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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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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唐律疏议》对官员家人受贿的罪与刑作了规定。唐律官员家人受贿的犯罪主体是官员家人,即官员的同居亲属、部曲、奴婢;犯罪行为包括受乞、借贷、役使、卖买有剩利等十一种行为;刑罚包括对受贿家人适用的刑罚及对负连带责任的官员适用的刑罚,刑罚种类主要是笞、杖、徒刑。在适用刑罚的原则上,唐律适用减轻的原则,对受贿之官员家人减等量刑、从轻处罚,同时适用连坐的原则,追究官员的连带刑事责任。与刑法修正案(七)规定的“关系密切人”受贿相比,唐律官员家人受贿犯罪主体明确,犯罪行为具体细致且范围广,适用刑罚时同时追究家人及官员的刑事责任,这些特点对完善现行刑法“关系密切人”受贿的规定有一定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2.
十八大以来,贪污贿赂犯罪已作二次重大修改。《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仍沿袭加重行贿罪刑罚的立法思路,这种立法思路虽然克服了对行贿罪量刑偏轻的问题,但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对行贿犯罪打击不力的问题。立法机关要实现“受贿行贿一起查”刑事政策,必须转变立法思路,从提高行贿罪的法定刑转向行贿犯罪构成要件的修改上来,即废除所有行贿犯罪中的“谋取不正当利益”主观要件,同时废除行贿罪中的特殊减免处罚情节,并进一步完善行贿罪从重处罚情节。  相似文献   

3.
“重典治国”是明太祖朱元璋的立法指导思想,颁布“大明律”“明大诰”等法律是想“使吏民知畏而不敢轻犯”。明律对侵犯财产罪规定了极为严厉的刑罚:“凡强盗已行不得财者皆杖一百,流三千里;但得财者,不分首从,皆斩”。又“窃盗已行而不得财者,笞五十,免刺;但得财者以一主为重并脏论罪。……三犯者绞”。明律中有关官吏受脏的条款较前代增加,实施“重绳脏吏”,处刑严苛,凡是官吏贪污受财,计脏科  相似文献   

4.
一唐代的廉政法律主要集中在《唐律》的《名例律》、《职制律》、《厩库律》、《擅兴律》、《户婚律》、《杂律》等篇章中。《唐律》“在惩治官吏贪赃方面,其设禁之严密,法条之详尽,超过历代,且为宋元明清所沿袭”。[1]《唐律》第一次设专章对六种严重侵犯公私财物的犯罪进行界定,并称其为“六赃”。“疏议”曰:“在律‘六赃’唯有六色:强盗、窃盗、枉法、不枉法、受所监临及坐赃。自外诸条,皆约此‘六赃’为罪”。[2](P97)“六赃”中除强盗、窃盗赃为一般性侵犯财产的犯罪外,其余如“枉法赃”、“不枉法赃”、“受所监临赃”、“坐赃”等…  相似文献   

5.
我国刑法关于犯罪的定义中规定:犯罪是“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同时又规定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应当受刑罚处罚与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涵义不同,以致在司法实践中和学理上都令人产生疑惑。犯罪最基本的特征是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犯罪的法律特征中的“应受刑罚惩罚性”以“应负刑事责任性”取代更为确切。另外,在刑法中应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由已满十四周岁降为已满十三周岁。  相似文献   

6.
刑法语境中的商业贿赂概念可以借鉴经济法层面的商业贿赂,但绝不能受国家工商管理总局《暂行规定》中对商业贿赂概念界定的影响,应该将一切能够揭示商业贿赂本质且大量客观存在的商业贿赂现象都包括进去。本文立足于当前治理商业贿赂犯罪的现实需要,以现行的《刑法》规定及司法解释为依据,认为商业贿赂犯罪是指在商业活动中,商事活动参与者为谋取商业利益而给予他人财物,或者与商业活动紧密相关的人利用商事管理职权而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为促成商事活动双方的行贿、受贿而居间介绍,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相似文献   

7.
中国大陆与香港刑法中受贿罪比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受贿罪是一种危害性严重的腐败犯罪。中国大陆刑法典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刑法中都规定了受贿罪。但两地刑法中对犯罪的构成要件和处罚都是有区别的 ,表现在犯罪主体方面的区别、犯罪客观方面的区别、受贿标的的区别以及刑罚的区别。通过比较研究 ,可以借鉴吸收香港刑法中的有益做法 ,以完善大陆刑法。  相似文献   

8.
黑格尔的刑罚观点是其一套刑法思想体系的重要组成:刑罚是对犯罪不法行为所实行的第二种强制;刑罚与犯罪“等同”,报复与复仇不同;刑罚的标准法定、按犯罪的质和量衡量;国家处罚犯罪者以死刑符合正义要求,但不得滥用;法和正义的根据是自由,而不是威吓;刑法应是理性、人道的。  相似文献   

9.
反腐肃贪的大背景下,新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九)》及《贪污贿赂司法解释》对行贿犯罪的惩处力度加强。但司法实践中,因受刑事理念、证据制度、社会心理因素等影响,重打击受贿而轻行贿,行贿犯罪立法从严而实践依然可能偏轻的现象短时期内无法转变,如何落实行贿犯罪的从严惩处仍是现阶段的重大课题。对此,在借鉴污点证人制度、"零容忍"原则等基础上,其一,要理性解读"重受贿轻行贿"的刑事理念;其二,要明确"贿赂"的界定范围和"不正当利益"的判定标准;其三,建立行贿犯罪的特殊证据规则与惩处机制;其四,建立行贿犯罪的预防机制。  相似文献   

10.
反腐肃贪的大背景下,新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九)》及《贪污贿赂司法解释》对行贿犯罪的惩处力度加强。但司法实践中,因受刑事理念、证据制度、社会心理因素等影响,重打击受贿而轻行贿,行贿犯罪立法从严而实践依然可能偏轻的现象短时期内无法转变,如何落实行贿犯罪的从严惩处仍是现阶段的重大课题。对此,在借鉴污点证人制度、"零容忍"原则等基础上,其一,要理性解读"重受贿轻行贿"的刑事理念;其二,要明确"贿赂"的界定范围和"不正当利益"的判定标准;其三,建立行贿犯罪的特殊证据规则与惩处机制;其四,建立行贿犯罪的预防机制。  相似文献   

11.
自1997年《刑法》以总则加分则的方式全面规定单位犯罪以来,十七年过去,《刑法》的历次修改未再次涉及,这使得单位犯罪体系粗糙的刑罚配置与疏漏颇多的刑罚适用问题得不到改善与解决。面对当前单位犯罪刑罚规定中处罚原则不合理、刑罚种类单一、处罚规定粗糙混乱等诸多问题,一条从单位犯罪主体重设出发,到刑罚独立体系构建,再到罚金刑具体细节调整的重构之路应被提倡。  相似文献   

12.
在司法实践中,单位受贿犯罪存在严重的处罚畸轻问题,不仅违反刑法关于定罪量刑的有关规定,背离罪刑相适应原则,也不利于预防犯罪。其原因主要表现在定罪标准失据和量刑畸轻两个方面。就前者而言,是因为没有准确理解和贯彻"充分评价"原则,以致对单位受贿案件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行为和对单位受贿案件中的私分单位受贿财物行为未进行充分评价;就后者而言,是因为司法人员坚持"因公犯罪"、"奉公行事"的错误理念或者错误地适用从宽处罚情节,以及外在力量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单位受贿犯罪处罚要真正实现罪刑相适应,既要贯彻"充分评价"原则,又要注意单位受贿犯罪属于职务犯罪,而不是财产犯罪;应当合理控制单位受贿罪的成立范围和处罚强度,结合预防犯罪的刑罚目的考量单位受贿罪的处罚,严格自首的适用条件和减刑幅度,并根据具体案情逐次适用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对于确实需要适用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也需要在判决书中详细阐明理由并充分论证。  相似文献   

13.
切萨雷·贝卡里亚是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刑事古典学派的主要创始人。1764年因其写成《论犯罪与刑罚》一书而闻名于吐。在该书里,贝卡里亚揭露和抨击了封建的刑事制度,提出了一系列的刑法基本原则,从而为资产阶级刑法体系奠定了理论基础,被资产阶级学者誉为“刑法之父”。“罪刑相均衡”,后世称为“罪刑相适应”,是贝卡里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提出  相似文献   

14.
“罪刑相适应”,是我国刑事立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我国刑法不但反映了犯多大的罪,便受多重的处罚,使罪刑相适应;而且对每个具体罪名都规定了轻重不同的法定刑,使其互相协调。只有坚持“罪刑相适应”的原则,才能使犯罪分子受到公平合理的处罚,从而使刑罚达到应有的效果。然而,在我国现行的刑事立法中,也还存在一些罪刑不相适应、不相协调的地方。笔者拟就这一问题作一些探讨。  相似文献   

15.
我国法律对行贿罪的处罚规定,历经了由轻到重、由简到繁,由单一、概况到视“情节”区别对待的变化。一、对自然人行贿犯罪的处罚及立法完善《刑法》第185条第三款规定: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近年来,随着政治、经济体制改革,而法律制度不可能马上跟上,伴随造成的行贿情况的大量发生,行贿案件的大量增加,这一规定显然已远远脱节现况和需要。为此,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  相似文献   

16.
清代中国的司法活动,以实现情与罪的和谐为最终追求目标。通过实际的律例变迁与审判案例,展现清代中国中央司法机构处理"因奸威逼人致死"案件的具体运作实际。律例规定与司法裁判基于犯罪对象的不同,相应处以犯案之人以轻重程度不同的刑罚处罚。具体表现为对良妇犯奸,常规刑罚皆为死刑;相反,对奸妇犯奸,常规刑罚皆为减死一等的杖流刑。人命大案,造成官方对生命态度产生如此差异的动机——礼法教化如何影响案件量刑亦是国家立法需要思考的问题。  相似文献   

17.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定最高刑是 5年有期徒刑 ,从刑法立法理论和司法实践看 ,都暴露出刑罚不当的问题。应从立法上解决此罪的刑罚不当问题 :1、将“不能说明”改为“拒不说明” ;2、扩大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主体 ;3、将“财产来源不明”状态作为认定受贿等职务犯罪的证据 ;4、提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量刑档次 ;5、建立健全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相配套的反腐廉政机制  相似文献   

18.
一、“以罚代刑”的几种表现形式及其特点 (一) 行政执法机关自身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在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以罚代刑”的表现形式中,以罚款代替刑事处罚是“以罚代刑”的主要表现。即对于那些既触犯行政法规,又触犯刑法的犯罪行为,有的行政机关在很多情况下是一罚了之,不再向司法机关移送。其次是以其他行政处罚措施代替刑事处罚,导致这些犯罪行为逃脱了刑罚的处罚,削弱了惩处  相似文献   

19.
《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改革的推动意义自不容否认,但7处缺憾的存在却使得《刑法修正案(八)》略显粗糙:以刑法修正案消融刑事立法解释的非法性;以刑法修正案修改刑法总则的合宪性质疑;引入治安管理处罚措施;对未成年犯的过度轻刑化待遇;取消死刑罪名、死缓限制减刑导致刑罚体系结构不谐:社区矫正“尴尬入刑”:危驾入刑有违刑法谦抑性。  相似文献   

20.
论我国刑法中的“次”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本文在简要概括了我国刑法中“次”的意义后,对“次”的概念界定和价值限定进行了探讨。本文认为,“次”是指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在侵害行为侵害能力范围内针对所有对象的单个侵害行为。“次”作为一个计量单位,在不同的场合还需进行价值限定。“多次”作为构罪标准时,以该行为达到应当受行政处罚的危害程度对“次”进行价值限定;“多次”作为加重情节时,以该行为应当受刑罚处罚对“次”进行价值限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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