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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重买卖,很多时候都是市场行为,即在所售出物品价格上升时,出卖人为追求利益最大化,不惜撕毁与前买受人签订之合同,而以更高价格出售于后买受人;另有不良人士,为获取非法之利益,一物数卖,或卷款潜逃,或能拖则拖,谁催得紧则对谁履行,造成无尽纷扰。双重买卖的出卖人,除承担民事上的违约责任外,出卖人能否构成犯罪,有讨论的必要。在出卖人具备诈骗罪的五要素,有诈骗故意(包括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时,可以构成诈骗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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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双重买卖中,房屋所有权的取得独立于双方签订的债权合同,其发生以物权的公示为要件,办理产权登记的买受人才取得房屋所有权。但两个订立买卖合同的债权行为的效力并不受成立先后的影响,买受人都享有对出卖人的请求权。所有权未实现的买受人均可主张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特定情形下的买受人可主张侵害债权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和债权人撤销权。我国应当借鉴大陆法国家的经验,建立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以从根本上控制房屋双重买卖的发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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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双重买卖的若干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房屋双重买卖合同中 ,后买卖合同有效且已经办理登记的 ,后买受人取得房屋所有权 ;但后买受人在主观上有侵害债权故意的 ,应承担侵害债权责任。先买受人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的 ,出卖人再为二次买卖时 ,构成无权处分 ,但后买卖合同有效。先买受人享有撤销权 ,但以保全一般债权为必要。先买受人损失范围的计算方式有两种 ,我国应采取主观与客观相结合的计算方式决定先买受人应受赔偿的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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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这一时期,社会治安形势出现了新的问题,如买卖居民身份证的问题。买卖居民身份证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对社会造成了较大的危害,给治安工作带来了新的冲击与影响。然而,我们的法律在这一问题上却存在着很大的漏洞。本文就买卖居民身份证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以及如何从法律角度解决这一问题进行初步的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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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机动车买卖是指已登记落户并使用一定时间的汽车、拖拉机、摩托车所有权的有偿转让。凡转让的车辆,经车辆管理部门办理户籍的变更手续,其所有权即从一方转为另一方,谓之车辆过户。机动车的买卖和过户,是紧密相关的两个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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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设定抵押权的私有房屋买卖时抵押人应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 ,以便使抵押权人为实现其抵押权及时行使对抵押物的物上代位权 ,使受让人及时了解标的物的权利状况 ,以决定自己是否购买。对已设定抵押权的出租房屋进行买卖时 ,应尊重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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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是物权法登记制度中的一种重要而特殊的类型,它是通过立法技术使某些债权物权化的一个重要创造。所谓预告登记,是指为保全一项以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为目的的请求权的不动产登记。这种登记是不动产登记的一种特殊类型。一般的不动产登记部是已经完成的不动产物权的登记,即现实物权的登记;而预告登记的标的,不是现实的不动产物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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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回买卖、所有权保留买卖、试用买卖作为几种特殊的买卖方式,打破了传统的商品房买卖的单一模式,采取有利于消费者一方的灵活方式,有效地维护了消费者的利益,顺应了商品房市场由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的转变,普遍地为买方提供了多种优惠、便利条件,能有效促进商品房市场的发展和繁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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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因迟延办理房屋权属证书(以下简称房产证)的房地产纠纷案件大幅增多,其中大部分都涉及到业主向商品房开发商索取逾期办证违约金的问题,这类型案件具有标的大、涉及面广、处理结果对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有较大影响等特点,2003年3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该解释第十八条对商品房买卖合同履行中房地产出卖人一方逾期办理房产证的违约责任作出了规定,但是对逾期办理房产证所负违约责任能否适用诉讼时效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在实践中对其时效问题也存在着较大的分歧。本文从商品房购买者起诉开发商逾期办理房产证违约并要求其履行办证义务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时效谈起,此类问题专家学者也发表了不少观点与看法,本文根据现行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从违约责任的角度谈谈诉讼时效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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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5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齐某某为非法获利,在陕西省西安市、四川省成都市以每张10元的价格向收荒匠手中收购第二代居民身份证200余张(均为真实身份证),然后通过网络论坛发布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出售广告,并通过淘宝网以每张100至200元的价格向北京、上海等地的买家出售10余张.获利1000余元:2010年9月15日.被告人齐某某在本市武侯区武侯祠大街262号.通过上述手段向云南省石屏县买家被告人李某某出售第二代居民身份证6张,获利人民币1215元。被告人李某某将这6张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用于自己经营的“自由空间”网吧使用.从而逃避公安机关的监控和检查;2010年9月19日,被告人齐某某在本市武侯区武侯祠大街262号,通过上述手段向云南省石屏县买家被告人颜某某出售第二代居民身份证35张,获利人民币5275元。被告人颜某某将这35张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用于自己经营的“大世界”网吧使用.从而逃避公安机关的监控和检查。后公安机关将上述三名被告人抓获。[判决结果]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2月8日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对齐某某、李某某、颜某某三名被告人提起公诉,三名被告人均自愿认罪。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于2011年2月22日判决三名被告人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分别判处齐某某有期徒刑1年,颜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李某某拘役5个月。[争议焦点]对于本案,由于对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这一罪名中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国家机关证件”含义的理解不一,形成了罪与非罪的争议。第一种意见(构成犯罪意见)认为,“国家机关证件”是指由国家机关制作、颁发的证件,凡是由国家机关制作、颁发的证件、证书,用于其“证明身份关系、权利义务关系或者有关事实”的,均属于国家机关证件,这一法律名词的外延不仅包括工作证、警官证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使用的证件,也包括国家机关制作颁发给公民个人或单位的证件、证书,因此居民身份证等均属于国家机关证件的范围,对于买卖居民身份证的行为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定罪处罚。这种解释的理由如下:(1)刑法条款一经颁布,即脱离立法者而独立存在.刑法条文的文义解释只能依据其字面意思去理解,而不应在法外找法。“国家机关证件”这一名词从字面上理解,是指国家机关机关制作、颁发的证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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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买卖是清代、民国时期农村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土地买卖契约是地权转移的重要凭证.考察束鹿县张氏家族土地买卖契约,可以看出:其订立符合现代合同成立的基本要素,其条款符合现代合同格式条款的基本特征,其法律效力为当时国家政权所承认,体现了现代契约精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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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比较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主要国家、地区法律规范的不同规定,并参阅英美法系国家一些的海事判例,从多个角度分析"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在二手船买卖中的应用问题,指出民法的大多数原则并不都是当然可以应用在海商法中,海商法也并不仅仅是民法的特别法而已.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