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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36 毫秒
1.
挪用公款共同犯罪一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同一单位中,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相互勾结,共同挪用本单位公款的情况可分为三种:一是利用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挪用公款;二是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挪用公款;三是分别利用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挪用公款。这三种情况应如何定性呢?第一、二种情况在性质上是相同的,即都属于所谓“无身份者组织、教唆、帮助有身份者实施真正身份犯”的共同犯罪。因为,就第一种情况而言,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在共同犯罪中并未发挥作用。就第二种情况而言,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在共同犯罪中也未发挥作用,因此,他…  相似文献   

2.
职务犯罪中的共同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国家工作人员相勾结,与普通人员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共同故意实施的犯罪。职务犯罪中的共同犯罪,根据犯罪主体不同,可区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共同实施犯罪,即共同犯罪人都具有刑法所要求的特殊主体条件。另一种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与普通人员(包括非国家工作人员及虽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但未利用职务之便的)共同实施犯罪,即共同犯罪人中,有的具有刑法规定的特殊主体条件,有的不具有特殊主体条件,俗称内外勾结的犯罪案件。  相似文献   

3.
职务犯罪中的共同犯罪,根据犯罪主体的不同可区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共同故意实施犯罪,即共同犯罪人都具有刑法所要求的特殊主体条件。另一种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与普通人员(包括非国家工作人员及虽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但未利用职务之便的)共同故意实施犯罪,即共同犯罪人中有的具有刑法规定的特殊主体条件,有的不具有特殊主体条件,俗称内外勾结的犯罪案件。对于第一种  相似文献   

4.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在适用过程中存在诸多亟待解决的争议性问题。犯罪主体方面,国有单位、家庭式的个体工商户与具有单位性质的一人稳定经营式个体工商户应属“其他单位”,确定单位性质是认定单位内部工作人员身份的第一步;“公务说”是非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认定的第二步;“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既是非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认定的第三步,也是兼具双重身份的工作人员行为认定的关键。行为性质方面,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理解宜采限缩解释,非国家工作人员单纯的“事后受财行为”不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相似文献   

5.
受贿罪共同犯罪中,非身份犯与身份犯的组合是一种特殊的类型。特别在非身份犯作为请托事项的主要联络人的场合,其地位和定性存在一定的争议。本文主要探讨的问题是,作为无身份犯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直接出面接受请托事项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钱款后给予该国家工作人员部分钱款的行为应单独构成行贿罪、或者介绍贿赂罪、还是与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共犯?  相似文献   

6.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行为主体属于特殊主体,限于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现行司法解释对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行为主体的规定存在两方面问题:一方面,其他单位工作人员的范围不明;另一方面,不同身份行为主体共同受贿时的定罪条款存在不合理之处,理论上相对应的主犯性质决定说同样存在缺陷。关于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将“从事公务”作为判断行为人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主要依据。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各自利用职务便利共同受贿时,应采取分别定罪说的基本主张,认定前者成立受贿罪,后者成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相似文献   

7.
对我国足球反腐案中涉案的中国足球运动管理中心工作人员、我国足球协会工作人员犯罪主体身份分别分析,当犯罪主体具有双重身份时,主要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受贿的,应当定受贿罪;主要利用非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受贿的,应当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犯罪主体的双重身份的认定,不能仅依据重罪身份判处受贿罪,而对轻罪身份选择性忽略不进行刑法评价.对于涉案裁判员,只有在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才能对犯罪主体定罪处罚.此外,本文还对非法赌球行为的立法完善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8.
本文通过对一则案件的分析,阐述了在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一起参与犯罪时,应如何给非国家工作人员定罪,是单独定罪还是与国家工作人员按共犯定罪,本文认为如果非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均系利用该特殊主体职务之便来实施的犯罪,那么就按国家工作人员犯罪来定罪。这样做可以增强国家工作人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缓和群众对国家工作人员日益激化的敌对情绪,对社会的长治久安有着不小的促进作用,为树立良好的社会舆论导向奠定了基础,促进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建设在和谐中稳步发展。  相似文献   

9.
索贿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最严重和最多发的犯罪之一,是一种常见的贿赂犯罪形式.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认定索贿,本文就此阐述了索贿的概念及特征、并探讨了在索贿中国家工作人员的共同索贿、国家工作人员教唆非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索贿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索取贿赂的行为的认定,以及索贿的既遂与未遂等问题,旨在准确认定和打击受贿罪,推动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  相似文献   

10.
<正> 问:有的刑法讲义中说:“渎职罪只能由国家工作人员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成为渎职罪的主体,”但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却有明文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保密法规,泄露国家重要机密,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非国家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那么是否非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犯渎职罪?(湖南汪平义)  相似文献   

11.
评“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构成受贿罪的共犯”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本文从刑法关于共犯的基本理论入手分析了无身份的非国家工作人员与有身份的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受贿的,可以成立受贿罪的共犯,包括共同正犯、教唆犯、帮助犯(从犯)。本文认为,以刑法取消原《补充规定》关于受贿罪的以共犯论处的条款为理由否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构成受贿罪的共犯的观点既不符合刑法关于共犯的基本理论,又不符合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12.
众所周知,军人这一特殊的社会群体具有双重身份,首先是公民身份。其次才是他的军人身份。但是在现实社会中,人们对军人的公民身份重视和关注程度远远不够,这就阻碍了人们在评价军人的公民行为时,不能像其他人一样也本着现代法治精神去衡量。现代法治精神追求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由于社会的舆论倾向没有把军人的公民身份放在一个适当的位置,  相似文献   

13.
凡是在商业活动中发生的贿赂行为均是商业贿赂行为,国家工作人员也是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在认定行为人是否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时,关键在于正确把握刑法规定的"从事公务"所具有的国家公权力的特征。由于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主体范围过窄,对于国家机关、国有事业单位、集体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的商业贿赂行为不能适用刑法,为此,刑法修正案(六)拓展了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主体。  相似文献   

14.
即便我国刑法总则缺乏共犯与身份的明文规定,通过借鉴域外理论与判例经验,根据共犯规定及共犯原理,也能妥当处理共犯与身份问题。根据身份是影响行为的法益侵害性还是行为人的非难可能性,可将身份区分为违法身份与责任身份;非身份者参与违法身份犯罪的,虽成立违法身份犯的共犯,但应减轻处罚;非身份者参与责任身份犯罪的,应分别定罪处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只是一种责任身份,其伙同公司人员侵占本单位财产、收受贿赂、挪用本单位资金的,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分别成立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公司人员则相应成立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挪用资金罪。  相似文献   

15.
62.什么是职务侵占的违纪行为?答:根据《处分条例》第98条规定,职务侵占是指企业(公司)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中的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依照党内法规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行为。职务侵占有以下特征:第一,主体是非国家工作人员中的党员。不管身处何种单位,其身份必须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中的党员,才可构成本违纪行为的主体。所谓“非国家工作人员”,是指企业(公司)或者其他单位中除国家工作人员和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之外的人员。所谓“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所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  相似文献   

16.
方圆 《天津检察》2009,(2):31-32
去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了《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第11条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收受他人财物,构成共同犯罪的,根据双方利用职务便利具体情形分别定罪追究刑事责任:(1)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2)利用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3)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追究刑事责任,不能分清主从犯的,可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7.
论刑事辩护律师的证言拒绝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律师的刑事辩护拒证权 ,是指辩护律师因保守职业秘密而在刑事案件中享有可以拒绝作证的权利。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在不同程度上赋予了律师这一权利。从世界范围内来看 ,各国立法一般规定 ,凡是了解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并具备作证能力的人 ,都有出庭作证的义务。为使证人履行作证的义务 ,许多国家立法都明确规定 ,对无正当理由 ,拒不出庭作证者 ,可以采取传唤、拘传、罚金或拘役等强制措施或惩治手段 ,强迫证人到庭作证。但在特殊情况下 ,法律对一些具有特定身份的人 ,也规定了拒绝作证的义务 ,这其中较为典型的就是律师的拒绝作证权。世界各国和地…  相似文献   

18.
夏燕 《法制与社会》2010,(29):172-17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9年10月16日公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将《刑法修正案(七)》第十三条罪名确定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是非国家工作人员,而受贿罪作为身份犯,其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但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却可以构成受贿罪的共犯,所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这一罪名确立后,其与共同受贿的关系问题存在诸多争议,本文将就这一问题进行简要的分析。  相似文献   

19.
当前,我国的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呈现出新的表现形式和发展趋势,现有的治理力度显然已经不能满足有效遏制该类犯罪的需要。本文试图在阐述我国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刑事立法状况的基础上,分析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特点和形成原因,并提出建立惩治与预防并重的治理模式的具体举措,冀望能对该类犯罪的治理与防范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20.
<正> 正确认识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一致性,对于加强廉政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些年来,为什么普遍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为什么有的党员、干部自恃特殊,藐视国法,胆大妄为?为什么有些人认为“法律只能对付老百姓,不能约束有些掌权者”?笔者认为,其重要原因就是一定数量的党员和干部不明确自己既是国家事务的管理者,又是为人民服务的公务员,不清楚自己既有执法的权利又有守法的义务。因此,在国家工作人员中开展权利义务教育是十分必要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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