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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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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组织新当选人大代表向宪法宣誓出发点固然良好,但这并不符合十八届四中全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宪法宣誓相关决定精神. 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显然,宪法宣誓制度的适用范围为“国家工作人员”.  相似文献   

2.
笔者认为,各级人大常委会组织新当选的人大代表向宪法宣誓也应成为制度. 2014年10月23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  相似文献   

3.
笔者认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大代表应该纳入宪法宣誓人范围.理由有三: 第一,《宪法》和《代表法》规定,人大代表是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在我国,人大代表实行兼职制,代表来自于各行各业、各个阶层,具有很强的广泛性.其中一部分代表是担任一定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属于《决定》规定的宣誓人;其他人大代表,来自于生产、工作一线,虽不脱离各自的生产和工作岗位,但其执行的代表职务属于一种公职,一种国家职务.从代表身份角度讲,符合《决定》规定的宪法宣誓制度的精神,应当纳入宪法宣誓人范围.  相似文献   

4.
2016年2月26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举行宪法宣誓仪式.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说,“国家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就职时,应当进行宪法宣誓”,“这是实行宪法宣誓制度后,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组织进行的宪法宣誓”. 刘源等6名国家工作人员有幸成为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批宣誓者,张德江委员长的监誓为宪法宣誓仪式增添了权威和庄严.据统计,201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先后组织5次宪法宣誓仪式,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的20名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相似文献   

5.
笔者认为,金山区将宪法宣誓制度引入代表工作,这是一种务实之举,一种工作创新,是人大工作与时俱进的具体体现. 大家知道,人大代表不仅仅只是一种荣誉,更是一种国家职务,承担着宪法和法律赋予的重大职责,代表人民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是人民利益和意志的表达者、传递者、承载者、实现者,虽然人大代表就其履职性质来看,有别于公职人员,但是宪法和法律却赋予了代表参政议政、决议决策、依法监督的权力,其行使权力的性质却与公职人员一样,因此,从当选代表的第一天起,牢固树立宪法意识,忠于宪法、尊崇宪法、维护宪法,模范地遵守宪法,是每一个代表最起码的道义要求和精神操守.  相似文献   

6.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十二届全国人大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实施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对宪法宣誓的主体、誓词、形式等做出了明确规定.各地也纷纷出台关于宪法宣誓的具体措施办法和规定,宪法宣誓在各地迅即开展得如火如荼,甚至就连提供宣誓使用的规范法器的生产与销售也都变得红火起来.实行宪法宣誓是向依宪治国目标的迈进,也是约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忠诚于宪法和法律的强效措施,其好处是显而易见的.但自这一制度实施以来,很多地区却存在这样一种倾向,即过分渲染宪法宣誓的形式,而对宣誓者是否了解宪法文本和掌握宪法内容却并不关心,忽视了宪法宣誓应当达到的目的效果,将宪法宣誓做成了一场“政治走秀”.对于这种现象,我们应当引起警惕,切莫让宪法宣誓流于形式,从根本上损害了宪法的权威.  相似文献   

7.
“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我宣誓: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忠实履行法官职责……”这是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1名新任法官面向宪法宣誓时的铮铮誓言。为营造尊崇宪法、信仰法治的良好氛围,提升法官职业尊荣感、使命感,2014年12月4日,在首个“国家宪法日”,北京二中院隆重举行了新任法官任职暨向宪法宣誓仪式,并邀请北京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基层单位代表、新任法官的亲友及媒体记者共同见证。  相似文献   

8.
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的人大代表,应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是毫无疑问的,向宪法宣誓更无可厚非.但形成制度即“顶层设计”,笔者认为尚需积极探索,经过不断总结、改进、完善,使制度切实可行、卓有成效.  相似文献   

9.
选民监督代表地方人大在积极探索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从权力来源上讲,人大代表的一切权力来源于选民,应对选民负责,受选民监督。人民作为真正的权力所有人,只有通过选民把人大代表的权力置于人民的控制和监督之下,才有可能通过人大代表实现其对国家以及社会事务管理的目的。  相似文献   

10.
翟峰 《法治与社会》2013,(10):24-25
尽管我国宪法暨全国人大组织法和地方组织法等法律明确规定的是人大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选举单位的监督,而并未把监督各级人大代表的权力赋予同级人大常委会。但这并不意味着地方人大常委会为鼓励同级代表依法履职而出台代表履职考评办法就是“混淆了人大常委会与代表的关系”和“监督主体错位”。因为。按相关法律原则规定,地方人大常委会制定、完善并施行对同级人大代表的考评制度,是符合相关法律原则规定的。  相似文献   

11.
一个法治的国家,宪法必将具有极大的权威,足以统领这个国家的政治生活和法治系统,成为评判人们行为的最高标准.尤其对于公职人员而言,权力由宪法授予,宪法由人民制定,形象地说,宪法就是人民颁发给公职人员的“营业执照”.孙中山先生曾说过:“今世界文明法治之国,莫不以宣誓为法治之根本手续.”现代民主政治国家,大多会设计宣誓效忠宪法的制度,以体现公权力的合宪性来源,并约束权力行使者的良心和行为.  相似文献   

12.
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受理申诉案件是人大机关所处特殊法律地位所决定.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各级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主要工具之一,是国家政权机构中的组成部分.它负有保护人民、打击敌人、惩治罪犯、服务四化的重任,按照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由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产生,要对国家权力机关负责,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监督. 受理公民申诉案件是法律赋予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一项职权.《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  相似文献   

13.
我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均由宪法规范直接创设并具有宪法机关地位,这在比较法中是个特例.作为宪法设定的“国家的审判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是非地方、非中央的法律性机关,它与最高人民法院一起构成了行使审判权的整体,而不像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和各级国家行政机关那样在纵向上划分各自的事权.宪法第3条第4款规定的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职权划分的原则,即“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主要是针对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的要求,并不适用于人民法院.审判权一体性是基本原则,而审判组织地方性只是具体制度,二者之间的冲突应当也只能通过限缩后者得到解决.  相似文献   

14.
我国现行宪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这是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在我国的具体应用和实践,是毛泽东同志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对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丰富和  相似文献   

15.
“以立法形式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实施宪法规定的特赦制度,制定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健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2015年2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稿时,如此阐释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工作.  相似文献   

16.
按照宪法和代表法的规定,各级人大代表是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即全国人大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大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这就是人大代表的法律地位,是一切组织、个人必须尊重和维护的。人大代表的法律地位,是由人民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决定的,是由人大代表的性质决定的,并通过人大代表在实际生活中的作用加以体现。从人大代表产生的方式看,各级人大代表都是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按照…  相似文献   

17.
人民法院的宪法地位问题是长期以来没有落实的问题。而落实这个问题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保障国家根本任务顺利实现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应当认真对待并尽快加以解决。 宪法的规定及应有的体现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是国家机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宪法地位是由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规定的,是在宪法确定的国家机构体制中体现出来的。我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这就表明了  相似文献   

18.
王恒 《法制与社会》2012,(13):134-135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利的机关就是全国性的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各级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宪法的各项规定要想真正的贯彻落实,就要求人大代表要切实的履行好自己的职能。但是在履行职能的现在并不乐观,本文就基层人大代表履职现状。问题原因、以及对策进行了研究。  相似文献   

19.
行使撤职权是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一项重要的刚性监督方式。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个别副职,撤销由其任命的“一府两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监督法在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基础上,专列第八章就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等方面依法给予了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20.
按检察机关加强同人大代表联络,接受人大代表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代表法明确规定,人大代表有权对有关机关和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可以向被视察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代表的权利,支持代表执行代表职务。代表联络工作做得如何,是对我们宪法观念、大局观念和接受监督观念的检验。几年来的实践充分表明,加强人大代表联络,有利于促进检察机关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保证检察工作始终不脱离人民群众,充分体现人民群众的呼声,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了拓宽与人大代表联络渠道,让人大代表更多地了解检察工作,接受人大代表监督.按照省院党组的要求,从本期起增设“人大监督专栏”。欢迎人大代表来稿来函,对我省检察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为改进和加强检察工作提供强大动力。也欢迎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和广大检察干警来稿,介绍检察机关尊重代表权利、接受监督,努力维护宪法和法制权威的经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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