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适用存在着不同方面的认识和做法,致使上诉不加刑原则在司法实践应用中还是困难重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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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诉中的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具有充分的法理依据和重要的法律意义,我国的民事上诉程序中应确立此项原则。另外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有其适用的具体情形同时也需要附带上诉等相关制度的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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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不加刑”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确定的刑事上诉制度中的一项特殊原则,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上诉制度中有与此相对应的“禁止不利变更原则”(有的翻译为“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即民事上诉亦不得加重上诉人的责任。国内有观点认为应将这一原则引入我国民事上诉制度中①。我们认为,在民事诉讼中,既要尊重当事人对民事权利的处分权,又不能将禁止不利变更原则绝对化。 一、民事诉讼不能照搬刑事诉讼的原则 “上诉不加刑”是刑事上诉程序中适用的原则,这一原则在刑事上诉程序中被普遍适用,无一例外,体现了“原则”的稳定性和普遍性,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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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上诉不加刑原则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已经失去其实际意义,弊大于利,且对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着严重的不良影响。本文就上诉不加刑原则之存废作了简要的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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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的上诉不加刑原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上诉不加刑原则是我国刑事诉讼二审程序中的一项特殊原则,对激励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提起上诉,从而提高审判质量具有积极的一面。但在设计制度本身和司法实践中又存在缺陷,尚不够完善,本文试在如何完善我国的上诉不加刑原则方面提出一点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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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不加刑原则是我国刑事二审程序中的特殊原则,对保护被告人依法行使上诉权、促进检察机关和法院有效履行职责具有积极意义。但该原则在立法上存在缺陷,实践中可能导致对被告人的"曲线加刑"。故需要采取措施完善该原则,使其得到全面、真正的落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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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不加刑原则的确立,保障了被告人的上诉权,也是我国刑事诉讼二审程序的一项特殊原则,从而提高了刑事诉讼的审判质量。不过目前在现有的刑事诉讼法体系中,上诉不加刑原则却有许多的限制,这影响了被告人上诉的积极性,也对我国法制的统一性和权威性产生了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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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于民事诉讼领域的立法例表现为"限制法官于上诉不服声明范围内变更",不宜直接规定"禁止法官对上诉人进行不利益变更";"不得大于上诉请求全部被驳回"以及"单方上诉"不是该原则概念的准确要素;该原则是一项指导和规制法官裁判行为的"预警"性原则;附带上诉制度的适用与该原则的适用并行不悖;我国相关立法并没确立该原则,我国确立该原则欠缺的不是理念基础而是制度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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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中,目前实行两审终审制,并且有条件地实行上诉不加刑原则。三十多年的司法实践表明,这种两审终审的上诉制度以及上诉不加刑原则,在理论和实践中均有不少问题值得探讨。本文拟就审级制度、上诉不加刑原则、二审审理方式以及强化律师刑事辩护职能等问题,略抒己见,以求抛砖引玉,共同切磋。一、我国目前上诉制度的利弊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当事人可以按照法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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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上诉制度在立法上存在诸多问题,比如,上诉不加刑原则保障部不充分,立法没有赋予被害人独立的上诉权,上诉审中随意发回重审现象突出,上诉程序中不开庭取代开庭审理成为原则,严重违背了我国的刑事诉讼立法精神.导致许多案件终审不终,反复重审,浪费恶劣诉讼资源,同时损害了当事人合法权益,也损害了法院的权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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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不加刑是第二审程序的特殊原则,并为世界各国所普遍采用。我国刑事诉讼法也确立了这一原则,只有坚决捍卫上诉不加刑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上的地位与作用,才能真正发挥它在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应有的价值。当前由于在立法上尚存缺陷,该原则的贯彻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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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不加刑原则是二审人民法院办理只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必须遵守的原则之一,也是人民检察院办理二审上诉案件应当遵守的一项重要原则。我国《刑诉法》第190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257条第一款,对上诉案件在量刑方面作了严格的规定,司法实践中一般都能掌握运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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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了上诉不加刑的原则,即:“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自《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对这一原则的执行常出偏差,原因何在?这不能不使人对上诉不加刑原则本身进行一番反思。笔者认为,实行上诉不加刑原则,对于保障被告人充分行使上诉权固然有一定作用,但其弊端甚多,从“立法效益”上来讲,未免因小失大。实行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弊端表现在: 第一,按此原则的要求,不论一审量刑如何偏轻,二审法院都不得以量刑偏轻为由通过改判或发回重审来加重被告人刑罚。这显然有违于我国刑法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和刑诉法“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也有背于几十年来我国刑事诉讼中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力求不枉不纵的优良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