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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在我国,人大代表的角色定位是国家参政议政的“政治人”,依法履行立法和监督职能。人大的工作到位首先表现为人大代表的角色到位,这就要求我们的人大代表真正进入履行自身职能的工作状态,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扮演好参政议政的“政治人”角色。学术界曾有人建议人大代表实行专职制以使其集中精力履行职能,专职制目前在我国显然还缺乏可行性,关键是我们的人大代表在该认真履行自身职能的时候尤其是在“两会”期间真正进入参政议政的角色和状态。北京市人大代表、冰心的女儿吴青女士就是一位颇具“特权”意识的称职的人大代表,恐怕很少有像…  相似文献   

2.
“今年。县人大对代表小信箱实行星级管理,作为一名人大代表,觉得压力更大了。”新一届人大代表赵成炬如是说。“去年,县人大创造性地在县级以上人大代表门口挂标牌、设信箱,使一大批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得到解决.人民群众对这一做法非常认可。换届后,县人大再次创新工作方法.对代表和小信箱实行星级管理,进一步激发代表履职的积极性,使代表和小信箱更好地发挥作用。”  相似文献   

3.
潜江之醒     
《法治与社会》2004,(2):9-10
很多人知晓潜江,是缘于一个叫姚立法的人大代表、这位45岁的教师,从1987年起,先后四次以“非正式候选人”的身份竞选潜江市人大代表,最终于1998年当选。之后,姚立法曾多次批评政府过失,恪尽职守履行一个人大代表的职责,姚立法的行为让潜江民众深为感慨:“自己选出来的代表就是不一样。”于是.在2003年10月,潜江市第五届人大代表选举之际,41个公民站出来,公开效仿5年前的姚立法。  相似文献   

4.
最近,广州市人大代表“闹脾气”成为舆论关注的话趣,主流媒体认为“这只不过是调研活动中的一幕插曲”,人大代表“闹情绪”、“硬气得那么可爱”。但在笔者看来,事情绝非那么简单。  相似文献   

5.
从1979年起,将近七年的时间里,“预选”作为法定制度在我国的地方选举中实行过;到1986年12月,“预选”在法律上被取消了,但在随后举行的地方选举中,“预选”还是名亡而实存.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实行“预选”的利弊得失究竟如何?今后还有没有必要实行“预选”?本文围绕这些问题,“小议”一番. “预选”制产生于1979年,这决不是偶然的.在此之前,我们国家实行的是等额选举制,有几名应选人就提几名候选人,绝大多数的选举都是一次成功的,既不必要“重选”,  相似文献   

6.
三月,春意盎然,披绿的北京再次吸引着人们的目光———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和全国政协九届五次会议在这里召开,来自祖国各地的代表、委员们畅所欲言,共商国是。人们关注每年一度的“两会”,因为会议的内容、会议的成果与我们的生活、与社会的发展息息相关。我们的生活会发生哪些变化,今后的工作应如何开展,“两会”将为我们提供答案。对于检察机关而言,则还意味着接受检验———人大代表将通过审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为检察机关“打分”。这些年来,随着我国民主化进程的加速,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们参与国家决策的…  相似文献   

7.
目前人大代表的广泛性实质实行的是一种"身份代表制"。并不能真正的起到广泛代表人民利益的效果。随着我国民主进程的不断加速和人民民主意识的加强和人们对人大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的期望值的升高,我们认为人大代表的专职化能够更好的保证民主的广泛性和人民利益的正确表达。  相似文献   

8.
自荐竞选成为2003年中国人大制度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关键词.1998年湖北潜江市教育局的姚立法以"自荐参选人"身份,成功当选为市人大代表,首开公民个人自荐竞选人大代表先河.姚立法也成为一种现象,被媒体广泛称道.在2003年的5月,深圳市福田区人大换届选举中,深圳市高级技工学校校长王亮主动参选,经选民以另选方式投票,最终以1308票胜出,成为这个区174名人大代表中的一员.随后的12月11日,在北京市2003年区县人大换届选举中,北京邮电大学讲师许志永和回龙观社区业主聂海亮积极参加竞选,并分别当选为海淀区和昌平区人大代表.  相似文献   

9.
最近一两年,我国各级人大组织的体制、自身建设和人大代表个人的素质问题,越来越受到公众和媒体的重视,常常成为关注和讨论的热点这和前几年习惯地认为人大领导是退居二线、人大代表是荣誉称号相比,无疑是一个了不起的进步.对人大组织和人大代表整体素质的提高,笔者也献上一计:可否对人大代表实行"准入制".  相似文献   

10.
近年来,人大代表列席本级人大常委会,已逐渐常态化.然而在实践中,人大代表是否拥有发言权,尤其是能不能直接在常委会上发言,一直存在争议.笔者认为,人大代表列席本级人大常委会不仅可以发言,并且应该成为常态. 其一、人大代表列席本级人大常委会发言是法律赋予的权利,毫无置疑.根据我国宪法、代表法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有关规定,只有依照法定程序选举产生,并经过资格审查的人大代表,在出席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时,才依法享有在大会上发表意见和提交议案的权利.  相似文献   

11.
行政案件之法律审与事实审辨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问题的提出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 ,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这一规定成为我国行政诉讼司法审查制度的基本原则。但对这一原则性规定如何理解认识并不一致。一种观点认为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只是审查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而并不审查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事实前提。比如有论著认为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只对合法性进行审查 ,或者说 ,人民法院无权对事实问题进行审查。”①赞成这种观点的理由有 :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包括对事实结论的审查而不是对事实问题重新作出结论 ;…  相似文献   

12.
“高薪养廉”的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 所谓“高薪养廉”指的是对国家工作人员或业务人员实行高薪制来保证其廉洁奉公行为的反腐倡廉制度的理论或措施。目前,在我国的反腐败以及公务员制度的建构中也有人提出了这个问题。 “高薪养廉”的提出首先在于它是一种反腐败的方法或手段,即以“高薪”作为一种手段从而达到“养廉”的目的。作为一种反腐败的手段又由于资本主义国家的成功运用而对我们产生了极大的诱惑力。通过提高国家公职人员的报酬,充分利用物质报酬对公务人员的激励作用以吸引和留住大批优秀人才,这在现代许多资本主义国家已达成共识。同时,高薪制带来了国家公…  相似文献   

13.
因用来竞选人大代表及人大代表证上使用的名字是假的,孙刚(孙凡瑞)被认为是河南省第一例使用假名字当选的人大代表。这位麻烦不断的当事人,竟然对假名字事件感到委屈……  相似文献   

14.
《法学》1991,(4)
我国刑法对犯罪预备与未遂的区别关键是看犯罪行为是否已经“着手”。要正确区分强奸预备与未遂的界限,就应正确理解和把握该罪“着手”的涵义。“着手”体现了主客观统一的原则。首先在客观上,“着手”是实行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行为要件的起点,即行为人已经开始直接实施具体犯罪构成的客观行为,即属于犯罪实行行为。犯罪一旦进入“着手”,便标志着犯罪预备行为的终了和犯罪实行行为的开始,因此,判断是否已经“着手”,应当根据刑法分则对不同犯罪所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行为要件来具体分析。其次,“着手”在主观上是行为人犯  相似文献   

15.
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中,一些地方在执行《村委会组织法》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努力探索一些新的选举方式,以更好地扩大基层民主,体现民意,促进基层民主政治的发展。安徽省社会科学院教授、著名社会学家辛秋水就是一位孜孜不倦的探索者。他在安徽省一些县乡进行了十余年的村委会“组合竞选制”的试验,收到了较为明显的效果,受到了省内外的广泛关注。本刊在此发表辛秋水先生和两位农村基层干部撰写的关于“组合竞选制”的文章,以期使大家对“组合竞选制”有一个基本了解,并欢迎来稿谈谈您对“组合竞选制”的看法。  相似文献   

16.
短讯     
《公民与法治》2007,(11):51-52
内邱县人大常委会实行干部任前公开承诺制;南和县人大代表视察水污染防治;承德县人大常委会表彰优秀教师;肥乡县取缔十家“小化工”;唐山市古治区人大代表培训拉开序幕;巨鹿县人大常委会建立代表建议“直通车”制度;涉县人大采取强硬措施督办代表建议;元氏县人大检查食品卫生;  相似文献   

17.
随着所得税对经济的影响越来越大,传统的古典制所得税模式所存在的缺陷对经济的扭曲作用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古典制也已经开始改变。在"两税合一"成为大势所趋的背景下,本文认为在应采用减半计征制来减轻或免除经济性双重征税。  相似文献   

18.
文盲宜不宜当人大代表?目前存在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文盲可当选人大代表,这是符合宪法有关规定的精神的,对文盲当选人大代表进行人为的限制和干预,就有“违宪”之嫌。另一种意见认为,文盲不宜当人大代表。在选举活动中对人大代表候选人依法提出与代表职责相关的素质包括文化素质的要求,不仅不是限制或者剥夺某些选民的被选举权,而且是实施宪法和法律的内在要求。我们认为,尽管目前各级人大代表中的文盲极少,但对这个问题,从法理上作一些探讨,对于促进各地进一步拓宽代表工作思路,完善代表选举工作制度,提高代表素质,会产生一定的积极作用。因此,我们编发了两篇观点不同的文章,以期引起大家对如何提高代表素质问题的关注。  相似文献   

19.
对于聚众斗殴罪是否存在犯罪未遂,目前理论界和司法界尚未形成统一认识。第一种观点认为,聚众斗殴罪是行为犯,存在犯罪未遂。持该种观点的人认为,聚众斗殴罪的法定犯罪行为由“聚众”和“斗殴”两个行为构成。只有完成了聚众行为并着手实行了斗殴行为,才构成聚众斗殴罪的既遂,如果仅仅实施了聚众行为就因意志以外原因而终止,应属于犯罪未遂。第二种观点认为,聚众斗殴罪是举动犯,在聚众斗殴罪中,聚众行为不是该罪的实行行为,只有斗殴行为才是本罪的实行行为。由于斗殴行为一经实施,即会对社会公共秩序造成直接的严重的损害,  相似文献   

20.
蔡敏  杨玉华 《政府法制》2008,(10):22-23
村委会选举一直被视为村民民主自治的重要标志,安徽芜湖在全国率先捆绑试点村委会选举三项改革,即无候选人“一票直选”、观察员制和定岗选举制,引起广泛关注。然而按照我国现行的村民组织法,村委会选举要实行有候选人的“两票选举”。“一票制”与“两票制”是否冲突?“一票直选”试点能走多远?一时成为议论的焦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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