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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研究(二)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四、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负刑事责任的基本原则及其适用(一 )未成年人犯罪负刑事责任的基本原则对未成年犯罪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基本原则 ,是指人民法院对未成年犯罪人追究刑事责任时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它是刑法基本原则在刑罚适用中的具体化 ,对人民法院的量刑活动具有指导意义。概括起来 ,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基本原则主要有 :1.从宽处罚原则。在我国 50年代的一些司法解释、历次刑法草案以及 1979年刑法典中 ,都载有对未成年人犯罪可以或者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的规定。我国现行刑法典第 17条第 3款明确规定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  相似文献   

2.
我国刑法第十四条规定,已满十六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人,犯杀人、重伤、抢劫、放火、惯窃罪或者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八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岁不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因此,在刑事审判实践中,查清被告人的年龄特别是被告人的临界年龄即被告人是否已满14岁或者是否已满16岁抑或是否已满18周岁,是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它直接关系到对被告人应否追究刑事责任和判处何种刑罚的问题,所以,必须慎重对  相似文献   

3.
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十四周岁至十六周岁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实施绑架不负刑事责任,但在绑架中实施上述八种犯罪行为的,应当以该行为定罪。司法实务中,对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绑架中犯刑法规定的八种罪行如何定罪尚存有争议,本文对此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4.
理论上和实务中对《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存在不同理解,引起了《刑法》分则中所规定的相关犯罪在主体构成要件上的争议,未成年人实施绑架行为并杀害被绑架人的认定就是其中之一。通过对《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解读,提倡以“罪行”说来解释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所应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范围。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绑架行为应不负刑事责任,对绑架过程中杀害被绑架人的行为应认定为故意杀人行为,负故意杀人行为的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5.
我国刑法中关于绝对无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不宜降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应负刑事责任的8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间歇性精神病人的规定无存在必要;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应坚持“必减”原则;醉酒人刑事责任的规定要具体化;聋哑人和盲人犯罪的规定应当删除。  相似文献   

6.
我国的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我国《刑法》理论中所说的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所实施的危害社会、触犯刑律并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笔者认为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与量刑应采取慎重的态度。一、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适用我国《刑法》在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刑罚上,与成年人是有着明显区别的。这是由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特点决定的。他们既有容易被影响、被引诱走上犯罪道路的一面,又有可塑性大、容易接受教育和改造的一面,因此我国《刑法》在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上,规定了两条重要的原则:一是从宽处罚的原…  相似文献   

7.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刑法第十四条规定年满十四周岁的人是具有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因此,我国刑事立法所规定的未成年人是指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处在这个年龄阶段上的人实施了危害社会,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称为未成年人犯罪。未成年人因为实施犯罪行为依法受到追究刑事责任的,就成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由于未成年人在生理上和心理上都与成年人有诸多不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较之成年人犯罪案件也具有不同特点。与此相适应,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仅在诉讼的基  相似文献   

8.
我国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一条款以明确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范围,从规范本身讲是清楚、明确的.但是如果我们不能对该条文的内在含义作出正确的理解,在司法实务中就势必出现或轻纵犯罪或罚不当罪的弊端.在对史某犯罪案件的处理过程就曾出现过类似的问题:  相似文献   

9.
所谓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我国刑法把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三个年龄阶段。其中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段是指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  相似文献   

10.
一、立法理由 (一)现有的法律依据 我国宪法第5条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刑法》第11条规定“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12条规定“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第14条规定“已满十六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人,犯杀人、重伤、抢劫、放火,惯窃罪或者其  相似文献   

11.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认定并不是单一的。如果"办卡人"自己办卡恶意透支,则"办卡人"为刑法规定的犯罪主体,承担刑事责任;如果"办卡人"办理信用卡后,与他人出于恶意透支目的造成危害后果,则"办卡人"与使用人为本罪的共犯,共同承担刑事责任;如果"办卡人"办理信用卡后,并非出于恶意透支合谋的目的,借给他人使用造成危害后果,则"办卡人"承担民事责任,使用人承担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2.
我国刑法理论对“单位犯罪主体”、“刑事责任主体”等问题缺乏相应的理论研讨,这也导致了司法实践中适用的诸多问题。有鉴于此,笔者提出“一个犯罪主体、两个刑事责任主体”的大胆观点,并建议批判地吸收美国公司犯罪中的“上级责任原则”,以增强对我国立法尤其是司法的指导作用。  相似文献   

13.
我国刑法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此规定没有将"过失共同犯罪"同"共同过失犯罪"区分开,因而是不科学的,其虽然避免了理论上的争议,却也阻碍了刑法理论的发展.为此,有必要对过失共同犯罪问题重新予以认定,并进而构建我国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相似文献   

14.
已有观点对票据诈骗菲犯罪客体的认识,圃于"纯刑法"或者"纯公法"的思维方式,认为本罪的主要客体是票据管理秩序,具有局限性.对此问题要从整个法律体系(刑法与其他部门法或者公法与私法的关系)的角度,并结合刑法分则的体系结构进行整体把握.本罪的主要客体应该是"票据流通秩序",而非所谓的"票据管理秩序",二者分剐代表了"讼"和"私"两种不同的法益.分则第三章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和第五节"金融诈骗罪"的同类客体是不同的前考如该节罪名所捞述的,是"金融管理秩序",而后者则是金融流通秩序.  相似文献   

15.
对于《刑法》第14条第2款和第15条第2款的合理性问题,学界存在存改废之争。然这三种观点都不能完满地协调该两款规定所蕴含的罪刑法定原则、犯罪与刑事责任同在原理以及刑法"以处罚故意行为为原则、以处罚过失行为为例外"三者之间的关系。在保留前款规定的基础上,将后款修正为"过失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法律规定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不失为合理的立法选择。  相似文献   

16.
防卫过当罪过形式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罪过是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主观基础 ,在犯罪构成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是区别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由于刑法对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未作明确规定 ,造成理论界对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存在诸多争议 ,多数人认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是间接故意和过失 ,但笔者认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只能为过失。  相似文献   

17.
论法人犯罪     
刑法对法人犯罪的规定前提有两个:一是现有的行政法、经济法等法律的规定不足以遏制法人的违法行为,二是对刑法遏制法人犯罪有效性的确信。法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是法人自身的犯罪行为,体现了社会的非难。法人中的自然人不是法人犯罪的主体,他们基于伦理上的谴责对法人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8.
掩饰、隐瞒赃物罪作为妨害司法罪的一种表现形式在日常生活中广泛存在,因此该罪犯罪对象的表现形式越来越复杂化,有必要结合该罪的本质特性对其做深入的探讨。结合《刑法修正案(六)》第十九条的相关规定,掩饰、隐瞒赃物罪的犯罪对象是指应当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犯罪行为所得以及产生的蕴涵犯罪所得价值的收益。其表现形式包括动产、不动产以及有形的财产性利益。  相似文献   

19.
已有观点对于票据诈骗罪犯罪客体的认识,囿于“纯刑法”或者“纯公法”的思维方式,认为其主要客体是票据管理秩序。然而,对于此问题应从整个法律体系(刑法与其他部门法或者公法与私法的关系)的角度,并结合刑法分则的体系结构进行整体把握。本罪的主要客体应该是“票据流通秩序”,而不是所谓的“票据管理秩序”,二者分别代表了“公”和“私”两种不同的法益。  相似文献   

20.
理论上和实务中对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有不同的理解。但是从文义解释、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立法精神和规范目的、“犯罪行为说”的弊端以及“罪名说”能满足实践需要四个方面能够证明:“罪名说”的观点是正确的。应该站在成文刑法的特点和罪刑法定原则的立场上去理解现实存在的值得科处刑罚却不能解释进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中去的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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