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畅听卡、大众卡、如意通、动感地带、神州行、新势力、全球通、世界风……在手机资费套套餐变得层出不穷,令人目不暇接的同时,手机用户对电信资费的不满之声却也日渐高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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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与以往不同的是,2013年岁末时分《私人订制》火热上映,并未续写冯氏幽默的辉煌。影评人犀利的点评之语令性情中人冯小刚按捺不住内心的不平,通过微博将对影评人的不满一吐为快。由此,冯小刚引燃了电影导演与影评人两大阵营的纷争。火药味十足的争论似乎热过人们对影片《私人订制》的期许。电影评论需要尊重创作的艰辛而给予善意的分析批评,出发点不在于哗众取宠,而是审美分析。2013年岁末,被誉为中国"贺岁片之父"的冯小刚携新作《私人订制》重新回归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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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吾尝终日而思矣,不如须臾之所学也;吾尝跋而望矣,不如登高之博见也。登高而招,臂非加长也,而见者远;顺风而呼,声非加疾也,而闻者彰。假舆马者,非利足也,而致千里;假舟楫者,非能水也,而绝江河。君子生非异也,善假于物也”。[编者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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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14周岁的未成年人盗窃的,对教唆者能否适用"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之刑法规定?如认为14周岁者未达到盗窃罪的刑事责任年龄因此不可能犯盗窃罪从而排除该规定之适用,则对教唆者只能按单独犯罪处理。但这在定罪和量刑上都有不妥。有必要区分"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与"利用"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并且在前者的场合肯定教唆者与被教唆者之间成立共同犯罪。客观意义上的犯罪(违法意义上的犯罪)概念,既有助于理论研究的丰富与深入,也有助于实践中具体问题的解决。要想肯定"犯罪"概念的不同含义,不能指望平面四要件体系,而唯有在犯罪成立条件上采取区分违法与有责的阶层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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拙作《形声字声符新论》认为声符义除了《说文》所云亦声字明显见诸字形的声符字基本义外,还有三种类型:声符字的引申义及再引申义、假借义、声符之音所载的语源义。今考,声符表示语源义并非个别的偶然现象,形声字中此类声符甚多。段玉裁《说文》注、朱骏声《注学识余》、杨树达《积微居小学金石论丛·形声字声旁有义略证》等所考证的声之义,实为语源义者庶乎居半。又,在《说文通训定声》1137个声符中,以其音声表示语源义者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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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律师权利保障问题,特别是刑事诉讼律师辩护难是一个热门的话题,律师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律师人身权利受到威胁等等问题使不少律师对刑辩尤恐“避之不及”。律师“刑辩难”之所以成为一个热门的话题无非是因为律师权利在司法实践中遭遇了不少障碍,得不到人们的理解和重视——于是律师不满,被告人不满,明智的法学家也不满。事实上,律师制度乃是一国司法系统中很重要的一环。律师权利得不到保障,律师的活动受到过分的限制,司法系统就无法有效的运作,或者即使运作也不能充分反映出这个时代的诉讼基本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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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总规齐王纳谏”,说的是邹忌以自己与城北徐公比美这件事所蕴涵的道理,来劝说齐威王广开言路。读罢这则故事,笔者感触最深的是邹忌寝而思之所得出的结论:“吾妻之美我者,私我也;妥之美我者,畏我也略之美我者,欧有求于我也。”由此笔者想到了现实生活中的一些领导干部,就他们自身而言,也有洁身自爱的良好愿望,然而缺乏邹忌寝而思之的精神,往往对身边亲近的人陷于盲目性。有的把身边少数人的偏见当做“正见”,尚有的一』点从善之愿一遇到这些人的讽刺挖苦,便赶忙弃之一旁,成了他们谋取私利的工具;有的把身边少数人的甜言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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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正在进行的修法行动而言,围绕低龄犯罪所爆发的社会争议压力,也是倒逼立法改进的动力。2019年10月下旬,正当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两部修法草案提交立法机关初审之际,大连一名男孩残杀一名女孩的恶性案件,触痛了全社会的神经。因施害者未达法定的14周岁刑事责任年龄,依法未被追究刑事责任,最终被政府收容教养三年。由此,舆论场上爆发了"法律已成低龄犯罪保护伞"的质疑之声,要求正在进行的修法行动对此作出回应的呼声亦为之高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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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会化大生产席卷之势和市场经济的冲击之下,人们所面临的风险呈与日俱增之势,风险结构也日趋复杂,个人及其家庭对己生存权利的保障力量在众多变量面前亦显衰微之势。安居,对于个人而言,是其安身立命之基、敬岗乐业之本;对于社会而言,是其保持稳定与发展的基本前提,由此,在住房问题上如何为社会弱势群体构筑一道“安全阀”成为全人类共同关注的大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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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笔者所在检察院受理一案,两名不满14周岁的人盗窃邻居家财物案值达1万元,其父母得知后,对两名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窝藏和包庇,拒不向公安机关提供真实情况。历经半年,公安机关才查获两名不满14周岁的人,终将案件事实查清。两名不满14周岁人的父母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引起我们的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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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于法律渊源是站在立法者的角度提出来的概念而言,法官法源则是站在司法者的角度提出来的一个概念。法官法源在社会中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如国际条约、宪法、制定法、司法解释、案例、习惯、政策、道德规范等等,它们能否被司法者采纳作为定案的根据?进一步而言,它们在被司法者采纳时又应当符合什么样的标准或者说应满足什么样的条件?学界对此争议颇多,本文在此试作简要的论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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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的兴盛,虚拟财产纠纷日益增多,尤以网络游戏为甚。于是乎,将偷盗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行为,以盗窃罪定论之声,不绝于耳。实践中,有几起案件也具有轰动效应,广为人知——其一,丢失游戏装备的玩家状告游戏营运商,控其保管不善之责。原告胜诉。其二,两个玩家之间以4800元买卖游戏账号(级别较高,装备精良)。卖号者一星期后又将该账号偷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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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特曼在《草叶集》结尾的《再见》中说:“这不是书本,谁接触它就是接触一个人。”从诗人的创作经历和作品内容来看,接触这“一个人”便是接触了诗人的两个“自我”:一个是具体的现实的真实的诗人惠特曼;另一个是抽象的理想的虚构的诗歌主人公惠特曼,即诗人的“创造性自我”。两个“自我”的对话和融合,既唱出了诗人之声,时代、民族之声,又唱出了超时代、超民族之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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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发生个人信息泄露时,个人信息主体多因泄露源头不清而难以有效证明侵权责任的成立。对此司法机关或利用表见证据规则,或利用因果关系倒置,平衡两造在诉讼中的力量关系,但也存在合法性欠缺、混淆行为与损害等问题。破题之策在于借助《个人信息保护法》第9条规定的问责原则与安全原则,柔化《民法典》一般侵权规范的适用。根据问责原则,个人信息处理者应自证个人信息处理行为的合规性,证明已经履行必要的作为义务。与之配合,安全原则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承担特殊的安全管理义务,义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个人信息保护法》第51条的相关规定。就因果关系证明而言,问责原则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对民事损害负责,当存在不法个人信息处理行为时,可以依据法规目的说判定因果关系的成立;鉴于个人信息处理者承担特殊的安全管理义务,即便个人信息是从第三人处泄露或存在第三人故意介入的因素,因果关系也并非当然中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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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玉鸿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7,(4)
规定在宪法中的权利虽然都可以称为基本权利,但在我国现行宪法文本中,权利却存在着“级差”和“殊相”:从是否与法律规定和现实条件相关而言,基本权利可以分为不受限定的权利、受法律限制的权利和附条件的权利三类;从权利的来源而言,有源于地位的权利和满足利益的权利之分;从权利的属性而言,有消极权利和积极权利之别;从主体的样态来说,有人的权利和作为法律身份、法律角色者的不同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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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商”原是相对智商而言,主要是指人在情绪、情感、意志、耐受挫折等方面的品质。但在一些党员干部的口中,“情商”却变了味。有人把那些善于察言观色、惯于见风使舵,为了个人私利溜须拍马、承欢讨好领导者说成是“高情商”者;把那些坚持党性原则,敢于直言的人说成是榆木疙瘩、一根筋的“低情商”者。言辞之下,对“高情商”者很是羡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