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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给付判决应当成为我国行政判决的种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诉的类型的形成是依据一定标准对不同的诉进行划分的结果。诉讼类型化成为当代世界诉讼制度发展的重要趋势之一。但我国的行政诉讼类型化研究滞后,诉的种类没有给付之诉,相应地行政判决种类也没有给付行政判决。给付行政判决应当成为行政判决的种类之一。行政诉讼应将"诉"的类型增加给付之诉,故应当通过对我国《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将给付之诉和给付行政判决种类都予以法定化,类型固定,以规范和完善我国的行政判决种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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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中"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应当采取有限的扩张性解释,即以法律结果上的执行不能为衡量标准。执行程序问题并不必然对定罪量刑产生影响,而应视具体情况分析判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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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的"彭宇案"的一审判决理由引发了我们对民事判决理由的深刻思考。笔者认为,民事判决理由的功能分为三个层次,六个种类,它们分别对完善民事判决的效果和规范法官行使职权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功能。在"重论证、重说理"方面,本判决具有进步意义;其理由发挥了支撑判决结果,使判决获得形式合法性和合理性的功能。但从民事判决理由的功能的全面发挥角度,本判决理由无法兼顾民事判决理由的"外部功能",存在着明显缺陷。我们必须从整体上把握民事判决理由的功能,尽量全面地发挥其各个层面上的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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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判决离不开审判成本,审判成本依赖于税,税收乃司法判决之母。司法判决在解决个案纠纷的同时还解释法律法规、传递公共观念和公共政策,因而司法判决的基本立场是公共立场。此两项要素决定了司法判决属于一种公共产品。像所有其他公共产品一样,司法判决具有"非相克性"和"非相斥性"。司法判决都是为不同的读者而制作,其功能是多元而非单一的。司法判决满足其公共产品属性的基本条件是公开——从过程到结果的全方位公开。唯有公开才能使司法判决充分地发挥它的公共功能。改革司法裁判文书的传统格式、提升司法裁判文书质量,此乃我国司法判决公开所面临的最紧迫的任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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囿于"家丑不可外扬"、"清官难断家务事"的传统,不少长期受虐妇女无法通过合法方式维权,被逼无奈而以杀人、伤害等激进方式"以暴抗暴"。对此,各地法院大多作出有罪判决,判决结果相差悬殊。本文通过引入期待可能性理论和受虐妇女综合症专家意见,结合法律经济学角度,阐述对受虐妇女以暴制暴的行为判处无罪、轻罪的可行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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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9,(2):29-41
行政诉讼变更判决是适应司法实践发展和实质解决行政争议的产物。行政诉讼变更判决的适用范围有进一步扩大的空间,主要是针对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行为作出时间的变更。在区分"损益型款额"和"受益型款额"的基础上,"行政处罚"的款额和"其他行政行为"的款额确定应适用不同的审查和变更标准。"行政诉讼撤销判决"与"行政诉讼变更判决"存在竞合,法官在衡量诉讼效益、减少诉累、举证责任、行政便宜等价值和目的后选择是否适用变更判决。基于"原告型第三人"的考虑,行政诉讼变更判决规范对"禁止不利变更原则"例外条件的规定是不够完善的,"禁止不利变更原则"的例外有进一步扩大的空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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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法学》2021,(4):103-116
我国行政诉讼履行判决的适用要件呈现"履责请求权→法定职责→不履行"的三阶层审查结构。"不履行"除违法拒绝履行、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答复外,还应包含不完全履行与不适当履行,但违法同意履行与拖延履行不应纳入其列。针对"违法拒绝履行",单独适用履行判决不利于法律秩序的明确,而撤销并履行判决方为当下首选。若将来我国在规范层面明确了重作判决之实体性裁判的适用条件,则撤销并重作判决亦可行。在界分履行判决与给付判决既有的三种理想模型中,"行政处理—非行政处理"模型的可操作性虽待加强,却最接近立法与司法解释原旨;"行为—金钱"模型经不起推敲;"低审查强度—高审查强度"模型因受给付判决的"内容明确"要件所限,故而在现阶段显得意义甚微。在司法实践中,不少法院对同一不履行职责之行为作出"确认该行为违法+继续履行职责"的"组合裁判",然因有悖确认违法判决的补充性,此做法应被纠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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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国内对执行国际法院判决存在"国际主义观点"、"国家主义观点"和"折衷观点"等不同的看法。尽管美国政府出于现实原因,敦促国内法院遵守国际法院的判决,但美国最高法院对于在国内直接执行国际法院判决持否定态度。国际法院判决在美国的执行不力,凸现出国际法院的现有执行机制的不足,也反映了美国反对国际法在其国内法律体制中直接适用的倾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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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公诉案件中,有的同志往往将诉讼结果,分为"胜诉"与"败诉".这种提法,看起来只是个名词的称谓,但实际上,在这个名词的背后,却隐藏着如何正确认识律师与公诉人之间的关系以及我国的辩护制度问题."法学词典"对胜诉的解释是:"胜诉是败诉的对称.指民事诉讼当事人一方得到法院有利的判决而言.若原告人得到有利的判决时,为原告人胜诉.若被告人得到有利的判决时,为被告人胜诉.当事人如以一诉主张两项请求,其中仅一项请求得到对自己有利的判决时,则称为一部分胜诉".这里讲的"胜诉"显然是指民事案件的诉讼而言.在刑事公诉案件中则是不存在"胜诉"与"败诉"的.有的同志认为:公诉人将辩护人提出的辩护理由给予驳倒,法院又依公诉人提出的起诉书的事实和要求作出判决,则为"胜诉".反之,则是"败诉".我们感到这种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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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对判决的结果不服,浙江天台县滩岭办事处下湾村农民徐有法将他的代理律师许春光起草的一份"控告申诉书"送到天台县法院立案庭,申请法院对主审法官厉云祥审理过的案件进行重新审理,同时还要求法院对"枉法"、"受贿"的法官厉云祥进行追究和处分.得知徐有法及其代理律师竟然如此"控告"自己,厉云祥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徐有法和许春光告上法庭,法院判决支持了厉云祥的诉讼请求.这样的诉讼案件全国罕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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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手游《花千骨》被指侵权《太极熊猫》一案的二审判决出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花千骨》存在侵权行为。该案判决结果依据著作权法对"游戏玩法规则的特定呈现方式"进行保护。同时,高达3000万元的赔偿额也是近年来该类游戏侵权赔偿额的高点。此案历经两审,至今已纠结近4年,业界人士对于《花千骨》受此案影响几何并无太多感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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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法理论与实定法上存在着"庭审必备"的误解,即认为只有开庭审理才是法院审理,只有开庭后作出的判决才堪称正当。"庭审必备"的刚性规则是源于庭审范畴的不当扩张,这既淡化了庭审对抗辩论的实质功能,也使大部分的开庭空有形式。我国的判决程序应从以庭审为必要,转变为必要时庭审,对于简单案件采取预判决的机制:法官直接根据起诉与答辩作出预判决,如果当事人对预判决的实体结果没有实质异议,则预判决发生效力;如果法院认为当事人的异议使案件有庭审的必要,则进一步组织开庭审理。为保障当事人不受诉讼突袭,预判决之前双方当事人有发表意见的机会,但要求一次、及时提出;当事人有通过提出异议而请求庭审的权利,但不诚信的异议将受到惩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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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诉讼判决效力的扩张与第三人程序保障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为保持身份关系的稳定,实现社会秩序的和谐,诸多国家都赋予了人事诉讼判决的对世效力,它是判决"相对效原则"的例外。通过检察官参与人事诉讼、限制适用辩论主义、实行职权探知等特别"法则"的施行,为人事诉讼判决既判力的扩张提供了依据。但从施行这些特别法则国家的司法实践来看,难以实现对案外第三人利益的保护。在固守人事诉讼判决"对世效力"为基本原则的同时,应另辟它路实现对法律地位受到影响的第三人的程序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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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的法官对"凶宅"案件的认识意义不同,以致在实务判决中出现了支持"凶宅"诉求与不支持"凶宅"诉求的两种相反判决方向。从方法论上去检讨发现,法教学义的论证思路虽然能实现合法性证立,但其判决结果与社会期待的正义相背;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的论证思路是可取的论证进路,实现了规范正义与社会正义的统一,但增加了法官的合理性论证负担。通过后果主义检校发现,法教义学方法在解决此类案件中不符合理性目的,从而确立了诚实信用论证路径在此类案件中的排他性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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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原理和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判决只有两种形式,即有罪判决和无罪判决。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六)项和第(七)项规定:被告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笔者认为,对因不满十六周岁或精神病人而不予刑事处罚的被告人,应当宣告无罪,不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首先,以判决形式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违背了刑法规定。我国刑法第五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