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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典权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物权性典权和债权性典权两种类型,且债权性典权的适用范围愈来愈广,已成为韩国居民居住制度的重要形式之一。在债权性典权关系中,韩国法律注重保护处于经济弱势地位的典权人的利益,这与中国典权传统以来保护经济地位较弱的出典人的利益是完全相反的。在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出典人与典权人经济地位的差异越来越小,仅仅注重保护出典人的利益,无疑是片面的。笔者认为,借鉴韩国有关保护典权人利益的法律制度,对我国目前《物权法》的起草工作将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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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拟就典权与不动产质权作一比较研究,借以阐明典权制度重建之必要性,进而提出立法构想,以求对物权理论及立法之完善有所启示和帮助。全文分四大部分:第一部分分析了法、日之不动产质权及其差异;第二部分阐述了我国大陆及台湾地区典权制度之现状;第三部分就不动产质权与典权制度作一比较研究;最后则是关于重建我国典权制度的一些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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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权制度是我国所特有的一项民事法律制度.典权在解放以前就流传于民间.解放以后,土地公有和对私房的社会主义改造,典权制度适用的基础不存在了,以土地为标的的典权被废除.但旧有的房屋典权情况依然存在,尤其是在农村和城镇,老百姓之间依然还保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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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典权是我国特有的财产法律制度。典,早在我国汉、唐时代就已在民间广泛流传,形成了一些固有的习惯。但是,由于我国长期的封建社会,在法律上重刑轻民,所以对于典并无系统的法律规定,直到清朝才有一些法律条文散见于大清律、户部则例,但这些规定也只重于刑罚税契方面。直至清末变法,起草大清民律草案,受聘担任起草工作的日本学者认为,中国的典权与日本不动产质相同。因而在民律草案中,仅规定了质权,而未规定典权。后经过我国法学界人士的不断探讨研究,认为典权是我国特有的法律制度,与所谓的不动产质权截然不同。于是,1930年5月5日颁布的中华民国民法物权编,对典权作了系统规定,明确规定典权为用益物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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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加入WTO后保留典权制度的社会学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新中国成立以后,在相当长的一个历史时期内,我国均实行福利分房制度,加之我国法律未对典权制度作详细规定,以致民众普遍对典权感到陌生,这些都是实践中典权纠纷相对较少的原因。但在现阶段,随着住房商品化的推行,我国私有房屋大量增加,而特别是加入WTO后,对我国社会产生了深刻影响,笔者从我国社会阶层分化、农村劳动力转移、城市居民就业压力加剧和我国人才流动加速几个方面对典权制度产生的影响,论述了在新的历史时期,应当让典权制度发挥出其特有的优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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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论述典权制度需要在物权法中加以保存的理由。作为一种体现中国传统特色的用益物权形式,典权制度具有极强的历史延续性和现实感。不同于主张删除典权制度的"典权废除论"。本文认为典权所代表的国情民情难以割裂;典权制度在现代社会仍有其现实功能;"典权废除论"论者对典权制度的固有缺陷的种种责难并不能否认其客观存在的合理性。因此,法律人应当根据时代特点对典权制度进行创造性地改造,将其发扬光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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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物权法定原则的限制,典权在我国《物权法》生效之后已经不能作为用益物权存在,但它仍具有用益债权的性质。典权是对他人之不动产的占有用益债权,它不同于所有权买回和不动产质权。典契是典权法律关系的代名词,典契是双方用益合同;这里的用益,其含义一是对典物的用益,二是对典价的用益。典权法律关系消灭的原因包括回赎、找贴形式的绝卖与非找贴形式的绝卖。典权的制度缺陷主要在于出典人的回赎权。建议赋予典权人对典物的留置权,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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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身为客体的典权制度是清代物权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清代人身典权法律以贱民制度为法理基础,以白契制度为运行主线,以赎身规范为调整焦点,并受到满洲"最严主仆之分"风俗的深刻影响。康熙、雍正、乾隆三朝在人身典权领域立法上的变迁,既反映了国家立法对白契典身制度的维护,亦昭示了人身典权的产生与废除对封建社会的巨大冲击。诸多典身诉讼中的援法与权断,则体现了清代司法与立法在人身典权领域的激烈碰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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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典权是我国现存的唯一典权形式。典权是通过典契设立的。纵观典权纠纷案件 ,无不与典契的履行有着密切的联系。因此研究房屋典权制度 ,就必须要研究典契 ,研究典契 ,就必须要对房屋典契履行过程中的重要法律问题进行探讨。本文从传统的典权理论入手 ,结合台湾地区现行民法及我国大陆的相关司法解释 ,对典期的认定、回赎期限的界定、典价的确定等法律问题进行了探讨 ,并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新方法 ,对我国的物权立法以及典权纠纷的解决都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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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权制度的比较研究——以德国担保用益和法、意不动产质为比较考察对象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我国的典权与德国的担保用益或利用质押 ,以及法国与意大利的不动产质 ,是形式不同 ,但功能基本一致的法律制度。在我国民事立法中 ,应保留设置典权这一传统的法律制度 ,并注意不必再设置不动产质 ,以免重复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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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抵押若干法律问题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房地产抵押是抵押担保制度的重要内容。房地产抵押权标的物的范围在我国有严格界定,且须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方为有效。房地产抵押权是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设定,为充分发挥物权的功能,作者认为房地产的抵押权与承租权、典权应为相容之权,可以并存于同一房地产之上,为解决房地产抵押权与承租权、典权在行使时可能产生的冲突,应以权利设定的先后来确定房地产抵押权与承租权、典权之间的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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