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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军人违反职责罪犯罪主体立法的不足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蔺春来 《西安政治学院学报》2005,18(1):74-78
军人违反职责罪犯罪主体的立法存在一定不足,主要表现为主体范围过窄、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不适应军人职业特点、共同犯罪理论脱离军事实际的需要,影响到犯罪主体刑事责任的承担等问题。随着军事司法实践和刑法理论的发展,有必要对这些问题深入探究,以丰富和发展军事刑法理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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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清惠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23(2):86-92
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法人参与经济犯罪活动的问题越来越突出,兼之我国刑法采用"单位"犯罪这个外延宽泛的概念,造成理论与实践对单位犯罪主体的认识和理解不统一.应当参考国外关于法人犯罪的立法经验,立足本国国情,研究我国刑法典已经确定的犯罪主体,明确单位犯罪的标准,确定单位犯罪主体的范围,排除机关作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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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叶颖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6)
走私犯罪是法定犯罪,以违反海关法律法规为前提,故具有很强的海关专业特征,而单位走私犯罪主体为单位,进一步增加了理论研究和司法认定的困难.故根据单位走私犯罪的特征及相关立法规定,深入研究我国单位走私犯罪诉讼程序中诉讼主体和诉讼代表人制度,以及单位走私犯罪诉讼代表人的确定问题,对我国单位犯罪刑事诉讼的理论研究及司法实践都有重大意义. 相似文献
5.
赵秉志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1988,(2)
刑事责任的实现是解决刑事责任最基本和最重要的方式。这种方式的基本内容和特点,是人民法院在其有罪判决中根据犯罪人刑事责任的程度对其判处一定的刑罚。通俗地讲,实现刑事责任就是对犯罪人通过适用刑罚来解决其刑事责任。因而犯罪主体与刑事责任实现的关系,实际上就是犯罪主体与刑罚适用的关系。在我国刑法理论中,犯罪主体是犯罪构成的一个要件,因而关于犯罪主体的研究往往侧重甚至局限于犯罪主体与定罪的关系,而对犯罪主体与 相似文献
6.
共同受贿犯罪主体的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受贿罪共同犯罪主体的认定问题,不仅作为典型的共同犯罪问题而倍受关注,而且对当前惩治贿赂腐败,加强廉政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结合刑法学共同犯罪理论及司法实践,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能否成为共同受贿罪的主体,以及如何认定共同受贿犯罪的主体等问题进行深入探讨非常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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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晓辉 《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03,(1):67-70
受贿罪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以特殊主体为重要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 ,对受贿罪犯罪主体的认定 ,历来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题。根据我国《刑法》对受贿犯罪主体的规定自 1979年以来有几次变化 :一是要严格限制受贿罪的主体范围 ;二是应当依法确定受贿罪犯罪的区别及受贿与贪污罪的区别 相似文献
8.
史社军 《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01,(6)
刑法明确规定了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只对八种犯罪负刑事责任,将绑架罪排除在外。由于立法的缺陷,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对有些特殊情节的绑架罪在定性上存在重大分歧,而解决这一问题只能通过修订刑法来实现。 相似文献
9.
梁嵘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24(6):89-92
文章主要围绕单位犯罪主体的内涵和外延来界定单位犯罪主体的范围。内涵方面具体探讨单位犯罪主体的构成,即单位犯罪是单主体还是双主体。外延方面主要围绕着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对单位犯罪主体的种类和认定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剖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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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文辉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25(2):126-128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认定并不是单一的。如果"办卡人"自己办卡恶意透支,则"办卡人"为刑法规定的犯罪主体,承担刑事责任;如果"办卡人"办理信用卡后,与他人出于恶意透支目的造成危害后果,则"办卡人"与使用人为本罪的共犯,共同承担刑事责任;如果"办卡人"办理信用卡后,并非出于恶意透支合谋的目的,借给他人使用造成危害后果,则"办卡人"承担民事责任,使用人承担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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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刑法涉计算机犯罪客体的比较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兰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19(2):54-56
高度信息化的时代,计算机犯罪方式手段、犯罪客体呈多样性、复杂性的特点,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亟需完善。我国刑法关于计算机犯罪的有关规定存在比较多的缺陷,具体表现在:犯罪客体不明;犯罪客体错位明显;计算机犯罪侵入的“领域”规定狭小;计算机犯罪中单位犯罪主体的法律规定欠缺;计算机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偏高等。我国刑法在立法完善过程中,可以参考理论与实践结合较好的日本刑法。 相似文献
13.
本文主要对洗钱罪主体的争议问题作了论述,提出了洗钱罪的主体应当包括上游犯罪行为人,并从刑法理论、刑事司法实践、世界刑事立法现状及趋势以及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角度进行了较为详尽的论述。 相似文献
14.
再论刑法中的严格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严格责任是一种同主观罪过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刑事责任承担模式,其以行为的外在形式对行为来进行定性,排斥了主观罪过对定罪的意义。这种模式背离了我国传统刑法上坚持的主观与客观想统一的原则,无法实现公正,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其本质是一种客观归罪,严格责任的适用代价过于高昂,也不符合世界刑法非犯罪化的潮流与趋势。因此,我国刑法不宜采用严格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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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对法人犯罪的规定前提有两个:一是现有的行政法、经济法等法律的规定不足以遏制法人的违法行为,二是对刑法遏制法人犯罪有效性的确信。法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是法人自身的犯罪行为,体现了社会的非难。法人中的自然人不是法人犯罪的主体,他们基于伦理上的谴责对法人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6.
张明余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17(5):23-27
我国刑法关于犯罪的定义中规定:犯罪是“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同时又规定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应当受刑罚处罚与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涵义不同,以致在司法实践中和学理上都令人产生疑惑。犯罪最基本的特征是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犯罪的法律特征中的“应受刑罚惩罚性”以“应负刑事责任性”取代更为确切。另外,在刑法中应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由已满十四周岁降为已满十三周岁。 相似文献
17.
聚众斗殴罪主体若干争议问题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聚众斗殴罪的主体应为一般主体;对“众”的理解应坚持整体上的标准,且不限于完全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者;对首要分子的认定应在刑法规定的基础上具体展开;对其他积极参加者的认定应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标准。 相似文献
18.
李雅璇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21(1):73-75
共同犯罪成立条件中的“二人以上”并非只能是均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实施了法益侵害行为的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同样可以与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一道,构成共同犯罪。但是,由于其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从而阻却有责性,因此法律不予追究。认定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构成犯罪的目的,实质上是为了利于对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共犯的责任的追究,以便合理的处理案件。 相似文献
19.
胡雁云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5):75-78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是关于治理腐败犯罪最完整、最全面的国际公约,对我国职务犯罪主体的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产生很大的影响。通过对职务犯罪主体的一般理论研究,揭示我国职务犯罪主体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规定的主体两者之间的冲突,对我国职务犯罪主体进行反思和重构,以利于实现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有效衔接。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