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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718 毫秒
1.
从政府采购活动的原则看政府采购合同的性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政府采购法颁布后,对政府采购合同的性质法学理论界存在着不同的认识,有人认为它是民事合同,有人主张它是行政合同。若要弄清政府采购合同的性质,应该从政府采购法确定的主要原则着手,因为政府采购法的原则直接影响并决定着政府采购合同的性质。  相似文献   

2.
论政府采购合同的法律性质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政府采购法》将政府采购合同定位为民商事合同,似乎是对政府采购合同在宏观上具有民商事合同的某些性质作了准确定位。然而,微观分析这一定位,可以发现它既未反映合同类型化的法制演进逻辑,更与政府采购合同国际发展趋势不一致。政府采购合同的本质属性明显有别于民商事合同,属行政合同。  相似文献   

3.
浅谈政府采购合同的法律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从根本上说,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公法还是私法抑或公私法造一问题取决于政府采购合同性质的认定,而学界关于政府采购合同的民事合同说、行政合同说、行政私法合同说等诸多学说.造成这类合同法律适用的不一,亟需厘清.在我国,根据行政私法合同说,政府采购合同应当总体适用《合同法》等私法,但又受《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等公法规则的拘束。  相似文献   

4.
试论政府采购合同的性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政府采购合同包括货物采购合同、服务采购合同和工程采购合同。就其性质而言 ,公共工程采购合同及由行政机关决定执行特定经济社会政策目标的货物采购合同、服务采购合同和其他工程采购合同为行政合同 ,其余为民事合同。从发展趋势看 ,作为民事合同的政府采购合同占较大比重 ,这并不意味着政府采购合同中行政合同种类可有可无 ,而是特定政府采购合同中公共利益优先的必然要求  相似文献   

5.
政府采购救济机制比较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政府采购机关与供应商之间容易在合同的授予和合同的履行阶段发生性质不同的争议。考查WTO《政府采购协定》及美国、欧共体的政府采购立法,可以发现,对于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争议,各立法均有相应的救济机制。我国在政府采购立法中,可以借鉴境外的经验,规定行政救济和民事救济两种不同的机制,以适应政府采购活动顺利进行的需要。  相似文献   

6.
政府采购基本法律问题研究(上)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政府采购是现代政府的一种重要的行为方式。本文从政府采购制度的历史沿革入手,分析了政府采购行为的涵义、性质及基本特征。本文认为:政府采购具有民事行为和行政行为的双重属性,但侧重于行政行为的属性,或者说本质上是一种行政合同行为。  相似文献   

7.
对于政府采购的法律性质,学说研究颇多,争议不断。由于招标投标属性与公私法划分标准对政府采购定性起着决定性作用,借助对招标投标活动的分析,特别是竞争机制的作用,明确政府采购本质上是两个独立的合同行为所构成,二者是预约(政府采购程序)和本约(政府采购合同)的法律关系。政府采购使用公共资金,选择交易对象必然受到法律的约束,预约属于行政合同;而本约按照政府采购的目的以及采购时政府身份地位的不同,不能一言蔽之,可能是民事合同或者行政合同。政府采购"双合同"行为定性之后,法律救济可借鉴德国采购法程序上稳健线状突破的操作方法。  相似文献   

8.
王茜 《法制与社会》2014,(5):102-103
我国于2003年正式出台我国《政府采购法》,今年正值实施的第10个年头,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建设用10多年的时间走过了国外发达市场经济国家200年的发展历程,从完全分散到以集中为主、分散为辅的采购模式;从单纯追求省钱到发挥宏观调控作用、体现环保节能等政策功能,政府采购合同也越来越受到各方的重视。就政府采购合同的性质问题,学者也纷纷给出自己的观点。本文认为,要用发展的眼光看待问题,在政府采购合同性质方面,也同样如此。在政府采购刚刚兴起的阶段,政府采购合同根据我我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进行了制定,应该属于民法范畴内。但是随着主体方面意志力加强,民法合同不能单纯的表达政府采购合同性质,转而向政府契约,即行政合同的方向发展,而就在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  相似文献   

9.
学说对于政府采购行为的法律性质存在分歧。《政府采购法》虽然认定政府采购合同为民事合同,但也认识到民事行为理论无法涵盖全部采购活动,因而采取了分段处理的方式。但是,其对采购人选择供应商这一阶段的行为定性不明,导致设计的争端解决机制链条过长,效率低下。针对这一问题,其他学说如行政合同说、行政私法行为说和混合合同说均难以提供完善的解决方案。借鉴域外"二阶段理论"来定位政府采购行为是可取的改革方向。  相似文献   

10.
政府采购合同是政府采购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本质是通过合同实现政府意志和社会公共利益。我国《政府采购法》将政府采购合同定位为民事合同,然而微观分析这一定位,其本质属性明显有别于民事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应属行政合同。  相似文献   

11.
政府采购合同处于政府采购活动的核心地位,它对于采购方和供应商双方而言,都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政府采购合同应纳入行政合同的范畴,也只有通过政府采购中的行政法律关系属性,才可以解释为什么政府采购合同在采购程序、适用原则等方面与一般民事合同有着重大的区别。因此,正确认识政府采购合同的性质对于政府采购活动来讲,具有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2.
本文从西方主要国家对政府采购合同性质的认定入手,分析了我国学界关于政府采购合同性质的各种观点,认为政府采购合同符合行政合同的特征,其行政性远甚于民事性,是一种行政合同。  相似文献   

13.
从采购人的主体性质、采购资金的来源、采购目的、采购人的权利义务、采购程序等方面来看 ,政府采购合同属于行政合同 ,不同于一般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合同 ,因此不能一概适用合同法。此外 ,若适用合同法 ,在某些情形下不利于监督采购主体依法行政、有效保障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也难以解决采购者的赔偿或补偿责任  相似文献   

14.
雷裕春 《法制与经济》2008,(4):42-43,46
本文从西方主要国家对政府采购合同性质的认定入手,分析了我国学界关于政府采购合同性质的各种观点,认为政府采购合同符合行政合同的特征,其行政性远甚于民事性,是一种行政合同。  相似文献   

15.
马德安 《法制与社会》2013,(15):160+163
本文在首先介绍学界关于政府采购合同性质争论这些主流观点之后,提出自己认为应该作为分析政府采购合同性质的切入点——政府采购制度本身的价值和功能,并在此标准之上,从字面涵义和调整对象两个层面入手,并结合法条相关规定,浅析对于政府采购合同性质的重新定位。  相似文献   

16.
杨俊 《行政法制》2004,(3):21-22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颁布实施,(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是我国政府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成果。但对政府采购合同的法律定性问题却引起理论界与实务界的众多纷争。其中争议最大的是对《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三条的理解:“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并且,在“政府采购合同”一章中没有其它特殊规定或说明,据此有学者认为我国政府采购法将采购合同定性为民事合同,笔者认为,对此观点大有商榷的余地。  相似文献   

17.
符合采购资金来源公共性标准、非竞争性标准和企业经营项目的公共利益性标准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均属于政府采购的主体。政府采购合同与行政合同既有相似的地方 ,但也有十分明显的区别 ,不能认为政府采购合同就是行政合同。政府在政府采购合同中如违约 ,我们应当要求政府承担违约责任 ,但也要适当限制政府的责任范围。通过规定政府采购机关的注意义务、合理说明义务和对政府的忠实义务等 ,使政府采购机构的单方变更、解除合同时做出合理的说明 ,并对合同的对方当事人给予相应的赔偿 ,以此保护政府采购合同中对方当事人的权益。  相似文献   

18.
论政府采购合同的性质及司法审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董运弟 《法学杂志》2007,28(4):120-123
本文深入地分析了政府采购行为的私法属性及兼有的公法属性,全面地论证了政府采购合同完全适用合同法的优点及弊端,从历史与现实出发,探讨了公法与私法、行政合同(政府采购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关系,认为它们是同源的,可以相通的,进而紧密结合实践中政府行政活动方式已出现重大转变的实际,提出应结合民法、行政法、经济法、诉讼法等学科的优势,再造一套科学、合理、严密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  相似文献   

19.
政府采购行政裁决被试点用于处理政府采购投诉,借助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能,很好地解决了政府采购中的各种争议。现行法律制度下,可以对行政裁决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使裁决机构面临着被司法机关审查的情况,与通常情况下裁决机构不成为司法审查对象的行政裁决机制设计不相符。为充分发挥政府采购行政裁决的职能,有必要将政府采购行政裁决机制的职能定位为处理平等主体间政府采购合同订立及履行纠纷的程序,完善其调解、处理损害赔偿纠纷等各种功能,逐步向着准司法化的方向予以改革,完成政府采购行政裁决程序与司法裁判程序的直接衔接。将政府采购监督检查职能、与行政合法性相关的举报投诉处理工作及行政处罚工作与行政裁决相区分,在行政裁决之后取消行政复议,不将行政裁决机关作为司法裁决程序的被告,优先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处理不服政府采购行政裁决的诉讼,延长行政裁决的期限,赋予行政裁决结果的可强制执行性,推动提升政府采购行政裁决的专业性和权威性。  相似文献   

20.
政府采购法关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规定之缺失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政府采购法》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仅限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关于投诉的处理决定或不作为,既排斥了权益受到潜在损害的当事人成为原告,也排斥了对政府采购实体不作为的司法审查;同时,先经投诉才能起诉,既拖延了纠纷的解决时间,也不利于通过行政诉讼有效救济有关当事人的权利。政府采购合同在合同授予、合同内容和合同所实现的功能等方面都有别于民事合同,实属行政合同,应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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