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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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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武亦文 《法学家》2024,(1):174-190+196
缺陷医疗产品致害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不合格血液致害责任不应同缺陷医疗产品致害责任相区分。在认定医疗产品是否存在缺陷、血液是否不合格时,应以不合理危险为基本衡量标准,以强制性标准为辅助性标准。本条虽没有明确销售者为责任主体,但按照产品责任的一般规定,销售者同样为缺陷医疗产品致害责任的责任主体。此外,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也应为本条责任主体,在法律适用上应类推适用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规定。缺陷医疗产品及不合格血液致害责任的外部责任形态为连带责任。当本条责任主体明知医疗产品存在缺陷仍使用医疗产品,导致患者死亡或健康严重损害时,仍存在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的空间。医疗机构、销售者、运输者或仓储者等对医疗产品缺陷或血液不合格的产生具有过错时,为最终责任主体;否则,最终责任主体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缺陷医疗产品的生产者及血液提供机构。  相似文献   

2.
鲁晓明  郑溢鑫 《行政与法》2013,(3):124-128,F0003
与我国主流学者主张销售者承担产品严格责任不同,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学者认为,承担产品责任对销售者而言是不公平的。美国虽从总体上对销售者承担产品责任持肯定态度,但现实中施加了许多限制,而由于警示缺陷只须承担过错责任,销售者责任已在很大程度上偏离了传统严格责任的内涵。我国不加限制地要求销售者承担产品责任之正当性值得怀疑,需要重新反思。  相似文献   

3.
产品责任构成要件就是确定制造者、销售者对缺陷产品造成损失,从而承担责任的规格或标准。产品责任构成要件是要求制造者、销售者负赔偿责任的基础。如果不具备产品责任构成要件,制造者、销售者就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外国立法经验和我国的实际情况,我认为,要求制造者、销售者承担产品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要件:  相似文献   

4.
我国产品责任主体既包括生产者也包括销售者,与美国法相同而与欧盟法相异。生产者不仅包括典型的成品制造者,也应包括零部件、原材料的制造者,以及将其名字、商标或其他识别特征标示于产品之上、表明是该产品的制造者的准生产者。即使中间商与消费者之间没有合同关系且对产品缺陷无过失,中间商也属于产品上的“销售者”而应承担严格责任。现代社会的发展,销售者已扩张至通过融资租赁、保留所有权以及租赁的的方式将产品投入流通领域的人。产品代言人并不具有产品责任主体的地位,因此《食品安全法》第55条有失妥当。  相似文献   

5.
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是生产者和销售者,运输者、仓储者等不是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产品责任的归责事由都是无过错责任,两者对被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均不以其存在过错为前提,在其中一方向被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之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另一方追偿,这种追偿是最终责任承担意义上的追偿,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所承担的不是连带责任,而是不真正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6.
论产品的范围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产品责任法是调整有关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和消费者之间因产品缺陷而导致损害赔偿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目的是确定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生产和销售产品所应承担的责任,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产品责任法为什么会在近代产生,是与近代产品的技术含量高及复杂化相联系的。根据各国产品责任的规定,生产者和销售者只有生产和销售属于产品责任法规定的产品且该产品存在缺陷时才承担产品责任,所以很有必要对产品进行研究。本文正是试图从比较法角度对产品进行研究。  相似文献   

7.
中美产品责任损害赔偿的比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产品责任指投入市场流通的缺陷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该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由于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立法体例、适用范围、归责原则以及司法制度等方面的差异,中美产品责任案件在赔偿主体和赔偿范围上呈现出各自的特点,本文试以比较分析的方法对此进  相似文献   

8.
产品责任主体是指因产品责任而应向受害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第3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依照本法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由该规定可知,我国法律规定的最基本的产品责任主体是生产者和销售者。关于生产者和销售者在承担产品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时的相互关系,《民法通则)第122条以及随后颁布的(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153条作了原则性规定。1993年颁布实施的(产品质量法)又作了进一步具体规定,该法第引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  相似文献   

9.
论技术标准在产品责任中的法律意义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产品责任,一般指因产品有缺陷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所应承担的责任。产品缺陷是构成产品责任的重要要件之一,产品缺陷是产品责任的客观前提。我国《产品质量法》第22条所指“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  相似文献   

10.
产品责任是指产品的制造者和销售者由于其提供的产品具有缺陷造成消费者人身或财产方面的损害而应当向受害者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是确定行为人是否承担产品责任的根本依据,其合理与否,直接关系到民事权利的保护和社会正义的实现。我国《侵权责任法》中将生产者和销售者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也加以区分,采取二元归责体系,本文就这一归责原则展开探讨。  相似文献   

11.
所谓产品责任又称产品瑕疵责任.是指产品的制造者或销售者因产品的假疵而给消费者、使用者、其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的所应承担的责任、简单地说是指有缺陷的产品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该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所应承担的特殊侵权责任。一、产品责任损害赔偿的主体(-)制造者对其产品质量问题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的.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产品销售者先对消费者承担了赔偿责任.销售者可以依法向制造者追偿。(二)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即使商品质量问题的真正责任…  相似文献   

12.
归责原则的确立对于产品责任的构成、举证责任的分配、免责(抗辩)事由的界定均深具意义.依历史解释和体系解释,我国<侵权责任法>采纳无过错责任原则,生产者、销售者所生产经营的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均应承担侵权责任,但在生产者或销售者在承担了侵权责任之后,销售者分担责任应以过错为前提.  相似文献   

13.
产品责任又称产品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是指因产品有缺陷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产品责任问题是产品质量法的核心问题之一,本文通过对一则案例的分析,对产品责任问题加以分析,以期对此有更为深入的认识。  相似文献   

14.
产品缺陷是产品责任和产品召回的核心问题,是企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和实施产品召回的前提和基础。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产品缺陷包括产品存在不合理危险以及产品违反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手机内嵌黄色网站链接使手机存在不合理的危险,构成手机缺陷,故手机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按照《产品质量法》和《侵权责任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相似文献   

15.
一、产品缺陷的定义 (一)国外产品责任法中产品缺陷概念的规定 产品责任以产品有缺陷为前提条件,产品存在缺陷是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违反质量义务的表现,也是造成受害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原因。因而,缺陷成为产品责任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几乎所有国家的产品责任立法都对缺陷概念作了解释。目前,关于缺陷的定义主要有两种立法例:  相似文献   

16.
我国关于产品责任法律规定中的责任主体是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而2002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做出对商标所有人产品责任的司法解释,将商标所有人纳入“生产者”范畴,将其列为产品责任的主体之一。从赋予商标所有人法定义务,至对其科以民事法律责任,既扩大了产品责任主体的范围,也增加了商标所有人的责任承担,进一步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相似文献   

17.
一、原告的证明责任与被告的范围。严格责任指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在因产品缺陷而给消费者、用户或旁观者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时,不论是否存在疏忽或过失,都应承担赔偿责任。与过失责任及担保责任相比,严格产品责任诉讼中原告的证明责任被大大缩小和简化了。原告人只须证明:1.产品确实存在缺陷或具有不合理的危险。2.缺陷在产品投放市场时就已经存在。3.该缺陷是造成损害的直接原因。  相似文献   

18.
关于产品责任抗辩事由的比较研究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生产与消费的关系是相辅相成的辩证关系。与生产者和销售者相比,消费者处于弱者地位。虽然消费者合法权益要得到有效的保护,但是生产者的利益也不能被忽视。产品责任法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同时,也要兼顾生产者、销售者的利益。通常,法律允许在一定情形下,可以减轻或免除生产者或销售者的责任,这些情形就是抗辩事由。产品责任的抗辩事由,是指消费者或使用者因使用某缺陷产品引起伤害或损失,向生产者、销售者提起诉讼时,生产者和销售者可根据充分的证据进行抗辩,并以此减轻或免除自己责任的事实,也称为生产者或销售者的免责条件。一…  相似文献   

19.
李剑 《当代法学》2011,(5):115-121
由于法律规定不够明确,学界对销售者的产品缺陷责任一直存有争议。通说观点基于《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主张销售者(对受害人)应承担无过错责任。本文从利益衡量视角对通说观点进行了分析与批判,认为销售者应(对受害人)承担过错责任,并进一步指出虽然基于《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销售者和生产者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受害人向销售者行使索赔权时,销售者可以其无过错而主张免责。  相似文献   

20.
在一起食品安全事故中,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加害行为要件为食品有缺陷。而何为缺陷食品,如何界定食品缺陷,我国法律目前并无明确规定。《食品安全法》规定了食品安全标准。那么,食品缺陷是否可以等同于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呢?或者说,是否可以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判定食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侵权责任?从比较法的角度分析,世界各国关于食品侵权责任或者是产品责任均采用的是产品缺陷作为判定标准。同时,对于产品缺陷的定义和分类历来是各国产品责任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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