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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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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湘南一带 ,由于历史原因 ,自然环境等因素 ,经常有村与村之间 ,宗族与宗族之间为争山、争地、争水或其他原因发生大规模纠纷械斗。在纠纷械斗中经常使用自制土炮对对方人群或房屋进行轰炸。自制土炮的使用严重危害了民生命安全及社会治安秩序。我国《刑法》第 12 5条、12 8条规定 ,对非法制造、买卖、邮寄、储存枪支、弹药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对纠纷械斗中使用的土炮进行检验鉴定 ,是处理纠纷械斗的重要依据之一。笔者对此类土炮检验及体会作以下介绍。1 自制土炮的特点此类土炮一般用 2 0~ 75mm口径的无…  相似文献   

2.
为依法严惩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 (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相似文献   

3.
为依法严惩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 (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相似文献   

4.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的犯罪活动,是导致当前社会治安形势严峻的重要因素之一。由于这类犯罪活动日益猖獗,目前有相当数量的枪支、弹药流失在社会上,成为严重威胁和直接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祸患。持枪抢劫商店和住宅、持枪射杀民警及其他人员的重大刑事案件时有发生,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相似文献   

5.
涉枪案件中的枪支“杀伤力”的鉴定越来越多,庭审中争辩也越来越激烈。如何规范此类鉴定,在法庭庭审中客观、科学准确地表达鉴定的内容,本文阐述了这一观点。建议制定枪支的致人伤亡的标准,研究、制造适应于自制枪支威力测试检验的测定仪。并介绍了在实际案件中“杀伤力”的鉴定的案例。意在有关枪支杀伤力的鉴定能在法庭证据中更加客观、公正、科学。  相似文献   

6.
我国刑法第112条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的,或者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兵的枪支、弹药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1983年9月2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该罪的内容及法定刑作了修改补充。《决定》称:“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或者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在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以上处刑,直至判处死刑”。这对进一步完善刑法第112条规定和指导司法机关的实践,严惩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都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7.
非法持有枪支罪以往未得到刑法理论的充分重视。赵春华案之后,非法持有枪支罪的构成要件的研究具有了实际的紧迫性。第一,应当区分非法持有枪支罪的“持有”与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持有”,枪支不是一次性消耗品,持枪自娱与持枪犯罪之间不存在互斥关系,不同的用途可以并存。即使能够证明持枪目的是为了摆摊游戏,也不能排除将枪支用于实施未然之罪的可能性。第二,应当区分持枪与开枪,不能把开枪后能否致人重伤或死亡,作为认定“枪支”的决定性因素。即使客观致伤力相对低微,只要所持枪形物的外部形象足以让公众产生危惧感,就可以认定为“枪支”。第三,应当区分“违反枪支管理法规”与“非法”,后者不是前者的同义反复,而应理解为整个法秩序。作为国民文娱生活传统一部分的射击游戏,即使违反了具体的实定法规定,也应当在整体性的法秩序评价中被正当化。第四,应当区分对枪支的认识错误与对持枪是否违法的认识错误,前者是构成要件错误,可以排除故意;后者是违法性认识错误,可以减免责任。  相似文献   

8.
在笔者受理的检验、鉴定中,有很大部分为土制枪支,为对该类枪支的致伤机理、结构、种类、检验鉴定有一概括以供同行参考,现综述如下: 1 土制式手枪的致伤机理 与制式枪支相似,土制式手枪由枪管、枪体、握柄、板机、击锤、簧等组成,皆由板机控制击锤打击击针击发底火而实现击发,致被击客体毁坏或伤亡。 2 土制式手枪的种类 一般根据枪支所用的致伤物、土制方式,我们分别分列如下:  相似文献   

9.
枪支检验鉴定是地市级公安机关痕迹人员经常遇到的问题.关于鉴定标准,公安部(2001)68号通知《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作了明文规定:"(一)凡是制式枪支、弹药,无论是军用枪支、弹药,还是民用枪支、弹药,一律认定为枪支、弹药;(二)凡是能发射制式(含军用、民用)枪支子弹的非制式枪支(包括私自制造、改制枪支),一律认定为枪支;(三)对于不能发射制式(含军用、民用)枪支子弹的非制式枪支,按下列标准鉴定:将枪口置于距厚度为25.4mm的干燥松木板1m处射击,当弹头穿透该木板时,即可认定为足以致人死亡;弹头或弹片卡在松木板上的,即可认定为足以致人伤害.  相似文献   

10.
刑法当然解释论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刑法第125条规定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但近来新疆“东突组织”人员开始非法制造大炮,司法机关也破获了几起此类案件,对此类案件的处理遇到刑法上的困难,因为刑法规定有非法制造枪支罪,但并未规定非法制造大炮罪,对此类案件的犯罪人能否以非法制造枪支罪定罪处罚?有人主张定非法制造枪支罪,并认为这是当然解释,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对此,学界的意见颇不一致,没有形成通说。本文拟对刑法中的当然解释提出自己的见解,以期抛砖引玉。一、当然解释的概念比较根据台湾学者的理解,当然解释是指刑法法规虽未明文…  相似文献   

11.
杀伤力鉴定三要素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刚 《刑事技术》2003,(2):50-50
严厉打击持枪犯罪,立法管制枪支,是因为其具备发射并赋予弹丸极大的杀伤力。而需要鉴定杀伤力的枪支,通常是自制枪支。自制枪支之所以要鉴定是否具备杀伤力,就在于其制作标准、制作工艺五花八门、参差不齐,特别是有些手工自制的枪支,十分简陋,是否具备杀伤力是需要鉴定确认的。但是,鉴定这类枪支是否具备杀伤力应采用何种标准,却无统一、明确规定,各地自行其事。在自制枪支中,由于其引爆药、发射药、弹丸的种类、数量、装填方式等,均无一定,其使用非常随意,因此,其杀伤力的大小随时可以改变。对自制枪支是否具备杀伤力的鉴定标准,需要注意两…  相似文献   

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我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公布施行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陆续审理了一批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案件,对于推动“治爆缉枪”专项斗争的深  相似文献   

13.
安徽警方经过艰苦奋战,缜密侦查,辗转广东、广西、贵州、浙江、河南、安徽等地,行程数万公里,成功破获公安部挂牌督办的“2008·3·4”特大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案件,抓获涉案犯罪嫌疑人19名,追缴仿“六四”式手枪12支,制式汽手枪i支、子弹170发,捣毁制造枪支窝点一个。  相似文献   

14.
李刚 《刑事技术》2003,(3):57-58
1概述在涉枪犯罪的案件中,有大量使用的是自制的非制式枪。这些枪支是否是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应该受到处罚的枪支,需要进行技术鉴定。本文提供一种较为简约的鉴定方式,以引起国内同行的兴趣和商榷。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应该受到处罚的枪支,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5月15日颁布的《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将这类枪支定义为: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公安部2001年公通字犤2001犦68号文件发布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中对这类枪支虽然没有明确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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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蕊 《刑事技术》2015,(1):79-81
由制式64式手枪改制的枪支,其射击弹头、弹壳上的痕迹位置、形态也因改制手法和部件的不同而存在差异,给检验增加了难度,利用其射击弹头、弹壳上的痕迹对发射枪支进行同一认定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案中,笔者在非制式64式手枪的拉壳钩上使用颜色标记,并对标记枪支发射的带有自制底火的改制弹壳进行检验,从而对拉壳钩在异常位置遗留的痕迹进行了确认,为使用异常位置拉壳钩痕迹进行发射枪支的同一认定提供了依据。  相似文献   

16.
捷克产“M52”式7.62mm手枪是近几年来我国涉枪案件中出现率较高的一种外国枪支,由于其能使用国产“51”式7.62mm手枪弹,且射击弹壳痕迹与“54”式7.62mm手枪有许多相似点,因而检验中往往难以区别.笔者对近几年来已破获的一些“M52”手枪射击弹壳痕迹进行了实验研究,并与“54”式7.62mm手枪射击弹壳痕迹进行了比较,发现二者存在许多差异点,现报告  相似文献   

17.
1991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以下简称铁路法)第60条第2款规定:“携带炸药、雷管或者非法携带枪支子弹、管制刀具进站上车的.比照刑法第163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没有对携带炸药、雷管或者非法携带枪支子弹、管制刀具进站上车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以致使这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得不到有效的打击和遏制.铁路法把携带炸药、雷管或者非法携带枪支子弹、管制刀具进站上车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对我国现行刑法的具体补充.但是没有具体规定科什么刑,只是规定“比照刑法第163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这实质上是立法上的法律  相似文献   

18.
本文案例启示:在涉枪弹爆炸物的判别上,制造爆炸物的原材料不宜一律认定为爆炸物,枪支类的爆炸物不宜单纯以外观、部件或性能为标准;对单纯的非法购买行为不宜认定为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情节方面,"被他人利用,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不属于"情节严重"。  相似文献   

19.
底火击发检验认定枪支发射能力的探讨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李文 《刑事技术》2005,(1):54-55
历史上 ,物证鉴定领域内枪支检验的对象主要是军用与民用制式枪支 ,并且集中在弹道轨迹、枪与弹同一认定两个方向。而当前与今后 ,随着黑社会犯罪、暴力犯罪增多、经济利益矛盾的尖锐 ,涉枪涉爆犯罪 ,涉及物证检验的非法制作、持有枪支案件 ,除了常见的土铳 ,还有电发射的钢珠枪、改制枪、仿制枪、仿真枪等等。另一方面 ,由于法律对证据的科学性要求逐步提高 ,要追究涉枪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必须鉴定涉案的“枪”是否法律意义上的枪 ,这也是刑事技术学中枪弹检验专业的新课题。1 统一枪支检验标准势在必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相似文献   

20.
枪支性能和杀伤力鉴定的探讨   总被引:5,自引:4,他引:1  
1996年1O月1日,我国颁布、施行了新的《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条指出:“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它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上述定义的枪支,指出了作为枪支应具有的基本构件性能(包括能源、发射物、枪支的基本组成,射击动作的可靠性),和发射物对目标的作用效果,即杀伤力,也是鉴定枪支的法律依据.枪支的检验,鉴定也应从构成枪支的基本要素,性能和杀伤力上进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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