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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贯彻《劳动法》进一步加强工会劳动争议处理工作肖振邦《劳动法》的颁布实施,为我们处理劳动争议提供了重要的基本法律依据。我们要在总结以往经验的基础上,研究新形势下的新情况、新问题,努力把劳动争议处理工作推向前进。一、立足大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劳动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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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由体制和机制构成。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架构基本维持“一裁两审”的模式,而机制则随着劳动关系和劳动争议处理变化需要日趋多元。2008年25月1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施行后不久,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我国经济增长放缓,企业经营出现困难,劳动关系矛盾频发,劳动争议持续增长,职工权益受侵犯问题突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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幺书心 《北京市工会干部学院学报》2008,23(3)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坚持《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总结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实践经验和不足,对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做了进一步完善,尽最大可能将劳动争议案件解决于基层,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颁布实施,一方面赋予了工会更广阔的履职空间,另一方面也为劳动者提供了公正高效的法律救济的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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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中若干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康桂珍 《北京市总工会职工大学学报》2004,19(2):49-52
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是根据1993年《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建立起来的,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颁布后,《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合法性遭到质疑。劳动争议调解和劳动争议仲裁中有许多问题需要法律予以明确,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呼唤新的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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扈春海 《北京市工会干部学院学报》2006,21(2):37-41
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中的三方原则就是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由国家、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三方代表组成,共同完成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三方原则在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中具有正义、民主和效率等价值。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在三方原则的应用上尚存诸多缺陷。依据三方原则完善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劳动争议调解宜改为社会调解,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仍需完善,劳动争议诉讼也应引入三方原则,以满足劳动争议案件的特殊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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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放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09,23(2)
近年来,我国的劳动争议案件逐年增多,且呈现复杂化、群体化、涉外化等趋势.我国政府为了实现社会公正,走上了通过扩大劳动者个人的权利来解决劳动争议的路子,致使劳动者、企业单位、工会、行政权力以及法院在处理劳动争议过程中的职能、地位发生扭曲.所以必须关注并完善劳资双方的信用关系、工会的职能与地位、行政权力在劳动争议处理中的地位和权威、法院最后的司法救济,从深层次解决原来的处理体制"用其所短"的弊端,实现劳资关系的和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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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23年12月28日,全国总工会印发《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全文八章共三十七条。《办法》明确,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职工为本,坚持立足预防、立足调解、立足法治、立足基层,坚持公平、正义,最大限度将劳动争议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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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海峰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05,19(1):72-74
工会在劳动争议处理中发挥作用,首先要帮助和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和调解工作制度;依法调解劳动争议,做到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参与劳动争议仲裁工作,为职工诉讼提供法律帮助;开展培训工作,提高调解人员素质;建立健全预防预警制度,防止激化矛盾,为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发挥促进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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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争议现状及发展趋势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张网成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08,22(3):40-44
由于缺乏对我国劳动争议的现状和发展态势的清晰了解,劳动争议处理机制改革总体上是相当盲目的,制度设计缺乏针对性的统筹安排.现行的处理机制仅能处理现实中发生的劳动争议的一小部分,基层调解组织众多但缺乏吸引力,仲裁机构虽然已成劳动争议案件处理主力,但机构建设严重滞后,法院卷入劳动争议案件处理日深,但专门化建设却跟不上形势需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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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掌握和运用处理劳动争议的基本原则王国兴《劳动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实践中,我们如何正确掌握和运用处理劳动争议的基本原则呢?具体地讲,我们在调处劳动争议案件过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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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调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国工运》2000,(5)
1999年8月至9月,我们先后赴江苏、上海、浙江等省市对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进行了调查。一河北唐山市、江苏海安县、常州市属各区、四川宜宾市翠屏区、浙江杭州市等均采取了以工会为主的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模式。河北唐山市和宜宾市翠屏区的企业和职工主要集中在县区以上,故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主要建在县区级以上,由同级工会、人大、政协、劳动局、经贸委、司法局、个体劳协等部门的代表组成,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工会,由工会处理日常事务。在乡镇企业发达的江浙地区,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主要建在乡镇一级,其名称一般为“乡(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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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处理与制度选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德齐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03,17(1):11-15
文章分析了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新近发展和存在的主要时弊,并从争议类型、职工个人冤苦、民间调解、工会及雇主组织代表性、集体协商、三方机制、争议处理程序七个方面,以新的视角探讨和提出了有关进一步完善我国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对策及思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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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韶华 《北京市工会干部学院学报》2010,25(3):17-19
国家关于处理劳动争议坚持以"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原则,是协调劳动关系的基本原则。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发挥工会协调劳动关系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实践中需要我们准确把握工会在劳动争议调解中的地位和作用,健全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机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