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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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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林乾 《政法论坛》2022,(2):87-99
乾隆五年《大清律例》颁布后,通过持续二、三十年的频繁增改律例和部院独立编纂则例这两条并行不悖的立法模式,清朝重构了以则例为核心的刑事、民事、行政等法律规范,表明以"增损明季之旧章"的法律体系,逐渐向主要行政机构六部为核心的"部门法"演进.由此极大提升了国家治理的效能,为有效应对因社会结构转型所带来的社会失序状态,保持社...  相似文献   

2.
清承明制,律外制例,以例辅律,律例并行,使例成为有清一代重要的法律形式。①特别是乾隆五年《大清律例》编成后,后世再未对律文进行实质性的变更,定期修律只是对附律之例进行增删改动。“律一成而不易,例因时以制宜,谳狱之道尽于斯二者而已。”②从生成方式上看,清初之例多承袭明律例,③康雍朝以后,例多源于圣谕及臣工条奏,“或一事设一例,或一省一地方专一例。”④例所具有的针对性强、适用灵活的特性,使例在整个清代的法制,尤其是在司法实践中起到了实际支配断案的作用。 雍正五年(1727年)四月,清世宗就江南徽州府…  相似文献   

3.
《大清律》清世祖敕纂三十卷,十册(二函),律文459条。法学所旧卡目录注明为"吴达海等纂,清顺治三年(1646)刻本",此即苏亦工《明清律典与条例》所称之为甲本。检阅该本,知其曾经人重新装订和修缮。卷首一册,《律附》一册,正文八册,每半页九行二十字。  相似文献   

4.
清代统治者为了加强对司法领域的控制和监督,防止官员的擅断,更为了全面管理社会生活,所以在立法时尽量将法律条款制定得全面且规范,《大清律例》就是这一规范确定性的典范.但是因为法律本身的特点以及《大清律例》作为综合性法典的性质所限,更因为清代政府的功能所致,所以《大清律例》中同样存在着若干“不确定条款”.而不确定条款因为内...  相似文献   

5.
《蒙古律例》、《西宁青海番夷成例》、《理藩院则例》和《回疆则例》是清代民族法规中具有代表性的四大成文法规,在中国法制发展史上也具有重要地位。一、《蒙古律例》《蒙古律例》是清朝早期民族立法的代表作,它是在清初《蒙古律书》的基础上,经顺治、康熙、乾隆三朝的不断修改、增删,成于乾隆54年。计有官衔、户口差徭、朝贡、会盟行军、边境卡哨、盗贼、人命、首告、捕亡、杂犯、喇嘛例、断狱12卷,共209条。《蒙古律例》的适用范围限于蒙古地区,它的作用:一是通过规定蒙古地区的户口管理、基层组织、差役徭役、会盟、边境卡哨等制度,严格限制蒙古人民的  相似文献   

6.
清代律学的权威之作──沈之奇撰《大清律辑注》评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清代早期的律学著作中,为清中叶以后学者所引用最多、且最具权威者,是清初著名律学家沈之奇所撰《大清律辑注》一书。关于《大清律辑注》一书的作者,我们所知甚少,只知道他是“秀水沈之奇”。而沈之奇的事迹,在《清史稿》、《清碑传》以及《中国人名大辞典》(臧励 等编,商务印书馆1921年版)等中均无记载。秀水在明清时期属嘉兴府管辖,笔者查阅了若干《嘉兴府志》,当中也没有沈之奇的记录。所以,关于沈之奇的事迹。只能在今后继续作考察了。《大清律辑注》一书现已极为少见。《清史稿·艺文志》、孙祖基撰《中国历代法家著…  相似文献   

7.
清代修律始于世祖顺治初年,其颁行时间,有关史料记载则有出入。例如《清文献通考·刑考一》、《清通典·刑一》和《清史稿·刑法志》都记为:顺治三年五月“大清律成”,而《清通志·刑法略一》则记为:顺治“四年,律书成”。  相似文献   

8.
中国法律教育的创办始自光绪末叶的变法修律运动期间。其时清廷“废科举而设学堂,始立法律专门”,《大清律例》成为一门专修课程。陕派律学代表人物之一的吉同钧在主讲该门课程的六年期间,形成了多部不同版本的清律讲义,其中有三部讲义近年业已影印或点校出版,影响很大。但是关于吉氏的生平以及这几部讲义之间的关联性和成书过程,学界还有一些模糊不清的认识。通过新见吉氏卒年资料和新发现的廿卷本《大清律讲义》,可对上述问题加以考订、梳理和推断,并尝试着对这几部清律讲义的史料价值以及吉氏在清末法律改革中的作用和影响略做评估。  相似文献   

9.
《大清律例》之中一度载有"西洋人传教治罪"条例,作为清朝统治者制裁天主教传习活动的最主要的法律依据,却至今没有得到学界的足够重视,未见专门的研究成果产生。本文主要利用清代档案资料,从清代长期的禁教政策以及条例产生的独特时代背景出发,通过对嘉庆十六年发生在陕西的"张铎德案件"的考证、分析,着重论述了这一条例的产生过程。  相似文献   

10.
《大清律例》继承了《唐律疏议》《宋刑统》和《大明律》等律典设立条标的传统,也设置了条标。《大清律例》的条标被广泛适用,时间上纵贯古代、近代和当代三大历史时期。运用形式包括了官方与民间的诸多领域。在司法官的判词,司法参与人员撰写的司法经验总结,官吏奏折,学者的论文、著作等研究成果中,都运用过这一条标。《大清律例》条标的广泛运用证明,条标有其独特的作用,而且具有不可替代性。在当今中国的立法中,有些地方人大与政府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与政府规章里,设置过条标。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司法解释中,为1997年刑法典设置过条标,而且还在判决书里运用过其中的条标。当前,有必要扩大设置条标的范围,使其广泛被运用,助力于中国的立法、行政执法、司法、守法、法学教育与研究、法治宣传与传播等,大力推进全面依法治国。  相似文献   

11.
明代的条例与宋代的条例、断例和元代的条格、断例有类似之处,并在其基础上有所发展。重视制例,律例并行,于明太祖朱元璋执政的洪武朝已开其端。永乐及以后各朝沿相编例,从未中断。仁宗、宣宗、英宗、景帝即位时均曾颁诏,将前朝所定事例、条例革去,故这几朝颁行的定例已不多见。宪宗以后,新定的例辅律而行。当时已有人将成化、弘治两朝的定例案牍全文抄  相似文献   

12.
清代的例是对除律(《大清律》)、典(《大清会典》)之外的所有法规的一种统称。它主要由条例、则例、事例组成。此三者虽然都属于法规性质,均多以上谕和臣工条奏为法源,且大都按期修订、编纂,但是三者有明显差异。则例相对简约和原则,且独立存在于会典之外,是清代中央各衙门制定的并经钦准的相关机构和工作人员所遵循的办理各项事宜的规章准则。在清代,则例一直是律典的辅助和补充。  相似文献   

13.
<正> 明代法律较之前代的一大发展,是在编篡形式上采用了律例体例。终明一代,自洪武至崇祯,各朝沿相编例,从未中断。其中与律文具有同等效力的刑事条例,前期以《律诰》为代表,中后期以弘治、嘉靖,万历三朝所颁《问刑条例》称著。研究明代立法,舍例难以求其真,而研究明代中后期法律,首先应弄清《问刑条例》。《问刑条例》与律并行,前后达一百四十余年之久。它不仅是明中后期最重要的立法,而且对清代法也产生了重大影响。  相似文献   

14.
《大清律例》百年研究综述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作者从《大清律例》的历史地位和价值、百年研究概况、学术主要议题、海外研究成果以及检讨与展望等多方面、多角度叙述了百年《大清律例》的学术研究情况,内容详实有据,为清代法律研究提供全面的线索。  相似文献   

15.
清代的因案修例,即基于某一司法案件对《大清律例》中的相关条例进行修改。这是清代司法实践中一种常见的法现象。《大清律例通考》《读例存疑》等考证类释本和《驳案汇编》《刑案汇览》等描述类案例集,分别以法律文本备注和刑事案例陈述的形式,记载了因案修例的诸多实例。结合因案修例的各方面特征来看,它属于清代法律的一种司法创制机制,带有典型的传统中国特色。清代统治者通过此种机制从司法案件中抽象出成文法则,进而实现法律文本稳定性与适应性的均衡。对于当前我国的案例指导制度,因案修例有着重要的启示意义,其对明确案例指导制度的发展路径和方向,以及完善“由案到法”的衔接机制、指导性案例的审核机制、类案判断机制、指导性案例的退出机制等,具有积极的可借鉴之处。  相似文献   

16.
台湾现行的惩治贪污贿赂条例,全称《贪污治罪条例》(以下简称《条例》),1992年7月17颁布,共18条。这个条例是一部刑法特别法。全部条文除规定立法目的效力的条款以外,都是关于犯罪和刑罚的条款。《条例》适用于“依据法令从事公务之人员”,也适用于“受公务机关委托承办公务之人”,以及承“受公务机关委托承办公务之人”委托办理公务的私法人,其他团体的职员。后两种适用对象是对《刑法》有关贪污犯罪主体的扩大。这一作法,严密了贪污贿赂犯罪的法网。  相似文献   

17.
法律其实就是语言的法律。法律语言的法律词汇系统主要由法律专门术语和法律专业词语有机组合而成。法律专门术语是生成法律文本语言整体系统的核心要件。《大清律例》数以千计的法律术语,展现的是清代法律语言文化的核心价值观念,一定程度上昭示了中国古代传统法律语言体系的整体性法律观念及清代法律语言文化的时代特征。《大清律例》法律语言障碍的分析和疏解,主要体现为对其法律术语外化符号表现特征的理解和阐释。从不同视阈考察《大清律例》法律术语符号体系,归纳总结其饱蘸中华法系独特性格特征的法律专门术语外化表现形态,揭示其存在的专属性汉民族传统法律术语文化精神的客观规律,是研究清代法律语言文化整体价值的必由之路。  相似文献   

18.
林资发〔2006〕114号江苏省林业局:《江苏省林业局关于江苏宜兴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建设续用临时用地相关问题的请示》(苏林政〔2006〕9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一、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  相似文献   

19.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决定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决定,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十九条第五项修改为:“捏造或者...  相似文献   

20.
汪洋  凌海群 《江淮法治》2013,(11):38-40
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重要力量。为了优化投资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合肥市人大常委会于今年初开展了《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条例》和《合肥市优化投资环境条例》的立法活动。在立法过程中,合肥市人大常委会充分发挥了人大立法的主导作用,进行了立法模式的创新。2013年4月28日上午,合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合肥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条例》、以及对《合肥市优化投资环境条例》的修订。5月29日下午,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查批准了这两部法规。至此,合肥市第一部从用地、用人、融资、做大做强、科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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