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认真对待质询权——兼论人大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质询权是人大代表的一项重要权力和职责。通过对质询权的概念、性质和特征以及人大代表不能真正行使质询权的原因进行深入分析,提升对质询权的理论认识,不仅对人大代表行使质询权的时间具有指导意义,对完善人大制度也大有裨益。 相似文献
2.
3.
据有关资料统计,全国范围内,每年的质询案没有超过30例,这与我国2000多个各级人大、267万名各级人大代表数量相比,显然是很不协调的.针对人大行使职权实践中的一些薄弱环节或需要进一步完善的方面,《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特别强调,“要完善人大工作机制……通过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备案审查等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体现了中央对人大质询权有效行使的期盼和鼓励. 相似文献
4.
在1980年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全国人大代表就宝钢建设问题质询冶金工业部,被称为"共和国质询第一案"。时隔三十载,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在常委会工作报告中重申"询问和质询是人大对一府两院实施监督的法定形式",并表示今年将选择代表普遍关心的问题对国务院有关部门开展专题询问和质询。对质询权如此庄重宣示,对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来说,尚属"史无前例",必将推动质询权走向民主政治生活的常态,对地方人大行权履职也将产生示范效应。 相似文献
5.
对人大应否享有质询法院的权力,法学界看法不一。笔者认为,人大对法院行使质询权具有合法性,也具有现实必要性。应适当地借鉴西方国家的做法,以保证人大既能够切实有效地监督法院的审判活动,又不会对法院的独立审判权造成负面影响。 相似文献
6.
质询权是香港特区基本法规定的立法机关的一项重要职权。在执行过程中,质询权发生了异化,导致补充质询过多过滥,严重影响了行政主导体制的运作;地区直选议员的质询案数量远远超过功能组别议员,使功能组别制度的威信大大受损;本来是特区政府坚定后盾的建制派议员,在质询案数量上与反对派议员不分伯仲,这就使特区政府举步维艰,行政主导体制有滑向立法主导体制的趋势。因此,要通过适当扩大口头质询案数量、限制补充质询案的数量、改革香港的政治架构等措施,建立行政与立法的良好关系,使质询制度步入良性发展的轨道。 相似文献
7.
2001年1月,在安徽省蚌埠市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上,36位市人大代表联名对市政府提出质询案,要求对蚌埠市科学文化宫进行治理整顿。因为长期以来,这个全市人民的科学文化活动场所竟被一块块“出租”出去,开酒楼、办公司,广场也改作了停车场……为此,本刊2001年第三期刊载了《科学文化宫岂容变成“大杂院”》一文,对这一质询案作了报道。如今,科学文化宫的整治工作抓得怎样呢?对此,本文作者作了跟踪报道。 相似文献
8.
9.
运用包括质询在内的方式或手段对"一府两院"的工作进行监督,无疑是民主代议机构——人民代表大会的一项天职,建立一套完整的质询制度对加强人大监督职能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指出建立在监督和控权理论上的政务公开和对权力行使的解释义务是质询权存在的基础,针对存在的问题,我国人大质询制度应从完善质询规则、健全配套机制、政治体制改革等多方面作出努力。 相似文献
10.
11.
在2010年的全国人代会上,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在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中提出,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依法开展专题询问和质询。此消息一经发布,媒体普遍猜测,一直被"束之高阁"的人大"质询权"将被高调"激活",其中释放的监督能量,将使人大的"图章"变"硬"。然而,三年多时间过去了,专题询问已成为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的常态性监督手段,而质询权却基本上处于"休眠"状态。 相似文献
12.
去年,全国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相继开展了多场专题询问工作.而被媒体描述为“束之高阁”的人大质询权也正在被“激活”。我国早在1954年宪法和地方组织法中就对质询权的行使作出了明确规定,2006年监督法又对质询权的运用进行了有效规范.但由于多种原因,质询这种监督方式长期处于“休眠”状态。为推进质询权运用常态化,笔者试就完善质询制度作一简要探讨。 相似文献
13.
质询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人大代表的一项监督权利,人大代表依法行使质询权,对于纠正国家机关决策失误,提高工作效率,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然而即便在今天,地方人大采取这一刚性监督措施的频率也还是较低的, 很多地方甚至将其束之高阁,不能不说 相似文献
14.
地方人大及其低委会的质询权是指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举行会议期间,具有质询权者对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及其所属部门提出的质问的权利。它是我国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对其他地方国家机关实行监督的一种形式。质询这种监督形式只适用于县以上人大及其常委会,除此之外,其他任何单位都无权采取这种形式。地方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 相似文献
15.
强化人大对司法权监督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监督。人大监督具有权力来源的权威性、监督对象的广泛性、监督层次的至上性和监督方式的间接性等特点。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司法监督权是保障司法机关公正司法的客观需要。目前,人大监督的主要缺陷表现在:监督条款过于原则,不具有可操作性,监督权难以行使;监督刚性不足,监督权虚置;被监督者法律责任不明,监督权威缺失。国家权力机关对司法权的监督完全可以从个案入手,各级人大常委会要严格按照《监督法》规定的监督方式对司法机关办理的案件进行监督。为了提升人大对司法权的实际监督水平,应当进一步完善人大监督制度:转变观念,打破监督权"休眠"状态;建立专门的人大监督机构和人大监督员制度;不断完善监督立法,实现人大监督司法权的法制化;进一步细化人大监督程序。 相似文献
16.
"蚌埠市十四届人大第十四代表小组为我们返乡农民工做了一件大好事,参加社会保险让我们没有了后顾之忧……"一提到蚌埠市人大第十四代表小组,怀远县的返乡农民工对他们的感激之情溢于言表。 相似文献
17.
18.
19.
对"一府两院"主要官员的任免案须通过人大及其常委会表决通过,这体现了人大的权力机关地位,以及人民民主,也为干部的正确任命加上了一道防护网。但人大如何行使好人事任免权,却有很多值得探讨的地方。珠海市长对驻京办主任梁某的评价是:"该同志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强,顾大局识大体,工作思路清晰, 相似文献
20.
重大事项决定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代表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力、管理国家事务的直接表现形式。正确而充分地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是保障人民管理国家事务权力和人民民主的重要途径和体现。如何行使好这一职权,是地方各级人大不断探索、不断实践的重要课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