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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对湖北省部分法院院长、庭长办案情况的调查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的若干意见》第26条明确规定:"要加强干部管理制度建设,建立和落实好院、庭长办案制度.积极探索保障院、庭长办案的审判组织和运行机制保障办法,确定院、庭长每年直接参加合议庭办案数量的硬指标。并列入岗位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各级领导干部尤其是院、庭长必须排除一切困难和干扰,切实承担起审判职责。"《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进一步强调:"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应当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自此,最高法院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启动了院、庭长办案制度。  相似文献   

2.
强化合议庭职能已提出多年,但这些探讨多停留在对“审者不判、判者不审”、“一人审、二人陪”等现象的批评和对“还权于审判组织”、“实行合议庭负责制”的倡导上,而鲜有从机制上系统提出改革和完善合议庭制度的思路,这也是合议庭改革多年来进展不大的关键所在。所以,肖扬院长在论述改革和完善  相似文献   

3.
编辑同志: 最近,我在某县人民法院旁听了几次公开审判,发现有两个问题。 一、在有庭长参加审判案件时,审判长不是由庭长担任,而是由审判员或者助理审判员担任,庭长只作为审判员参加合议庭。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  相似文献   

4.
张彩旗 《政法论丛》2014,(6):128-135
我国法院审判组织包括审判委员会、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合议庭制度改革,是每一轮司法改革中都会涉及的领域。但是,由于外部环境和配套机制的制约,合议庭制度改革虽然看上去在不断进行和深化,而实际上总是未能完全实现所追求的独立、公平、民主、专业的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目标,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等审判行政化以及合而不议、陪而不审等合议庭形合实独、权责不明等问题依然普遍。因此,如何结合我国法院的改革实践,探讨出一些我国合议庭制度改革的建议就显得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   

5.
在全面深化司法体制与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背景下,保障合议庭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落实办案责任制已成共识.然而,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较为普遍的审与判相分离,合议庭独立审判权得不到保障的现象.造成此种现象的原因在于法院独立审判而非合议庭独立审判的理论误区、法院内部权力结构的等级化以及外部因素的不当干扰.改革的方向是坚持合议庭独立行使审判权与落实合议庭独立承担责任.应当从规范院庭长的审判管理与监督权,排除地方权力对法院系统的干扰,严格规范现有审级监督形式,健全法官履职保障机制,畅通监督制约渠道以及完善合议庭责任承担机制等方面加强对合议庭独立审判权的保障.  相似文献   

6.
合议庭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基本组织,由审判员或审判员与人民陪审员总数为单数的若干人组成.合议庭组成人员在审判中享有同等权利;审判长组织和指挥合议庭的审判活动. 审判长由谁担任呢?我国《法院组织法》第10条第4款、《刑事诉讼法》第105条第5款、《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长或庭长指定审判员1人担任;院长或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庭长担任.担任审判长的人选必须是人民法院的专职审判人员,即普通审判员、院长、庭长.助理审判员临时代行审判员职务,有与审判员同等的权利;在没有审判员参加合议庭的情况下,经院长、庭长指定,助理审  相似文献   

7.
当前,我国审判实践中,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现象,在相当范围内存在着。仅以某市为例,十一家基层法院,除两家的极少案件由合议庭迳行处理外,其余案件的最后处理权皆属于审判委员会。  相似文献   

8.
《对法院院、庭长审批案件制度的探讨》一文在《法学杂志》上发表以后,在司法界引起了热烈的讨论,至今认识很不一致。院、庭长究竟有没有审批案件的合法权力?把这个问题讨论清楚,在理论上、实践上都有重要意义。什么是院、庭长审批案件制度呢?就是院、庭长对合议庭的评议决定进行审查和核定。长期的审判实践已经证明,这种审批制度是行之有效的,完全必要的。有的同志把院、庭长审批案件制度同民主集中制原则完全对立起来,认为审批案件就是个人否决合议庭的决定,把审批权和个人否决权划上了等号。这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院、庭长审批案件是不是都是个人说了算,直接否定合议庭的评议决定呢?据我了解,这种情况是个别的。多数的情况是:或者同意、肯定合议庭的意见,或者  相似文献   

9.
推行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选任制度,强化合议庭和法官职责,是《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确定的重大举措。这项改革,实质上是让法官处于审判活动的中心位置,这对于提高审判效率、保障司法公正都交增生深远影响。要想从根本上改变“权责不清、审者不判、判者不审”以及法院体制行政化的现象,很有必要对现有的审判长选任制度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10.
今年3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实施了一项旨在加强审判独立的改革措施:主审法官制。八位精挑细选产生的主审法官覆盖了民事、刑事、经济各庭。他们的上任,给审判工作带来了生气,前──几年北京市高级法院曾要求基层法院实行办案规范化,还权于合议庭,对加强独立审判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由于配套措施没跟上,在有些地方逐渐流于形式,难以保证审判质量。在法院的审判中,常有这样的现象,主持庭审的法官只是审员,而不参加庭审的领导则是判员。审与判脱节,中间环节过多,奏任不清,放军不高。领导靠听汇报、霍眷宗定案,空易形成准…  相似文献   

11.
宁杰  程刚 《法律适用》2014,(6):86-89
《法官法》实施多年,但相关法官职业保障制度建设却步履维艰。检视法官当前的职业境遇不难发现,法院内外部管理的行政色彩,"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办案模式,与保障法官职业密切相关的待遇薪酬、教育培训、安全保障等制度或缺失,或与法官职业要求不相匹配。导致法官职业尊荣感缺乏,职业吸引力下降,法院人才流失。本文通过对法官职业现状的检视和成因的分析,提出了法官职业保障制度完善的路径。  相似文献   

12.
直接言词原则与庭审方式改革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本文从剖析直接言词原则的含义及其体现的诉讼价值着手,结合现行审判程序存在的主要弊端,就直接言词原则与庭前审查、庭审方式和更新审判等问题进行了论述,提出庭审方式改革应着重围绕三个方面进行,即明确审判人员的职责,给法官在法庭的角色重新定位;建立完善的证据展示制度,充分发挥控辩双方在法庭的对抗作用;加强合议庭功能,纠正“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不正常现象。  相似文献   

13.
一、建立民事主审法官制的目的问题建立民事主审法官制的目的,简而言之,就是要从根本上解决长期以来,在审判工作中存在的,现行民事案件承办制度所无法避免和解决的,审判人员责和权亦即审和判严重脱离,审判委员会、庭长和院长等包揽判决案件的审判活动,而无法从体制上把关重大、复杂和疑难案件,无法从宏观上管理业务建设的多种弊端.其主要表现:一是承办人员无权定案,定案人不办案;二是先定后审现象严重,庭审走过场;三是错案责任承担主体不明,追究无着力点;四是院长、庭长不是抓宏观管理,而是事无巨细地讨论案件,签发法律文书,事倍功半.这些因素的大量存在,一方面人为地造成法院办案的繁文褥节,影响快审快决,违背了诉讼经济原则,徒增讼累;另一方面,也是主要方面,这些因素在很  相似文献   

14.
一、问题及表现  法院行政领导的权力不当扩张。实行审判长选任制的初衷,是将遴选出来的优秀法官推至审判第一线,强化合议庭的功能。但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却在不同程度上存在着侵夺审判长、合议庭审判权的现象。有的法院将合议庭审理的案件的审核签发权,不是赋予审判长,而是交给庭长、院长。有的法院授权庭长一旦发现问题,可以责令合议庭停止案件的审理活动,更换审判人员。还有的法院没有具体规定院长、庭长参加案件审理时合议庭的组成方式,院长、庭长可以随意进入合议庭,担任审判长,剥夺选任审判长的职权。  审判长的职权性…  相似文献   

15.
规范办案流程 深化审判方式改革 确保司法公正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段时期以来,人民法院的审判方式改革,主要是围绕强化当事人举证、强化开庭审理、强化合议庭职责几个方面来进行,较好地解决了法官包揽调查取证、开庭流于形式、合议庭审而不判等问题,但是由于改革步子不大,力度不够,审判方式改革所要全面达到的公正、效率、效益的目标并没有像预期的那样完全达到。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缺乏一套完备、严格的办案流程。所以,在诉讼法的框架内,制定和适用一套具体、系统、严密的办案规程,是强化约束机制、深化审判方式改革的有效途径。去年以来,我庭制定了规范办案流程的八个意见,从分案、…  相似文献   

16.
目前,大多数法院都实行了约束型放权式,这是符合客观条件和实际需求的选择,但是,现行合议庭职责和签发制度本身还存在很多不完善之处,需要对其进行理性的制度设计,以便能够在保障合议庭依法行使审判权、强化其主体地位的前提下,充分发挥院、庭长对于合议庭的监督、指导职责。  相似文献   

17.
现行审判运行机制中强化了合议庭的功能,并在法官的配置、审判流程等方面提供了一定的保障,但审判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一是虽然合议庭提高了办案效率,但由于需要庭长、院长层层把关,裁判文书不能及时签发。二是立案庭排期开庭,往往在开庭前几天才能将案卷送交承办人,不能确保合议庭成员庭前阅卷;另外,在案件较多时,立案庭转过来的案件,离立案时间有的相距甚长。三是当合议庭意见和庭长、院长意见不统一时,案件的审理陷入两难境地。四是强化庭审功能要求在当事人举证、质证后,法官应当当庭认证,缺少了这一环节,庭审功能就…  相似文献   

18.
论建立以一审庭审为中心的事实认定机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刑事诉讼的事实认定,应以一审庭审为中心,即以审判为中心、庭审为中心、一审为中心;而不应当以庭前程序为中心、庭下活动为中心、上级审为中心。然而,上述反诉讼规律的做法,在某种程度上正是中国刑事案件事实认定机制的现实。如果不解决刑事案件事实认定结构与机制的问题,就不能提高刑事案件的办案质量。但考虑现实条件,应区别案件类型与司法任务,确立不同的司法应对方式,限制这一机制的适用范围。建立这一机制,需要适度阻断侦审联结,限制庭前活动的"预审"与代审功能,实现庭审的实质化、有效性和中心作用;需要通过加强审判法官与合议庭的责任,限制审委会与院、庭长在案件事实认定上的权力,限制庭下阅卷的作用等措施,发挥庭审对事实认定的决定作用;需要规范请示汇报制度,调整诉讼资源配置,规范发回重审制度,同时全面加强基础基层建设,增强一审法院司法能力,保证事实审理以一审为中心。  相似文献   

19.
木须虫 《检察风云》2014,(15):34-34
7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指导未来五年法院改革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四五改革纲要。纲要提出,今后,独审法官可直接签发判决书,不再由院长或庭长签发。独审法官可较大限度排除来自法院内的干扰,独立办案。不过,由合议庭审理的相对复杂的案件仍需由院长或庭长签发。  相似文献   

20.
强化合议庭职责是审判方式改革的关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尽管我国法律对人民法院审理民事、经济案件的审判组织形式早有明确规定,但实际上人民法院长期以来在审判实践中采取的是类似于行政机关的首长负责制,即承办案件的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无权决定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如何裁判要由领导决定。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只审不判,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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