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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通过比较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主要国家、地区法律规范的不同规定,并参阅英美法系国家一些的海事判例,从多个角度分析"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在二手船买卖中的应用问题,指出民法的大多数原则并不都是当然可以应用在海商法中,海商法也并不仅仅是民法的特别法而已.  相似文献   

2.
中德买卖合同制度的比较   总被引:14,自引:0,他引:14  
德国学者霍恩指出:"在各种交换性的行为中,买卖是最重要的一种."[1]各国合同法大多将买卖置于各种有名合同之首,表明了买卖合同的重要性.就买卖合同制度而言,中德合同制度各具特色.由于中国合同法大量借鉴了德国合同法的经验,因此,关于买卖合同的许多规定与德国民法的规定有相似之处.但事实上,我国买卖合同制度除借鉴了德国民法的经验以外,还吸收和借鉴了两大法系的经验以及国际惯例和有关公约的有关规定,[2]不仅如此,我国本身已有的有关立法和司法实践方面的经验,也为我国买卖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参考和依据.从而使买卖合同制度与德国民法的规定又存在着诸多的区别.下面,谨从四个方面对此作出比较.  相似文献   

3.
我国民法中对二重买卖的效力还没有做出规定,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二重买卖的案例却屡见不鲜。二重买卖中必然产生多个以同一特定物为标的的合同。本文拟对这些合同的效力如何;它们之间效力的分配关系如何;对二重买卖中买受人一方所受到的侵害如何救济三个方面分析二重买卖的效力问题。  相似文献   

4.
民法领域,法律适用的原则是有法律依法律、无法律依习惯、无习惯依法理。上个世纪30年代民国制定的民法典,就规定了这个原则。虽然1949年以来制定的民法单行法,包括民法通则,都没有规定这样的法律适用原则,不过,在制定物权法的时候,在相邻关系的部分,规定了习惯的适用,这是1949年以来,中国民法第一次明确提到习惯的适用。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法律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形是比较常见的。这不仅是因为我国民法尚未健全,即使将来民法健全了,对某些问题也会出现法律空白,需要习惯和法理填补。法院在裁判时,如果出现法律没有规定的问题,法官比较敢用法理裁判,但不敢依据习惯进行裁判。  相似文献   

5.
论买卖合同的瑕疵担保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伟 《河北法学》2007,25(2):111-115
瑕疵担保责任制度产生于罗马法,并为近代大陆法系各国民法所吸收和继承,成为民法债编买卖契约的一项特别制度而加以规定,英美法系国家亦通过判例法加以确认.我国合同法在一般买卖合同一章中规定了瑕疵担保制度,包括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和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两种.这样的体例安排不宜于体现瑕疵担保制度的特性.  相似文献   

6.
一、海峡两岸合同(契约)的立法体例台湾地区把合同(契约)设置在台湾民法第二编债篇之中,在第二章“各种之债”中作了全面而具体的规定,由此构成了台湾地区的合同(契约)制度的基本体系和内容。台湾民法全面沿袭了旧中国民法典,在立法上受德、日、瑞士等国家民事立法影响较深,使之“各种之债”的规定有许多相似或相近之处。如实行民商分立的德国民法,在“个个债之关系”章中共设买卖(互易)、赠与、租赁、使用借贷、消费者借贷、雇佣、承揽、居间、悬赏广告、委任、无因管理、寄托、旅店中物之携入、合伙、共同关  相似文献   

7.
追索权并非是票据法中特有的法律制度,同样在其他法律中也存在。由于票据法和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对象不同,票据法调整的是票据法律关系,属于商事法律关系的一种,而民法的调整对象是普通的民事法律关系,“其中以规定买卖、租赁、雇佣、所有权、婚姻、继承等一般社会生活关系的民法,最属重要。因而在不同的法律中就有不同的立法追求和价值判断,同时作不同的法律设计。那么本文分析比较了票据追索权和民法追索权之间的异同,之所以不同是因为这两种制度所蕴涵的法律精神、价值取向的相异。其实这种法律精神价值取向的相异也正恰恰是票据法和民法之间的本质区别。  相似文献   

8.
无权处分与买卖他人之物的效力探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一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其含义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所谓“处分”,在民法上的意义有广狭之别。最广义的处分,包括事实上和法律上的处分。民法通则第71条关于所有权的规定中所指的处分,即属于这种最广义处分。广义的处分,仅指法律上的处分,其中包括债权行为,如买卖、保证等,也包括物权行为和准物权行为,如所有权转让、债权转让、债务免除等。①狭义的处分,则是指“处分行为”,即是指使某些特定权利直接发生得丧变更之行为,…  相似文献   

9.
宪法人格权作为基本权利,具有主观权利和客观法的双重性质,这是宪法人格权与民法人格权具有密切关联性的根源。作为主观权利,宪法人格权的义务主体指向政府,基本理念在于防范公权力对公民人格权的侵害;民法人格权的义务主体指向私人,防范私人间的相互侵害。宪法人格权所承载的基本价值有赖于民法的贯彻与浸润,宪法中的人格权的规定具有概括性和指导性,民法中的人格权的规定具有具体性和补充性。基于当下我国宪法实施和人格权的保障现状,应当主张宪法人格权在民法中的直接效力。  相似文献   

10.
所谓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的财产,主要是指房屋,也包括其他建筑物。不动产的转移,主要是指所有权的转移。不动产的转移主要原因有买卖、赠与、分割、继承、析产、抵押。在日常生活中,因房屋的买卖、赠与、分割、继承、析产、抵押而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经常发生纠纷,有的导致诉讼,这是因为,这类民事法律行为不仅依据民法、继承法、婚姻法、土地管理法、担保法,还涉及到国家公房、私房买卖政策和有关规定,处理时稍微疏忽,便会酿成纠纷,造成诉讼。如何防止这些纠纷的发生呢?笔者认为凡涉及到不动产转移,应由公证机关办理必要的公证手…  相似文献   

11.
机动车物权变动及风险承担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董翠香 《法学论坛》2003,18(6):44-49
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及其风险承担,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均存在较大争议。本文认为依我国现行法律,机动车物权应当适用民法的一般规定,自机动车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并无特别规定,登记只是车辆管理部门的管理措施,与物权变动没有直接关系,不办理登记将成为车辆上路行驶的障碍。机动车属于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高速运输工具,其致人损害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买卖机动车未办理登记致人损害时,登记名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对机动车处于支配地位并能从机动车运行中获益的人才是责任主体;被盗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车辆所有人不承担责任;分期付款买卖机动车致人损害,由买受人承担责任。  相似文献   

12.
一、问题的提出刘某在某家电商场购买一台空调,商场按约同时赠送一台彩电。赠送的彩电只使用两个月,就没有了图象,刘某即要求商场更换一台或者给予修理。但商场说:电视机是商场赠送的,它不同于买卖关系中的买卖物,不能享受买卖标的物同等待遇.因此不予更换或免费修理。刘某遂诉之法院。商场对附赠的奖品是否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如果由赠品引起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谁承担赔偿责任?这当然应由民法加以规定。但由于这种附赠品的销售行为又是一种竞争的方法,实践中这种情况也时有发生,特别是在当前市场激烈竞争的活动中,经营者为了进…  相似文献   

13.
中日两国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制度之比较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贾少学  唐春丽 《河北法学》2004,22(11):115-118
日本民法关于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具有相当的合理性 ,按日本民法在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两大方面的规定及相关内容 ,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草案 )》中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制度进行比较分析 ,以求对我国该项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4.
论分期付款买卖●房绍坤分期付款买卖是买卖合同的一种特殊形式,在商品销售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我国正在起草的《合同法》应如何规定分期付款买卖,以建立完整的分期付款买卖规定,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本文拟就分期付款买卖作一探讨,以期为合同立法提供一点启示。...  相似文献   

15.
冀放 《法学杂志》2018,(12):122-130
我国多重买卖的实际履行顺序规则主要由三条司法解释构成。其不仅适用条件严苛,脱离司法实践,而且与传统民法理论和现行民法规范均存在严重矛盾,可以说根本无法有效地发挥确定履行顺序之作用,应当及时修订。司法实践中,办案人员需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形,依据现行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之规定确定实际履行的位次,绝非僵化适用司法解释。  相似文献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以下简称《民法总则(草案)》)延续了我国民事立法的传统,在此基础上吸收了近年来我国民法理论研究取得的重要成果,值得肯定。不过,《民法总则(草案)》也存在若干缺陷,需要予以修改完善。《民法总则(草案)》结构方面的问题有:《民法总则(草案)》第5章与第8章应当合并。《民法总则(草案)》第9章仅规定诉讼时效,未规定取得时效,应予改进。“委托代理”有些规则应当是代理的一般规则,不应限于委托代理。民事法律行为方面在规范设计上应当慎重考量、严谨表述。在代理的规定方面未明确规定恶意代理行为本身是否有效。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存在缺陷,建议删除《民法总则(草案)》第152条。  相似文献   

17.
公元前626年左右,古代西亚地区进入了新巴比伦文明时期。其时,颁行的《新巴比伦法典》详细地规定了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关于损害赔偿以及买卖纠纷的处理规定;二是婚嫁过程中的财产赠与及其纠纷的处理规定;三是财产继承的规定。这些民事规范秉承了古巴比伦民事成文法、古亚述民事习惯法的法律传统,颇具特色。它对古代民法的贡献在于:民事权利主体的等级化、婚姻家庭关系的契约化以及财产流转的程式化。因此,《新巴比伦法典》是美索不达米亚法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对人类民法的起源做出了自己的贡献。  相似文献   

18.
一、拾得物的民法规定及其疏漏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失主的疏忽大意,遗失物品的事常有发生。拾得遗失物具有双重属性,即道德性和法律性。道德规范要求拾得者拾金不昧,但现实社会中并非人人都能做到,因此,除道德规范外,还得依靠法律规范调整拾得物问题。纵观世界各国立...  相似文献   

19.
无权处分辨——合同法第51条规定的解释与适用   总被引:16,自引:0,他引:16       下载免费PDF全文
按照民法解释学 ,我国合同法第 51条规定的是买卖等合同的效力待定-而非物权行为的效力待定。买卖等合同可以含有引发物权变动的效果意思。处分权宜作处分能力的解释 ,并影响买卖等合同的效力 ,其适用范围不限于特定物的买卖等。主张无权处分不影响合同效力的四大理由并不充分 ,均存疑问。民法总则关于法律行为的标的须可能、确定、合法的要求并未将债权行为排除在外。第 51条同第 52条、第 54条的衔接平滑 ,与第 1 50条的关系可以按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规则协调。善意取得为原始取得 ,其成立不以无权处分的合同有效为前提 ,限于有偿合同场合为宜。善意取得确系受让人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合法根据” ,在受让人尚未支付相应价款的情况下 ,不当得利可以存在于标的物的变形物上。  相似文献   

20.
卖方的中途止付权是货物买卖领域由来已久的一项法律制度,有的国家将其专门规定在货物买卖法之中(如英美法系诸国),有的国家则以名为"出卖人取回权"的制度规定在破产法典中(如多数大陆法系国家).我国现无货物买卖法,有关商品(货物)买卖的规定亦未涉及到未收讫货款的卖方的中途止付权的救济,也没有仿效法国、日本等大陆法国家在破产立法中特设出卖人取回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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